金門藝文拾零.拾叁──關於蔡國光(下)
羅元信
關於蔡國光在高安縣時的治績,在前面介紹的胡維霖〈公賀高安蔡侯賁服考績序〉與吳甘來〈賀高安令蔡賁服父母考績敘〉兩篇文章中已有敘及;但賀序之文字,有時著重稱頌而未詳於實績,往往還有不少事情並沒提及。譬如,在清同治十年刻本《高安縣志》卷之七「學校志.學額.廩生」中便有記載:「明制,縣學廩膳生二十名,每名給廩銀六兩 、膳銀二兩 ,遇閏加增五錢。崇正(禎)乙亥(八)年,知縣蔡國光捐餘米作興,每生增銀四兩 ,共十二兩 ,後遂為例。」高安縣並非富庶地方,且原本稅賦即已沉重難當;而蔡國光在到任之初便將給廩生的補助提高了五成,可想見這大大提高了該縣士子砥礪學問的誘因(但對此一般百姓恐怕不能不眼紅)。而這樣高規格的補助,雖於蔡國光在任時維持了,但《高安縣志》以下便記曰:「國朝順治初年間因之,至十二年,止給廩銀八兩 ;十四年,奉裁三之二,每生給二兩六錢六分六釐。康熙二年全裁,尋復准給每生廩銀二兩 、遇閏增銀一錢六分六釐。著為例。」──入清後不久,廩生們的補助便漸次縮水、甚至是減到只剩蔡國光時的六分之一;這諒必也會使該縣的士子們,更懷念當年蔡國光治理的時期。
除了胡維霖〈公賀高安蔡侯賁服考績序〉中提到修繕南北二城之外,蔡國光在高安縣還有其他建設。清同治十年刻本《高安縣志》卷之四〈陂塘〉部分有載一「喻方堤,在二都,明知縣蔡國光率舉人梁維新修」。據《高安縣志》卷之十四〈宦績〉部分為這位梁維新所立傳記,其人號鍾石,二都銅湖人,崇禎三年鄉試經魁,十六年會試中副榜,特授四川遂寧知縣。但梁維新才正在前往遂寧縣赴任的路上,甲申之變就發生,於是梁維新折返故鄉隱居不出。但入清後瑞州府當地官員風聞其節操,欲招其出山;梁維新力辭不就,且於次日便無疾而逝(不知是否自殺)。其傳末又載「先是都人苦水患,維新請邑令蔡蠲一鄉賦,築堤數里,至今賴之(喻方堤後於康熙五十三年遭洪水衝毀、雍正二年時又修復)。」關於蔡國光在梁維新所請下興築之喻方堤,《高安縣志》中並無其他如記文、或詩作詠其事,就只有這一點資料。而除了上開之事,蔡國光對於高安縣當地的良民、貞女亦著意表彰,以勵善良風俗。同治《高安縣志》卷之十七〈敦行〉部分,便有以下數人之載:
胡思泰,字裕吾,朝天坊人。其人「端直有度,好周人急,力盡則鬻產繼之。有遺金于道者,候其人還之。口不言德,生平與物無競。雖居城,足不入公府。邑令蔡國光優獎之。年九十二。」
王鼎乾,號愛松,仁南鄉人。幼年父喪,事母盡孝,因無力讀書,轉而經商,後於江蘇吳縣山塘置一住所,每年一次回鄉,為母親奉上一切生活所需。後來其母身故,有算命走江湖的告訴王鼎乾需將其母停柩不葬,王鼎乾泣而拒之。其人「生平樂施予,慷慨然諾,邑令蔡國光題其居曰『百行可師』。」
劉一葵,一都人,其母吳氏長期臥病,百方無效。劉一葵為了救母而「籲天割股,命婦烹進,母遂愈。署府余公旌以『節愍』、縣令蔡公有『節孝重光』之褒。」
王朝元,字仁吾,赤岸人,「性長厚好施,捐貲收瘞。崇正(禎)間邑令蔡國光屢優獎之。」
另外,在《高安縣志》卷之十九〈閨範〉部分,還有以下二位節婦之記載:
金節婦,一都庠生劉心之妻。金節婦婚後只生一女,廿七歲那年劉心去世,金節婦自誓不改嫁,事奉公公婆婆、克盡孝道。崇禎十二年時,「邑令蔡詳請按院徐公(徐養心)給匾旌表。」
吳節婦,北城生員袁如宏之母,早年即守寡,以義教子。崇禎十五年時,穀價暴漲,高安縣需負擔的漕米期限已誤,身為知縣的蔡國光只好公告士民、請大家捐助應急。吳節婦便捐了二百石糧助公,但分毫不取代價。蔡國光為贈「慕義女丈夫」匾額旌表其行。
──在上開這些治行之外,蔡國光在高安知縣任內還有一件重要行事,就是他為該縣「請免浮糧」。此事說來話長,筆者盡量將其來龍去脈先予簡單敘述:根據清同治十年刻本《高安縣志》卷之五〈戶役志.畝課〉部份所載,元朝英宗至治二年(1322年)時,高安縣的田糧定為「五萬七千二百一十八石五斗二升 三合四勺」。而在元末群雄割據之時,以「漢」為國號之陳友諒曾佔有江西、湖廣等地。陳友諒之部將劉伍據有江西瑞州府,便向當地「協借餉米(就像以前的軍隊缺什麼東西,便留個條子向老百姓「借」;但往往是劉備借荊州)」。高安縣因是瑞州府的附郭縣、縣治就在府城裡,躲也躲不掉,也只能乖乖奉上。那一年,高安縣被迫交出多一倍的田糧。但陳友諒的勢力旋即被滅,換朱元璋來了。此時高安縣卻有個奸民黎伯安「希圖爵賞」,便把劉伍借徵餉米時立的冊籍獻給官方、說這就是高安縣歷來繳納之數;而當地的官府也就不辨是非,將這暴增一倍的數字定為高安縣應繳的量。此事當然使高安縣民群情洶洶,曾有里民平卓等人甚且去向朱元璋「叩閽陳情」。而朱元璋雖將奸民黎伯安公開處以磔刑,給高安百姓出出氣;但對於高安縣的田賦,朱元璋卻以「版冊新定,未便更改」為由,仍維持黎伯安妄稱的原數,只另給了個「永不加派」之旨──這「永不加派」乍看似恩典、但卻也等於是把加倍的沉重田賦給從此拴在高安縣百姓的脖子上了──朱元璋出身貧苦,應該很清楚這會對高安縣的百姓造成多大的負擔;或許他是因先前滅陳友諒時經歷一番苦戰,因而把一肚子氣發在借餉給其部將的高安縣民,想說先徵個幾年「懲罰性」的田賦,以後再改回來。況且畢竟是國初之時,還有諸多地面得平定,能多徵總比少徵好。但朱元璋日理萬機、也不可能老把一個縣的事兒還掛在心上,於是高安縣在有明一代的沉重稅賦便成了定局。
在洪武二十四年時,高安縣的田糧被定為「一十一萬八千七百六石九斗八升 五合」、比元朝時多了一倍有餘。對於這樣的沉重負擔,在蔡國光之前自然也是有各級官員為百姓請命過。據《高安縣志》卷之五所載,嘉靖二十六年時便已有瑞州府知府許仁卿「憫瑞屬浮賦之苦」,向巡撫奏請希望轉達朝廷,但最後只落了個「未允」。嗣後由嘉靖末年到隆慶、萬曆、天啟甚至崇禎初年,除了里民的呼籲請命,由知縣、知府乃至巡撫巡按,也曾有多次為高安縣的減賦努力過。譬如萬曆四十三年時,曾有巡撫王佐與巡按陳于廷合疏請准,江西省之高安、萬載二縣的田賦只要繳出定額的七成,另外與高安同屬瑞州府治下的上高、新昌二縣只要繳出八成,就算達標「完納」。天啟三年間,戶部尚書李長庚也曾為高安縣奏請,使該縣先前所獲「免七徵三」的寬恤得以重申,並且「永著為令」之旨。但,有那為百姓請命的良宦,也就有那無視民間疾苦的官員。譬如萬曆九年時,高安縣曾奉命進行過「清丈」,度量該縣的田畝數,且當時戶部的公文中有強調「不許輕失原額」的要求。而負責清丈作業者,是當時署理高安縣知縣職務的瑞州府通判金樓;此人既見戶部有如此要求,便以「縮弓取盈」的方式來丈量,導致田畝數更形增加(古代丈量田畝,是以長度有定制的一張弓沿著田地邊緣度量,再求出面積;用了短弓,算出來的單位就會變大)。高安縣百姓見田畝數被高估,自然不滿而提出上控。到了萬曆十三年,再度進行清丈;而當時的知縣盧奇因為科糧難以達標,竟聽手下胥吏之言,把高安境內原本被估為生產力不同的六等田地,通通算成一樣的產出量(高安縣原本田土被區分為早上、早下,中上、中下、晚上、晚下這六等,隨肥沃貧瘠而定有高低不同之產出量;盧奇的作法,必是偏向於高估,這又造成田地貧瘠的窮民難以生存)。高安縣的百姓,不消說又為此向上級提出控訴。而在明代晚期,由於內亂外患漸多,為應軍事要求的的加徵稅賦屢屢而至,高安縣自也不能免於事外。而這些額外加徵,各地方單位被要求負擔的數量,是以原本繳納的田賦為基礎來計算:這樣落在高安縣頭上得攤派的數字,自然又是高估過了頭。要之,高安縣原本就被加以的逾倍沉重田賦一直就沒真正解決,再加上田地貧瘠居多、又難開墾新田,而百姓除了種田也沒別的門路增加收益好應付得繳的田賦;整個有明一代,眼淚只能往肚子裡吞……。到了蔡國光來治理的期間,在崇禎十三年正月間,高安縣的諸多生員,以及鄉約、里遞等地方人士,再度為「虛糧重累」一事提出陳情。這一次經由蔡國光向上呈請,層層向上轉報到了巡撫、巡按;然後經過一番公文往返、各級官員間查核實情……。到了崇禎十五年六月間,巡撫、巡按終於將高安縣的虛糧問題上奏到朝廷;同年八月間,此事被交給戶部檢討覆議;經戶部覆題後,到了九月一日 ,終於聖旨下來了:高安縣的糧額,由巡撫、巡按「徹底清釐」,有關加徵加派的部分也要「從實糧起科」、「毋致虛累」──高安縣的百姓被折騰了一整個朝代,總算得到朝廷開恩可以免於浮糧重賦了。但很衰的是:蔡國光為「請免浮糧」所作努力得到的成果,不到一年半的時間,便因「國變」而中止,沒有真的進入實行階段。
進入清代,在順治二年間,高安縣士民又得再度為「三百年浮賦苦累,亟懇新恩」提出陳情。不消說,又是經歷了一番公文往返、討論……。總算在順治十一年時,朝廷有旨,給高安縣「汰減浮糧六萬一千四百八十八石四斗六升 一合六勺,實徵宋元額糧五萬七千二百一十八石五斗二升 三合四勺」。高安縣為了在元朝末年被「協借(不如說是「脅借」)餉米」而種下的禍根,到了入清才得以根本拔除。說起來,這一場苦難雖是緣起於陳友諒的部將,但若要追究責任、最大的「肇事者」該是朱元璋:他明明就知道高安縣的田賦是被虛報加倍的,卻不痛快予以革除豁免。而由於高安縣的田賦數字是在「太祖高皇帝」時就這麼定下來的,嗣後明朝各任皇帝時期,由地方到中央的官員們,在官僚體制下便本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概念、因襲舊規;反正苦也苦不到自己頭上、壓榨百姓就得了──錯誤政策之為禍,比貪污更可怕,由斯可見矣。
由於高安縣的「浮糧虛累」,是曾折騰當地跨越朝代的重大問題,因而在同治年間所修《高安縣志》卷之五、六,除了將其間經過之要事條列記載,還特別詳載了由明代至清初為了「減浮」所上的歷次呈文、奏疏等等。蔡國光是在明末時最終向上級奏請而成功者,故其於崇禎十五年時所上呈文,也在縣志中被抄存下來了。以下,筆者就將清同治十年刻本《高安縣志》卷之五〈畝課〉部份中,關於蔡國光代民呈請以迄朝廷覆旨之略記經過,以及卷之六〈減浮疏呈下〉部分所載相關奏疏錄出。蔡國光之呈文,見於江西巡按徐養心上奏朝廷之〈題減浮糧疏〉後;而在蔡國光呈文之後,縣志內還鈔錄了撫州府署印同知楊大名、分守道郭都賢與督糧道羅起鳳、江西巡撫劉宗祥,以及户部尙書淑訓等人之呈文、奏疏等。因為高安縣之浮糧問題內情複雜,筆者在前面僅是簡述、略而未及之部份還是很多,故要將其間各級官員往返的公文一併於此列錄。一方面,供有興趣者更詳細了解其間經過。再者,古代公文往往互相抄錄內容:譬如江西巡按徐養心啟奏朝廷之〈題減浮糧疏〉,是在崇禎十五年時所上,內中有詳細分析了高安縣背負重賦之種種不合理處,並與江西省內其他府、縣的負擔情形作了比較;而這部分的內容,筆者認為很有可能就是抄錄了蔡國光在崇禎十三年時向上陳請之呈文,以故也有參考的價值。以下筆者就按此縣志中所見,將相關部分錄出:
清同治十年刻本《高安縣志》卷之五〈畝課〉
崇正(禎)十三年正月,合邑生員袁夢龍、吳匯、熊夢吉、徐昌祚、吳兆行、張書紳、熊孟生、徐日新、劉丹生、陳蕃朱、王國瑾、熊兆吉、徐德選、吳江諶、應梅、張釗、羅璵等,鄉約徐學諫,里遞徐世柏、易再興、張福生、王大興、李普勝、何興、吳紹興等,為虛糧重累具呈。知縣蔡通詳府、道、司、院,蒙撫院解學龍、按院徐養心,俱批守南道察議報。督餉兵科給事耿批:里長同諸生不避雨雪遠涉到此,為地方公事,情誠可憫,仰候撫、按批行繳。隨奉守南道行府,仰縣察議妥確具報。知縣蔡國光、署府事本府同知楊大名、分守道署道事驛傳道僉事郭都賢、督糧道署道事僉事羅起鳳,各具看詳,轉申兩院。
崇正(禎)十五年六月,蒙按院徐會同撫院劉宗祥具疏奏題。本年八月十一日 奉旨:徵派從實糧起科,法亦便民。該部速與議覆。八月二十日 ,蒙戶部尚書傅(傅淑訓)覆題。九月初一 日奉旨:這高安糧額,著該撫按徹底清釐,一應徵派從實糧起科,毋致虛累,仍榜示通知。蒙部咨兩院行知在案。未幾國變中止。
《高安縣志》卷之六〈減浮疏呈下〉
崇正(禎)十五年徐按院題減浮糧疏
巡按江西監察御史、今降二級臣徐養心謹題:為虛賦累疲剝膚,新派勉遵如額,籲恩仰體明旨,俯察歷卷,亟賜題請案照實則之科,芟除浮額之派,以蘇重困、以救流亡事。案照:先據江西分守南昌道署道事驛傳道參議兼僉事郭都賢、督糧道署道事分巡南昌道僉事羅起鳳會詳當臣批。據瑞州府高安縣經里徐世柏等二百八十八里遞等連名具呈前事,内稱:竊以中外交訌,普天之下無敢後義。高安雖係瘠土,首冠江右,然諸餉未完,有苦不敢以聞。惟諸餉孔棘,孑遺既以典妻鬻子含淚告竣,有苦反敢不以上。瀝察高安之凋疲通省,全書既以重言反覆感慨長太息,曲盡矜憐。減恤除歷疏歷案外,又除周監兌曾經特疏代免。舊例銀兩蒙允七徵三外,今綸扉秉揆范、魏二相公,崇正(禎)四年同時撫、按江省,亦經以遼餉特為高安有從來得免加派之疏;乃今日之加派,何以比江省獨甚?日剝月削,幾已無民;一撥全轉,機在此時。是用敢臚始末,仰祈洞察:
高安彈丸,不滿百里。宋、元志載額糧五萬七千二百餘石。禍因國初僞漢劉伍借徵副米六萬有餘。大寶既定,奸民黎伯安希圖爵賞,以僞漢所借之數妄附正數,遂據(遽)增至一十一萬八千七百餘石,混以上聞。旋被覺發,黎亦棄市。而當時浮額無有力爭改正,至倍賦二百數十餘年,此則高安原本之病,至今不可救藥者一也。夫田出乎里,糧視于田;今高安僅二百八十里耳。試以通省較之,其里與田不及高安者無論,察里既多而糧不及髙安者有七:廬陵六百三里,糧止五萬四千七百零;臨川四百八十八里,糧止四萬三百九十零;吉水四百三十一里,糧止四萬三千五百零;永豐三百二十五里,糧止二萬七百零;鄱陽三百二十二里,糧止四萬二千零;豐城三百七十七里,糧止八萬五千七百零;惟南昌之糧十萬一千一百石零,乃其里則六百三十八,二倍有餘于高安矣。又其里與髙安相彷彿,而糧不及高安之半者有十:新建則僅以四萬七千六百石計;新喻則僅以四萬九千二百石計;新淦則僅以三萬六千九十石計;南城則僅以二萬二千二百石計;泰和則僅以三萬三千六百石計;安福則僅以三萬六千一百石計;清江則僅以三萬八千九百石計;樂平則僅以三萬二千四百石計;崇仁則僅以三萬六千五百石計;樂安則僅以二萬八千石計。他如贛州府十縣糧六萬,南安府四縣糧四萬,廣信府六縣糧八萬,建昌府四縣糧六萬,九江府五縣糧三萬,南康府四縣糧四萬。高安則但瑞州之一縣耳。由前十七縣而觀,里多如彼而糧皆不及高安之重;由後六府而觀,地轄如彼而糧又遠不及高安之重。彼條編者,不察高安虛增糧數,相沿混徵,是即飴黎奸民之毒而甚之也。其病二也。迨後丈量之議頒,部劄不許輕失原額。奉行者署印金通判,明于奉上,闇于恤下,促丈縮弓,期足原額;甚將荒山水窟、草畬塍圳以補之。繼而秉事者盧知縣,漫無主張,不察高安磽田原有早晚六則:早上、晚上、早中、晩中僅十分之五;餘皆早下、晚下。亦又惟知取盈,槪以原六則起科之田統為一。則而高安坐是無尺寸未科之土、無一畞不浮之賦。欲望如他縣之分別四、五、六則科征者,萬萬不能矣!即如同屬之上高、新昌三則科徵者,亦不可得矣!是再病于丈量之盈數三也。高安僻在一隅,山多田少,石重土輕,田盡瘠确,山皆不毛。高田亢處山巘,下田窪逼水濱。旱則一望焦枯,澇則萬頃汪洋。終歲嗷嗷,籽粒之外,別無土產地利可佐衣食。人盡渾朴守分,畊鑿之外,更無商賈技能可營錐刀。每歲正供,尚多負欠以累及官,况凶饑乎?是又病于人與地之磽拙四也。且以歷案言之:高安前此二百年來,奉有列祖德意,著為令,永不加派。遠不具論,神宗朝如河工告急、征倭、征播急需,亦不後于今之勦、練兩餉也。然俱蒙垂憐豁免。即後遼餉四加,高安亦邀免派。萬歷(曆)四十六秊(年),通行刊勒星炳(炳如日星)。後此重費疏爭者,蓋因天啟七年,豐城楊宦依阿權璫,深妬高安之屢蒙寛仁,妄行扳奏;彼高安孑遺勢如螳臂。然幾經回奏、幾經控議,各上臺察案為不得已,姑為調停之計;高安僅與代認二千七百餘兩耳,究亦未照糧照畝言派也。是終病于媚璫隣燄之妄扳幇認五也。再以歷(曆)數言之:察萬歷(曆)十九年,民人王乾等曾經叩閽,奉旨勅部咨議矣。四十一秊(年),監兌周主政目擊垂危,特疏為請寛舊例銀兩,蒙免七徵三,永行遵解。邑人至今思之。四十三年,撫院王按院陳題,准江右通省高安、萬載上疲;新昌、上高次疲,比照陝西事例,印官七分考成矣。崇正(禎)四年,撫院魏、按院范,復有浮餉不可再加瑞州之疏矣。煌煌明旨,屢加寛恤。歷來院、司、道、府,惓惓軫念,豈私一高安哉?蓋眞見虛糧重賦、土瘠民窮,救死不贍,故無不惻然為請命也。且夫高安自虛糧以來,每歲除漕遼外,官民糧一石共折納銀四錢三分七釐;是二百四十餘年,無日不在加派重科之中。自豐城扯幇遼餉以來,無歲不再受代認之苦,乃又意外疊加踵至。天啟四年則代納袁州遼米銀四千七百兩 有奇矣,崇正(禎)十年又增均糧勦寇餉銀六千一百兩零、溢地銀四千四百四十兩 零矣。又增義兵工食一千七百兩零矣。今又增地畝練餉銀一萬九千一百兩零。連預徵等項併原額徵輸,計每民糧一石共積至八錢以上。是照古則壤五萬實糧而折扣之將,每民糧一石,幾乎納銀二兩 矣。况溢地一欵(款),高安自縮弓取盈以來,有何羸溢?即云山畞原属童髠無主,向只量派租鈔銀五十餘兩,通融徵解。近奉明文,踰加百倍。現今本縣申詳請踏在卷。又况漕兌雜出、追呼相繼。當此水旱交洊,土膏竭而稱貸無門、民力匱而刷鬻殆盡。溝瘠相望,人心離散。識者寒心,言之酸鼻。蟻等籍隸上疲之邑,身罹不辰之秋,顧此深熱之慘,敢灑呼籲之涙。與其仍虛勉承究,必至于逋負;何如按實派增,庶無辭乎踴躍?倘邀一筆之仁,冒凟九重之聽,使各凡加派,俱得照實糧五萬七千二百石察,則加徵寬一分,受一分之賜;賜蚤一日,蚤一日之利。苟可垂澤萬䙫,諒不讓美前哲。伏乞電詳歷案,列聖之旨可遵,他縣之例難比。破格疏減。軍國幸甚!疲民幸甚!等情。蒙批:守南道會同督糧道察報。蒙此。就經轉行該府縣察報。去後
該本縣知縣蔡國光看得:江右土瘠賦重,所在告苦;然浮額倍于則壤,妄獻版籍者之伏誅、朝廷正明其罪,未有如高安。即云例不加派,湛恩何處蔑有。然屢疏歷卷,請免得免、偏加不加,遠而二百餘年,近而數載之內,牘帙星炳,未有如高安者。方今中外交訌,派餉踵至,高安不惟不免,抑且獨多。幸而天心仁愛,其猶可萬一;地愛其寶,當奈何?幸而勉竭,一載其猶可;萬一來年不支,當奈何?幸而時甯警息,蠲停有日,其猶可;萬一綢繆方殷,議派復依浮,則其奈何?普天同仇,求豁求減,非踐土食毛之義也。軍需經久,責其完不謀其負,非地方長慮卻顧之宜也。衆困齊呼,既惻憲聽;流民乞圖,敢代披瀝。竊以為誠如通邑士民所請,儻從此獲蒙垂詳,永不加派之舊德,徑行豁免。在窮簷鬆擔巨萬,在軍國不過少節分毫其上也。必不得已,凡遇加派,槩從實糧起科。不惟一時甦困歡動,實惟後此功令永永無虞矣!先經通詳,俱蒙批示在案。今奉前因。該本縣知縣蔡國光覆看得:高安浮賦逾倍之苦,屢蒙矜恤疏減察歷案,非他邑所得例視也。今士民徧控,不敢妄反舊沿之正供、不敢求免今日普天之均派,而止乞于加派之中,察照實糧起科。經蒙解部院及各憲垂憐批行,轉軄議報。職隨經遵依,察實申請在卷矣。兹奉憲行,有轉奉按院會議之檄。小民聞斯言也,困者以甦、懊者以怡,惟恐卑職之不辰奉而酉行。職察以浮賦屢蒙疏減之歷案既如此,以士民之乞照實糧加增,不敢抗違功令又如此。現在兩院之同心拯救,勒限察覆,若將不能以須臾待也又如此。溝壑立盡之性命,特在一引手間,職其安容贅一詞以處此?惟有仰冀洞憫,俯將高安浮糧歷案、闔邑泣照實糧之原呈,備述入告。若夫另費調劑之苦心,可省叩閽之鰲力,此又裒多益寡上人足國宜民之仁術,非職所敢預揣也。職仰承德意,愧乏蒭蕘,倘蒙鑒採轉詳施行,不勝欣歡感激待命之至!等因。備中到府。
該本府署印同知楊大名看得:高安浮糧倍增之苦,不惟郡屬所獨,亦且通省僅有,屢厪各院調劑苦心,無奈久則難况。年來軍興孔棘,普天同仇,踐土食毛,凡有血氣心知者,敢不惟力是視?而肉盡髓枯,實不堪命!但得各項加派之數,只于實糧起算減豁,錙銖可當孑遺巨萬。上不敢有虧惟正,下得以微潤生民,此亦不費之仁術,通省不得援例乞陳者也。仰乞俯賜矜恤,亟為請命,疲瘠可蘇,頂祝不朽矣!等因。詳道
該分守道署道事驛傳道參議兼僉事郭都賢、督糧道署道事分巡南昌道僉事羅起鳳會看得:國賦則于三壤,明旨定如四時,此二語者,今獨至于高安不信也。按高安額糧原止五萬七千零,後增至一十一萬八千零,實係浮數;而不便指為虛數者,以制定自國初也。雖有舊額之則壤,在高安不足信矣。再按高安屢奉之明旨,永不加額則有旨,免七徵三則有旨,無非為該縣浮糧之多、不堪重累耳。迺今復有練餉之派,所謂明旨二字,在高安又不足信矣。為今日之高安計者,將欲取一切加派而入告請蠲焉?軍興孔棘,恐非率土同仇之義也。將謂守土者取一切加額,止照五萬有零之實數而起派焉?則三百年來踐土食毛,世奉一王之版籍,恐亦不便起宋元而返之矣。惟有仰乞本院:嗣後或有各項加徵,求于便宜之中行調劑之法,將通省合盤打算,裒多益寡,得于高安量減一二;此則一時權宜之計也。又或念軍需重務,出自廟謨,非可以意為增減。得繳(此處疑應為「檄」)本院,取該縣前後奉旨之緣由,與今日加派之苦狀,備述上聞,仰候聖裁;此則綢繆地方千萬年之計,非二道所敢妄擬也。等因。具詳到臣。該臣會同
巡撫江西右簽(僉)都御史、今降一級劉宗詳(原書字誤,應為「祥」)看得:江右疲邑凡四,而高安居其一。察因國初奸民妄報虛糧,貽害至今,屢奉寛恤,有永不加額之旨、有七分考成之旨。邇來功令森嚴,有司凛凛參罰,免七徵三既難望其仍舊,乃練餉起派照糧偏重,士民環泣哀訴。職當示以軍需緊急,誰敢輕議蠲減?各亦唯唯無辭,惟同聲稱:此外派則只望從實糧起科。夫寇久稽天誅,指日蕩平,方將下蠲租之詔,與天下休息;而迺復慮加徵,甚矣!愚而過于計也。然數千災民日擁職署不散,且有徑欲叩閽者。臣念民間疾苦,例應上聞;軄不言而聽其自為呼籲,則溺職滋甚。除現在練餉已于照糧照畝通融劑量外,竊念則壤成賦,難容獨累。嗣後有不得已加額,布政司宜移會糧道,裒多益寡,量邀寛減,以救凋疲而免逃亡。此權宜之計,即經久之法也。筠州孑遺,億萬年咸沐浴于浩蕩矣!伏乞勅部覆議上,請行臣等遵照施行。緣係虛賦累疲,剥膚新派,勉遵如額籲恩。仰體明旨,俯察歷卷,亟賜題請按照實則之科、芟除浮額之派,以甦重困、以救流亡事。理未敢擅便,為此具本,專差承差賫捧謹題請旨
户部尙書加俸一級傅(淑訓)等謹題:
為虛賦累疲事。江西清吏司案呈:崇正(禎)十五年八月十三日 ,奉本部送户科抄出江西巡按徐養心具題前事,内稱案照云云。等因。崇正(禎)十五年八月十一日 奉旨:徵派從實糧起科,法亦便民。該部速與議覆。欽此。欽遵。抄出到部送司。奉此。相應具覆。案呈到部。該臣看得:計畝均賦,按糧起科,原屬成例,無容紛更。奈版圖載久,滄桑變易,在在免虛賠之累,而况高安更有妄獻版籍之貽累乎?然而種病已久、加派屢增,嗟此窮黎,誠有不堪命者!今經按臣徐養心具疏入告,業蒙聖明軫念,勅部議覆。相應覆請嚴勅該撫按:徹底清釐,將一應加派錢糧,悉照實糧起科,務求國之正額必完、民之浮賦適均。至于額編有盈縮、里甲有多少是在,該撫按衡量確察,酌盈濟虛,使疲邑膏脂漸潤,合省萬姓咸孚,以無負朝廷休養元元至意。既經具題前來,相應覆請。恭候命下臣部,轉行該撫遵奉施行
户部為虛賦等事。本部題江西清吏司案呈。等因。崇正(禎)十五年八月二十日 ,本部尚書傅(淑訓)等具題。九月初一 日奉旨:這高安糧額,着該撫按徹底清釐,一應徵派,照實糧起科,毋致虛累。仍榜示通知。欽此。欽遵。抄出到部送司。奉此。擬合就行。為此合咨貴撫、院煩為察照。本部覆奉旨内事理,欽遵施行。崇正(禎)十五年九月初八 日。
──以上,是同治刻本《高安縣志》中蔡國光在明末「請免浮糧」之相關記載。在擔任高安縣知縣之後,根據方志記載,蔡國光還曾轉任北直隸之鉅鹿縣知縣、嗣後更擢入朝中擔任禮科給事中。關於這後來的經歷,在方志和瓊林蔡氏族譜中有未詳未確之處,故筆者覺得也有必要做些補充。
在民國93年3月出版之《閩南文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中,收有楊天厚老師所撰〈金門瓊林村『七座八祠』研究〉一文,文中述及瓊林出身進士之部份有云:「明思宗崇禎七年甲戌(1634)進士蔡國光,官拜禮科給事中,職司風憲,權傾一時。」此句末則有註:「詳參《浯江瓊林蔡氏族譜》,頁239-295;漢寶德主持,《金門縣古蹟瓊林蔡氏祠堂修護研究計劃》,1989年3月,頁4。」(見論文集第568頁)。兩年後,民國95年5月12、13日於國立花蓮教育大學舉辦之「2006民俗暨民間文學學術研討會」中,楊天厚老師復發表〈金門瓊林蔡氏宗祠祭典儀式探究〉一文;而在此文前言概述瓊林村文武俊彥的部份中,「明思宗崇禎七年甲戌(1634)進士蔡國光,官拜禮科給事中,職司風憲,權傾一時」這段話,又出現了一遍──關於《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筆者曾檢視其中記載蔡國光之部份;但不論是開頭的〈本族文職宦蹟便覽(科甲出身者)〉部份(見該譜32、33頁)、抑或是「大厝房」第十七世對蔡國光之記載(見該譜150、151頁),都並沒有稱他「職司風憲,權傾一時」云云。至於已故漢寶德建築師主持之《金門縣古蹟瓊林蔡氏祠堂修護研究計劃》,筆者也已檢視過,其第4頁也並無出現「職司風憲,權傾一時」這樣的話──對於一位古人,以簡略數字概括其生平中的一段時期,這樣的作法無可厚非;但就因其簡略,用字上必得仔細斟酌不可,否則恐將有毫釐千里之謬。此非筆者錙銖必較、吹毛求疵。要之,緣於楊天厚老師論文中昉始,目前諸如「金門休閒漁業網/漁村風情」網頁關於瓊林村的部份,也照錄其文,稱蔡國光「官拜禮科給事中,職司風憲,權傾一時」;其他敘述瓊林村故實的網路文章,照錄楊天厚老師論文的情形,亦非止一二而已。為了這句過於簡單的描述,筆者接下來要補充一些資料,就是關於蔡國光在由高安縣知縣離職以後,所發生的事情。
由於蔡國光出仕之時已近明末,隨之而來的兵燹流離,使得當時人與事的記載時或欠詳;在單看一兩 種載記來源時,可能還瞧不出有何齟齬,但多些參考物來對照便會出現矛盾之處。關於這些舊時載記中可能的問題,筆者也不敢說能全然釐清,只能就拙見陳述一下自己的看法。要之,對於一歷史人物,應盡可能由多面相查考後,方能得出公允之評斷;過於「偏聽」一二來源所言,恐將難免於侷限與誤區。以下,筆者就先將一些方志、族譜中所見蔡國光的記載錄出,然後再依時序分說這些載記中可能的錯誤或未詳之處:
清同治十年刻本《高安縣志》卷之八〈秩官志〉部份,關於蔡國光之記載,在歷任知縣名單中記曰:「蔡國光,字賁服,福建同安,進士,崇正(禎)八年任,陞戶部主事。見傳。」此處文末「見傳」二字,指同卷〈名宦〉部份為蔡國光所立小傳:「蔡國光,字賁服,同安人,進士,由崇正(禎)甲戌進士授高安令。繼陳公為政,精練則一而渾厚有加。邑人至今懷其德,議立祠祀之。」筆者按:此處所言「陳公」,據《高安縣志》同卷中載,應為陳從教,福建福清縣進士,崇禎二年至六年任高安縣知縣,後陞為戶部主事;該志〈名宦〉部份亦有其傳。
《金門志》卷十〈人物列傳(二).宦績〉部份蔡國光傳記:
蔡國光,字士觀,號賁服,平林人。天啟丁卯第六名舉人,崇禎甲戌進士。七歲就傅,經史過目成誦。既釋褐,令高安,請免浮糧,革除常例,高安人建祠祀之。已補鉅鹿,修城池、給牛種,殘疆之民,實賴以安。召對稱旨,擢授禮垣。未幾,李自成陷京師,執國光使降。國光嘆曰:「吾不能捐軀從先帝於地下,尚敢靦顏更事哉!」賊拷掠極楚。後釋歸田里,日惟焚香却掃。旋依鄭氏,流寓廈門。兩島破,落髮披緇,復築一樓,栖止其上,終身不下樓。壽八十三卒(「府、縣志」。參家譜)。
《浯江瓊林蔡氏族譜》32、33頁,〈本族文職宦蹟便覽(科甲出身者)〉對蔡國光之記載:
國光,字士觀,號觀之,改賁服。天啟丁卯領鄉薦六名,崇禎甲戌登進士,工部觀政。乙亥,授江西瑞州府高安縣知縣。丙子,江西同考試官。壬午,欽取。癸未,欽補北直鉅鹿縣,再欽取考選。甲申,召對,補。旨擬兵部給事中。乙酉,授禮部儀制司主事,改禮科給事中。公七歲就傅,經史過目輒成誦。既釋褐,令高安,請免浮糧,革除常例,高安建祠祀之。已補鉅鹿,修城池、給牛種,殘疆之民,實賴以安。既而李自成陷京師,執公使降。公嘆曰:「吾不能捐軀從先帝於地下,尚敢靦顏更事哉!」賊拷掠極楚,索其財,從者貸與之,始釋歸焉。享年八十三,事登縣誌。
《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第150、151頁「大厝房」第十七世部份,對蔡國光之記載:
三子諱國光,字士觀,號觀之,改賁服(小字註:考妣合葬前尾面前坐己向亥兼未丑)。娶許氏(小字註:文崎。筆者按:此當為許氏之里籍)。天啟丁卯鄉薦第六名,甲戌登進士,官陞至禮科給事中。丁巳正月初九 日卒,享壽八十三。有傳,登在上。
──以上,是高安縣與金門地方志書,以及瓊林蔡氏族譜中關於蔡國光之記載。筆者在前面已說過,要談的是蔡國光在擔任高安縣知縣以後發生的事情,以下就按時序來一一縷敘。
首先,在清同治十年刻本《高安縣志》卷之八〈秩官志〉部份對蔡國光之記載,稱其後來「陞戶部主事」,此點不確;無論《金門志》或《浯江瓊林蔡氏族譜》中,都沒有提到蔡國光被陞為「戶部主事」。這諒是因《高安縣志》修纂者所得消息有誤,也無需多論(前面筆者引《高安縣志》中有提到,在蔡國光之前治理高安縣的另一位福建籍名宦陳從教,後來是被擢為戶部主事;或許《高安縣志》的修纂者是誤將陳從教後來的任命也給抄到蔡國光名下了?)。但還有另一件事,金門本地方志與族譜恐亦不正確。在蔡國光離開高安縣之後,《金門志》中稱「高安人建祠祀之」,《浯江瓊林蔡氏族譜》亦云「高安建祠祀之」。但,在同治十年刻本《高安縣志》卷之八〈秩官志〉為蔡國光所立傳記之末,卻也還是:「邑人至今懷其德,議立祠祀之」──蔡國光離開高安縣是在崇禎十五年(1642),距同治十年(1871)已有兩百多年了,而高安縣當地還在「議立祠祀之」;由這樣的文字來看,這兩百多年間,高安縣當真在蔡國光離去後有為其立祠了嗎?這得打上個問號。當然,以蔡國光在高安縣的治績,當地人感懷而欲為其立祠之心是無可置疑的。但有心與成事,畢竟是兩回事……。或許可以這樣設想:同治本《高安縣志》中「邑人至今懷其德,議立祠祀之」之語,是在入清後較早期修志時的情況,那時候還沒來得及為蔡國光立祠;而其後雖已立祠,但歷次修志者僅是照抄舊文而未依實況修正,這才造成了高安縣兩百年多來一直還在「議立祠」?方志修纂者照抄舊版文字的情形,不足為奇。不過,要釐清此事既不難、也無需糾結於一二用字。「祠祀」在舊時是大事,若有為曾經蒞任之父母官建祠紀念,方志中定有記載;即便該祠久後失修圮壞且未再重建,方志中至少也會記下其所祀何人、祠之原址何在,以及「今廢」。但同治本《高安縣志》關於祠祀的記載部份中,完全看不到有為蔡國光建祠之事的隻字片語──至此可以定論:由明末蔡國光離任後到清同治年間,高安縣還是沒有為其建祠奉祀。要之,在蔡國光離任後不久就發生的「國變」、拖遲了當地士民表達心意的作為;而在改朝換代之後,再去建祠紀念「勝國」時期的官員,又好似有懷想前朝的寓寄在其中,不便放手去做……。於是就這麼一拖再拖、終究沒能成事。要之,《金門志》中的「高安人建祠祀之」,與《浯江瓊林蔡氏族譜》所云「高安建祠祀之」,皆不正確;因查無此事、毋庸多言。但當年高安縣受惠的百姓們,諒已都在心中為蔡國光立了長生牌位;即便無祠,又何傷乎?
在擔任過高安縣知縣之後,蔡國光的下一個職務,是北直隸順德府鉅鹿縣知縣。關於他在擔任鉅鹿縣知縣時的行事,《金門志》中記曰:「已補鉅鹿,修城池、給牛種,殘疆之民,實賴以安」;《浯江瓊林蔡氏族譜》中的文字也一模一樣。但,蔡國光在鉅鹿縣時的作為,由當地的方志中卻無可查考。在光緒十二年刊本《鉅鹿縣志》中,僅於卷八〈官師〉部份有記;「蔡國光,同安進士,十六年任」,此外〈名宦〉部份並無為蔡國光立傳,該志中其他部份也無關於蔡國光之記事。當然,因蔡國光來任時已近國變,不難想見嗣後的兵荒馬亂造成記載闕漏。但,純就當時的條件而言,蔡國光在鉅鹿縣時能有的作為,恐怕是非常、非常有限。《金門志》中稱鉅鹿縣百姓是「殘疆之民」,乃是有所指的。鉅鹿縣在順德府,位於河北省的南部,已近於山東,去明朝北方的邊境有相當距離;但在崇禎十一年十二月間,明軍卻曾與清軍於此地發生過一場大戰:僅有五千饑疲殘卒之宣大總督盧象昇,在鉅鹿縣賈莊被入侵關內的數萬清軍團團包圍;盧象昇本人壯烈成仁,所部除極少數突圍得脫生天,其餘全數戰死。不消說,在盧象昇殉國前後,鉅鹿縣及週邊地帶都罹於兵燹。所謂「師之所處,荊棘生焉,大兵之後,必有兇年」。在光緒十二年刊本《鉅鹿縣志》卷八〈事異志〉部份,緊接於「崇禎十一年遭兵革,城陷」之後,便是「十三年大饑,人相食」。蔡國光來任時,大戰雖已過了好幾年,但鉅鹿縣百姓在戰後又逢大饑,根本不能指望恢復元氣。而明末本就多災多兵、各地稅賦逋欠嚴重,中央為四方饑饉與內外戰事糧餉問題早已「頭殼抱著燒」;即便蔡國光向上反映,恐怕也甭想得到什麼濟助。在這樣的境況下,蔡國光當真有辦法「修城池、給牛種」?這恐怕只能是個「理想」而已。況且蔡國光在鉅鹿縣的時間頂多一年,實際上他能有多少作為,值得懷疑。
在短暫調任鉅鹿縣知縣之後,《金門志》之蔡國光傳記載其「召對稱旨,擢授禮垣(禮科給事中)」。《浯江瓊林蔡氏族譜》之〈本族文職宦蹟便覽(科甲出身者)〉則記曰:「甲申,召對,補。旨擬兵部給事中(筆者按:此處當是誤字,應作「兵科給事中」)。乙酉,授禮部儀制司主事,改禮科給事中」。甲申,即崇禎十七年。若按《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的記載,蔡國光在崇禎十七年被召至京城、經崇禎面試之後,原是擬被派任為兵科給事中(但應該沒有真正就職,於下筆者會再有說明);次年則原是獲授官禮部儀制司主事,但又改了,這才終於成為「禮科給事中」。若按照《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的記載,則蔡國光是在乙酉年才成為禮科給事中,比《金門志》所載晚了一年。不過,筆者原本是因楊天厚老師的論文之中,稱蔡國光「官拜禮科給事中,職司風憲,權傾一時」,這才起念要爬梳一下蔡國光在擔任高安縣知縣以後發生的事。現在,只當做是探討一個「假設性」的問題:姑且先根據《金門志》的記載,就當作蔡國光於崇禎十七年初到北京之後,便是被任命為禮科給事中好了。
按:禮科給事中係屬「六科」之官員,與都察院之御史相同,都是擔任「言官」的角色。據《明史.職官三.六科》之載:「六科,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對於皇帝將要頒下的制敕若發現有誤或不妥,六科甚至能「封還執奏」、打回票,其權限不可小覤;謂六科之成員「職司風憲」,這沒有問題。但問題在於:即便當年蔡國光當真成了禮科給事中、他在「六科」中的地位又是如何?按《明史.職官三》之載,「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都給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從七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並從七品。後增、減員數不常。」就層級來說,在「六科」之中,「給事中」其實是基層人員,在彼等之上各科還有左、右給事中、都給事中等長官(假設滿編的話,就足有十八位長官)。就人數來說,「給事中」在明代員額最高時合計四十人,雖說「後增、減員數不常」,但以崇禎之勤政求治心切、一有缺員定會儘速補滿;故與蔡國光同時擔任「給事中」者,該不下十幾甚或二十幾人。處在上有頂頭上司、以及一大群比自己早到的「學長」這樣的環境中,初來乍到的「菜鳥」蔡國光,是要怎麼個「權傾一時」法?況且由地方層級的知縣被調任「京官」、職守內容又與先前大不相同,沒一兩 個月時間熟稔業務,根本談不上能上軌道。而在崇禎十七年時的北京,蔡國光在朝中能有多少時間去熟稔職務乃至發揮功效?就算他是當年正月初一便報到上任好了,兩個半月後的三月十七日,崇禎皇上就在煤山上吊了;流寇進城、北京政府滅亡。關於崇禎朝最後時日的政務,迄今能考見的記載並不少;但筆者由其間查不到有任何蔡國光進言或上奏糾舉彈劾何人何事的記載。所謂當年他「職司風憲,權傾一時」之說,完全只是「想當然爾」、並沒有實證可以支持。
說到蔡國光被擢入京、乃至差點要成為「京官」一事,雖是項光榮;但對他本人而言,毋寧說是不幸的開始。據《金門志》之傳記中載,在蔡國光「擢授禮垣」之後,「未幾,李自成陷京師,執國光使降。國光嘆曰:『吾不能捐軀從先帝於地下,尚敢靦顏更事哉!』賊拷掠極楚」。關於其後來能脫身之經過,《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稱蔡國光當時遭「賊拷掠極楚,索其財,從者貸與之,始釋歸焉。」如果不是身邊的從人設法為蔡國光贖命,他九成九會在流寇的拷打下被活活整死。關於蔡國光遭流寇動刑勒財的情形,方志或族譜中只有「拷掠極楚」一語,但明末以迄清代的記事中,還有一些關於北京城被攻破後、百官遭遇拷掠的記錄,筆者茲將見及有蔡國光的部份摘錄於下:
明弘光元年刻本《甲申紀事》卷二〈刑辱諸臣〉部份,記載了多位北京城被攻破時遭流寇施刑之臣子姓名、官職,與所受各種肉刑。在此部份有引《國變錄》之文字,提到「蔡國光,曹惟才,俱注夾一夾。」
清鈔本《甲申傳信錄》卷四〈彙記〉部份:「蔡國光,福建同安人,甲戌進士,補鉅鹿知縣,在京被掠二次。」
清鈔本《明季實錄》卷三〈刑辱諸臣考〉部份,亦引《國變錄》文字曰:「蔡國光,曹惟才,俱夾一夾。」但同卷之〈削髮受刑諸臣考〉部份則是記:「蔡國光二夾。」
《小腆紀年》卷第四、自三月乙巳(十七)日至丁巳(廿九)日:「先後被掠(遭拷掠勒索財物)者,通政司參議漢中趙京仕、給事中鄧州李永茂……光祿寺丞仙遊林蘭友、太常 博士江津龔懋熙、知鉅鹿縣同安蔡國光也。」
在這些清初的載記中如《甲申傳信錄》、《小腆紀年》,提到蔡國光時只稱其為鉅鹿縣知縣;而像《甲申紀事》、《明季實錄》二者引《國變錄》文字時,又沒有提到蔡國光當時到底是什麼官職。因此,筆者是傾向《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的記載──蔡國光當年受召入京去「補官」時,崇禎的旨意原本是要讓他去當「兵科給事中(從七品官)」,但還沒就職,北京城便陷落,是以《甲申傳信錄》、《小腆紀年》只稱其為「鉅鹿縣知縣」。關於任官之事,於此先擱下,來看蔡國光到底在流寇手裡受了什麼罪。
在《甲申紀事》中引《國變錄》之「夾一夾」,以及《明季實錄》中之「二夾」,所指明顯是「夾棍」之刑。自古以來有所謂「三木之下,何求不得」之語,指的就是這個;上了夾棍,任你銅筋鐵骨的好漢也要哭爹叫娘、問什麼就供什麼。關於「夾棍」的型制,由「三木」之稱,可知它的基本結構是三根木梃:較長的一根在中間,兩旁各一根稍短,三者底部用鐵條或繩索貫連。動刑時,受刑者趴伏,兩小腿或腳踝各置於長短兩梃之間,靠近底部貫連之處,「三木」則與地面成直角;然後在任兩根木梃間上端插入一木楔後,以繩索紮緊上端,接著便開始敲擊木楔。木楔越往下移,受刑者的小腿或腳踝就會被越夾越緊;若施刑者狠命使勁不停手,受刑者定會骨碎肉爛、痛澈心脾。關於蔡國光當時與眾多官員遭流寇動刑勒索錢財的情形,在明末清初時人彭孫貽撰、清康熙間活字本《平寇志》卷十之中,曾有如此的描述:「大小群僚,雷躍龍、郝晉……林蘭友、蔡國光、曹惟才……鄒逢吉、郝傑等皆被拷夾,徵銀有差。百官被刑者,跪伏劉宗敏、李過前數十人,各以短木夾棍夾足,共一大木橫壓之。賊持大梃往來敲橫木有聲,肉碎骨裂,呼號動地,聲徹數百戶。御史馮垣登、兵部主事鄭逢蘭、戶部員外范方,夾一日夜死……。」──流寇大概是為了方便一次刑求多人,故作法不同於單獨刑求一人,但效果是一樣恐怖;給夾上一天的話,連命都會沒了。不論蔡國光當時是被「夾一夾」或是「二夾」,幾乎都去了半條命;雖然末了得以逃生,但雙腳諒必已落下永久的殘疾,再也難以正常行走。蔡國光晚年「復築一樓,栖止其上,終身不下樓」,原因除了「不履清土」、想來亦因行動著實不便之故。
在遭流寇施以酷刑索財時,《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稱蔡國光是賴「從者貸與之,始釋歸焉」;這一點《金門志》中未提及,《浯江瓊林蔡氏族譜》大概是由《廈門志.列傳.寓賢》部份為蔡國光所立傳記的文字中採入的。在叨天之幸得以被釋之後,不消說蔡國光是要往南去,儘快離開北方的刀兵屠戮。當崇禎殉國之後,崇禎十七年五月間,福王朱由崧在南京由馬士英等擁立即皇帝位,並定以明年為「弘光」元年。國家既已有君,照說尚存的臣子們就該往行在報到、繼續為國服務;但,並非每個得脫流寇刀口的臣僚,新成立的朝廷都一律收納,有的甚且是要遭治罪。蓋因當流寇攻破北京之時,有的臣子像筆者前面介紹過的吳甘來,是上吊追隨崇禎而去;此等忠節事蹟若被稟報到繼起的新朝廷,自會有贈官、賜諡號乃至恩蔭其子嗣等褒卹獎勵。但有的臣子卻是在流寇一進城後便主動投降合作、或是在身家性命遭威脅下被流寇授以官職;有的則像蔡國光那樣,雖未投降受官,但落在流寇手中受了刑辱而又未以一死全節。種種情形不同,在新朝廷自會予以不等之應對處置。
據《明史.解學龍傳》載,解學龍(萬曆十七年進士,崇禎間原被擢為南京兵部右侍郎,以薦舉黃道周忤上意,遭下獄杖八十後遣戍)於福王即位後被召復仕,崇禎十七年十月被任命為刑部尚書。當時朝廷正要「治從賊諸臣」,解學龍於是仿效唐代在安祿山之亂時處置「王官陷賊者」的作法,分成六等定罪:一等應磔者十一人;二等應斬、秋決者四人;三等應絞者七人;四等應流者十五人;五等應徒者十人;六等應杖者八人。自絞以下聽贖、候定奪者十九人;其另存再議者二十八人。在《明史.解學龍傳》中所載的定罪名單中,還沒有包括蔡國光。但對解學龍所擬懲處名單,當時把持弘光朝政的馬士英、阮大鋮並不滿意:原因是阮大鋮先前在南京時,因被視為魏忠賢黨羽的餘孽,禮部主事周鑣主導諸生撰〈留都防亂公揭〉攻詰阮大鋮,使阮亟思報復。而解學龍的名單雖列入了周鑣的從弟周鍾,但只是列在二等,不是馬上處決,也就有翻案脫生的可能,使馬、阮認為解學龍有意出脫周鍾。於是馬士英矯旨要解學龍「其再議」,阮大鋮則唆使保國公朱國弼、御史張孫振劾奏解學龍「曲庇行私」,使解學龍遭削籍處分。
在解學龍去職之後,刑部「再議」的結果,見諸於彭孫貽所撰、清鈔本《流寇志》卷十三,崇禎十七年十二月廿一日的記載;因為在此處開列的名單中,阮大鋮必欲置之死地的周鍾被列在第一等,故筆者相信這就是朝廷當時最終的「決定版」名單。而在《流寇志》所載這份名單中,蔡國光的名字出現了,筆者茲將這份名單節錄於下:「刑部更定降賊諸臣六等罪案。第一等:助賊,宜族,並籍其家(滿門抄斬,家產充公)。張縉彥、周奎、宋企郊、杜勳、周鍾等五人。第二等:首先降附,宜斬。劉大鞏、光時亨、方允昌……等九十七人。第三等:逼勒受官,宜流(在流寇脅迫下接受官職,處流放)。方岳貢、邱瑜、楊汝成……等十二人。第四等:被囚偷息生還,宜杖。陳必謙、沈惟炳……蔡國光……汪光緒等三十九人。第五等:潛踪免害,宜禁錮。蔣德璟、鄭二陽、曾櫻……等十八人。第六等:為賊拘留,斃于刑罰,宜不問。張維機、孫從度……魏藻德、陳演等八人。」
按照《流寇志》所載處分名單,蔡國光是被列在「第四等:被囚偷息生還,宜杖」;如果他當時去了南京的福王行在報到,等待他的就會是一頓好打。之前被流寇「夾一夾」就已經夠慘了,新朝廷還要因其曾陷於賊手而治罪,當真是落了個裡外不是人。不過,朝廷雖擬出處分名單,但榜上有名者未必人就已在南京。以文獻中所見的線索,筆者認為:在由北京逃出生天之後,蔡國光應是回到了同安,並沒有去南京(以下會有說明)。而朝廷在當年十二月決定出懲處名單之後,蔡國光也總不致於還老實到特意前往行在去「領刑」吧。據《明史.解學龍傳》載,在解學龍還未擬出處分名單之前,「馬士英、阮大鋮視賄為出入,故案久不定」;其實只要有錢送進馬士英、阮大鋮的口袋,就可以由名單上抹去。但蔡國光先前在流寇手裡時,就已經是靠「從者貸與之」、才拿得出買命錢;嗣後不消說也無力饜足馬、阮的胃口,於是這罪名就定下來了。不過,嗣後事情還是有變化:《明史.解學龍傳》載,當朝廷定出處分名單之次年、也就是弘光元年四月,寧南侯左良玉欲進逼南京「清君側」,要殺馬士英、阮大鋮,「士英即傳旨殺(周)鍾、(光)時亨。旋命二等罪斬者,遣戍雲南金齒;三等罪絞者,戍廣西邊衛;四等流徒以下為民,永不敘錄。」在弘光朝廷末日將近的當兒,原本的處分名單大多減等;除了第一等遭處死,二三等遣戍,四等及以下只是「為民,永不敘錄」。
按《明史.解學龍傳》的載記,給蔡國光最終的處分是「永不錄用」。由此來看,蔡國光在福王時期的南京弘光朝廷,是不可能當官的;那麼,《浯江瓊林蔡氏族譜》中記蔡國光「乙酉,授禮部儀制司主事,改禮科給事中」一語,就只能是發生在唐王於福州建立的隆武朝廷了。乙酉年(1645)這一年,原本是福王的「弘光元年」,但南京在五月間被清軍攻陷,福王被俘,繼起的唐王遂於七月起改元「隆武」。所謂一朝天子一朝臣,蔡國光在弘光朝雖被處以「永不錄用」,但到了隆武朝,只要唐王想用他,自然就可以翻案。南京的覆滅,不消說又造成一批職位出缺;而蔡國光先前在高安縣的治績卓著,在朝廷亟需用人的危急時刻,便由棄子又再度被起用。唐王在福州支撐了一年多,後於隆武二年(1646)八月間敗亡。
關於唐王在福建的朝政兵事等,於今仍有《臺灣文獻叢刊》中所收錄的多種史籍可考,但可惜其中也查不到有任何蔡國光進言上奏的記載。前面提到過:蔡國光在北京陷落時遭流寇以夾棍拷掠,雙腳恐已成殘;而一旦被任命正式官職,就得與文武諸臣一同上朝、跪拜行禮。以蔡國光當時的情形,若無人攙扶,只怕也沒法在上朝時與眾人節奏一致、跪起進退,很難去遂行一個臣子的日常儀節。因此,筆者認為,蔡國光在隆武朝的這個「禮科給事中」職位,恐怕也僅是類乎「顧問」的身分頭銜、備詢而未必真正處理事務。要之,蔡國光是福建本地人,而唐王的根據地主要也就是福建;禮遇在地之官宦士族,自是據地者必行之事。至於:《金門志》中的蔡國光傳記,在文末明明有記撰寫時除了根據「府、縣志」,還有「參家譜」;但為何林焜熿並未依從《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的記載,將蔡國光被命為禮科給事中的時期置於隆武朝、而是在崇禎朝?筆者認為:林焜熿諒是以「府、縣志」的記載為準,「家譜」只當參考;故當有所牴觸時,便將「家譜」的說法略而不提了。又,筆者在前文介紹文德翼所作〈答蔡賁服年兄〉一信時,曾引《浯江瓊林蔡氏族譜》所載:蔡國光有位弟弟蔡國揚,字士宰,係禮部儒士;筆者認為蔡國揚是在唐王隆武時入朝服事。而據《浯江瓊林蔡氏族譜》,蔡國光還有兩位哥哥:蔡國盤(字士安)、蔡國寶(字士德),他們兩位也都是「禮部儒士」(見《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第150頁)。則他們大概也是和蔡國揚一樣,都是在唐王時期被引介進入朝廷;蔡國光自己雖行動不便,但仍可薦舉其兄弟為國服務。
《金門志》中的蔡國光傳記,在記其遭「賊拷掠極楚。後釋歸田里」之後,便是「日惟焚香却掃。旋依鄭氏,流寓廈門。兩島破,落髮披緇,復築一樓,栖止其上,終身不下樓。壽八十三卒。」藉由《流寇志》、《明史.解學龍傳》與《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的記載,可以補上《金門志》中所未言,蔡國光在弘光、隆武朝時的經歷。而據《浯江瓊林蔡氏族譜》之載,蔡國光是卒於丁巳年、也就是康熙十六年(1677)。在唐王覆敗(1646)之後,蔡國光還活了有三十年之久。關於蔡國光這後半生的日子,由於文獻有限,筆者僅能勉力稍作點零星補綴、以供略窺一二。
《金門志》中的蔡國光傳記,在記其遭「賊拷掠極楚。後釋歸田里」之後,便是「日惟焚香却掃。旋依鄭氏,流寓廈門。兩島破,落髮披緇,復築一樓,栖止其上,終身不下樓。壽八十三卒。」藉由《流寇志》、《明史.解學龍傳》與《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的記載,可以補上《金門志》中所未言,蔡國光在弘光、隆武朝時的經歷。而據《浯江瓊林蔡氏族譜》之載,蔡國光是卒於丁巳年、也就是康熙十六年(1677)。在唐王覆敗(1646)之後,蔡國光還活了有三十年之久。關於蔡國光這後半生的日子,由於文獻有限,筆者僅能勉力稍作點零星補綴、以供略窺一二。
首先,回溯一下在崇禎十七年之事:在2011年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何丙仲與吳鶴立先生編纂之《廈門墓志銘匯粹》一書中,載有蔡獻臣長子蔡謙光(字裒卿)之〈明太學生蔡 君裒卿墓志銘〉。書中介紹此墓志銘原物現藏於大陸同安區大同鎮東山村蔡氏祠堂,是由蔡獻臣的內弟池顯方所撰,而「書丹」者即是蔡國光。池顯方為蔡謙光作這篇墓志銘,文末繫年是「崇禎十七年歲次甲申年仲春(二月)望日」,但在志文最末,卻有「崇禎甲申年九月二十二日 ,裒卿與林合葬茲山」這樣的文句。換言之:「甲申年仲春望日」,應該不是池顯方「寫完」此墓志銘的真正日期;真正的日期,應該還更接近於當年九月二十二日 才對。會出現這樣文末繫年竟早於文章所及之事的怪情形,筆者揣測,當出於時勢之故:池顯方第一次「完稿」,應該是在「仲春望日」沒錯,但之後才過了一個月,崇禎皇帝便在煤山上吊了;由於國勢丕變,導致要為蔡謙光夫婦安葬的事宜被推遲,加上還有給其「立嗣」的問題,於是一延挨就過了半年。末了在決定安葬日期之後,池顯方在文末改補幾句,交代了繼嗣人選與葬地;但或許是池顯方當時因國變心亂神傷,便沒把最後的「仲春望日」也改掉,就這樣刻之於石了。既然志文中已有「崇禎甲申年九月二十二日 」云云,可知「書丹」者蔡國光在這個時間點前後,人應該在同安家鄉;筆者在前面認為蔡國光未去南京行在報到,即是據此而言。而在墓志銘之最末,蔡國光的自署為:「賜進士第、文林郎、知泰高安鉅鹿二縣事、江西同考官行取考選、愚弟國光頓首拜書丹」──在這裡,蔡國光對自己擔任過的職務,只有記「知泰高安鉅鹿二縣事、江西同考官」,接著是「行取考選」;然後就沒了。由此可見:當年蔡國光在入京後「召對稱旨」,《浯江瓊林蔡氏族譜》稱崇禎原擬讓他補上「兵科給事中」一職;但還沒真正給予任命,北京便已陷落,故蔡國光並無如此自稱。至於《金門志》中記蔡國光在崇禎間獲「擢授禮垣」一事,由此亦可知並不正確。
關於蔡國光在南明時期的經歷,除了在隆武朝被命為禮科給事中之外,據江日昇所輯《臺灣外記》一書中所述,蔡國光也曾獲庇於鄭成功麾下,與《金門志》中所言其「旋依鄭氏」符合。據《臺灣文獻叢刊提要(上)》中所言,江日昇之父美鼇,在南明弘光朝時曾從永勝伯鄭彩督師江上;繼而與鄭芝龍在福州隆武朝中共事,署龍驤將軍印,後來又成為鄭氏部將;到康熙十六年「改職投誠」,投降滿清、被派往粵東連平州。江日昇自幼隨其父遊宦,聽聞其父講述許多鄭氏政權之故實,再參考諸如《明紀》等書,方輯成《臺灣外記》此書。關於《臺灣外記》的可靠程度,以往已有人認為其許多內容與史實不符,故僅能以「歷史小說」視之。筆者對於《臺灣外記》之記載,亦不敢過於遽信;譬如其卷之一中記林釬只因被崇禎問起:「芝龍、一官,是一人耶?或是二人?」林釬一時間答不出來,「出,遂服藥死。」身為大學士者,豈可因一句話答不上來就遽爾輕生?那皇上的問題、又要由誰去回答呢?筆者於此蒐集關於蔡國光的載記,一方面可採者實在太少、一方面《臺灣外記》之所記,與其他文獻並無扞格,故筆者姑採之。
在《臺灣外記》一書中,共有兩處出現蔡國光之名。第一處在此書卷之三,順治十年(永曆七年、1653)十月間,魯王逃至廈門,鄭成功以宗人府府正之禮相見後,「隨給屋請住,月送俸薪」。同段中尚記載有一批獲庇於鄭氏勢力之下的官紳,如王忠孝、張正聲、郭貞一、謝元汴、辜朝薦、許璟、唐顯悅、張煌言等人,而蔡國光亦在其中。鄭成功對這批官紳很照顧,「其安插供給,與諸宗室禮同,悉以前輩重之,軍國事輒咨問焉」。第二處見於此書卷之五,順治十八年(永曆十五年、1661)初,當時鄭成功決意征臺,於二月初一日祭江興師、初三日由料羅灣出發。據《臺灣外記》所言,在鄭成功將要出征前,包括「兵部尚書唐顯悅、兵部侍郎王忠孝、浙江軍門盧若騰、吏部給事中辜朝薦、右副都御史沈佺期、御史徐孚遠、光祿寺卿諸葛倬、監紀許國、進士郭貞一、林蘭友、蔡國光等並寧靖王、魯王世子、瀘溪王、巴東王暨留守各提鎮、參軍、文武郊餞東征。」──在《臺灣外記》的文字中,並未提到蔡國光在鄭氏時期是否曾獲授任何官職;不過在稍後於這個時間的清廷記錄中,蔡國光卻是有「副使」的頭銜。但這應也只是鄭成功為了「安插供給」、定個「月送俸薪」的規格,才會給予的虛銜吧。
在《臺灣文獻叢刊》第六十九種《鄭氏關係文書》中,收有〈欽命管理福建安輯投誠事務戶部郎中賁岱等題本〉,係康熙元年(西元1662)九月初八 日由受命來閩之戶部郎中賁岱、兵部郎中金世德所奏上。此題本之來由,緣於當年五月間鄭成功逝於臺灣後,清方靖南王耿繼茂、總督李率泰之大軍抵漳州,虎視眈眈;而在臺灣的鄭成功之弟鄭襲又矯詔即位,與在金廈一帶的鄭經形成對抗之勢。面臨腹背受敵的危機,為免清廷立時進攻,鄭經方面遂由其叔鄭泰,以及洪旭、黃廷具名發出一份咨文予耿繼茂等,內中聲稱將「傾心歸命」、向清廷投誠;隨文還附上公侯伯與州縣官印、文武官員名冊、百姓與船隻總數等冊籍以示不欺。在該份咨文抵達清方後,負責招降事務的賁岱、金世德,便依據鄭氏方面送來的文武官員名冊抄呈、附於題本之後。而在這份名冊裡的「偽文閑員姓名開列」部分,「故明進士副使蔡國光」亦見於其中;其名下有註「投誠」二字。當康熙元年賁岱等上此題本時,金廈兩島還在鄭經控制下,但次年、也就是康熙二年(1663)冬十月,清兵終究攻下金廈兩島。據《靖海志》等書記載,當時「廈門、金門之舊將、殘兵、官員、紳士無船可泛者,或投誠,或逃遁,流離失所,死亡殆盡矣。」因曾受拷掠而行動不便的蔡國光,當時大概就連想逃也沒辦法逃,只得降清了。因而在賁岱等上的題本內,蔡國光的名字下面於嗣後被加註「投誠」。被稱為「閑員」,可知蔡國光雖有「副使」之銜,但當時應沒有真正處理政務。
──在明清之交,金門的碧山村曾有一位陳熙憲,字堯度,號四明。其人雖未獲科舉功名,但也曾擔任鄭芝龍之弟定國公鄭鴻逵的幕僚,官拜「贊畫副總兵」;其後鄭鴻逵逝世,陳熙憲不欲再入鄭氏陣營,遂於康熙元年(1662)四月初一日至同安施琅軍前輸誠,由原銜降三級敘用,「授遊守(遊擊、守備)職銜」,變成了施琅的屬下。關於陳熙憲的生平,明清之交的史籍中,僅有楊英《從征實錄》裡略記了其家財與妻子受害於海盜張禮,以及鄭鴻逵殺張禮之事;此外就無他書曾一語道及。不過陳熙憲曾為自己以及家族寫史,據已故陳怡情老先生所撰〈明朝碧山陳甫毓家族傳說故事──苦父灣與陳四明〉一文中云:「四明後返家鄉金門終老,有郭侍御爾庵公、瓊林進士蔡國光,與楊六盧等各為四明書序其三代合傳之頌德,藉顯祖德宗光。」(見金門日報2007年8月3日 浯江副刊。另陳熙憲為自己寫的〈紀年〉,載於《金門宗族文化》2005年9月第二期)陳熙憲所寫的這部手抄本家族史,數年前陳炳容老師曾贈與筆者一份影本;但此手抄本的開頭數頁多有殘破、影印時又造成前後頁交疊雜錯。蔡國光的序文還在,但因不易通篇辨讀,筆者只能望而興嘆(筆者曾請陳炳容老師轉告此手抄本原件持有者,此寶物需修裱整理;未知目前情況如何?),於此僅摘錄其文首尾:蔡國光的文題為〈書陳氏三代□□(缺字應為「合傳」)後〉,開頭曰:「陳氏合傳者,余家妹夫陳君四明家譜也」,最末云:「余忝婣(姻)講,嘉四明君之念祖也,因次而書其後」;文末自署為「前進士,從仕郎,禮科給事中,知高安、鉅鹿二縣事,三奉內召陛對,江西同考試官,眷弟蔡國光頓首拜撰」。蔡國光在此文中稱陳熙憲為「余家妹夫」、自謂「余忝婣(姻)講」,據前面提到的陳怡情老先生文章中所言,是因陳熙憲娶了蔡國光的堂妹,故二人成為姻親。按陳熙憲自撰之〈紀年〉所載,他在永曆三年(順治六年,1649)時家財與妻子莊氏遭海盜張禮劫虜,後來莊氏雖得以逃脫,但還是在次年投水自殺。陳熙憲於永曆五年(順治八年,1651)三月中由廣東揭陽返抵金門烏沙頭,「四月余續娶親於平林蔡家。時老母年七十餘矣,余經年在公,賴蔡孺人朝夕小心奉侍,頗稱無愧。」至於,蔡國光在自署中稱其曾「三奉內召陛對」,按《浯江瓊林蔡氏族譜》中言其「壬午(崇禎十五年),欽取。癸未(崇禎十六年),欽補北直鉅鹿縣,再欽取考選。甲申(崇禎十七年),召對,補。」這樣看來:第一次應是在其由高安縣知縣被調往鉅鹿縣知縣之間、第二次應是在崇禎十七年初,那第三次大概就是在隆武朝獲任命為禮科給事中之時了。又:寫這〈書後〉時,已是康熙初年金廈兩島落入清軍手中之後,但蔡國光自署時所列曾任官職、職務中並無「副使」,亦可知這僅是一虛銜而已。
在陳熙憲這部手抄本的蔡國光〈書後〉之末,還附載有一封短信,標為〈賁老蔡先生書〉;蔡國光之號為「賁服」,故陳熙憲以「賁老」稱之。蔡國光給陳熙憲的這封短信內容完整,筆者將其迻錄於下:
冬仲圭澄一會,愧匆匆而行,不及暢敘為怏。
提督公榮行,滿擬台駕必至輪山,何不爾也?承教合傳,捧讀之,愧不能潤色闡揚,第以附綴數言,為有事之榮耳。丈翁其哂唾之否?肅此布達,臨穎神注。
在蔡國光的這封信中,「圭澄」當指漳州府海澄縣,以該縣海中有圭嶼故稱。「提督公」應指施琅,陳熙憲於〈紀年〉中載:癸卯年(康熙二年、1663)他四十八歲時,「提督施掛靖海將軍印,開府澄江(亦為海澄縣別稱),奉旨統帥克平廈門、金門、烈嶼三島。嗟嗟!余勞力之區一旦報平,固藉朝廷威靈,而公之神機妙略,實不可誣。時余政(正)在帷幄中,頗効微勞。」據彭孫貽《靖海志》卷三所載,金廈兩島被攻下時,「房屋焚燬,遺民尚數十萬,多遭兵刃,男婦係纍,童稚成群,若驅犬羊,連日不絕。」行動不便無法逃離島上的蔡國光,在亂軍之中能生存下來,很可能便是當時正在施琅麾下效命贊畫的陳熙憲顧念姻親安危,請施琅給予保護之故。依蔡國光信中所言,他曾和陳熙憲在海澄見了一面,應就是在脫險之後被送往施琅之幕府;蔡國光信中又云「承教合傳」,則陳熙憲諒是於當時請蔡國光一覽其所著家族史。其後蔡國光原以為陳熙憲隨施琅出行前會道經同安,但並沒有,於是將其所撰〈書陳氏三代合傳後〉一文(所謂「附綴數言」),連同〈賁老蔡 先生書〉這封信送予陳熙憲。
在康熙二年以後,蔡國光還有一篇文章存世:《浯江瓊林蔡氏族譜》之書首,載有他所撰〈瓊林蔡氏遷移後重修族譜序〉,繫年於「康熙壬子(十一年,1672)孟夏四月望日」。四年多之後,蔡國光於康熙十六年(1677)正月初九 日辭世,享年八十三歲。
──以上,就是筆者近年間所得關於蔡國光的文獻,以及他由出仕後乃迄身故之間的經歷整理,於此再從頭回顧一遍:蔡國光在成進士初任高安縣知縣,治績卓著;對其在當地的表現,時人讚許認為他的能力足堪肩膺更高的職務。惟蔡國光後來被調往戰後饑饉的鉅鹿縣時,在環境所限下恐怕就沒能發揮什麼作用。崇禎十七年被召入京原本要授官,但還沒得到任命,流寇就攻下了北京,慘遭拷掠。其後雖得幸脫出,新起的弘光朝卻又以其陷賊而科以罪名。直到唐王隆武朝時,蔡國光才被任命為「禮科給事中」,不過他在當時的朝廷中,並無進言或行事被記載下來;嗣後受庇於鄭氏時雖有「副使」頭銜,但應也僅是一虛銜。在金、廈兩島被攻破時,蔡國光又再一次得脫於兵燹,晚年還能為其家族譜寫序。雖說是過著「落髮披緇,復築一樓,栖止其上,終身不下樓」的低調生活,但在那個人命賤如螻蟻的悲慘年代,許多人想要活得長命點尚且不可得,而蔡國光還能以八十三歲之高齡辭世;「殘軀天所赦,不樂是如何?」。縱觀其一生,雖其才力限於時勢不得盡展,畢竟也至少曾在一縣的範圍內作好一位父母官;或許就是當時積下的陰騭,他才能屢次履險全生吧。
─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