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0日 星期一

金門藝文拾零.貳拾──關於林釬.之三(上)


金門藝文拾零.貳拾──關於林釬.之三(上)

 

羅元信

 

                    約莫半年前,筆者方寫完〈金門藝文拾零.拾玖──關於林釬.之二〉,介紹了林釬為人所寫的書序(還有書商的偽作)、賀序,以及同時代者之詩文中與林釬有相關者。當時,筆者以為對林釬佚文的蒐輯當可先告一段落,大概得再過段時間才會另有所得。詎料:才將〈之二〉貼上網站約一個月,筆者便又藉屈萬里先生所撰《普林斯頓大學葛思德東方圖書館中文善本書志》中的著錄,得知林釬尚有為明人涂一榛所著《尚友齋論古》一書寫過序文。筆者雖查不到涂一榛此書在台灣有何處典藏,但日本之「國立公文書館」所收古籍中即有之,且該館已將全書掃描成圖檔,要線上閱覽或全般下載都任便。以下,筆者就先來介紹林釬為之作序的這位涂一榛的生平大略,再迻錄林釬之序文並略加註釋,最後再稍補充一些與林釬有關的文獻。

               關於涂一榛此人,在清人李棪所著《東林黨籍考》中有載其係「貫福建鎮海衛軍籍」,這樣看來他是漳州府鎮海衛的軍人子弟。不過,明代各地衛所的軍人通常非即來自該省;涂一榛的祖上到底是哪裡人?這一點就缺乏記載了。於下筆者茲依《萬曆三十二年甲辰科進士履歷便覽》(以下簡稱《便覽》)、清嘉慶十一年補刊本《漳州府志》為其所立傳,以及黃道周為涂一榛所撰〈涂納言墓誌〉等文獻,將其生平作個簡述:按,涂一榛,字振任,福建漳州府鎮海衛(在漳浦縣)人。若依《便覽》中所載資料,涂一榛生於庚辰(萬曆八年,西元1580)年九月初九日,但這資料並不正確:在黃道周所撰〈涂納言墓誌〉中,記載涂一榛係「生于萬曆甲戌(二年,西元1574)……以崇禎甲戌(七年,西元1634)逝,享年六十。」《便覽》所載涂一榛的生年,比實際晚了六年;這諒是古來仕宦者常有的情形:在參加科舉考試呈報年齡時給自己減個幾歲,以便日後在「宦途」上多走幾年。涂一榛於萬曆三十一年(1603)考中福建鄉試第十一名舉人,次年會試名列第二十七、殿試三甲第一百零五名。成進士後,涂一榛先是在吏部短暫觀政實習,隨後於當年被派至江蘇鎮江府金壇縣擔任知縣。依黃道周所記,涂一榛便是在擔任金壇縣知縣時,與東林黨領袖顧憲成曾有交遊;以致日後東林黨遭到攻擊時,涂一榛亦不能免於被波及。據光緒十一年刊本《金壇縣志》卷之五〈秩官〉部份所載,涂一榛係於萬曆三十二至三十六年間來任知縣;但《便覽》中則記,涂一榛是到了萬曆庚戌(三十八年)才去束鹿縣當知縣:這中間隔了約兩年,不知涂一榛當時是否是請假歸鄉,故而在兩任知縣之間有空檔(筆者按:乾隆二十七年刊本《束鹿縣志》卷六〈官師〉部份,將涂一榛誤載為「浙江鎮海人」;諒因清代修志者對「鎮海衛」這個明代衛所名稱陌生,而浙江的定海縣又於康熙二十六年被更名為鎮海縣,於是《束鹿縣志》的修志者就自作聰明把涂一榛的籍貫給改掉了)。萬曆四十年間,涂一榛因在束鹿知縣任上表現優良,被擢為京官,先是出任兵部主事,旋即調為吏部主事;萬曆四十一年又調至吏部考功司。據嘉慶十一年補刊本《漳州府志》卷之三十九〈人物四.明列傳下〉為其所立傳,涂一榛在吏曹時,「凡貪墨吏,一筆勾罷。」同僚有人勸他不要太苛,涂一榛回曰:「『一家哭何如一路哭』(筆者按:北宋名臣范仲淹之語),正謂此也。」但在這時涂一榛與東林黨人的交誼,便為他招致了攻擊;據《明神宗實錄》所載,當時朝中「浙黨」之首、敵視東林之戶科給事中姚宗文,於萬曆四十一年二月十七日上疏劾奏涂一榛,謂其「初得進步,遂逞雄心;恐變亂黑白,顛倒薰蕕,乞先加放斥。」按照慣例,像涂一榛這樣的吏部官員若是被疏劾質疑,就該閉門整裝,自動求去;然涂一榛雖也告病求去,卻同時連上三疏,將朝中諸奸勾結的情形直陳不諱,據載讀了其疏的人都不禁手顫。但涂一榛這三疏入宮之後被「留中」、神宗讀了卻不批示發下。對於涂一榛之告病,吏部亦屢次上疏請神宗裁示,神宗卻不理不睬。當時內閣僅剩的唯一成員、文淵閣大學士葉向高也是閩人,便被疑心涂一榛之遲遲不去是因有他在撐腰;使得葉向高不得不於萬曆四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上疏,除了請神宗指派山東等四處巡按人選,也請皇上對涂一榛的告病給個指示。末了神宗終於同意了,讓涂一榛回福建養病。

        涂一榛這次回籍,時間並沒很長,兩年後朝廷便徵其再起。據《明神宗實錄》所載,萬曆四十三年六月十六日這天,朝廷發布「原任吏部主事涂一榛為湖廣僉事(按察司僉事,正五品)」之人令。但到了次年,涂一榛又再度告病。萬曆四十五年的「京察」中,涂一榛又因被視為東林黨人而遭到打擊,於天啟元年被降職為「兩浙運判」(筆者按:「運判」之全稱應為「都轉運鹽使司判官」,從六品)。但天啟二年四月間,朝中東林黨之領袖、左都御史鄒元標上疏請將先前京察中被貶諸臣再予重用,其中便包括了涂一榛。不久涂一榛便被擢為南京戶部陜西司主事(正六品)、旋即又調陞為南京吏部考功司郎中(正五品)。天啟三年三月間,涂一榛改至北京任光祿寺寺丞(從六品)。至天啟四年,涂一榛先是陞為大理寺右寺丞(正五品)、既而又晉為通政使司左通政(正四品)。據明人徐肇臺所撰《記政錄》,涂一榛在天啟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便已上本奏稱自己「親老身病」,隨即獲允讓其回籍調理,但對他的攻擊並未因此消停。天啟五年二月間,工科給事中顧其仁於奏疏中稱涂一榛「躐取京堂」;同年六月,已致仕之原任陜西按察司副使田一甲,在上疏中有重提自己曾參涂一榛係「門戶之飛鷹也」。此時因諂附魏忠賢的閹黨得勢、針對東林黨人窮追猛打,於是涂一榛也被列入閹黨造作的「東林點將錄(以水滸傳一百零八名好漢來比附東林黨人)」、被掛上了「地奴星催命判官」這樣的名號。天啟五年七月間,拜魏忠賢為義父、「十孩兒」之一的陜西道御史石三畏上疏,以往昔京察時不公為由,對趙南星、李三才等東林黨人發動攻擊,涂一榛又被牽連在內。之後還有御史李光春、原任南京御史李良棟、御史曾應瑞等,都在攻擊東林黨人的上疏中列舉了涂一榛。涂一榛雖已回籍,進而遭削奪為民,但朝野形勢仍是險惡,被視為東林黨者即便里居也不能免於迫害。天啟六年二月間,原任應天巡撫、當時已遭削職為民之周起元,被誣以任巡撫時貪污十餘萬兩,在漳州府海澄縣的自宅遭逮捕;被捕後周起元在錦衣衛獄中遭非刑拷打,於當年九月死於獄中。當涂一榛得知周起元被捕的消息,曾對自己的兒子們表示,若是逮捕他的人上門,他便會像屈原一樣投水自盡。不過涂一榛或有天佑,閹黨並未對其下殺手──筆者按:在清嘉慶十一年補刊本《漳州府志》卷之三十九〈明列傳下〉部份為涂一榛所立傳,在述及周起元被捕之後稱:「一榛謂諸子曰:『吾即不測,便從汨羅,毋嘈嘈為(不必大呼小叫大驚小怪)。』然竟鬱抑以卒,年六十。鄉人祀之鄉賢。」若光看《漳州府志》所立傳,涂一榛像是在周起元被捕後不久便抑鬱以終,但他並沒這麼早逝(又:維基百科中文版之「涂一榛」條,雖有參考光緒本《漳州府志》中的涂一榛傳文,但撰寫詞條者將「毋」字誤認為「母」字,於是在闡釋為白話文時寫道「(涂一榛之)母親因而嘈吵,很快抑鬱致死」。)──到了崇禎即位、魏忠賢垮台之後,朝廷復徵先前遭貶的諸臣復仕,涂一榛也在名單中,但他並未應召赴京。依據黃道周為涂一榛所撰〈涂納言墓誌〉,最終涂一榛係於崇禎七年逝世,葬於漳州白塘山。

               關於黃道周之所以會為涂一榛作墓誌的緣由,筆者於此也簡述一下:涂一榛有五個兒子,次子名仲吉、字幼安,小字「德公」。在崇禎年間,黃道周原已官至詹事府少詹事兼翰林院侍讀學士,但後來因觸忤崇禎,被降黜為江西布政司都事。崇禎十三年四月間,江西巡撫解學龍向朝廷舉薦該省官員,黃道周亦在其中。不料這更是使崇禎不悅,給黃道周定了「黨邪亂政」、解學龍「藐法狥私」的罪名,將兩人逮下刑部獄廷杖後論戍;黃道周更是一度被移至錦衣衛的北鎮撫司獄中掠治、被拷打到「赭血滿衣,瘡痂蔽褥(黃道周〈獄中自明揭〉中所述)」,然後又被丟回刑部獄。由於黃道周之道德學問早已聞世,除了戶部主事葉廷秀,當時尚在國子監讀書之涂仲吉也上疏欲救黃道周;結果是兩人都被當成黃道周的「黨羽」、亦遭繫獄拷問。據黃道周弟子洪思在〈涂納言墓誌〉一文的夾註中所記,涂仲吉當時是被「廷杖一百,死而復生;十指拷掠,斷而復續」;所遭非刑實非尋常人能忍受者。但涂仲吉毫不氣沮,在被拷問是誰主使他聲援黃道周時,涂仲吉答道:「此豈容人主使!可剖吾肝呈至尊,以明道周之無罪!」雖然最終黃道周與涂仲吉都還是遭發配充軍,但涂仲吉之言仍有稍傳至崇禎耳邊,使崇禎「頗心動」。之後到了崇禎十五年八月間,黃道周等已遣戍滿一年,蔣德璟等輔臣方藉崇禎召見對問的機會,為黃道周說情;次日崇禎便傳旨,讓黃道周得復原官。黃道周既得赦還,在崇禎召見時提出要請假,崇禎也允許了。因黃道周而遭牽連繫獄遣戍之涂仲吉等人,亦隨之獲赦。涂仲吉之仗義捨命聲援,自是使黃道周銘感於心,於是便為涂一榛作墓誌。嗣後到了唐王隆武年間,黃道周受重用領兵抗清,最終兵敗被俘,不屈而死。涂仲吉在唐王時亦曾共赴國難,獲授御史;在唐王敗亡後,涂仲吉於廈門落髮為僧,最後鬱鬱嘔血而卒──雖然,涂一榛、涂仲吉父子都未能得獲大用、齎志而歿,但由涂仲吉對敢於對黃道周「援直」之舉,亦可見出涂一榛「尚友古人」之風節教育、給了自己兒子面對苦刑亦不稍屈的勇氣。

        於《尚友齋論古》此書:在張燮所撰〈《尚友齋論古》序〉一文中提到,涂一榛在家鄉時,「宅傍修徑,築齋三楹,扁(匾)曰『尚友』」;「尚友齋」即涂一榛的書齋。此書之內容,依張燮的下文介紹,涂一榛在尚友齋中時,「間取諸史,沉酣其中,擇可與周旋(追隨、酬應)者,上自戰國,迄于趙宋,可六十八人,就本傳稍刪補之,彙合成帙,旦夕披對,用當交譜……。當夫酒酣客散,鳥闌夢歸,按籍抽之,恍坐數公於連榻之上,與述道德。」由張燮的敘述,可知涂一榛此書中的文字,大部份是取自正史中為這些賢良古人所立傳記,出於他自己撰作的部份甚少。就書中所見,涂一榛會在每人的傳記之末加上贊語評語。例如,在范蠡之傳末有兩段話:「謀吳着着中窽,是其智也。治生致富,此是技癢不能自歛處。功成泛海,則飄飄乎仙矣。魯仲連、張子房,俱從此生出。」、「是春秋來第一人物。」而在《四庫全書總目》卷九十對《尚友齋論古》的著錄中,四庫館臣稱「其書取春秋時范蠡迄宋文天祥六十八人,各錄本傳,而自爲評語綴於其末。去取絕無義例,議論亦多陳因。」要之,四庫館臣認為涂一榛在彙集揀選人物時沒有立個標準,其評語大抵也是老生常談而已。平心而論,涂一榛此書大體僅是彙集其所欣賞的古人、將彼等傳記合為一帙,說實在並無特出之處。但林釬卻稱,他讀涂一榛此書時是「焚香披對,矍然覺曩者耳食,為古人羞」;好像僅因涂一榛在這些彙抄來的古人傳記之末加上了些贊語評語,便使得林釬陡覺自己往昔都沒能看出這些前賢的可敬之處似地。筆者覺得:林釬於此序中是有點「過諛」;但林釬之言過其實,與其說是對涂一榛之著作有所過譽,不如說是對於一位在科舉宦途上的前輩、以及其在任職吏部時對貪墨者決不當濫好人的耿直,出自於內心的一股敬佩之意吧。至於四庫館臣所批評之「去取絕無義例」云云,涂一榛雖沒在書首作一篇「凡例」來說明自己的取捨原則,但「義例」就存在於書中被選入的諸多古人身上;欲知「義例」何在的讀者,儘可自己歸納。故此點實不足為病。

               關於《尚友齋論古》一書的成書時間:在書首的三篇序文中,林釬之序文未繫年月;居次的張燮序末則記「時辛酉(天啟元年,西元1621)八月」;第三篇王志道所作序則作於「天啟四年(西元1624)人日(正月初七)也」。雖林釬之序文未記寫成時間,但三篇序文似是依時間先後排列;則林釬作序時當在天啟元年八月之前。林釬作序時,《尚友齋論古》一書自是已然告成;但或許是涂一榛還欲對內容再加筆削,故而未即時付梓,進而又找了張燮、王志道也來作序。又:此序雖非若筆者早先介紹過之公穀合彙序〉、以林釬之行書手筆付梓以致間或字詞難辨;但個別文字雖皆可識、其串連起來的文義卻不見得容易理解。筆者能力有限,只對尚可詮解者標註出典與解說;無法有會於心、給予適切解說的部份,就姑且藏拙,由讀者自己揣摩了。林釬為涂一榛此書所作序文如下:

   尚友齋論古序

  振任涂先生齋居逖觀,留心經濟,所著《論古集》成,余得而讀之,已先我執贄拜交、彙千載師友於几上。焚香披對,矍然覺曩者耳食,為古人羞。頃而自詫曰:論今人難,論古人易。載乘昭如,時局已定,非有皮質之相蒙,眾喙之噏訿也。羣高山而仰之,不以為覓徑尋蹊,有所閣置,而目攝者不隨其後也。噫!噫!為是言,而古人益笑人於千載之上。夫人何古也?有如是世,有如是人。如是事,一局棋往來翻覆耳。世不極今,人不極古。覓古者於今之時,評今者於古之鑑。且夫按古方以對今藥,取今證以參古方,無二乎?有二乎?夫古良而今舛,古眞而今贗,此易見者也。其何以良?何以眞?此論而後見者也。而矧方取濟時,器求切用,豈有知今而古、迷古而識今者乎?然則振任之為是集也,若謂止編次往昔,掛一而漏萬,偏有所舉,何如其無?若謂夣寐不必到而口吻及之,抑何評隲?間有把酒對酧之意耶?而余又閱集中自春秋以迄唐宋所載君子,其遘造各殊,寸心自照。若就當時之人論之,羊虎龍蛇,亦互有彼此。而今以時代鴈行,若一堂之相揖讓也。彼直以心樹不朽,即餘有未化者,其在茲簡帙中,則已化矣。有異時與同情,異事與同志,如其化,如其不朽。後之論今,猶今之論古,則著集者之意可知也。夫隆中之管、樂其自比,然則正誼明道之言,的非二公所到。振任將以丹霞為隆中,海內且視斯集以望振任生平意氣,原無少讓古人。余以言為券,亦奚不可?

                      友弟林釬頓首拜書

(序末有「林釬圖書」陰文圖章一方、「鶴胎」陽文圖章一方)

林釬為《尚友齋論古》一書所作序文首尾(取自日本國立公文書館網站) 



         ──本篇部份詞語、典故,略釋於下:

  振任涂先生齋居逖觀,留心經濟:齋居,此處當指家居、閒居。逖,遠;此處指時間上的久遠。逖觀,縱觀古來之意。經濟,謂經世濟國。

        所著《論古集》成,余得而讀之,已先我執贄拜交、彙千載師友於几上:贄,同摯,謂欲與人結交時送上之見面禮,不同身分階層的人,見面禮也不同(《禮記.曲禮下》:「凡摯,天子鬯,諸侯圭,卿羔,大夫鴈,士雉。」)。林釬謂:讀了這部《尚友齋論古》,覺得涂一榛已先於己對古來賢良獻上心意(為彼等纂傳),不僅是神交,且進而將千餘年間堪為師友者彙為一帙。

       焚香披對,矍然覺曩者耳食,為古人羞:焚香,為辟穢氣、澄心醒神。披對,可指翻閱書冊,亦有坦開胸懷相對之意。矍,戄,懼也。林釬謂自己專注心神讀了涂一榛此書,才赫然發現過去自己對這些前賢的認知不足或不正確,足為古人所嘲笑。

       載乘昭如,時局已定,非有皮質之相蒙,眾喙之噏訿也:此段文句說明論古人易」之原因。載乘,載籍、史乘;各種記載、史料之謂。噏訿,出《詩經.小旻》:「潝潝訿訿」。潝潝,互相附和。訿訿,互相詆毀。句謂:因古人距今已遠,對特定人物之記載、評價大抵已蓋棺論定,不像還在世者會有皮相掩蔽了其真面目,或是世間眾人對其毀譽不一、難判良的情形。

       豈有知今而古、迷古而識今者乎:眯,細物入眼,使眼睛一時無法視物之意。句謂:能明鑒當前者即不會惑於往古(之人或事),不能看清過往者也就無法鑑別眼前(之人或事)。

        然則振任之為是集也,若謂止編次往昔,掛一而漏萬,偏有所舉,何如其無:偏有所舉,謂推舉所偏愛者。此句大致意思為:對於涂一榛的這本書,有人可能認為千古以來人物多矣,以一人眼光挑選的名單,不免會有遺珠之憾,或是為其個人喜好所侷限不夠全面性;這樣還不如不要有這本書。

        若謂夣寐不必到而口吻及之,抑何評隲?間有把酒對酧之意耶:林釬此處言及「夣(夢)寐」、「對酧(酬)」,可能係用唐人典故。唐代詩人白居易之弟白行簡,曾撰〈三夢記〉一文并序,其序曰:「人之夢,異於常者有之:或彼夢有所往而此遇之者,或此有所為而彼夢之者,或兩相通夢者。」〈三夢記〉中所記的第二夢,大略如下:唐憲宗元和四年(西元809),元稹(微之)任監察御史,奉使往四川劍外(梓橦)。元稹出發十多天後,在二月二十一日這天,白行簡與白居易、以及友人李建(杓直),三人同遊曲江,並造訪慈恩佛舍等僧院。當晚在李建居處,三人原本「命酒對酬,甚懽暢」,但白居易卻突然停杯出神,過了好一會才說道:「微之這時該到梁州了。」,接著便在牆上題了一首詩:「春來無計破春愁,醉折花枝作酒籌。忽憶故人天際去,計程今日到梁州。」十多天後,有來自梁州的使者捎來元稹的信,信後附有〈紀夢詩〉一篇曰:「夢君兄弟曲江頭,也入慈恩院裏遊。屬吏換人排馬去,覺來身在古梁州。」而元稹詩末所記日期,竟也是二月二十一日。白行簡於此段故事之末曰:「蓋所謂此有所為而彼夢之者矣。」(見《全唐文》卷六百九十二。)按,元稹《元氏長慶集》卷第十七確有〈梁州夢〉一詩并序,其序曰:「是夜宿漢川驛,夢與杓直、樂天同游曲江,兼入慈恩寺諸院。倏然而寤,則遞乘及階,郵吏已傳呼報曉矣。」不過元稹集中〈梁州夢〉一詩,與白行簡所記有部份不同:「夢君同遶曲江頭,也向慈恩院院遊。亭吏呼人排去馬,忽驚身在古梁州。」元稹與白居易兄弟相隔遙遠,卻能在夢中與彼等同遊曲江,堪稱玄奇。林釬用此典故,大概是假設:若有人質疑涂一榛又不曾在夢寐中與古人相見,卻對彼等津津樂道,這是憑什麼去品評人家呢?但林釬則以白居易為例:只要交誼深厚,不必入夢;與他人把酒對酧之際,也能心神相通、得知自己所思者的行止所在。

夫隆中之管、樂其自比,然則正誼明道之言,的非二公所到:管、樂,謂管仲、樂毅。《三國志.諸葛亮傳》載:「亮躬畊隴畝,好為梁父吟。身長八尺,每自比於管仲、樂毅,時人莫之許也。」正誼明道之言,典出《漢書.董仲舒傳》中董仲舒對易王之語:「夫仁人者,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是以仲尼之門,五尺之童羞稱五伯(霸),為其先詐力而後仁誼也。茍為詐而已,故不足稱於大君子(孔子)之門也。」春秋時管仲輔佐齊桓公成霸業,樂毅則在戰國時期輔佐燕昭王、幾乎攻滅齊國但最終功敗垂成。管仲、樂毅分別在春秋、戰國時期有過一番功業,但涂一榛所撰《尚友齋論古》一書中,春秋時代僅選入范蠡、魯仲連、虞卿、屈原等四人,沒有管仲;戰國時代更是一個人都沒入選。由下文「振任將以丹霞為隆中」之語來看,涂一榛似是曾有自比為諸葛亮(按:《尚友齋論古》書中,在諸葛亮傳記最末有評語曰:「三代以後第一流人物。」,可知涂一榛對諸葛亮評價之高。)。但與諸葛亮不同的是:涂一榛乃仲尼之徒,行事必遵「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故涂一榛不推崇也不效法管仲、樂毅那樣「先詐力而後仁誼」。可能涂一榛自比諸葛亮之語,被不瞭解他的人誤以為他會走上功利主義的路子(效法管仲、樂毅),甚且不擇手段、「窮斯濫矣」;故林釬要在此為他剖白:管仲、樂毅不講求什麼「正誼明道」,但涂一榛和他們二位是不一樣的(由《尚友齋論古》書中不選管仲、樂毅,即可見出)。

振任將以丹霞為隆中,海內且視斯集以望振任生平意氣,原無少讓古人:丹霞,漳州有丹霞山、丹霞嶼;在此為漳州之代稱。由此句觀之,涂一榛託林釬作此序時,係里居在家。意氣,謂意態與氣概。句謂:《尚友齋論古》此書一出,世人將可由其中所列錄古之人傑,瞭解到涂一榛所仰慕的是何種典範;亦可由涂一榛仕宦時的剛正表現,印證其立身處世之貞定,不遜於這些古人。

            余以言為券,亦奚不可:林釬謂願以自己稱涂一榛「生平意氣,原無少讓古人」之語來與人打賭,且相信自己不會看走眼。

 

——上篇完

金門藝文拾零.貳拾──關於林釬.之三(下)

 

金門藝文拾零.貳拾──關於林釬.之三(下)

 

羅元信

          ──介紹過林釬為涂一榛所寫的這篇書序,以下筆者要來談的是個冷門的問題:關於林釬的「兄弟」。關於林釬的「出身」家庭情形,可謂傳說紛云、莫衷一是;如果能找到林釬卒後時人為其所撰行狀、墓誌銘或神道碑,那這部份的問題大概就能解決。但因為筆者迄今也還不曾寓目過這樣的文獻,因而對於以下要談的問題,也還是如一頭鑽入迷霧中;鑽出來之後、迷霧還是原本的那一團迷霧。但是做文史課題原本就不免會遇到有「撞牆」的時候、能推進到哪兒就先到哪;至少可以描繪一下這團「迷霧」大致的範圍、裡面涉及了什麼謎團?畢竟,要瞭解一位前賢古人的各方面,除了其人格、文采、宦歷,又怎能忽略其「來歷」、家庭背景的問題?

       在以科舉取士兼重視家族關係的過去,步上「正途」應試者,在種種「名錄」中總會留下一些個人資料,包括其籍貫乃至親屬等等。林釬中舉與成進士時之《鄉試錄》與《會試錄》於今雖已佚,但在明代張弘道、張凝道同輯之《皇明三元考》一書中,對萬曆四十四年成為探花的林釬自然是有較多的記載。據該書中載:「探花林釬,福建同安人,字實甫,號鶴胎,年二十四,壬子舉人。兄堯斌,乙卯舉人。弟日烺、應聚,俱同榜進士。」──乍看之下,林釬好像有「兄」又有「弟」;但舊時有所謂「兄」、「弟」關係者,除非真有明確載記,否則還不能遽認為就是「同胞兄弟」。這一點,由《皇明三元考》一書的義例也可看出來:在萬曆四十四年這一年的資料中,除了「三元」之外,還有特別列舉了該榜中的「解元中式」、「兄弟同榜」與「少年進士」等引人注目者。而該榜中之「兄弟同榜」有四對,《皇明三元考》一書對彼等載曰:「徐宗孺、徐人龍(小字註:上虞人) 」、「臧炅如、臧照如(小字註:長興人)」、「侯恂、侯恪(小字註:商丘人,俱同父)」、「周汝弼、周汝璣(小字註:商城人,同祖)」。在這四對之中,徐宗孺與徐人龍、臧炅如與臧照如的姓名底下只有註明其鄉貫,那就真的是「同胞兄弟」。侯恂與侯恪有註「俱同父」,表示兩人雖同父但不同母。周汝弼與周汝璣有註曰「同祖」,表示兩人是出於同一祖父之堂兄弟。而林堯斌、林日烺、林應聚等三人,既然沒與林釬一同被標舉在「兄弟同榜」裡,便表示他們與林釬的關係是要比「同祖」還要更遠些了。但到底林釬與林堯斌這三人間的「親等」關係如何(同曾祖?同高祖)?在找到能包含彼等四人的林氏族譜之前,筆者也只能束手於此。不過《皇明三元考》既稱此三人是林釬的「兄」、「弟」,這就表示他們與林釬之間是有可以追溯的淵源、至少可知是同一個大家族中的成員。故筆者還是於此稍介紹一下這三人的資料:

               林堯斌:四庫本《福建通志》卷三十八〈選舉六.明舉人〉之萬曆四十三年鄉試榜單中,林堯斌之名被列於「漳州府」之下,表示他是府學出身;其名下有註官職為「象山知縣」。而在清雍正十一年刻、乾隆六年補刻本《寧波府志》卷之十六所載該府明代象山知縣中,在林堯斌的名下是記曰:「龍溪舉人,(崇禎)八年任(其下一位知縣湯維岳係崇禎十一年到任)」;同志卷之十八〈名宦〉部份則有為其立傳:「林堯斌,字欽一,龍溪舉人,崇正(禎)八年令象,清廉自持,革倉庫陋規,嚴懲積蠹,政多惠民,有『林外公』之頌。」

                 林日烺:在四庫本《福建通志》卷三十八〈選舉六.明舉人〉之萬曆四十年鄉試榜單中,林堯斌的名字被列於漳州府詔安縣之下,有註曰:「而興子,丙辰進士。」林日烺後來改名「日瑞」,在萬斯同所修《明史》與清代官修《明史》中皆有立傳。林日瑞在崇禎初年官至江西右參政,丁憂歸里,服喪滿後仍就原官職,曾擊剿包圍鉛山縣的賊寇,之後屢遷至陜西布政使;崇禎十五年夏改右僉都御史、巡撫甘肅。崇禎十六年十一月間,李自成的部下賀錦進逼甘州,林日瑞雖嚴陣以待,但次月流寇還是趁河面結冰直抵城下,進而攻破甘州城。林日瑞遭生擒後,流寇以官祿誘其降,林日瑞不屈,遂遭磔刑處死,壯烈殉國。福王弘光年間,林日瑞獲贈兵部尚書、賜祭葬。

               林應聚:在清光緒三年刻本《漳州府志》卷之十七〈選舉二.明〉部份所載該府萬曆四十三年鄉試榜單中,林應聚名下有註曰:「一初子。府學。丙辰進士」,沒有提到官職。不過在清光緒二十四年刊本《灤州志》卷三〈爵秩表上.官秩〉部份所載該州知州名單,有記「林應聚,進士,福建漳州人,(萬曆)四十七年任,有傳。」;但同志之卷十四〈官師列傳.循績〉部份所立傳中僅曰:「林應聚,福建漳州人,由進士,萬歷(曆)四十七年之州任,清練有為,中忤調去。」,沒有詳述其治理作為、以及他是因何事觸忤了何人?另外,在四庫本《浙江通志》中,有記載林應聚在浙江所歷官職;依據該志卷一百十八〈職官八〉及一百十九〈職官九〉所記,林應聚在崇禎間歷任過溫州府知府、分守道、提刑按察司副使等三個官職。筆者所能找到的資料就如以上,至於林應聚在浙江副使之後是否還曾擔任過其他官職、結局如何?目前尚未找到文獻可據以言。

                 ──上開林堯斌、林日烺、林應聚這三人,由《皇明三元考》可知彼等應是與林釬同屬一個大家族中的「兄」或「弟」。但在流傳至今尚可知見的文獻中,林釬的「弟」還不止於林日烺與林應聚而已。在明末清初之際,安徽廬州府廬江縣的冶父山上,有一座冶父寺。該寺之住持「星朗禪師」,在清光緒十一年刊本《續修廬州府志》卷五十九〈方外傳〉部份,僅記其出身為「閩漳龍溪林氏子」。可是,在清嘉慶八年刊本《廬江縣志》卷之十四〈雜志.釋道〉部份,為星朗禪師所立之傳開頭是這麼寫的:「陳志(筆者按:指雍正十年廬江縣知縣陳慶門所修的前一版《廬江縣志》):釋星朗,閩漳龍溪林氏子,明末林相同母弟也」──自明初胡惟庸謀反而不設宰相之後,內閣大學士便是「相」;而即便把「明末」的範圍由崇禎擴大到天啟年間,據《明史.宰輔年表二》所列,林姓的大學士也就只有林釬一個人而已、再沒有別人了。若按《廬江縣志》此處所載,這位星朗禪師是與林釬同母但不同父的兄弟。按《金門先賢錄》第二輯所載關於林釬的傳說:林釬之父在新婚之夜暴亡,其母遺腹生下林釬;其後數月因金門饑荒,林釬之母攜子逃荒,改嫁龍溪人林某,林釬便隨母在龍溪長大入學──這位「釋星朗」、「閩漳龍溪林氏子」,他是林釬之母改嫁之後又再生育的弟弟嗎?

               方志中記載的個人資料,有時也未必精確;欲嚴肅地探討問題,自不可憑一二間接載記便下遽斷。關於這位「星朗禪師」,其實還有更近於「一手」的資料可考其生平。星朗禪師後半生所居冶父山,是安徽的佛教勝地,早在清康熙四十三年,便有該山僧人一劍上人為此山撰志並梓行;後至道光九年,復有通元上人為之續編,但還未及印行,便因咸豐年間兵亂致稿本遺失。其後經歷波折,直到民國二十五年間,方有廬江縣出身之陳詩先生將前人遺稿增輯刪併,出版了共有六卷之《冶父山志》。在《冶父山志》卷三〈文辭〉部份,收有清順治丁亥科(四年,西元1647)進士、官至工部營繕司主事之廬江縣人王鳳鼎所撰〈星朗和尚塔銘〉(以下簡稱〈塔銘〉)。關於星朗之出身與家庭成員,〈塔銘〉中是如此記載的:

              ……師法諱道雄,別號星朗,閩漳林氏子。父文振公,母蔡夫人,兄相國鶴胎。

               關於林釬之祖父、父親,在清乾隆二十七年原修、光緒五年增補重刊本《龍溪縣志》卷之十四〈選舉.封典.明〉部份有載:「林崇祿(小字註:以孫釬)」、「林繼盛(小字註:以子釬,俱贈東閣大學士)」;其後林焜熿《金門志》及歷版近現代《金門縣志》皆從之。至於林釬之母則姓陳,有現今仍存於漳州市龍文區藍田鎮洞口社的林釬及其母、元配楊氏合葬墓之墓碑可證。但星朗禪師的母親則是姓蔡,不是姓陳;以此觀之,〈塔銘〉中稱其「兄相國鶴胎」,這個「兄」並非「同胞兄弟」。至於清嘉慶八年刊本《廬江縣志》為星朗禪師所立之傳,稱他是「明末林相同母弟也」,當是出於傳聞有誤。星朗禪師之〈塔銘〉所載內容,應是來自其生前自述與其弟子所知記;而出家人既已拋卻紅塵,當不致胡亂攀親、妄稱自己是前朝相國的弟弟。這位星朗禪師,應該和前面提過的林堯斌、林日烺、林應聚等三人一樣,是林釬的「兄弟」沒錯;但到底關係多近(或說多遠),就非一時間可知之事了。

               說到這裡,還有一個問題當然也不可不談:星朗禪師究竟是「誰」?〈塔銘〉中言「師法諱道雄」,但「道雄」是「法諱」,不是在家時的「俗名」。除了〈塔銘〉,在《冶父山志》卷三〈宗派.冶父禪門宗派〉(以下簡稱〈宗派〉)部份亦有為星朗禪師立傳,但該傳同樣未提到其出家前之「俗名」叫什麼。整本《冶父山志》裡,都沒有提到這項資料。不過,據〈塔銘〉中所述,星朗禪師出家前是中過舉、當過官的;這就給探究其出家前的「俗名」為何提供了線索、至少能幫助縮小可能的範圍。筆者姑將〈塔銘〉中敘述星朗禪師出生乃至正式出家之間的經歷摘錄出來,如下:

                 ……師法諱道雄,別號星朗,閩漳林氏子。父文振公,母蔡夫人,兄相國鶴胎。母一夕夢黃衣頭陀入室,感而有孕,誕時異香聞比閭,白衣胞及天池、玉枕、左脇白毫,右脇赤珠等異。襁褓時,見僧便笑喜跏趺。十二游泮(入學),偶過菴,聞誦《華嚴》偈至「應觀法界性,一切惟心造」,即驚悟,慨欲離塵。十五切慕空宗,常覲老宿,開示參禪訣要。……十九往黃蘗,參密雲和尚……二十一舉孝廉。壬戌(天啟二年,西元1622)過浙,參湛和尚於雲門。抵都,仕至屯部尚書郎。己巳(崇禎二年,西元1629),出守廣南肇慶。東渡楊子江,聞博山老和尚主金陵天界法席,躬詣參叩,每示以洞上微旨,師獨默契,遂取名「道雄」,付以法偈……於是棄官,遍歷名山巨剎,至潤之楊彭山法添和尚座下。四顧此山,似有宿緣,因乞圓僧相。添首肯之,為師剃染,時丁丑(崇禎十年,西元1637),年四十矣。

               ──星朗禪師正式出家前的經歷,就如以上。在〈塔銘〉的這段文字之前與之後,還有很多敘述其入空門後的經歷及所達地位,但於此筆者就不多引了。關於星朗禪師之生卒年,〈塔銘〉於下文有云:「師生於萬歷(曆)戊戌(廿六年,西元1598)六月初八日丑時,終於康熙癸丑(十二年,西元1673)十一月初五日午時。世壽七十六歲,僧臘(出家的年份)三十七。」按照古人出生就可算一歲的計算方式,星朗生於萬曆廿六年(西元1598),則其「舉孝廉(成舉人)」的廿一歲之年,就該是萬曆四十六年(西元1618)。但星朗禪師在這之後的履歷,就讓筆者陷入疑惑了:〈塔銘〉中稱其「舉孝廉」之後,「抵都,仕至屯部尚書郎。己巳(崇禎二年,西元1629),出守廣南肇慶。」看起來他像是僅有舉人資格,但卻能進入中央政府當了「京官」(「屯部」為工部之別稱,因唐代工部下屬四司中有屯田司。「尚書郎」,東漢以後稱尚書屬下任滿一年的屬官。明代六部在尚書、侍郎之下,還有郎中、員外郎及主事三種屬官。)。可是,就在筆者前面提過的《冶父山志》卷三〈宗派〉部份為星朗所立傳中,卻稱他「二十一歲舉於鄉,旋成進士。天啟中,由部郎擢守肇慶,惡朝政日趨混濁,隨兄棄官去。歷參天童雲門,探所玄旨,俱獲教益。崇禎二年,聞博山徠和尚道冠江南,遂從披剃,命名『道雄』,雲遊四方……」──若按〈宗派〉這部份所記,星朗在中舉人之後還成了進士,且其被派「擢守肇慶」的時間也提前到了「天啟中」;而他拋棄仕祿的原因,則是因「惡朝政日趨混濁,隨兄棄官去」(〈塔銘〉中則根本未提此點。)──同樣是在《冶父山志》這部書中,不同兩處對星朗禪師的履歷,就有這樣的扞格分歧,那到底該相信哪些記載是正確的?

               由於《冶父山志》與《廬江縣志》,都沒有記載星朗禪師的俗名,欲考察其在家時的身分(或至少縮小有可能者的範圍)就十分棘手。為謹慎起見,筆者主要僅能依《冶父山志》中之〈塔銘〉與〈宗派〉記載一致的部份去著眼;但兩者不一致的地方,也不能逕予排除。〈塔銘〉與〈宗派〉都載星朗生於萬曆廿六年、廿一歲中舉;那麼筆者就鎖定萬曆四十六年的福建林姓舉人名單(先不論這些人之後有沒有中進士)。〈塔銘〉中稱星朗有當過京官的履歷,此點可為檢覈依據。至於星朗棄官到底是在「天啟中」或崇禎時雖記載不一,但應不會晚於崇禎二年。而關於原本的「籍貫」這方面,〈塔銘〉中僅簡言「閩漳林氏子」,〈宗派〉中則稱其係「閩漳龍溪林氏子」;但龍溪縣在萬曆四十六年這一年,並沒有出過林姓的舉人──筆者揣測,〈塔銘〉、〈宗派〉中所言「閩漳」或「閩漳龍溪」,所記的恐怕是林釬初遷至漳州時所居之處;可能星朗禪師生時向弟子或他人說過自己是林釬之「弟」,以致後來被「想當然耳」、認為星朗應該與其「兄」同樣是住在龍溪縣。而即便星朗和林堯斌、林日烺、林應聚等三人一樣,是與林釬屬於同一大家族之下的「兄」、「弟」,但同一大家族的人也不見得就只定居在同一(甚或二、三)個府的範圍內。要之,依照四庫本《福建通志》的體例,當地士子即便是跑到應天府甚至順天府去應試,也一樣會被記載下來。為免有遺漏,筆者就先將四庫本《福建通志》卷三十八所列萬曆四十六年中式榜單中的林姓舉人全部都先列錄於下,然後再以其可考見的載記,逐個考察彼等之中哪些「不會是」星朗禪師;若有剩下來的,就是「候選人」了。萬曆四十六年福建省各府、縣中式的林姓舉人,有以下這些位(依《福建通志》中出現順序排列):

 

  福州府:林憲濩(名下有小字註:乙丑進士

福州府:林槱之(名下有小字註:南宫知縣)

   閩縣:林懋喬

   福清縣:林正亨(名下有小字註:己未進士)

   興化府:林一柱(名下有小字註:乙丑進士)

   莆田縣:林堯勳

   仙遊縣:林鍾英

   晉江縣:林垣斗(名下有小字註:應天中式)

   同安縣:林志遠(名下有小字註:癸未進士)

   漳浦縣:林鍾秀(名下有小字註:貴溪知縣)

   將樂縣:林兆蘭(名下有小字註:雙流知縣)

   建安縣:林聞馨

   汀州府:林鍾桂(名下有小字註:如臯知縣)

  

               ──以下筆者就按上面出現的順序,逐一蒐羅資料以檢覈這些林姓人士中,究竟哪些「不會是」星朗禪師。結果如下:

               福州府林憲濩。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有小字註:「乙丑(天啟五年)進士」;除此之外,還有一部方志中記載了他的科名資料:民國六年鉛印本《長樂縣志》卷十四上〈選舉上〉所列該縣萬曆四十六年所出舉人,其一便是「林憲濩(小字註:字叔衎,乙丑會魁)」。這樣看來,林憲濩的籍貫應是在福州府轄下的長樂縣,但他是就讀於福州府府學進而中式。至於由中舉之後到成進士之間,林憲濩應是曾去當過「幕友」。明末清初的大學者黃宗羲,在所著《南雷文定》卷六有一篇作於丁巳年(康熙十六年,西元1677)的〈陸文虎先生墓誌銘〉(按:陸符,寧波府鄞縣人,字文虎。崇禎十四年入北京國子監、十五年中順天鄉試,南明時曾獲賜進士出身,卒於清順治三年),其中有一句曰:「孫子長督學浙中,以林憲濩自輔」。孫子長即孫昌裔,字子長,福州府閩縣人,萬曆三十八年成進士。關於孫昌裔成為浙江提學的時間,《明熹宗實錄》天啟二年五月初一日有記:「調浙江水利道按察司副使孫昌裔為本省提督學政副使。」但僅過了約一年半,同樣在《明熹宗實錄》裡,天啟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記載了禮科給事中熊奮渭彈劾數名官員的奏章,其中就有指稱「浙江提學副使孫昌裔不模不範,當考試紹興時,攜帶富陽裘貢生關節潛通,防維大潰,當急勑該部速行議處。」這份奏章的內容,被旨意指示要嚴加查處;因此孫昌裔大概不久後便被撤職,而林憲濩自然也當不成「幕友」,只好再回頭去考進士。至於林憲濩在成進士之後的經歷,清代的周亮工在《閩小紀》一書卷二「死有前定」條中有記:「……閩縣林憲濩號『古榕』,第進士,授中書。奉使至廣東,憩行臺,見後軒扁(匾)『古榕』二字,是夕卒。名號關於生死,異哉!」(此條末有記係引自「林異鄉談」;但筆者打聽不到這本書,不知究竟是有位名叫「林異」的人寫了一本叫《鄉談》的書?或說這本書的書名就是叫《林異鄉談》?)據《閩小紀》轉引的記載,林憲濩是有當過「京官」的履歷(中書,即從七品「中書舍人」之謂);但他後來卒於奉使途中,沒有出家,故可知他不會是星朗禪師。

福州府林槱之。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有小字註:「南宫知縣」。清乾隆十九年刊本《福州府志》卷之四十〈選舉五〉所記林槱之資料,在其名下註曰:「字積夫,金壇教諭,南宮知縣。」據民國刊本《重修金壇縣志》卷五〈職官志〉部份載,林槱之係於天啟七年至該縣擔任教諭;他的下一任教諭曹嗣禹則是在崇禎七年到任。而按民國二十五刊本《南宮縣志》卷十二〈文獻志.職官篇〉所載, 林槱之是遲至崇禎九年才去該縣當知縣,只當了一年。由載記中不見林槱之有「京官」履歷,而且在崇禎二年之後他還在擔任教諭、知縣,可知他也不會是星朗禪師。

                 閩縣林懋喬。在清光緒二十四年刻本《福清縣志》卷之九〈選舉志〉中,萬曆四十六年舉人榜單有載「林懋喬」,其名下有小字註:「志遷(此應係林懋喬之字),閩縣學中。」清乾隆十九年刊本《福州府志》卷之四十〈選舉五〉的舉人榜單中,也未對林懋喬提供更多資料。而就《冶父山志》所提供的星朗禪師資料,他有當過京官甚至後來還被外派,不應該像林懋喬這般毫無中舉後的仕宦記載才是。故筆者認為:林懋喬可能在獲得舉人資格後並無意仕進,僅安於當個鄉紳;也可能在中舉後還試著更進一步去拼會試,但後來終沒能成進士又兼以年紀老大,以致不再尋覓出仕機會;甚至有可能是享年不永,在中舉後不久就遽返道山了。要之,林懋喬亦非星朗禪師。

               福清縣林正亨。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有小字註:「己未(萬曆四十七年)進士」,乍看之下與《冶父山志》卷三〈宗派〉部份為星朗傳中所記「二十一歲舉於鄉,旋成進士」符合。不過,清光緒二十四年刻本《福清縣志》卷十三〈人物志.風槩〉部份有為林正亨立傳,據該傳中載,林正亨成進士後初任「楚湘司理(不知是湖廣哪個府的推官)」,在天啟元年曾參與湖廣鄉試試務、天啟四年又參與四川鄉試試務;天啟五年時因政績優良而「補儀曹(被擢入禮部)」,崇禎元年時被擢為兵科給事中,崇禎四年時曾預侍經筵,崇禎五年奉命冊封益藩……後來林正亨官至戶科都給事中,並於崇禎十年參與會試試務;但不久便因事被劾,致仕告歸,入清後卒於順治五年。林正亨也不是星朗禪師。

               興化府林一柱。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有小字註:「乙丑(天啟五年)進士」。清光緒五年補刊本、民國十五年重印本《興化府莆田縣志》卷二十三〈人物志〉中有林一柱傳。傳中載林一柱曾歷陳州及汝州知州、戶部員外郎、常州府知府、嶺北僉事、山西按察使、山西布政使、南贛巡撫等職;後來李自成攻破北京、崇禎自縊,林一柱本欲率師勤王,但未能成行即病卒。林一柱也不是星朗禪師。

                 莆田縣林堯勳。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並無加註歷宦資料。清光緒五年補刊本、民國十五年重印本《興化府莆田縣志》卷十三〈選舉志〉之萬曆四十六年舉人榜單中,林堯勳的名字下有小字註:「第九人,字燦元」。林堯勳是當年福建鄉試的第九名,成績不差;但筆者所能查到像是他的任官記錄,僅有民國十八年鉛印本《建甌縣志》卷八〈職官志〉部份所記,在明代建安縣縣學教諭之中,崇禎年間有一位「林堯勳」,其名下有註:「莆田。貢生」。由姓名、籍貫與年代來看,曾在建安當過縣學教諭的這位林堯勳,應該就是萬曆四十六年成舉人的那一位沒錯;只是《建甌縣志》把他的任官資格記載錯了。筆者揣測:林堯勳在中舉之後,大概是數次參與會試都沒通過,因而到了崇禎年間僅能以舉人資格去覓一教職。林堯勳也非星朗禪師。

                仙遊縣林鍾英。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並無加註歷宦資料。不過,在清乾隆間原修、同治間重刊本《僊遊縣志》卷之二十九〈選舉志一〉部份所載明代舉人名單中,林鍾英的名字之下有註:「字兆元。考選知州。」雖然這裡所記甚為簡略,但筆者認為他是「可能性」最大的;於此筆者姑且先按下不表,把其他幾位林姓舉人的資料都列完再說端詳。

              晉江縣林垣斗。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有小字註:「應天中式」,表示他是去參加應天府鄉試;此外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並無加註歷宦資料。在乾隆三十年《晉江縣志》卷之八〈選舉志〉、以及道光間抄本《晉江縣志》卷之三十一所載林垣斗中舉資料,其名字之下亦如四庫本《福建通志》僅有小字註曰「應天中式」。林垣斗與前面的林懋喬相同,完全無中舉後的仕宦記載,故筆者認為:他也不是星朗禪師。

             同安縣林志遠。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有小字註:「癸未(崇禎十六年)進士」。乾隆間原刊、光緒八年補刊本《泉州府志》卷之六十二〈隱逸〉部份有林志遠傳,稱其中舉後「九上公車」,直到崇禎十六年才考上進士,獲授工部主事,但不久便請假歸鄉(大概是看到朝廷快不行了)。甲申之後,林志遠奉母隱居於清谿仙峯嶺,不再出山,人稱「陶菴先生」,卒年七十二,著有《歷代史白》。林志遠也不是星朗禪師。

               漳浦縣林鍾秀。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有小字註:「貴溪(在江西省廣信府)知縣」;不過在此職之前,林鍾秀還有擔任過其他官職。筆者於「中國方志庫(初集)」資料庫中檢索,發現民國二十年鉛印本《大田(在福建省延平府)縣志》卷之四〈職官志〉的「明教諭」部份,於近明末處有載一「林鍾秀(小字註:漳州人)」;這諒是林鍾秀中舉後擔任的第一個官職,惟明確起迄時間不明。另外《順天府志》(筆者按:資料庫中僅著錄係萬曆刻本,但所載資料到崇禎年間,故應是崇禎間或入清後的增補本)卷之四所載該府「檢校」名單中,有「林鍾秀(小字註:福建漳浦人,於舉人,崇禎八年任)」,其下一任檢校吳允彭則於崇禎九年接任。至於清同治十年刻本《貴溪縣志》卷六〈職官志〉中,僅記林鍾秀係崇禎間來任知縣而無起迄年份,不過該志卷一之六〈地理.津梁〉部份有載一「成安橋」,該橋的碑記有「崇正(禎)丁丑(十年)知縣林鍾秀重修」云云。由於林鍾秀在崇禎二年之後還當了好些年官,故他也不是星朗禪師。

                 將樂縣林兆蘭。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有小字註:「雙流(在四川省成都府)知縣」。清乾隆三十年刻本《將樂縣志》卷之八〈人物志.先憲〉部份中有為林兆蘭立傳,其文曰:「林兆蘭,字幼馨,萬曆戊午舉人,知雙流縣。值歲兇,為之招流亡、賑饑餓,架屋千餘間以居之,請題免秋稅,全活甚多。後掛冠歸里,僅携《蜀志》一部。家居蕭然,藜藿不充,晏如也。」林兆蘭致仕後在家鄉安貧以終,故他亦非星朗禪師。

               建安縣林聞馨。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並無加註歷宦資料。在明末何喬遠《閩書》卷之九十三〈舊英志〉所載建寧府舉人名單中,林聞馨的名字之下有小字註:「第二人」,表示他是當年福建省鄉試的第二名。另民國十八年鉛印本「建甌縣志」(筆者按:明清時建安縣與甌寧縣並為建寧府府治所在,民國後廢府,二縣併為建甌縣)卷十〈選舉〉部份所載舉人名單中,林聞馨的名字之下也僅有小字註「第二人」,沒提到他後來當過什麼官職。因其毫無歷宦資料可尋,故筆者認為他也不是星朗禪師。想來林聞馨大概和前面提過的林懋喬一樣:可能在獲得舉人資格後並無意仕進,僅安於當個鄉紳;也可能在中舉後還試著更進一步去拼會試,但後來終沒能成進士又兼以年紀老大,以致不再尋覓出仕機會;甚至有可能是享年不永,在中舉後不久就遽返道山了

                 汀州府林鍾桂。四庫本《福建通志》在其名下有小字註:「如臯知縣」。據清乾隆二十一年刻本《永定縣志》卷之六〈選舉志.明之舉於鄉者〉部份載:「林鍾桂,字叢巖,由府學,以《詩經》中式,萬歷(曆)四十六年戊午戴國華榜八十七名,任如臯縣知縣。」;而在此志卷之二〈營建志.眾姓墓〉部份更有載:「知縣林鍾桂墓,在武溪杏坑。」既然其墳墓都已知在永定縣,則林鍾桂絕非星朗禪師明矣。

                 ──以上,是筆者對四庫本《福建通志》所載萬曆四十六年該省當年所有林姓舉人中式後經歷的考察。在十三人之中,筆者排除了十二人。剩下的唯一一個,仙遊縣的林鍾英,雖然在乾隆間原修、同治間重刊本《僊遊縣志》卷之二十九〈選舉志一〉中,其名字之下僅有簡略註曰:「字兆元。考選知州」;但在排除了其他不可能者之後,筆者也只能認為他就是星朗禪師了。據《冶父山志》所載之〈塔銘〉中所述,星朗禪師在中舉後「抵都,仕至屯部尚書郎。己巳(崇禎二年,西元1629),出守廣南肇慶」。《僊遊縣志》稱林鍾英「考選知州」,則在「考選」之前不消說是有過正式官職、可以是「京官」;而僅云「考選知州」卻未載明是哪個州,這就可能是因其雖獲得任命但卻並未前往該州履新。當然,〈塔銘〉中係言「出守廣南肇慶」,看起來是去肇慶府當知府,與「知州」是不合。不過有一點也不能忽略:在肇慶府轄下,還有個「德慶州(除州治外還包括封川、開建二縣)」──或許星朗禪師在對人說起出家前經歷時,原本稱自己是被命為廣東肇慶府德慶州知州;但其後門人弟子傳述其生平時,卻把「德慶州」給忘記了、以致於變成了「出守廣南肇慶」──當然,筆者也不敢說自己的推斷必定正確,因為一些關鍵部份只能以意度之、沒有明確的文獻記載(若有,則筆者也用不着花上面這一番瞎工夫了)可據。或許,得等哪天找到更有力的載記:譬如林鍾英的族譜內有載其出家之事、抑或林鍾英的友人曾為其棄官出家而賦詩贈別之類;或者是在《冶父山志》所載之〈塔銘〉、〈宗派〉部份之外,還有時人為星朗禪師寫了更詳盡的傳記。要之,不論「星朗禪師」究竟是誰,但他也是林釬的「弟」之一,這應該是可信的。

               光探討一位出家人與林釬是否有親族關係,就要耗上一番工夫;但若要回頭審視林釬自身,他的出身「家庭」以及父母(尤其是父親),到底「真相」是如何?這就更加難以言之。若按《金門先賢錄》第二輯所載關於林釬的傳說:林釬之父在新婚之夜暴亡,其母遺腹生下林釬;其後數月因金門饑荒,林釬之母攜子逃荒,改嫁龍溪人林某,林釬便隨母在龍溪長大入學──那麼:林釬的「生父」與「繼父」,就這麼剛好都姓林嗎?關於林釬的父親,在清乾隆二十七年原修、光緒五年增補重刊本《龍溪縣志》卷之十四〈選舉.封典.明〉部份有載係「林繼盛」、因林釬而獲贈東閣大學士;但在漳州藍田鎮洞口社,當地卻稱林釬之父的墓中所葬者係「林中和」。或許:「中和」是號而非名諱,這樣就沒有什麼不一致的問題……但是,《龍溪縣志》所載的「林繼盛」、到底是林釬的「生父」或是「繼父」?若漳州藍田鎮洞口社當地所稱林釬之父的墓中所葬的是「生父」、那麼「繼父」又是葬在哪兒?若漳州藍田鎮洞口社當地所稱林釬之父的墓中所葬的是「繼父」、那麼「生父」又是葬在哪兒?關於林釬的早年與家庭,漳州當地也有與《金門先賢錄》所載說法不同的傳說;但漳州當地的傳說內容,就是真相嗎……?「文獻不足徵」,往往是文史考索越不過去的一堵牆;筆者也只能暫束手於此,姑俟來日了。

——本篇完

 

2023年8月14日 星期一

賢不肖合傳──關於許光卿與許履坦的宦歷

     賢不肖合傳──關於許光卿與許履坦的宦歷

 

羅元信

 

         近代學者胡耐安先生,曾有《賢不肖列傳》與《賢不肖別傳》之作;在後者的弁言中,胡先生自謂其書寫乃「不拘其人之賢與不肖,不論其人之智與愚;不牽罣于愛憎恩怨,茍有可傳者,傳其可傳而已。」於今筆者所欲寫的兩位人物,一為賢者、一為不肖者,故而就借用了胡先生這「賢不肖」三字來入題。至於「合傳」雖是古已有之的體例,但往昔被合寫入一傳者的二人或數人,歷來都是因事類相近而被並列、恰恰相反的似乎沒有(至少淺陋的筆者不曾知見)。而筆者之所以要將賢與不肖者合而述之,自也非無因:這兩位都是金門後浦許氏家族的一員,是「快刀斬不斷的親戚」。雖然,出身於同一家族,往往就被視為具備了同樣的稟賦與德性、被加諸了同樣的期許;但五根手指尚且有長短不齊,一個家族會出賢良子孫、也會有不肖者,這也不是什麼不可思議之事。往昔修族譜的古人,有的會「眼不見為淨」,乾脆將被視為「不肖」之人從譜系裡刪去、就當沒有過這個人便罷──但這樣極端的方式其實也不見得要用上:反正只要不去提那些「不肖」的事蹟、只記「美談」就好了。人總有好善嫉惡、或者說「隱惡揚善」之念;不僅族譜,擴大到縣、州、府、省的範圍,眾人也都是同一般心思。因此,「不肖」在族譜或方志裡會被記載的例子,與「賢良」相較下向來寥寥無幾。當然,這也可能緣於舊時資訊傳遞並不發達,因而在外地已然臭名昭著者,在本鄉卻無人知其劣跡。不過就如俗話所說:人的名兒,樹的影兒。凡走過的,總是會留下痕跡。以下就來說說這賢與不肖的兩位:許光卿與許履坦。

        明代晚期的許光卿,在林焜熿《金門志》卷十〈人物列傳二.宦績〉部份有其傳:「許光卿,字用實,號賓明;後浦人。祖大來,萬州知州。光卿,萬曆甲午舉人,授河南西平教諭,陞廣東新寧知縣。器局恢宏,絕無脂韋之習。蔡復一嘗贈之曰:『門風孝弟,德宇清純;貌無脂縟,言必有倫』(「府志」。節「遯菴集」)。」據傳末所列引用來源,諒蔡復一曾有為許光卿撰文之舉。按:臺灣國家圖書館所藏繡佛齋鈔本《遯庵蔡先生文集》,其中所錄蔡復一諸體文章有五十七篇,但並未收入為許光卿所作者;另蔡復一之《遯庵詩集》、《駢語》、《續駢語》中,也找不到與許光卿相關的篇章。蔡復一當年為許光卿所寫的,究竟是篇什麼樣的文章、文章的全貌又是如何?於今已無法得知。《金門志》傳文中稱許光卿「絕無脂韋之習」,即謂其為人剛直,無油滑軟弱之態、絕不阿諛取媚於人(蔡復一謂其「貌無脂縟」,其義略同)。由「門風孝弟,德宇清純;貌無脂縟,言必有倫」等語觀之,蔡復一對許光卿的品格評價甚高;但蔡復一又是在何作出如許評價?一樣不得而知。而關於許光卿的生平大略,在《金門珠浦許氏族譜》所載,也沒比《金門志》裡的傳文多些東西。不過,有一點不免令人奇怪:其人既是列於〈宦績〉部份,但其傳文中卻無一字及於其仕宦期間的具體表現。在《金門志.宦績傳》所載諸前賢傳文中,字數最短的是宋代的顏五郎,而其傳中至少還有稱其「有治聲」;其他諸人在歷宦時的種種建樹,乃至因受百姓愛戴而在蒞職當地獲立碑甚或立祠奉祀等事蹟,於傳文中所在多有,不消筆者列舉。許光卿在出仕任官期間,究竟是個什麼樣的形象?於今可說還不曾有人真正去探討過。

  古之入仕,必講其由何「出身」資格。關於許光卿的科舉功名,據《金門志》卷八〈選舉表〉載,他是在萬曆甲午(廿二年,西元1594)年成舉人。不過許光卿真正出仕之時,去其中舉已過了十八年;由此來看,他在期間可能還曾數度參與會試、一再鎩羽之後才僅以舉人資格去作官。許光卿的第一個官職,是河南西平縣教諭。據清康熙間所修《西平縣志》卷之五〈官師志〉部份所列,許光卿係於萬曆四十年(西元1612)到任,其下一任教諭李克敬則是於萬曆四十七年接手;但《西平縣志》於此處諒有漏載,不然就是該縣教諭曾缺員數年、或是由其他教職人員代理而未真除,因為許光卿並沒在西平縣待這麼久(下文會說明)。除了到任的年份,《西平縣志》其他部份就再也無關於許光卿的記載,他在擔任教職時的表現如何,無從得知。至於許光卿去廣東新寧縣擔任知縣的起迄時間,據清光緒間所修《新寧縣志》卷三〈職官表上〉所載:「許光卿,福建仙遊人,舉人,(萬曆)四十三年閏八月任。」;其下一任知縣羅萬有則於萬曆四十六年閏四月接任(筆者按:在蔡復一遯庵先生文集》中,有〈贈新寧邑山羅君序〉一文,其中稱這位新寧知縣「君山羅君」,係「蔡子(蔡復一自謂)故人也」。查《新寧縣志》卷三〈職官表上〉所載萬曆至天啟間知縣名單,羅姓人士就只有羅萬有一個人,可知蔡復一為序以贈的對象就是羅萬有,「君山」應係其號;但蔡復一的贈序之中,也沒有一個字提及在其前任的許光卿。又,此處《新寧縣志》將許光卿籍貫誤記為仙遊縣。)而關於許光卿在擔任知縣時的表現,清光緒間所修《新寧縣志》其他部份也沒有隻字片語。照理說在其歷宦之地著有治績,就該有機會被列入當地方志的「宦績」部份才是,而許光卿的歷宦情形,卻只能說是無從稽考;至少光由方志或其自家族譜之中,還無法得見具體或至少個概貌。不過,古代早已有監察制度;雖說「天高皇帝遠」,但皇上的耳目仍是能達於基層,地方官的良窳與否自也不能免於評價。當許光卿在擔任新寧縣知縣時,朝廷派至廣東的巡按御史係田生金;而在田生金所著《按粵疏稿》卷之四中,有一篇〈糾劾有司疏〉,其一半的篇幅即概述了許光卿治理新寧縣時的情形。這大概是迄今為止最詳盡、也是唯一的文獻,可供今人瞭解許光卿在擔任「父母官」時的治績如何了。

        按:田生金,號雙南,湖廣黃州府麻城縣人,萬曆十九年成舉人、卅二年成進士。據《萬曆三十二年甲辰科進士履歷便覽》所載,田生金登第後一開始是都察院的「觀政進士(實習生)」,初仕為順慶府推官,萬曆三十八年時朝廷考選,於萬曆四十年授其為四川道御史;其後田生金於萬曆四十二年被派為廣東巡按、萬曆四十六年改應天巡按,天啟元年時陞為太僕寺少卿。另據《明熹宗實錄》所載,田生金於天啟五年八月間告病回籍。由《按粵疏稿》的書名,不消說就是田生金在萬曆四十二年至四十六年間擔任廣東巡按時,對朝廷所上奏疏的彙整。但,在述及許光卿歷宦情形的這篇〈糾劾有司疏〉,從開頭到結尾都沒有提到年月日期,因此無法知悉田生金上此疏的確切時間。若要盡可能縮小時間範圍的話,則此疏中田生金有云,他在上疏時是「會同總督兩廣軍務兼巡撫廣東地方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今陞南京戶部尚書候代周,據實為 皇上陳之」。這位兩廣總督兼廣東巡撫之周姓官員即周嘉謨,查《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有記:「兩廣總督周嘉謨以老疾乞休,不允。」、萬曆四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則記:「陞總督兩廣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右侍郎周嘉謨為南京兵部尚書。嘉謨疏辭,不允。」由此來看,田生金的〈糾劾有司疏〉應是在朝廷陞周嘉謨為南京尚書職之後方奏上、也就是萬曆四十五年三月之後的事(筆者按:田生金疏中提到周嘉謨獲陞的南京職務是「戶部尚書」,但《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所記卻是「兵部尚書」;查《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有記:「以南京戶部尚書周嘉謨為工部尚書」,可知周嘉謨調至南京後,最初是擔任戶部尚書。田生金的奏疏內文無誤,《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中的「兵部尚書」應作「戶部尚書」方是。)。要之,由田生金上疏的時間與內容來看,其奏疏是與許光卿之去職有絕大關係的。

        在迻錄介紹田生金有關許光卿的這篇奏疏之前,筆者必需醜話說在前頭:該疏題為〈糾劾有司疏〉,即是為指陳失職之官員所犯過失、題請朝廷予以處分而奏上;可想而知,裡面可是連一句好話都沒有。田生金此疏中糾劾的官員有二:一是許光卿、另一人則是廣州府通判李鉁;雖然李鉁的劣跡與許光卿無關,不過筆者為了保留全貌,還是將田生金此疏全般照錄。依此疏所述,田生金來任巡按之時,廣東地區正逢「疊災」:在《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所載田生金上疏,即有云「水旱之災,有一于此,民已不堪。而東粵一歲之中,蓋兩罹也。先是五月間洪水為虐,淹浸城市,壞廬舍、漂人民,殊為數十年未有之變。迨後七月不雨,至于十有一月,民間樹藝粒米無收。」為了搶救百姓身家性命,田生金忙於督促所轄境內「發倉廩,摉庫藏,審貧賑急,糴粟平糶,修城郭以防盜,築圩基(隄防)以聚民。」這種種舉措要落實到地方,自然得靠各級基層官員戮力從事。但當時廣東的地方官員中卻仍有怠忽職守、無視民瘼者;田生金職司巡按,當然有責任要向朝廷舉報,不能讓尸位素餐之劣員再繼續耽誤百姓。田生金之疏開頭即言明:對於犯的錯還不很重大的官員,他會給點時間讓其改正,先不列舉;有些官員毀譽參半,他也要等到查清實情再決定怎麼做。但對於情況最糟糕、沒什麼幡然醒悟的可能,而且劣跡已然昭著公認的官員,也就是許光卿與李鉁這兩個,田生金也就不再保留,要向皇上說個透徹。依田生金疏中所述,他在查察許光卿治理情形時,曾對許光卿屬下的吏員進行了「訪拏」;而在詰問許光卿時,許光卿竟然還是「毫無愧色」、「略無謝詞(謝罪、道歉的表示)」,就像完全不認為自己有犯了什麼錯似地。不難想見身為巡按的田生金碰上這樣「皮」的縣官,八成是給氣到混身抖擻,以致題請朝廷要給予「重創」。田生金的奏疏如下:

              糾劾有司疏

         題:為糾劾不職有司,以飭吏治、以安民生事。臣奉 命按粵,惟察吏之為兢兢;而況東粵疊災之民,柎循為亟。所期郡邑共事者洗濯其心、敷布其德,庶幾憔悴有賴焉。乃文告徒煩,而實效尚寡。據臣咨訪所及,除過端未甚者姑俟改絃、毀譽互淆者尚容徐覈外;其有悶悶不明、逐逐無厭,久任且益其垢,而論列實孚于公者,謹會同總督兩廣軍務兼巡撫廣東地方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今陞南京戶部尚書候代周,據實為 皇上陳之:訪得廣州府新寧縣知縣許光卿,神昏氣濁、意放才疎。阿堵是營,弃隄防而不守;叢神多借,滋議論之沓來。其署順德也,左右為姦,甫數月而聲名已敗;其還新寧也,操持益肆,蓋踰年而瑕玷愈彰。受詞全無定期,每日以投文為放告;而監犯土宄,聽其捏害,良善何其擾也!審事不能察理,每以畫供為結局;而原被干證,一槩俱問贖鍰,何其濫也!一庫而三吏朋當;陳清等經臣訪拏,而本官毫無愧色。比較而吏書皆偽;張碧等經臣責問,而本官略無謝詞。何帝臣與!何永惠爭坦,以五十兩偏斷;而黃元俊奪馮元波之田,乃獲追價,實由莫子登交通也。伍加元與吳道同爭閘,以三十兩曲問;而談仲常占談國昂之巷,竟如其意,實緣麥瑞代稟也。羅廣生索債取衣,豈是掏摸?而嚴如捕賊;則羅子山之三十兩,封于門子何六矣。馮始謙用價佃田,豈是虛契?而坐以詐偽;則陳士奇之二十兩,付之倉吏李寵矣。陳德裔,人命兇手也,以財行求;非錢有靈,何寢案而不究?潘彥祥典女,貧犯也,濫擬徒贖;非臣駮問,將出獄以何時?甚至行劫陣獲之余三,倏而解道、倏而脫獄,何以杜失主李璧之詞?虜人勒贖之陳亞主,倏而轉招、倏而放歸,何以解被虜梁永信之口?總之狐鼠滿堂,耳目浸熒而不覺;苞苴有路,施為隨處以皆迷。此一臣者,才不如人、志尤趨下;非加重創,曷儆官邪?所當照不及例,降二級調用者也。

        廣州府通判李鉁,性質樸茂、舉動卑汙,一味止是頑冥。人如木偶,百為無可表見,官似贅疣。甫到任而債主填門,人謂長安之借貸不少;署增城而錢糧加一,人謂數月之剝取甚多。百戶王崇政侵屯被告,業已差役行拘。而復聽自投;則十五兩之入,假手賴贊耳。生員黃拱寅爭山構訟,致與刁民同鎖,而忽准開放;則十兩之送,假守王林鳳耳。偽造印信,固所當問,何至因劉勝脫逃,而濫監親屬,乃以二兩三兩方釋乎?盜犯徒黨,固所當拏,何至聽黎素等妄攀,而槩禁良善,乃以十兩五兩方保乎?詞訟但憑載鬼,則蘇遂登被匿名告姦而究問。李南疇被人命牽連而責監,而墟主鄧文俊般匿客貨,反謂虛掜,不究矣。大獄多由錢神,則單進以鎖死,非辜而沉案。黃貴泉以同謀殺命而問徒,而鄉民徐亞二妻死產難,輒復坐罪,苛索矣。他如盧天定之訟其庶兄也、宋孔奭之敺其嫡兄也,而惟賄是向,不顧兄弟之倫。曾宗聖之被賊也、劉進之被騙也,而惟利是求,全無曲直之辨。此皆其始至署縣,人言嘖嘖如此者。昨歲臣曾行道戒諭,竝革其衙役數人矣。悠悠歲月,初未覩其見長;碌碌班行,徒抱慙于尸位。此一臣者,証由吏胥、守忘檢押;但其心無機智、官係閒曹。經諭以來,猶知悚惕;稍加創艾,或可維新。所當照不及例、量調簡僻者也。伏乞 勑下吏部,再加詢訪;如果臣等所言不謬,將許光卿、李鉁分別降調。遺下員缺,另行銓補。庶吏治肅而民生有賴矣。緣係糾劾不職有司,以飭吏治、以安民生事,理未敢擅便;為此具本,專差承差魏應茂親齎。謹題請 旨。

奉 聖旨:吏部知道

             ──在田生金的這篇奏疏中,部份用語涉及明代縣級衙署日常政務處理,但關於這方面課題的研究尚屬有限,可供參考的資料不多;而有些案子的敘述又非常簡略,並不明晰。但為裨理解,筆者還是盡力解說(至於田生金糾劾廣州府通判李鉁的部份,筆者就略過不作註釋了)。

       阿堵是營,弃隄防而不守:阿堵,據《辭海》所釋,係六朝唐人語詞,猶云「若箇」、「這箇」之意,但田生金在此係指錢。《世說新語.規箴》載,王衍(夷甫)雅尚玄遠,口未嘗言「錢」字,但其夫人卻很貪財。有次其夫人要試試他會不會破例,便趁王衍睡著時叫婢女用銅錢堆在床旁圍了一圈,要讓王衍下不了床。次晨王衍醒來,見到銅錢為欄,但仍不口吐「錢」字,只召喚婢女曰:「舉卻阿堵物(把這些個東西搬走)。」後世遂有以「阿堵物」喻錢。前文筆者已提過,田生金按粵時地方發生水災,地方官員本當用心於護隄,但許光卿卻是「弃(棄)隄防而不守」,一心只在搞錢,田生金當然看不下去。      

        叢神多借,滋議論之沓來:叢神,典出《戰國策.秦策.應侯謂昭王》所載,范雎(曾為秦昭王宰相,封地在應邑,故被稱為應侯)見秦國大權旁落,便為秦昭王說了一個寓言故事(這則故事中的部份詞語,自古迄今解釋不一,以下筆者是以自己的想法來概述)。范雎告訴昭王:在恒思地方有處樹叢,有神靈憑依其中。恒思當地有個膽大包天的勇悍少年,竟想了一個計策去唬弄神靈。少年向神靈提出打個賭賽的請求:如果自己贏了,請神靈將其神力借給他用三天;如果神靈贏了,少年願受神靈拘禁。神靈同意打這場賭賽;但神靈沒有實體,不能和少年競技。於是少年提出以擲物遠近來定勝負:少年以左手代神靈擲物、以右手擲物代表自己;神靈也同意了。賭賽的結果不問可知,少年的右手擲得遠,贏了打賭,神靈便依約將自身的神力移轉給少年。但三天後神靈去找少年要索回自己的神力,少年卻翻臉不肯歸還,失卻神力的神靈也拿少年沒辦法。五天之後,樹叢便枯萎。七天之後,樹叢枯死,神靈也失去憑依之處。因當時秦國的政治權力並非昭王獨掌,還被華陽君芈戎、穰侯魏冉及昭王之母宣太后所瓜分,故范雎勸昭王要將權力集中,以免將來孤立無援。田生金稱許光卿「叢神多借」,其事實見於下文;身為知縣卻讓自己的屬下吏員去藉事索賄,將權柄授予多人胡作非為,失職莫此為甚。

       其署順德也,左右為姦,甫數月而聲名已敗;其還新寧也,操持益肆,蓋踰年而瑕玷愈彰:順德,縣名;與新寧縣同屬廣州府轄下。依此處言,先前許光卿曾短期代理過順德縣知縣,但他在該處亦是縱容屬吏肆行不法,才幾個月便搞到惡名周知。回到新寧之後,許光卿在自己治理的縣內益無忌憚,經過年餘的時間其劣跡更為昭著。

  受詞全無定期,每日以投文為放告:受詞,謂受理百姓遞狀打官司。舊時地方官府並非天天都會受理百姓「投文」告狀,通常會有規定的日期。據大陸何朝暉先生(北京大學圖書館館員,歷史學博士)所撰〈明代縣衙規制與日常政務處理程序初探〉一文中所述:「縣官受理百姓詞訟稱為“放告”,受理詞訟的日子稱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也有五日一放告的,更有“民淳事簡之地”,只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兩次。在農忙時節,為不妨農時,還要止訟幾個月。如四到七月農忙時,除人命、強盜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見200511月《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29卷第6期。筆者按:「逢三、六、九日」,即每月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廿三、廿六、廿九等九天。)明清時代的縣衙,在「放告日」還會擺出「放告牌」,讓百姓知道當天是可以遞狀告人的日子。但許光卿這位知縣大人「受詞全無定期,每日以投文為放告」;只要有百姓上門遞狀,天天都可以是「放告日」。這樣的做法,乍看也可以是以民事為急務,因而來者不拒。但由田生金所述新寧縣當時的種種案例可知:許光卿是把老百姓告狀當成「生意」、幾乎不論什麼案子都能由其中削一筆,當然不會把上門的財神往外推。舊時的觀念是不鼓勵百姓「興訟」的;在優良縣官的事蹟記載中,往往也會以其治下訴訟稀少為美談。然而許光卿卻是巴不得「公堂若市」、打官司者越多越好;這樣的作為自然免不了招來物議,更會使巡按大人側目。    

        而監犯土宄,聽其捏害,良善何其擾也:監犯,已被收押繫獄的人犯。土宄,地痞流氓之類。由於許光卿「喜訟」,新寧縣當地因事繫獄的囚犯或無事生非的惡棍也曉得了知縣大人的盤算:於是因案在監者誣詞攀連、拖清白者下水;土宄無賴則沒事找事、動輒尋釁把人告到縣衙。各種案件都能「搞大」、而每一個被告都可以是「財源」;在這樣的環境中,清白良民人人自危,不知何時就會被拘到衙門裡,若要消災就得破財。

        審事不能察理,每以畫供為結局;而原被干證,一槩俱問贖鍰,何其濫也:畫供,即涉訟者在公堂受審後於供詞的筆錄上簽名、認證供詞不虛及所供內容與筆錄相符之謂(亦即古裝劇中會有的「畫押」這個動作。畫供時本該簽名,但因舊時百姓多有不識字者,於是只要在供狀末自己的名字底下畫個圓圈即可。)舊時縣官審案,本該於狀詞之末對所審案件作出「判語」,將案件中人所涉罪責、縣官本人依何法理而作出判決有所敘述。作「判語」本是舊時欲出仕者需具備的能力,在明代鄉試、會試的第二場都要考「判語五條」,士子需依照題目所述案件內容作答,要把握律例且最好能再引經據典、寫出四六駢儷的文章。但依田生金所述,許光卿審案子「以畫供為結局」,而該有的「判語」根本留白、只於口頭作出判決。若其判決能合於法理那也就罷了,而許光卿卻是對原告、被告,甚至是「干證」都能判罰「贖鍰」;公親都能變事主,這怎麼都說不過去。

        一庫而三吏朋當;陳清等經臣訪拏,而本官毫無愧色。比較而吏書皆偽;張碧等經臣責問,而本官略無謝詞:庫,當謂新寧縣縣衙之公庫。公庫出納錢穀,本該由專人負責,而新寧縣是「三吏朋當」;這就能導致三人都想方設法搞五鬼搬運、竊盜公帑,而帳目被查出問題時又互推責任賴帳。田生金巡按地方,查帳當然也是必行之事,但新寧縣的公庫帳目卻是一本爛,自是大為光火。當田生金把管庫的陳清等三名吏員抓來問訊時,最該羞慚的主官許光卿反倒是面無愧色。「吏書皆偽」一語,當謂新寧縣各種政務行事的記錄都存在虛偽造假、只為應付上級。「」也能有「偽」,則新寧縣恐還有用人頭名目領俸給、吃空缺的情形。而當田生金把相關的張碧等人拘來責問時,最該對這一團亂負責的許光卿,卻連一句謝罪抱歉的表示也沒有。

         何帝臣與:與,同歟!田生金寫著寫著都不禁動怒:這是哪門子臣子!

        何永惠爭坦,以五十兩偏斷;而黃元俊奪馮元波之田,乃獲追價,實由莫子登交通也:坦,據漢代揚雄《方言.第六》:「坻、坦,場也。」,在此應是指土地。追價,謂官方裁定欠款的一方需付清所欠金額。這段話涉及的兩件案子因所述甚簡,筆者只能大概推斷:何永惠在與人發生土地爭執時原是理虧的一方,但他送了許光卿屬下的吏員莫子登五十兩,於是官司獲勝;馮元波的田地被黃元俊侵佔,告到縣裡之後裁定黃元俊得付地價,這也是靠了莫子登「交通」才打贏訴訟的。官司的勝負既端視有沒有送錢,則莫子登不消說是充當「白手套」、其間好處許光卿要拿大的一份。以下田生金所舉案例,也都是差不多的情形:許光卿當然不會笨到自己開口向涉訟的任一方要錢,而是讓屬下吏員去和人講價並收款,再看錢的份上作出對「施主」有利的裁決。

        伍加元與吳道同爭閘,以三十兩曲問;而談仲常占談國昂之巷,竟如其意,實緣麥瑞代稟也:此段所述的前一個案子,伍加元與吳道究竟何者在理不得而知,但理虧的一方送了三十兩請吏員麥瑞「代稟」,官司便贏了。至於談仲常侵占屬於談國昂家的巷道而能得逞,可知是靠「孔方兄」之力、「經手人」也是麥瑞。

        羅廣生索債取衣,豈是掏摸?而嚴如捕賊;則羅子山之三十兩,封于門子何六矣:此段所述,應是羅子山欠了羅廣生錢還不出,羅廣生便拿了羅子山的衣物抵債;但可能其拿走衣物當下羅子山沒有表示同意、或是原本同意後來又反悔,便以此事去告羅廣生竊盜。羅子山為了狠狠報復羅廣生,便經過縣衙的看門人(門子)何六送了三十兩,於是新寧縣衙役大陣仗出動將羅廣生逮捕──古代衙役上門逮人時,往往藉機捲走被捕者家中的財物;家人若有膽敢想阻攔,便會被威脅要一併帶走。羅廣生不但吃上竊盜官司,家裡還會雞飛狗跳損失一筆;「公權力」聽錢使喚故也。

        馮始謙用價佃田,豈是虛契?而坐以詐偽;則陳士奇之二十兩,付之倉吏李寵矣:此段所述,馮始謙原是向陳士奇出錢租下其田地,雙方還立了書面佃契,是有憑有據的。但後來陳士奇反悔了,稱馮始謙的佃契是偽造的,告官時經由管倉的吏員李寵送了二十兩,馮始謙便遭新寧縣裡判了個「詐偽」;而既然官方認定是「詐偽」、並沒有立契佃田這回事,則馮始謙當初付給陳士奇的佃田租金當然也要不回來了。

        陳德裔,人命兇手也,以財行求;非錢有靈,何寢案而不究:此段文意清楚明白:只要有錢,在新寧縣裡連人命案子都能擺平。

        潘彥祥典女,貧犯也,濫擬徒贖;非臣駮問,將出獄以何時:按,《大明律.戶律》中有〈典雇妻女〉這條罪名,其條文曰:「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筆者按:被典雇的婦女不被治罪)。」明人雷夢麟所撰《讀律瑣言》對此條的釋文中云:「歸價聽贖曰典,計傭受直曰雇。」依此處所述,潘彥祥典女,應受杖刑六十。但這樣判的話一頓杖打完就完事,許光卿就沒法由其中榨出點油水;於是許光卿不判杖刑、卻判「徒贖」。按《大明律.名例.五刑》部份所載,「杖刑」有五等,自六十下到一百下;潘彥祥犯的案子該杖六十,是杖刑中最輕等,可以用銅錢三貫六百文贖罪免刑。而「徒刑」雖也分五等,但刑罰就重多了:判最輕的徒刑一年也要先受杖六十,然後還要被發配到鹽場去每日煎鹽三斤、或是到冶鐵場每日炒鐵三斤,直到刑期滿了;而這一年徒刑加杖六十的罪刑也可以用錢贖免,但代價則是銅錢十二貫。去外地鹽場或冶鐵場服勞役是苦差,若能付得起,人犯應都願意花錢贖罪。許光卿曲法判潘彥祥「徒贖」、徒刑而要其以錢贖罪,不消說是想著要錢;但潘彥祥本就是因家貧才典女、哪有可能吐得出這十二貫?於是便遭長繫獄中。若不是田生金巡按至新寧縣、否決了許光卿原本的判決,潘彥祥還不知要被關到何年何月。

        甚至行劫陣獲之余三,倏而解道、倏而脫獄,何以杜失主李璧之詞:陣獲,謂犯行當下被捕。解道,謂將人犯由縣衙往上移送府衙。余三本因搶劫被逮個正著,因是重案該往上遞解去廣州府,但卻脫獄遁逃了。犯人是怎會給跑了?問題不消說是出在新寧縣縣衙裡、有人「得錢買放」了。

       虜人勒贖之陳亞主,倏而轉招、倏而放歸,何以解被虜梁永信之口:此段所述,陳亞主綁架勒贖被捕後原本認罪,之後卻突然翻供,且旋即被開釋自由。曾被陳亞主擄禁的梁永信並沒被撕票,但他的指證卻毫無作用;這中間有何蹊蹺,不消多言。

        總之狐鼠滿堂,耳目浸熒而不覺;苞苴有路,施為隨處以皆迷:狐鼠,謂城狐社鼠狐與鼠都會襲擊家禽,人皆厭惡之。但居住在城牆下的狐狸與社壇(祭祀土地神所築土壇)裡的老鼠,卻沒人會去掘其穴剿滅之;因為怕毀壞了城牆與社壇。狐社鼠有所仗恃,故能肆行無忌;而在地方上,縣衙裡的「公人」也因有知縣作靠山,自是樂得經手三分肥、多多益善。許光卿治下的新寧縣,連倉吏、門子都能充當司法黃牛,「狐鼠滿堂」毫不誇張,而且一眾人等都幹同樣的事,不幹恐怕才成了異類會遭排擠。苞苴,謂用於行賄的財物。

        此一臣者,才不如人、志尤趨下;非加重創,曷儆官邪:對於許光卿,田生金的評語是非常糟糕;但田生金雖云該給許光卿「重創」以儆效尤,可是實際上他向朝廷建議的僅是「照不及例,降二級調用」,說起來不能算重。依田生金所述,許光卿在順德與新寧兩縣藉司法審判獲利非寡,但田生金並沒建請「追贓」、命許光卿吐出不法所得。或許是許光卿運用「白手套」得宜,將責任一推六二五、糊塗裝到底;又或許是田生金念在許光卿是個正途出身的舉人、功名得來不易,故沒打算真把他當個「贓官」來嚴辦。許光卿在順德新寧兩縣胡搞了兩年半,最終落個輕鬆還滿載而歸;要說這能起到「儆官」作用,恐怕不會有哪個老百姓相信。

        所當照不及例,降二級調用者也:按萬曆十五年刊本《大明會典》卷五〈吏部四.改調(降調附)〉部份有載:「凡外官(筆者按:謂京官以外之地方官員)以不及降調。正徳八年,令撫按等官考察才力不及官,各量才定擬堪閒散衙門、師儒職事、簡僻州縣,明白奏請更調。」依照田生金奏疏,當時朝廷對能力不稱其職的官員,可予以「降二級調用者」的處分。許光卿的知縣一職是正七品官,降二級就落為正八品;但筆者無法查到當年萬曆皇帝在見了田生金此疏後有何指示、而吏部對於許光卿又是擬出何種處分?關於許光卿的宦歷,由《金門志》或其家族譜所載,皆止於新寧縣知縣,沒有後來;則許光卿很可能是因被劾而乾脆自己辭職不幹了(也有可能其接受降調處分去了「閒散衙門」或「簡僻州縣」,但方志或修族譜者為了顏面故諱而不言)。

              ……其實,就算是遭「降調」,也不代表仕途的終結。例如稍早於許光卿的沙美人蕭復陽,他在萬曆二年間陞至正六品之順天府通判,但次年便因事被貶為從九品之順天府府學教授,比許光卿的「降二級」跌得更重;但蕭復陽不曾頹唐消極,而是兢兢業業恪盡職守,最終退休時是從五品之戶部員外郎,且在其曾蒞任的太湖縣甚至被立碑入祠以誌念其政蹟。宦海雖多波瀾,但要好要壞仍是端視各人自擇。所謂「公門中好修行」,許光卿得膺父母官之職,又逢天災;若他在任上好好安輯百姓、為生民謀福,何嘗不能真成為著有「宦蹟」的一位好官?但可惜的是許光卿不但不此之圖,反而縱容其屬吏弄權、以「銅錢眼裡翻筋斗」為能事;胡搞到議論沓來、聲名已敗、瑕玷愈彰,末了被巡按上疏糾劾而去官。這還能怪得了誰?蔡復一會稱許光卿「德宇清純」、「貌無脂縟」,恐怕是對其歷宦情形一無所知;但田生金之劾疏既然存世,又豈有能為許光卿辯白者乎?

               ──關於許光卿的宦歷,筆者就止於以上。接下來,談談在其一百多年後也是後浦許氏一員,曾任河南禹州密縣知縣、福建汀州府府學教授之許履坦。關於許履坦,過去筆者曾介紹過他在出任知縣之前、為了將被「引見」給雍正皇帝而準備的自書履歷(請見本站〈「恭呈御覽」──許履坦、王孔彰與洪淳瑛的履歷〉一文),並有迻錄乾隆五十三年刊本《晉江縣志》卷之八〈選舉〉部份關於他的簡短記載:「密縣知縣,革火耗羨餘,民咸德之。後改汀州教授。著有『叢青詩集』四卷。」。但筆者當時能寓目的密縣志書版本有限,因而未能找到其蒞職所在地對許履坦的記載。現今筆者檢得清仁宗嘉慶二十二年刊本《密縣志》,可藉以瞭解其歷宦情形。許履坦於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成舉人、雍正元年(1723)中進士,嘉慶刊本《密縣志》卷三〈職官表〉中,對其則記曰:「許履坦,福建晉江進士,雍正五年任(許履坦之後的下一任知縣係朱朗,福建莆田人,雍正六年到任)。」而在《密縣志》卷十二〈循政志〉部份,有為許履坦立傳誌記其政績,其文如下:


許履坦

  廉明仁恕。密邑辦糧,定例加一四徵解。履坦慨然曰:「凡作官者寬一分,則民受一分之賜。」遂出告示,加一二徵,民食其德者數年。有搆訟者,輒反覆勸諭。或經月不笞一人,不得已用刑,輒欷噓久之。謝事後,囊無餘資,虧穀二百餘石。密人聞之,肩挑背負,爭相代償,不數日而足。有西山民駝穀數斗至,履坦以穀足辭;其人愧無以仰意,傾之館門而去。去之日,老幼男女載酒泣送,終日未能出郭。東行四十里,有藍縷老婦攜稚子,以酒果跪進曰:「好老爺,乞飲貧婦一杯酒。」履坦淒然受之。士民至今感頌云。     

           《密縣志》之〈循政志〉中為許履坦所立之傳,文字簡白;惟「加一四徵解」與「加一二徵」之差異何在,需要多些解說。按,舊時官府向百姓徵收稅銀或稻穀時,會以碎銀傾鎔成銀錠的過程中有耗損、稻穀掺雜沙石或不夠乾燥增加了重量為由,在原訂正額外還得再加徵一定比例才能算「完納」。原本這樣的規則並非無理,但地方官往往以此「火耗」、「羨餘」的名義橫徵暴斂,且將之納入私囊。在雍正元年正月初一日,雍正皇帝對直隸及各省總督以下等官員所頒訓諭中便有提到:「今錢粮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兩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朘剝何堪?」而在針對知州、知縣的訓諭中更有言:「至於錢糧,關係尤重。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霑一分之澤。」(見《清世宗實錄》)「火耗」、「羨餘」固然造成百姓的沉重負擔,但地方財政的虧空與官吏薄俸不敷用度的問題亦需解決,於是在徵詢廷臣大員等的見解後,雍正採用了「耗羨歸公」政策,將原本由各地官員自行作主的「火耗」、「羨餘」,改由朝廷訂出一定比例、不得多收;所得加徵則用於彌補官庫虧空、充當公務費用以及補貼官員所需開支。所謂「加一四」,即加徵百分之十四之謂。根據前引《密縣志》卷十之〈田賦志.賦役〉部份所載,該縣之「正賦」與「丁銀(人頭稅)」合計共「一萬四千八百九十八兩七錢二釐」。至於「羨餘」部份,地丁銀以一四計加耗,每年額徵銀二千零五十一兩三錢七分三釐,另外還得加上「漕耗銀」三十三兩一錢八分五釐;合計共徵銀二千零八十四兩五錢五分八釐(這是通常「平年」加徵之數,若遇閏年還得加銀三十九兩八錢八分七釐,變成二千一百二十四兩四錢四分五釐)。許履坦將朝廷所訂「加一四」減至「加一二」、等於減收原數的七分之一;以平年所徵數額計算,二千零八十四兩五錢五分八釐的七分之一,等於二百九十七兩七錢九分四釐。前面有提過:「耗羨歸公」是要用於彌補官庫虧空、充當公務費用以及補貼官員所需開支,那在密縣「耗羨」是如何分配的?《密縣志》卷十之〈田賦志.賦役〉部份有載:「按雍正二年,河南巡撫石文焯奏請將耗羨歸公,除給知縣養廉公費並典史養廉外,餘銀俱解司庫。」──由於筆者已無更進一步的詳細資料,故無從得知:在少收將近三百兩銀子的「羨餘」之後,剩下的部份許履坦是如何安排?若許履坦是從原本自己可以拿的部份扣掉近三百兩這筆錢、該分給典史等吏員的津貼以及繳交公庫的部份則不減少,那他的個人「犧牲」可當真不小。雖說減賦三百兩,均分到一個縣的範圍後,每個小老百姓能減免的數額也很有限;但對於廣大中下貧農來說,能因此每天多喝兩口稀粥,就已經算得上是「確幸」了。而由其傳中「民食其德者數年」一語觀之,許履坦在密縣雖然只當了約一年知縣,但其嗣後幾年間接任的知縣也還持續這項減免(「福利」一下就沒了的話,老百姓定是大不樂意;恐怕就要因此生事)。縱然許履坦能為百姓窮民所做的有限,但能有此一念之仁且付諸實行,即便涓滴之潤也是深入人心。又:由《密縣志》的記載可知:乾隆刊本《晉江縣志》關於許履坦的記載中言其「革火耗羨餘」,這說得太過誇張;當年「火耗羨餘」是朝廷訂下的比例,身為知縣也不能全拿,許履坦只能減收 (應該也只在自己能拿的那一部份裡去減)、他不可能「革」。

               除了減收加徵之外,許履坦在治理百姓時也是一秉「佛心」:碰上來告官的,他總要盡力勸雙方和解(和許光卿把百姓打官司當作「生意上門」的態度相比,天壤之別)。舊時老百姓若被「捉將官裏去」、受點皮肉之苦是司空見慣;但許履坦盡量不用刑、有時「經月不笞一人」;不得已動了刑,他自己還要難過老久。連最輕等的笞刑尚且這麼捨不得用,更重的杖、徒、流、死就更不用說了。因了他的「廉明仁恕」,密縣的百姓自是對其孺慕不已。在許履坦卸任後,密縣公倉裡尚有二百餘石穀子的虧空,若不補上,許履坦就得羈留當地走不了;而這時他囊無餘資,束手無策。密縣百姓們得知此事,紛紛挑著背著自己能出得起的穀子來代償,沒幾天就補足了虧空。有那住得遠的西山百姓來晚了,許履坦因欠糧已補足,婉謝對方揹來的幾斗穀子;這位大叔懊悔自己遲到,也不將穀子揹回家,就將之倒在許履坦館舍門口然後離開。當許履坦要離開縣城之日,百姓更是蜂擁而至、載酒泣送其起程,以致他一整天還出不了城門。出城後往東走了四十里,還有位衣著破爛的老婦準備酒果來送行,一句「好老爺,乞飲貧婦一杯酒。」,表達了全體密縣小民不捨的心聲。但即便百姓愛之敬之,對於許履坦的去職依然無力挽回。

              讀到這裡,有件事定會引人好奇且不解:既然許履坦於密縣知縣任上仁政恤民,受到百姓愛戴景仰、該縣方志〈循政志〉中為其立傳;那麼,他是為何會僅僅當了約莫一年就去職、而且還是降調左遷變成汀州府府學教授(清代知縣為正七品,府學教授為從九品;這一降就降了五級)?其實,真要說起來,許履坦在到密縣上任之前,其職位就已然埋下一個「不穩定」的因子;要說得更清楚些:就是當年「聖上」對他的觀感。筆者過去曾撰文介紹過,比許履坦稍早一點到河南陳州府太康縣當知縣(雍正二年至四年)的張對墀,其人之所以去職與遭流放的內情(請見本站〈雍正間太康知縣張對墀「卒於配所」案由考〉一文)。當時筆者是由時任河南總督之田文鏡所著《撫豫宣化錄》中一篇奏疏提到了張對墀已遭「解任解京」,進而查考相關事件而釐出了概略的情形。而在許履坦至密縣當知縣期間,田文鏡仍是在河南總督任上,以故許履坦的去職之因,亦見於田文鏡的奏疏中。惟《撫豫宣化錄》刊行於雍正五年,而許履坦係於雍正六年去職,因此《撫豫宣化錄》所收奏疏中並無涉及許履坦者。田文鏡奏請雍正要將許履坦降調教職的那份奏疏,見於大陸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之《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四○冊第三五頁,目錄中標為「河南總督田文鏡題請將朱郎補授密縣知縣本  雍正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此份奏疏內容如下:

        河南總督臣田文鏡謹       題:為陞選郎中等事。該臣看得,密縣知縣許履坦,奉     :「人平常。」,著臣試看。行據布政使費金吾等詳,称「該員到任以來,留心試看,人実平常,難膺民社。查該縣係進士出身,頗有學問,尚堪秉鐸」等情。會詳前來,相應具        題。其所遺員缺,現有新任河內縣知縣朱朗,因河內縣員缺係臨丹河縣分,例應揀選熟練者  題請調補。經臣於臨河地方緊要等事案內,將  命往河工人員馬騤雲委署河內縣印務  題明。奉        旨:「該部知道。」欽遵在案。今朱郎無任可到,將文憑呈繳前來。查雍正三年三月十七日定例內開:「選補之員,已經引       見給憑赴任,無任可到者,應留該省,候有相當之缺,具題補授。」今查密縣一缺,將朱朗補授,除文憑繳部外,謹  題請       旨。雍正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題。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奉       旨:「該部議奏。」

           (筆者按:本件奏摺亦見於大陸線裝書局2004年出版《清代吏治史料.官員銓選史料》第十六冊、第九一一六頁)

               ──在田文鏡的這份奏疏中,有提到對於許履坦,「  旨:『人平常。』,著臣試看」等語。關於這「人平常」三字之所來,筆者茲於此稍加解說。過去筆者在〈「恭呈御覽」──許履坦、王孔彰與洪淳瑛的履歷〉一文中曾略述過:清代的待選官員在被派任之前,會有一個「引見」的程序:皇上要親眼瞧瞧這些將前往各處蒞職治民(或治軍)的官員,觀察其人言語相貌舉止、是否是個人材,甚且還要「垂詢」幾句。因為一次「引見」可能會有多達十餘甚至二、三十名待任官員,故安排「引見」的主事者會先準備好一份「履歷引見摺」,將所有被安排引見者的簡歷開列於上,以便皇上觀覽。而這些「履歷引見摺」一部份也有保存迄今,在一九九七年大陸東華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這套書中,便有影印收錄。這些「履歷引見摺」除了簡要記述被引見者的基本資料與履歷,有些在各行間還會有後來加註上去的字句;這些後加上去的文字,便是記錄皇上在看了此人之後的當下觀感與指示。譬如,《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第二冊第二九一頁上,有收錄蔡攀龍之「履歷引見摺」,其原文由「蔡攀龍,福建人,年四十九歲,由行伍拔補把總、千總」,一直敘述到「五十三年十二月,內用江南狼山鎮總兵。」而在這些履歷的行間便有插入兩行小字,第一行曰:「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內召見     雖粗武,人亦可。」第二行則曰:「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內召見     福建派,雖出過力,人似假。」;在記載召見時間以下的寥寥數語,就是乾隆皇看了蔡攀龍之後的觀感了。蔡攀龍雖被列為「平臺二十功臣」、畫像懸於紫光閣且由乾隆御筆作贊辭;但私底下,乾隆卻覺得他「人似假」(到底為何乾隆皇會覺得蔡攀龍「假掰」,不可知也。)。

               ──話說回來:關於許履坦被引見給雍正時之「履歷引見摺」,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這套書中並未收錄。不過藉由其他諸多「履歷引見摺」的參照,可以推知田文鏡奏疏中「  旨:『人平常。』」數語,係雍正皇帝在「面試」過許履坦後,覺得其「人平常」。而聖上的觀感,不只會被加註在「履歷引見摺」的行間而已;因為許履坦是要去河南任職的,故雍正的「人平常」三字,也會被傳達給身為河南總督的田文鏡,要他接下來注意許履坦的蒞官表現。「人平常」三字,乍看下是不好不壞、中性的評語;但對講求吏治的雍正來說,治民者就得辦事精明、有「吏才」方可,僅具「中人之姿」是絕不夠的。「人平常」云云,若要說得難聽些,就是平庸、「庸才」之謂;雖然還是給許履坦試試手的機會,但本來就已對其不看好(類似的叮囑,在雍正朝的記錄中往往見之。譬如,據《雍正朝起居注冊》所載,在雍正六年二月初六日這天,吏部曾帶領在雍正五年十二月份及六年正月份掣籤選官者「引見」給皇上親眼鑑識;之後雍正有指示:「得河南項城縣之王奎,人中平;得涉縣之嚴有禧,人平常。俱著該督試看。」、「得江南興化縣之盧杰,人甚平常,着該撫試看;如不稱職,以教職用。」出身金門山後的王孔彰,也在這一天被「引見」;雍正對他的指示為:「得直隸遷安縣之王孔彰,人年老,着該督試看;如不能勝任,着以教職用。」)──而田文鏡身為總督、諸事纏身,自不可能像身為巡按的田生金親自去密縣瞧瞧;因此對於雍正的指示,田文鏡是交代「布政使費金吾」等人去觀察、打聽。而布政使費金吾當然也不可能為此自己跑去密縣,故而對於許履坦的「考評」工作,可想而知是又往下交代給道員、或密縣的上級開封府去做──但是據《密縣志.循政志》的記載,許履坦擔任知縣時一秉「佛心」,百姓愛之敬之、千萬般捨不得他走。若這些奉命去打聽許履坦治績的官員,真的有踏入密縣去聆聽輿論,所聞諒必皆讚美之聲才是;為何布政使費金吾卻會回報說許履坦「人実平常,難膺民社(能力不足以擔負治民之責)」?

              以筆者愚見:許履坦能於《密縣志.循政志》中立傳,是因其愛民作為;然他會招致「難膺民社」這種評價,恐怕也是因其愛民作為。怎麼說呢?朝廷下令「加一四」,而許履坦減至「加一二」,這雖說是遵循雍正皇帝的訓諭中所云:「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霑一分之澤。」然許履坦可以自願「安貧」,但他週邊的各個知縣可不見得也有此意。人與人之間總是有比較心理:眼看密縣可以「加一二」,週邊各縣的百姓們自然會有輿論興起、希望自家這邊也依樣葫蘆。這就給開封府轄下其他各縣的知縣們造成了「壓力」。再者,許履坦非到不得已不用刑,有時「經月不笞一人」。而在其他慣用「敲扑」作為取供結案手段的知縣來說,許履坦的「佛心」,像把他們都給襯托成了「酷吏」;而這不消說也是會反映在百姓的輿論上。許履坦的存在,既然是給他週邊的同僚有那種「芒刺」的感覺、則他們恐怕免不了要向上級的開封府有所抱怨;最終這些惡感,就會反映到布政使費金吾那裡。然而許履坦「廉明仁恕」、並無劣跡,因此只能用「難膺民社」這種含含糊糊的形容詞來詆毀他──要之,雍正原本就已覺得許履坦「人平常」;而善體上意的田文鏡,即便知道許履坦是個好官、沒有「難膺民社」這回事,他也犯不著去跟皇上的觀感唱反調,順水推舟就得了。此外,田文鏡還有一個得把許履坦「弄走」的理由:他必需在河南省當地「挪」出一個知縣的位子來。這一點,田文鏡在奏疏中也已說得明明白白了:他讓參與河工的人員馬騤雲(正白旗人,監生)去丹河流經的河內縣當知縣,而這時朱朗(福建興化府莆田縣人,康熙五十四年進士)被朝廷派為河內縣知縣,但其位子已被馬騤雲佔去了。於是,為了讓朱朗不致「懸著」,田文鏡就題請把「人平常」的許履坦改任教職、密縣空出來的知縣缺便讓朱朗補位。因河南與北直隸接壤,田文鏡於雍正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題奏此事,在雍正六年正月二十八日便奉旨交由吏部議奏。十來天後,許履坦去職的命運便被決定了。當年吏部之議奏,亦見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四○冊第一八三頁,目錄中標為「兼吏部行走朱軾題議河南密縣知縣許履坦改教職其缺由河內縣知縣朱郎補授本  雍正六年二月初九日」。內容如下:

         太子太傅內閣兼吏部行走加三級臣朱軾等謹     題:為陞選郎中等官事。該臣等議得:河南總督田文鏡疏称「密縣知縣許履坦到任以來,留心試看,人実平常,難膺民社。該縣係進士出身,頗有斈問,尚堪秉鐸,應請改就教職。所遺員缺,現有新任河內縣知縣朱郎,係引       見調補之員。因河內縣員缺係臨丹河縣分,例應揀選調補。經臣將         命往河工人員馬騤雲委署河內縣印務在案。今朱郎在豫,無任可到。查密縣一缺,將朱朗補授,洵屬縣員相當」等因前來。 今該督既称「密縣知縣許履坦難膺民社,尚堪秉鐸,請改教職」等語,應將許履坦准其回籍,以教職補用。至河內縣員缺,先經該督將  命往河工人員馬騤雲委署,其新任河內縣知縣朱朗留豫候補」,題明在案。今密縣員缺,應將朱郎補授。該員現在本省,停其給憑,仍將到任日期報部註冊,恭候  命下臣部,遵奉施行。謹        題請       旨。雍正六年二月初六題。初九日奉         旨:「朱郎依議補授。餘依議。」

             (筆者按:本件奏摺亦見於大陸線裝書局2004年出版《清代吏治史料.官員管理史料》第二十五冊、第一四八三五頁)

        雍正於六年二月初九日作出指示後,諒許履坦不久便接到回籍(回福建省)等候補派教職的人令;在補足前面提過的公倉虧空、一切事務交接完成後,許履坦便回返福建,嗣後成為汀州府府學教授。而關於許履坦在密縣任職一事,雖他僅當了約一年左右的知縣,但在道光間所修鈔本《晉江縣志》卷之三十二〈封蔭志〉中,有載其祖、父因他而獲敕贈,其文曰:「許鑣,以孫履坦貴  貤贈文林郎(清代正七品文官之散官階稱)」、「許元享(府志作亨),以子履坦貴  贈文林郎」。這裡的記載,乍看可能令人疑惑,因為按照四庫全書本《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三十〈吏部.驗封清吏司.封贈〉部份的記載:「順治五年定,一品封贈三代、二品三品封贈二代、四品至七品封贈一代、八九品封本身而止。」許履坦最高就是個正七品知縣,本應只能「封贈一代」,何以其祖父許鑣也能得贈「文林郎」?答案就在同卷的下文有關於「貤封」的規定:「雍正三年議準……四品至七品應封一代官,有願將本身、妻室封典貤封祖父母者,準其貤封。」──許履坦諒是運用了這個規定,讓祖父許鑣和祖母也能獲得敕命(可能許履坦也是想到:自己才當一年知縣就被降調,以後恐怕也難再有往上陞的官運,故而非得把握這個機會「顯揚尊親」不可)。至於許履坦是何時去汀州府府學擔任教授的?在清乾隆間修、同治六年刊本《汀州府志》卷之十八〈職官三〉部份,對於入清後擔任府學教授者,僅有修志當時現任的教授許殿輔,有記其係乾隆四年來任;其他諸人只有記姓名與籍貫、任官資格,沒有上任的時間。對於許履坦擔任府學教授時的表現如何,《汀州府志》也沒有其他特別記載。以其有《叢青詩集》之著來看,許履坦既能吟詠,在汀州府擔任教授時,應該和當地的文人雅士或官宦會有些文字往來才是;但迄今筆者在這方面還沒有任何發現。而在近年大陸民間人士的撰著中,有人曾將「許履坦」之名牽扯進一樁歷史事件之中;雖說這是個烏龍而已,但於下筆者還是來稍談一下以糾謬辨正,避免有人再被誤導。

               按:在清代前期,汀州府府治所在的長汀縣,曾出過一位著名畫家上官周(1665-1752,康熙四年~乾隆十七年);其人長於山水與人物畫,晚年所繪《晚笑堂竹莊畫傳》(亦稱《晚笑堂畫傳》)更是流布風行,洵為名作。而因其名氣甚大,很久以來閩、粵地區便有上官周曾受詔進宮為皇帝作畫的傳說。大陸的羅禮平教授(時任福建師範大學美術學院副教授)曾撰〈上官周“宮廷畫家”身份考辯〉(見《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一文,對這些傳說進行了辨正。依其文中所述,首先是有1957年大陸的李浴先生編著之《中國美術史綱》一書第288289頁中,稱上官周繪製了《康熙南巡圖》中的人物;嗣後其他學者關於美術史之著作,便承襲了同樣的說法。仍在長汀居住的上官氏後人中,有位上官國理先生,因為見到李浴先生等專著中的說法,更是將上官周主繪《康熙南巡圖》一說大加想像,編成故事寫入《“天水堂”長汀上官氏官坊族譜》。而在《清代名畫家上官周傳》一文中,上官國理先生更是大加描繪寫道:「康熙五十三年間,聖宗(筆者按:此處羅禮平教授有注釋曰:「應作“清世宗”。」;但應該是「聖祖」才對。)想到‘康熙之治’,天下太平,於是便下旨宣詔天下名畫家上京繪圖。汀州府吳澍接到聖旨後,首先想到有‘江南民間神筆’之譽的上官周。立即與同知、推官、經歷等到‘竹莊’相訪。不幾天,府派李棟經歷和許履坦教授以及把總護送上官周上京。」而據羅禮平教授所述,上官國理先生諸篇文章的主要觀點,隨後又被一些知名學者的著作、以及重要媒體的電視節目轉載或引用;筆者是沒法去一一檢視那麼些個學者著作或電視節目裡的細節是如何,但「許履坦」奉汀州府知府吳澍之命護送上官周上京一事,或許已在一些閱聽大眾的耳目間留下印象了。但是,由前面筆者迻錄的方志以及田文鏡等人的奏疏內容,可知許履坦最快也是到雍正六年上半年才去汀州府府學當教授的;因此上官國理先生的文章中會牽扯上他,除了「瞎掰」無以名之──要寫「歷史小說」,放入一些實際存在過的人物,是使虛構看起來真實的方式:筆者認為上官國理先生諒是在《汀州府志》裡尋找一些曾在該府擔任幕佐屬員者的姓名,然後就把「護送」上官周上京這檔差事攤派到他們頭上了。若許履坦地下有知,恐怕也要覺得莫名其妙──關於上官周曾是「宮廷畫家」一說,據羅禮平教授考證,康熙皇帝確曾在康熙五十七年下過詔書要上官周入京,但上官周在好友僧人釋成鷲的勸阻下力辭了皇上的徵召。又:上官周活到乾隆十七年,許履坦在汀州府任職的期間,會不會曾與之有往來?按,上官周能畫亦能詩,有《晚笑堂竹莊詩集》之作,但篇幅僅一卷;此書筆者尚未寓目,姑俟日後查閱,方能知其中是否有與許履坦往來的記錄。

              關於許履坦在汀州府府學教授任內的歷宦情形、交遊狀況,迄今筆者還查無資料;唯一能知道的,是他去世的大致時間。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所藏「內閣大庫檔案」之登錄號第012927號、福建巡撫盧焯於乾隆二年二月二日所上奏疏中,提到了許履坦病故一事。這件奏疏之內容提要為:「揭報乾隆元年十二月分教補教職出,有汀州府學經制教授許履坦病故,員缺擬以科分在先之福州府福清縣庚戌科進士、原任惠州府和平縣知縣改教已報到籍之吳應造補用等由,造冊詳送前來,伏乞敕部議覆施行(標點符號係筆者所加)」。盧焯這份奏疏中寫道:「……該本司布政使王士任,查得閩省在籍候選教職人員,應于本省教職缺出銓補。茲奉准吏部咨,奉  旨:『嗣後補用教職人員,着每月一次具題,永着為例。』等因。遵查乾隆元年拾貳月分推補教職出,有汀州府學經制教授許履坦病故,員缺擬以科分在先之福州府福清縣庚戌科進士、原任惠州府和平縣知縣改教,已報到籍之吳應造補用……。」因補用教職人員是每月一次具題,許履坦遺缺在乾隆元年十二月被開列,故他應就是在同年的十一月間病故了──有進士出身資格、好好的一位愛民知縣,在被貶為府學教授後才幾年,就這麽近乎無聲無息地去世了。

              關於許光卿與許履坦的宦歷,筆者所能考得者已盡陳於以上。再回看這兩位的事蹟,筆者不禁想起《史記.滑稽列傳》中,化身為孫叔敖的優孟在楚莊王面前所唱之歌:「……起而為吏,身貪鄙者餘財,不顧恥辱。身死家室富,又恐受賕枉法,為姦觸大罪,身死而家滅。貪吏安可為也!念為廉吏,奉法守職,竟死不敢為非。廉吏安可為也!」──許光卿在新寧縣與順德縣之所為,稱其「受賕枉法,為姦觸大罪」絕不冤枉;但他不僅未曾因此「身死而家滅」,安全下莊之後,在家鄉的方志中還名列〈宦績〉。許履坦治密縣廉明仁恕」、百姓愛之,但卻被「難膺民社」這枝冷箭給射下馬來。這又令筆者想到《史記.伯夷列傳》中,司馬遷那堪稱「天問」之語:「天之報施善人,其何如哉?」、「余甚惑焉,儻所謂天道,是邪非邪?」甚且,連《金門志》以迄現代《金門縣志》、《金城鎮志》,也未有為許履坦立傳,誠乃「類名堙滅而不稱,悲夫!」


-------本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