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藝文拾零・拾伍──關於蔡獻臣(上)
羅元信
明代晚期之蔡獻臣所撰諸體詩文,在明亡前即已有刊印為《清白堂稿》十七卷,其一生重要之手筆,大抵均可得見;不過纂集之時仍會有主事者未及納入者,有時在所難免。筆者前些年由清光緒五年刊本《石門縣志》卷四〈書院〉部份,便曾找到蔡獻臣於崇禎十三年所寫的一篇「重脩傳貽書院序」,即為《清白堂稿》中所未收入(見本站〈金門藝文拾零〉)。日前筆者復由《同
先生名希元,字茂貞,號次崖,同安縣翔風里麝浦山人。先生讀書遲而甘刻苦,至研理釋文,尤極專精,束髮則銳志當世。正德丙子,以儒士中福建鄉試。丁丑,舉進士,授南京大理寺評事。世廟登極,條上新政八要,有君道急務六:一曰務正學以隆治道、二曰親正人以資輔導、三曰用舊臣以輔新政、四曰清言路以定國是、五曰急交修以圖實效、六曰持久大以終盛美。有朝廷大政二:一曰息內臣機務以拔禍根、二曰罷內臣鎮守以厚邦本。其後十三省鎮守盡罷歸內監,中興美政,實先生啟之。時江彬用事,有供奉樊宣者犯法應死,法司懼忤彬意,欲輕之。先生不可,竟置重辟。累遷寺正,適巡城譚御史有所私問斷,已而問者家訟冤,先生執為情罪未協,且侵法司職掌,當駁。譚請同鄉三御史為解,不從,則屬堂卿陳琳為解,又不從。陳竟以抗拒論,謫先生泗州判官。時江北大饑,嘯聚至九百餘人,先生悉心賑濟,多賴全活;復單車往諭,解散之。而巡按劉御史以沉醉無禮,先生遂棄官歸。尋用方西樵、霍渭崖薦,起先生寺副,擢廣東鹽屯僉事。先生以法久弊滋,悉條奏舉行之,由是鹽丁蘇息而屯政肅然。未幾,改提學。先生為學政三編式士,士瞿然顧化。庚寅,陪推南京大理寺寺丞,上特
──本篇中詞語、典故,略釋於下:
先生讀書遲而甘刻苦:關於自己早年讀書的情形,林希元在為其父所撰〈先府君明夫先生行狀〉中有敘述:「元(林希元自謂)質鈍,年十七始知學,每讀至夜分。先君弗取也,曰:『汝故兄疇日誦四千餘言,然吾未嘗見其夜讀;今若日誦不能三百字,復苦如是耶?』元於書苦讀竟不能成誦,姑記大意而已。先君於書,惟見其手披目閱,未嘗放聲讀也;及對客談論,遇事援引滾滾,動千百餘言,不見錯落。父子相越乃如是。」古人欲讀書仕進,背書是必備的功夫;而林希元學習起步既晚,背書的能力又差,連自己父親都嫌他差勁。為了補拙,林希元只能開夜車,最後終還能登科仕宦甚且成為學者,可知其必是付出極大努力。
正德丙子,以儒士中福建鄉試。丁丑,舉進士,授南京大理寺評事:正德丙子,十一年、西元1516;丁丑,十二年,西元1517。關於大理寺評事之職權,明人葉盛(正統十年進士,官至吏部左侍郎)所著《菉竹堂稿》卷五,有一篇為即將擔任大理寺評事之朱萱(崑山人,天順八年進士)所作贈序,題為〈贈朱評事序〉,其中云:「大理評事,古廷評,尉(廷尉)之左右,平任重也,在今制為尤重。大理寺秩在刑部、都察院之次,而比肩共事,稱『三法司』。御史曰:『可殺。』評事曰:『不可殺。』御史不得而殺之。秋官曰:『當輕。』評事曰:『不當輕。』秋官不得而輕之。合御史、秋官之所不敢專而為,評事者皆得以約其歸而制其中。評事之任,不亦甚重矣乎!」由葉盛的介紹可知,大理寺評事雖僅是正七品官、但卻連都察院或刑部的裁定都可駁回,其被授予的權限之高不言而喻。
世廟登極,條上新政八要,有君道急務六……有朝廷大政二:蔡獻臣於此所記,林希元在明世宗登基後所上條陳,即《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之一所收〈新政要疏〉。此疏在《明世宗實錄》正德十六年(1521)六月十三日有記載:「南京大理寺左評事林希元條陳君道急務六事:曰務正學、曰親正人、曰用舊臣、曰清言路、曰急交修、曰持久大;朝廷大政二事:曰輟內臣機務、曰罷內臣鎮守」;並對此疏中所列「清言路」、「急交修」、「輟內臣機務」、「罷內臣鎮守」等四事內容作了摘錄。據《明世宗實錄》下文載,在林希元此疏上後:「既而通政司辦事進士周祚等言:『臣等接送題奏,見頃來章疏紛紜,無如希元所陳者。乞留神省覽,見之施行。』希元復自以為言,乃下所司議議。上優詔嘉納焉。」此疏之上,連僅是經手轉呈的辦事進士們讀了之後都不禁要表示贊同;明世宗當時亦有嘉許之語,並採納其諫言。
其後十三省鎮守盡罷歸內監,中興美政,實先生啟之:關於明代裁撤派駐於各地之鎮守太監一事,在清代官修《明史.職官三.宦官》部份有云:「鎮守太監始於洪熙(明仁宗年號,西元1425),遍設於正統,凡各省各鎮無不有鎮守太監,至嘉靖八年(1529)後始革」。由林希元上疏提出「罷內臣鎮守」開始,到真正能將彼等「盡罷歸內監」,這中間實非一蹴之易。大陸的
時江彬用事,有供奉樊宣者犯法應死,法司懼忤彬意,欲輕之。先生不可,竟置重辟:由此處行文觀之,「供奉」應是某種職稱,但明代職官(包括宦官)的職稱中似無此職位;筆者也查不出這位「樊宣」究竟是何許人、犯了什麼死罪。按《明史.職官三.宦官》部份有載,洪武六年時,曾一度「改御用監為供奉司」,但後來還是復用「御用監」之稱。蔡獻臣或許是用了古早時候的稱謂;若是如此,則這位「樊宣」當是御用監裡的宦官。江彬,明武宗時代佞幸,以勇力獲武宗賞識而成為側近,甚至與武宗「同臥起」;進而唆使武宗遠出居庸關等地巡幸、作出闖入民家強索婦女等等荒唐事。因江彬能投合武宗愛玩瞎鬧的個性,武宗對之十分信任,甚至命其「提督十二團營」。嗣後武宗於正德十六年三月十四日駕崩,江彬隨即被捕,於同年六月八日伏誅。江彬死後遭抄家,搜出「黃金七十櫃,白金二千二百櫃,他珍寶不可數計」,可知武宗對其寵渥的程度。按:蔡獻臣記此事,雖是置於「世廟登極」、林希元「條上新政八要」之後,但由「時江彬用事」觀之,林希元當是於武宗還在位時堅持將樊宣處死、無憚於可能的後果。這位樊宣應是「江彬的人」、或是曾打點江彬請其設法超生;其他司法官員畏懼江彬威勢而欲輕縱,但林希元堅持執法,其炳正不阿足令人欽佩。
累遷寺正,適巡城譚御史有所私問斷……陳竟以抗拒論,謫先生泗州判官:有關林希元由大理寺寺正(正六品官)被謫為泗州判官(州判官為從七品。泗州屬南京鳳陽府轄下)的經過,《明世宗實錄》中有三條相關記錄,嘉靖二年九月一日載:「謫南京大理寺署寺正評事林希元為泗州判官,以本寺卿陳琳及南京監察御史戚雄等劾其抗違堂官也。」在林希元降調月餘後,與其同事的鍾雲瑞看不下去,上奏聲援,《明世宗實錄》嘉靖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記曰:「先是大理寺右寺正林希元以議獄忤卿陳琳降調。右寺副鍾雲瑞奏:『希元據理守法,自罹譴訶。臣與共事,批駁實同,豈可獨罪希元?乞照例一同降調。賣友坐視,竊祿偷安,臣實恥之。且希元所駁獄情既經奏請,久繫不决,乞勑法司早賜會勘。』刑部覆議,請下南京法司并勘以聞。從之。」嗣後《明世宗實錄》嘉靖三年十月十二日載:「原任大理寺右寺正、降泗州判官林希元上疏自辯,言廵城御史譚魯因違例受奸民郝勳詞狀,擅理刑名致被參駁,乃假手本寺堂官,務相報復。魯亦奏希元深文巧詆,賣直沽名,及纂修科歛等事,下法司看詳。眾論頗不直魯,而以希元業已調外任,不當復治。得旨:譚魯免提問,奪俸二月。郝勳等獄詞,俱照前旨發落。」要之,此事之起,是因巡城御史譚魯干涉司法,濫受訟詞。在遭到林希元駁正後,譚魯不是承認錯誤,而是另外找了三位御史、甚至是林希元的頂頭上司南京大理寺卿陳琳來說情施壓。孰料碰上林希元這個不會轉彎的槓子頭,說什麼就是不肯退讓、堅持依法行事。陳琳等人臉上下不來,乾脆劾奏林希元「抗違堂官」、使他被貶調職。《明世宗實錄》中所提到林希元之「上疏自辯」事,即《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一收錄之〈明職守以白搆陷疏〉,以及〈陳情辯理疏〉二疏。雖然林希元於此事受屈,但並非孤立無援,除了寺副鍾雲瑞支持他,在其上疏自辯說明經過之後,公論亦認為錯在譚魯;最終林希元雖沒能復職,但譚魯亦遭「奪俸二月」,算是少少還了林希元一點公道。不過,以「抗違堂官」劾奏林希元之陳琳,卻是在事後不久便由南京大理寺卿陞為南京兵部右侍郎(據《明世宗實錄》嘉靖三年五月十三日所記);明明就有不當施壓,卻未因此受懲反倒還能晉陞,官場實不是講理的地方也。
時江北大饑,嘯聚至九百餘人,先生悉心賑濟,多賴全活;復單車往諭,解散之:關於林希元被派任泗州判官時遇上的災情與盜匪,在《明世宗實錄》嘉靖二年十二月十四日禮科給事中章僑的上疏中有提及:「淮、揚、邳諸州府,見今水旱非常,高低遠近,一望皆水,軍民房屋田土槩被渰沒,百里之內寂無爨煙,死徙流亡難以數計,所在白骨成堆……近傳鳳陽泗州洪澤(泗州位於洪澤湖旁),飢民嘯聚者不下二千餘人,劫掠過客商舡,無敢誰何,未知何日勦平……。」若看蔡獻臣所作傳文,林希元除了賑濟饑民,還「單車往諭」就使近千盜匪解散;但事情是否真能有這麼容易,筆者亦無其他記載可對勘。
而巡按劉御史以沉醉無禮,先生遂棄官歸:關於林希元遭酒醉之「巡按劉御史」無禮對待一事發生的時間,王一樵博士在其所撰〈從「輔翼聖教」到「改正經傳」:林希元思想研究〉(見《史耘》第10期,2004年9月)一文附錄之〈林次崖先生(1485-1565)年譜〉中有記,林希元係於「明世宗嘉靖三年七月告病回籍。林希元自此居家三年」。但據前引《明世宗實錄》之載,林希元之「上疏自辯」是在嘉靖三年十月十二日方到達朝廷;若林希元七月就告病回籍了,那麼其自辯之疏到達朝廷的時間未免也太慢(況《明世宗實錄》下文係云「希元業已調外任」、並沒提到他已辭職)。因此,筆者認為林希元遭「巡按劉御史」無禮對待而「棄官歸」之事,發生的時間應更晚於嘉靖三年七月;但更具體的時間,筆者也無法確定。至於,這位「巡按劉御史」究竟是誰?按林希元當時是泗州判官,而泗州屬南京鳳陽府轄下,故他遇上的「巡按」,應是巡按南直隸地方之御史。查《明世宗實錄》嘉靖三年六月八日有記:「裁革海州、塩城、宿遷、雎寧、清河、安東等稅課局,從巡按御史劉欒奏也。」此處所列之州、縣名,均屬南直隸淮安府轄下;這些地方之稅課局既因劉欒奏請而裁革,可推知劉欒即是當時之南直隸巡按御史、使林希元因屈辱而告病棄官之人。
尋用方西樵、霍渭崖薦,起先生寺副,擢廣東鹽屯僉事:方西樵,即方獻夫,字叔賢,廣東南海人,弘治十八年進士,於正德間年接觸王守仁而成為其弟子,之後曾以病告歸,「讀書西樵山中者十年」,直至嘉靖元年方還朝。霍渭崖,即霍韜,與方獻夫是同鄉,正德九年成會元,之後告假歸娶,亦曾讀書西樵山中,直到世宗即位後才初出仕為職方主事。方獻夫與霍韜,是世宗初年「大禮議」爭端中支持世宗的一方人馬,因而後來皆臻高位。林希元得此二紅人舉薦,自不難再被起用。
先生以法久弊滋,悉條奏舉行之,由是鹽丁蘇息而屯政肅然:上文提到,林希元因方獻夫與霍韜之薦,先是起用為大理寺寺副,繼而「擢廣東鹽屯僉事」。關於林希元出任廣東鹽屯僉事之時間,據明嘉靖刻本《廣東通誌初藁》卷之七〈秩官〉部份所載,是在嘉靖七年時。至於林希元為鹽丁除弊蘇困之事,在嘉靖十八年所輯《欽州志》卷三〈食貨.鹽課〉部份有記:「竈戶辦課論丁,丁多則課多;既而竈丁消耗,有司不敢虧折課額,輙敷見存丁以補之。當事者知民不堪,乃議三丁貼一,但耗減已多,民猶以為病。嘉靖八年,僉事林希元奏請無徵鹽課,並與除豁,重造冊籍。奏下戶部,報可。竈丁之困,由是稍舒矣。」簡而言之,當時廣東鹽課是論人頭徵取,竈丁越多課徵越多。但後來竈丁人數減少了(可能因死亡後沒有子嗣承役、或是乾脆不幹了逃走,以致竈丁人數越來越少),官方卻不敢照實向上反映、減少徵額,結果還在崗位上的竈丁們便被迫分擔缺額,搞到大家都很受不了。直到林希元來了,才設法為竈丁們減輕了負擔。有關林希元為廣東竈丁請命的上疏內容,在清康熙六十年刻本《廉州府志》卷十一〈奏議志〉,收有林希元所撰標題為〈編造竈丁疏〉者;不過,《廉州府志》中的這篇奏疏,其實便是截取《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一〈陳民便以答明詔〉一疏之第一條「豁無徵以蘇竈戶」而來,林希元並非僅為竈丁事專上一奏疏。
未幾,改提學。先生為學政三編式士,士瞿然顧化:提學,提督學政、提學副使;有督察該省儒學之教職官員與生員、決定舉人可否赴會試等權利,可說是一省之「文宗」。關於林希元「為學政三編式士」一事,在他自己於嘉靖二十一年所上〈謝恩明節疏〉中有提到在廣東督學時「頒學政三編於十郡,士習亦因而變」。舊時官員當了「學政」之後,有的會針對其所蒞之地士子學風等等加強要求、並寫成書面頒示;譬如蔡獻臣自己,在當浙江提學時就曾有〈浙學道欽條演義行十一府〉、〈節儉訓示浙江戊午新科〉等作。林希元之「學政三編」,大概也就是頒布諸如此類的訓示,不過詳細條目今已不得見。
庚寅,陪推南京大理寺寺丞,上特簡擢先生,蓋有意大用之矣:庚寅,即嘉靖九年(西元1530)。《明世宗實錄》嘉靖九年八月廿四日載:「陞河南道御史張景華為大理寺右寺丞,廣東按察司僉事林希元為南京大理寺右寺丞。」明代大臣有缺員時,會以「廷推」方式決定補位者;即由吏部集會九卿等官推舉合格者數員,呈請皇帝簡用。吏部按被推舉者適任情形,或官職品位,依次排列,前列者謂之「正推」,列後者謂之「陪推」。一般而言,「正推」者在「陪推」之先,通常是其出線。據蔡獻臣此處所言,當年林希元原本是「陪推」、次要的考慮人選,但世宗卻指定由林希元出任南京大理寺寺丞;由此可知世宗當時有意提拔林希元。關於此次調任,林希元曾上〈到任謝恩疏〉,見《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二,開頭云:「臣林希元奏:為到任謝恩事。臣由正德十二年進士,歷官廣東按察司提學僉事。嘉靖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接到吏部文憑,蒙聖恩擢臣南京大理寺右寺丞。臣已於嘉靖十年五月初三日到任。」
滿三載,留北:據此句,林希元在南京大理寺擔任右寺丞滿三年後,是改任北京之大理寺右寺丞。下面會提到《明世宗實錄》嘉靖十四年六月十日記載林希元上疏之事,亦記林希元當時官職為「大理寺右寺丞」,前面沒有加「南」或「南京」,可知其時在北京任職。
會遼東兵窘辱都御史呂經,先生極言姑息之弊,請用兵。疏入,落職,知欽州:在蔡獻臣此段文字中提到的「御史呂經」,據《明世宗實錄》載,是於嘉靖
時安南莫登庸篡其主而自立。東宮建,上怪無安南表,差官往詰,得其狀。而先生尤力主必討之,議凡六上,疏請正天誅:明時之安南,約當為現代之越南。明初永樂元年,黎蒼被封為安南國王(黎氏據有之領土,僅約現代越南之北半部)。然安南雖受封進貢,其後仍間有侵邊擾亂,與明朝發生衝突。到了明世宗嘉靖元年,安南權臣莫登庸崛起,立黎懬為帝,僭號「統元」。至嘉靖六年,莫登庸酖殺黎懬而自立;既而又立其子莫方瀛,自稱太上皇。嘉靖十五年十一月,明世宗之皇長子出生,安南卻未上表致賀,明世宗命官前往安南詰問,才得知莫登庸篡弒之事。對於安南之內亂,廷臣中有的認為這不關中國的事,無需出兵;有的則認為莫登庸罪大滔天,不能不討伐。在這次是否要出兵安南的爭議中,林希元一貫主張要出兵征討、強調可以擊敗莫登庸,因而屢次上疏。但對於林希元的用兵疏議,不僅老朋友張岳不支持,在寫給林希元的信中云「兄以垂老多病之軀,欲僥倖此必不可成之功」、甚至還在寫給朝中大臣的信中稱「近欽州知州林希元在彼,專講取交之策,且又言之於朝而身任之,其蔽於功名而不達事機如此。」(見張岳《小山類稿》卷八〈與林次崖論征交事〉、〈論征交利害與廟堂〉二信)。另外御史錢應揚應亦劾駁林希元,說他疏議中提出的「秘策」,根本就是「道路傳聞之語,不足聽(見《明世宗實錄》嘉靖
諸所為建學、修廨、儲蓄、守禦,無非百年石畫:石畫,出《漢書.匈奴傳》所載揚雄上書語:「時奇譎之士、石畫之臣甚眾」;「石」字之意,鄧展釋為「大」、顏師古則認為是形容堅固若石。蔡獻臣句謂:林希元所為建學修廨等諸般建言,都是著眼宏大且可長可久的規劃。
久之,擢僉事,備兵海北:據《明世宗實錄》嘉靖十八年十
然朝議竟憚用兵。辛丑,遂用拾遺罷先生:關於蔡獻臣此處所云,筆者以為未妥。前已說明:明廷於嘉靖十九年徵集大軍壓境,使莫登庸納款投降;既已用兵是實,又豈會是因「朝議竟憚用兵」而罷了林希元的官?而且,林希元在嘉靖二十一年還曾上〈謝恩明節疏〉,其緣由是因朝廷「為安南功成」而在其被罷官後還給予賞賜,於「嘉靖二十一年正月十五日,蒙禮部差福建按察司鄭廷炤齎花銀
而欽人建生祠祀之,迄於今不絕:欽州百姓為林希元所建生祠,在清道光二年(1822)刻本《廣東通志》卷一百五十〈建置略二十六〉關於欽州之祠廟部份有記:「三賢祠,舊名『林公祠』,在學宮右,祀僉事林錦、知州林希元。後學正胡歆重修,附以呂祖泰,更名『三賢祠』。雍正元年,知州董紹美重修。」至於該祠是否尚存,待考。
先生在粵,嘗上荒政數十事:《明世宗實錄》嘉靖八年三月五日有載:「廣東僉事林希元上荒政叢言。」其詳細內容見《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一收錄之〈荒政叢言疏〉。蔡獻臣所謂數十事,據疏中林希元所列:「臣聞救荒有二難:曰得人難、曰審戶難。救荒有三便:曰極貧之民便賑米、曰次貧之民便賑錢、曰稍貧之民便轉貸。救荒有六急:曰垂死貧民急饘粥、曰疾病貧民急醫藥、曰病起貧民急湯米、曰既死貧民急募瘞、曰遺棄小兒急收養、曰輕重繫囚急寬恤。救荒有三權:曰借官錢以糴糶、曰興工役以助賑、曰借牛種以通變。救荒有六禁:曰禁侵漁、曰禁攘盜、曰禁遏糴、曰禁抑價、曰禁宰牛、曰禁度僧。救荒有三戒:曰戒遲緩、曰戒拘文、曰戒遣使。其綱有六、其目二十有三。」在條列重點之後,林希元於下將諸目一一詳細解說,對賑災救荒之事作了全面的考量與建議。《明世宗實錄》在摘錄林希元此疏後有記:「上(世宗)以其疏切于救民,皆從之。」 按:林希元在嘉靖二年被貶為泗州判官期間,正值洪災,曾主持過賑濟事務,其〈荒政叢言疏〉,諒係在實際經驗中歸納出的重點。
丞大理,又上王政附言二十一事:見《同安林次崖先生文集》卷一收錄之〈王政附言疏〉,林希元云此疏乃:「取關於治道之大者論著成篇,分列條欵,其民情利害與凡可救災濟民之宜,亦以類附,名曰〈王政附言〉。凡陛下之所欲為見之詔勑者,皆古先帝王之政,臣因附以言也,為目二十有一。」此二十一事為:守令、農桑、賦役、蓄積、均稅、卹窮、教化、選舉、學校、師儒、闢邪、節淫、平刑、詳讞、兵政、將才、邊患、財用、屯田、祿米、用人。對於所列每件關乎治道之事,林希元都有充分解說。
前後諸疏,皆剴切盡事理,其志直欲立見施行。雖賈誼、蘇軾,莫能過之:西漢文帝時賈誼曾上〈治安策〉,陳言當時事勢有「可為痛哭者一,可為流涕者二,可為長太息者六,若其它背理而傷道者,難徧以疏舉」;宋代蘇軾曾於熙寧四年二月呈〈上神宗皇帝書〉,建請神宗要「結人心、厚風俗、存綱紀」。蔡獻臣認為林希元前後所上諸疏,堪與賈誼、蘇軾之千古名文比肩。
嘗恨不得及虛齋先生之門,於良知新說尤所不喜:虛齋,即明代中期晉江人蔡清,號虛齋,著名之大儒,有《易經蒙引》、《四書蒙引》、《虛齋集》等作。良知新說,指王守仁「心學」所提出之「致良知」等學說。
晚復考証大學古本,為改正經傳,疏上之,竟以此得削籍:關於林希元上疏進書之事,見《同
先生神王氣剛,到老不衰:神王,見《莊子.養生主》:「神雖王,不善也。」王為興、盛、旺之意。句謂林希元到老仍然精神健旺、意氣剛直。
葬從順里四五都坑內山之原:民國十八年鉛印本《同安縣志》卷之八〈名勝.塚墓〉部份載:「寺丞林希元墓,在從順坑內」,並錄清代高日聰所立禁止毀傷該墓之示禁碑碑文。林希元墓即位於現今廈門市同安區西柯鎮豪嶺坑內村之北,近年間已經新修,並於2001年被列為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提學王公世懋祀先生學宮:王世懋,字敬美,號麟洲,直隸太倉州人,文學史學家王世貞之弟,官至南京太常寺少卿。據《明神宗實錄》所載,王世懋係於萬曆十二年十月由浙江提學副使改任福建提學副使、十三年八月又由副使陞為福建參政。關於林希元在明時之祠祀,民國十八年鉛印本《同安縣志》卷之十四〈學校〉有記:「林次崖祠,明提學王世懋題祀學宮,提學馮烻題配朱子,萬曆甲寅(四十二年,西元1614),祀文廟右。」 現今同安區大同鎮孔廟之右仍留有林希元祠。
熊公尚文特建「羽翼聖經啟迪後學」坊,以表先生與虛齋先生:熊尚文,字益中,江西豐城縣人,萬曆二十三年成進士,曾歷汝寧府推官、福建提學等多職,官至工部右侍郎,乞休後於天啟五年卒於自家,卹贈尚書。關於熊尚文所建坊,在萬曆刻本《泉州府志》卷五〈規制志下.坊亭〉部份有記:「羽翼聖經啟迪後學坊,為贈侍郎蔡清、僉事林希元立。」另清道光間《晉江縣志》卷之十二〈古蹟志〉也還有記:「羽翼聖經啟迪後學坊,為贈侍郎蔡清、僉事林希元立。」但現今此坊是否還存在,待查。
今令李公春開,又為梓行其詩文遺集,學者始見先生全書:蔡獻臣作此傳時之同安知縣李春開,字晦美,號青岱,萬曆二十五年舉人、三十七年來知同安縣。其人稽古好文,修纂縣志外並刻《朱文公大同集》等書,又有重修文公書院、清復縣城南境之銅魚池、設法蠲革加稅、禱雨應時等種種功蹟。在其離職後,同安百姓便於其禱雨處所建「喜雨亭」之前,為其立生祠奉祀。關於梓行林希元詩文遺集世,蔡獻臣於萬曆四十年壬子(1612)所作〈《
善乎傅夏器之論曰:傅夏器,字廷璜,南安人,嘉靖二十九年會元,殿試名列
「予觀古今人物,材具不同,措施亦異。慷慨直節者未必熟於機宜,經明行修者未必周於庶務,乃先生任職居官所在,竭精神、敷教化、遇事抒,直用夏變夷,何班班也」:此段為傅夏器評論林希元之語,大意略為:我(傅夏器)看古往今來之人物,各有才能秉賦之不同,用世的方法施為也各異。意氣激昂、氣節剛直者,不見得嫻熟於事理;通曉經典、慎行修身者,也未必能在庶務瑣事上面面俱到。而
今觀王政一疏,宛然七篇模範:七篇,指《孟子》七篇。模範,謂人與事之足為取法者。林希元之〈王政附言疏〉,將有關治道之重點列舉二十一事,由守令、農桑以迄祿米、用人無所不包,並詳加解說。蔡獻臣謂林希元此疏,就如同《孟子》七篇一樣堪為執政者遵循治國之經典。
馬經綸〈與蔡虛臺郎中〉
在明代晚期的思想家中,出身福建泉州的李贄聲名甚籍、著作豐富,在當時頗有影響力,迄今也仍是學人研究之對象。然其生涯之末,卻是遭到明神宗下令逮捕,在獄中以自殺告終。在李贄遭逮之際,他的一位門徒馬經綸為營救他而寫了多封信向當時的朝中官宦陳情,希望能助李贄重獲自由。是時蔡獻臣正在北京擔任禮部主客司郎中,又與馬經綸是同科成進士的「同年友」,因此也成為馬經綸求助的對象之一。馬經綸寫給蔡獻臣的信,收錄於《李卓吾先生遺書》附錄〈馬誠所先生與京中諸老書〉這部份中,標為〈與蔡虛臺郎中〉。在迻錄這封信之前,筆者茲先對李贄與馬經綸作一簡單介紹。
按:李贄之家族本姓林,後改姓李;其字宏甫,其號除最常見的「卓吾」之外還有十多個。他原名「李載贄」,至少到應鄉試時還用這個名字(據四庫全書本《福建通志》卷三十八所載明代舉人名單),其後才改為「李贄」。其籍貫為晉江,近年間大陸的研究則認為其祖籍是南安。李贄於嘉靖三十一年應福建鄉試成為舉人,但四年後才初獲得河南衛輝府輝縣教諭的小小職位。之後的二十五年間,他還於南、北京國子監當過博士,又歷北京禮部司務,南京刑部主事、員外郎、郎中等職。在南京刑部期間,他與王畿、羅汝芳、耿定向耿定理兄弟、焦竑等學者官宦相識,自己也漸有思想家的聲望、有了崇拜者。李贄於萬曆五年被擢為雲南姚安軍民府知府,但在頭一個任期三年屆滿後,他卻突然決定離開宦場,去追求自我自適的精神生活。其後他先是應耿定理之邀至湖北黃州府黃安縣的耿家居住,身兼耿家的門客與教師;但數年後耿定理去世,李贄與其兄耿定向間的矛盾激化,遂遷居黃州府麻城縣維摩庵,之後又遷至同縣之芝佛院。萬曆十六年李贄落髮,形似已入空門,但他既不受戒也不參加誦經等功課。辭官後的李贄勤於著述,有《藏書》及對水滸、西廂等小說之批點本等多種行世,風行一時。但其言論著作,在當時的自許衛道者眼中不只標新立異、驚世駭俗;李贄與一些受其指導的女眷間的往來等言行,也被隱指有傷風敗俗、煽惑年輕人墮落等不良影響。到了萬曆二十八年冬季,芝佛院遭人縱火(一說是湖廣按察司僉事馮應京指使所為)、連李贄為自己預製的藏骨塔也被破壞。幸而李贄已先得到消息而逃出,遠避河南商城黃檗山中。在通州的馬經綸得知李贄遭迫害,疾赴黃檗山隨侍保護。萬曆二十九年二月,馬經綸護送李贄前往河北,四月抵達通州,馬經綸將李贄安置於自家別業。然而敵視李贄者,並未因其離開湖北就罷手。萬曆三十年閏二月間,禮科都給事中張問達疏劾李贄,稱其著作「惑亂人心」、「狂誕悖戾,未易枚舉」,甚至說李贄有「拉妓女白晝同浴,勾引士人妻女入庵講法,至有携衾枕而宿庵觀者」等行徑;而且其人現已近在通州,恐對京城風氣造成不良影響。久已被言官因耽溺酒色、不上朝不批奏摺等事進諫不已之神宗,這時倒也成了衛道者,下令將李贄逮捕治罪並焚燬其著作。李贄被捕時已病體支離,是被人放門板上由通州拖入京城的;審訊官員或許是憫其老病,在訊問記錄中僅建請處以遣返原籍。但李贄或許是因病痛悲觀,又不願再被送回家鄉和他早已避之唯恐不及的家族人等見面,竟在獄中自刎而死。斯時馬經綸回家看視其父,李贄自殺時不在其旁,對自己的護持不周自責不已。其後馬經綸將李贄葬於通州北門外馬氏莊迎福寺旁,並請焦竑題墓碑。雖朝廷有令禁燬李贄的所有著作,但李贄的崇拜者與書商無視禁令,賡續為其刊行各種著作,大體均能留存於世;因李贄有盛名,導致有書商偽造聲稱是他所著作或評點之書,也能暢銷大賣。雖說李贄曾自詡所著《藏書》,「經筵當以進講,科場當以選士(見李鷙《續焚書》卷一〈與耿子健〉)」,只是個妄誕的夢想;但他所撰〈童心說〉等議論,在明末的思想界亦曾產生激盪影響。「卓吾老子」非僅一妄人而已。
關於馬經綸。據康熙三十六年刻本《通州志》卷之十〈人物志.鄉彥〉所立傳與《明實錄》之載:馬經綸,字主一,號誠所,祖上為霍山(安徽六安州霍山縣)人,因靖難有功而成為世襲通州衛千戶,遂於當地落戶。馬經綸於萬曆十七年成進士(與蔡獻臣同榜),登第後初任山東泰安府肥城縣知縣,在任內多所良政:譬如以召募代替徭役、以羨餘充為丁糧、闢建「至道書院」、將夯土城牆易為堅固石砌、為該縣請得寬減稅賦等等。其後馬經綸因考績最優將被擢為監察御史,一般人碰上這種擢陞諒會迫不及待,馬經綸卻向上司投牒欲請免,稱自己當知縣的時間還太短,「願任此三十年,或可成循良之績。」入京之後又想上疏請神宗讓他回肥城當知縣,但被人以不合體制為由勸阻了。當馬經綸成為御史後不久,便遇上尚書孫丕揚劾奏丁此呂貪縱、都御史沈思孝卻上疏迴護丁此呂,馬經綸因而上疏請罷斥沈思孝;又因被調往北方協防邊境的南方士兵發生鼓譟騷動,馬經綸因而上條陳提出解決之道。是時神宗對科道言官大加懲處、十天內就斥逐了二十三人之多。中外臣僚對此都噤聲,唯恐再觸神宗之怒,馬經綸卻於此時上疏,舉出神宗「不郊天」、「輟朝不御,停講(經筵、日講)不舉」、「任賢不篤,去邪不決」等五件事,言官都沒能勸諫,所以該以這五項大罪懲處言官;雖樣樣歸咎言官,但卻是句句譏刺神宗怠政。神宗見疏大怒,諭示吏部將馬經綸「降三級調外任用」、並且「不許朦朧推陞(不要讓馬經綸再回到朝中)」(見《明神宗實錄》萬曆二十四年正月二十二日)。雖有工科都給事中林熙春等疏救,但馬經綸還是被貶為米脂縣典史、隨即又遭削職為民。然即便神宗曾有「不許朦朧推陞」之旨,但馬經綸才被斥一年多,吏部便又將他列入「急宜起用」的名單,請神宗考慮;嗣後又有山西巡撫魏允貞、山西巡按吳楷、吏科都給事中頃應祥等亦推舉馬經綸復起,可見其清議直諫受人肯定,但神宗皆不採納。當李贄在湖北麻城遭人排斥時,馬經綸迎其至通州居住;其後李贄被逮,馬經綸無懼受牽連的可能設法營救,並在李贄身亡後為其收葬。在鄉居期間,馬經綸除了還協助其他師友的後事,並置義地以歲租資助貧士,此外「僻居村野,終日誦讀,寡言笑動作」,幾乎不問世事。萬曆三十三年,馬經綸病重,臨終前對來探視他的友人說:「學道有年,到此時纔是學道。」端坐而卒,年僅四十四歲。訃聞傳出,通州人罷市巷哭,馬經綸治理過的肥城縣也有百姓遠道前來弔祭,其門人私諡曰「
筆者於前已說明,馬經綸寫給蔡獻臣的信,係收錄於《李卓吾先生遺書》附錄〈馬誠所先生與京中諸老書〉這部份中,但這僅是馬經綸當時所發出多封信件之一。馬經綸還有〈與當道書〉、〈啟當道書〉、〈與李麟野掌科轉上蕭司寇(刑部尚書蕭大亨)〉等信,四處求告、窮盡一切可能欲救李贄脫獄。雖其努力最後落空,但馬經綸對李贄之仰慕摯忱,由其信中歷歷可見。馬經綸予蔡獻臣之信如下:
與蔡虛臺郎中
卓吾先生乃聖人之徒,而貴縣之賢士大夫也;煢煢一身,自去年四月來止潞河,既無家僮、又鮮朋友,朝夕聚會處,惟不佞菲劣一人已耳。今年自正月初病起,臥榻呻吟,凡三月往矣!夫以七十六歲之老人,間關三千里而遙,抱病三閱月而久,氣息僅續,皮骨柴立。 嚴旨忽下,門板曳來,昏迷不醒,粒米不入;診脉而脉變、投藥而藥吐,醫者瞪視,罔知所措。死決死矣,所不可知者,惟朝暮間異耳!第死一也,死于潞河,則曰病死;死于都門,則曰殺死。嗟嗟! 大明聖世, 主上聖君,恤孤養老,何所不容?而獨于一名儒大賢,忍至此極!則亦風聞言事者,有以激之耳!夫風聞言事,自是言官常事。彼不知先生之品、不知先生之學、不見先生之老、不見先生之病;駭麻城忌者之口,掇拾而論之,曰「驅逐」、曰「焚燬」,自以為明職掌云耳,豈料有意外處分如今日之事也!今日之事,惟仰賴 祖宗在天之靈、聖賢在天之靈,以 國家重道崇儒,培養作興餘二百年,或不應有殺無罪名儒之報耳!夫殺一名儒,僅以洩麻城忌者之憤,而 祖宗鑒之、聖賢鑒之、鬼神鑒之、萬人之目視之、四方之口傳之、百世之筆評之!嗚呼!異矣!此熙朝所必無之事,而今日實為有無轉移之大關頭也!不佞奴才耳,侍先生來,為收骸骨;維扶保護,惟同鄉可以仗義。以門下抱鄉先進之慮,敬此奉聞。計此時貴縣名公,宦都門者甚眾;不佞素不相識,未敢一一具啟也。
──本篇部份典故、詞語,略釋於下:
而貴縣之賢士大夫也:貴縣,在此為同府(泉州府)、同鄉之意。蔡獻臣是同安人,李贄是晉江(泉州府府治所在)人。
潞河:通州之代稱,以有潞水流經故也。
嚴旨忽下,門板曳來:據袁中道所撰〈李溫陵傳〉中載,當來逮捕李贄的錦衣衛官差到達時,李贄正病重,但聽聞是來逮捕他的,李贄竟「力疾起,行數步,大聲曰:『是為我也!為我取門片來!』遂臥其上,疾呼曰:『速行!我罪人也!不宜留!』」馬經綸見狀,也要同往,李贄以「逐臣不入城(馬經綸已被削籍為民)」、以及還有老父在為由,叫馬經綸別跟去。馬經綸卻說:「朝廷以先生為妖人,我藏妖人者也;死則俱死耳,
則亦風聞言事者,有以激之耳:關於李贄遭朝廷逮捕的原由,《明神宗實錄》萬曆三十年閏
自以為明職掌云耳,豈料有意外處分如今日之事也:由前引《明神宗實錄》中可知,禮科都給事中張問達疏劾李贄時雖臚列了一大堆罪名,但其建議處分除了銷燬李贄已印未印的各種著作外,對其本人僅處以「解發原籍治罪」、押送回泉州由地方官員審理處置而已。孰料神宗卻是「令廠衛五城嚴拿治罪」、使李贄成了欽命要犯。「廠」在當時應指東廠、由太監主持之特務機關,亦可監督指揮錦衣衛。「衛」即錦衣衛。「五城」則指「五城兵馬指揮司」,係中、東、西、南、北五個兵馬指揮司之合稱,各有指揮一人及下屬官吏人員,指揮巡捕盜賊、疏理街道溝渠及囚犯、火禁之事(北、南京皆有)。要這麼多機關協同去抓拿一個老頭兒,簡直是將其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等級的危險人物。又:據袁中道〈李溫陵傳〉中載,當時前往通州逮捕李贄者,係「金吾緹騎」。「金吾」之稱源於漢代「執金吾」,掌理徼巡宮外、擒姦執猾,及皇帝儀駕之前導隨從;在明代,就相當於錦衣衛。〈李溫陵傳〉又載,在李贄被逮至北京後,係由「大金吾」進行訊問。錦衣衛有南、北二鎮撫司,李贄當被禁於專治詔獄之北鎮撫司監獄中;負責訊問李贄者,應即是掌理北鎮撫司之錦衣衛官員。據袁中道所記,當時錦衣衛「大金吾」問李贄「若(你)何以妄著書?」李贄回答:「罪人著書甚多,具在,於聖教有益無損。」對方聽了,雖笑他倔強,但在審訊記錄也並沒針對李贄被控的罪名多所置詞,大體也只擬請將李贄遣送回原籍,與張問達當初上疏的建議相同。關於審訊李贄之人,《明神宗實錄》萬曆三十年二月三十日有載:「命錦衣衛指揮使李楨國(亦有載其名為「國楨」或「禎國」)為北鎮撫司理刑,原理刑都指揮僉事周嘉慶陞都指揮使,仍同管事。」李贄受審訊是在二月三十日之前或之後,筆者不得其詳;但審訊他的應就是李、周這兩位其中一人。不論是誰審訊之,並沒有窮治李贄所被控諸多罪名的意思。李贄原該有機會只是被遞解回泉州、日後由地方官員監視報告其行為舉止而已;孰料其竟尋短見,悲慘而死。
以門下抱鄉先進之慮:認為蔡獻臣對於自己同鄉先進的安危,必會惦念於心。
計此時貴縣名公,宦都門者甚眾;不佞素不相識,未敢一一具啟也:馬經綸信中說泉州(甚或是福建)的李贄同鄉,當時正在京中當官的很多;但自己並不相識,故不敢貿然一個個寫信去求告。其言下之意不難明白:希望透過蔡獻臣發動「同鄉」的聲援,保住李贄的一條老命。
──在馬經綸來信之後,蔡獻臣亦有答覆,見於崇禎刻本《清白堂稿》卷九,題為〈答馬誠所侍御同年(壬寅)〉(金門縣政府複印之《清白堂稿》手抄本中無此信,因手抄本缺了刻本之卷八、卷九)。筆者茲將之全錄於下:
答馬誠所侍御同年
李卓吾,弟之同里。雖我生也晚,未及識其為人,而讀其所著書,聞其風,嚮往之又矣。每嘆敝郡有一卓吾不能有,而使僑寓於四方,是敝郡之恥也!不意老來蒙此嚴旨!然禮垣之疏,謂不知卓吾之真則可、謂間出風聞則可,而其詞其誼,則未能有以難之。弟不得已,號於當事者曰:「因此得遂首丘,卓吾之幸、吾鄉之幸。但其年七十六,高矣。老幼不拷訊,載在律令;又病中氣息掇掇,不堪箠楚。萬一事出不測,則奈何?」庶幾有憐而為之地者。蓋救鬪者不搏撠也。至於槖饘義舉,弟嘗徧告諸桑梓,多以為然。然閩人孤立無援,欲望其出死力以為之轉移,則必不能;即弟,亦徒有其心而已!承教愧死,敢不勉旃?丈貞心誼槩,真可上薄古人。雖然,丈諫臣也,朝夕之與處,似覺未便。恐小人有伺而聞 上者,未免多一翻事。鄙見第暫寓春明門外,以時看視,以便通聲息,則為大善,不可過露形迹。若以丈一片肝膽,即百神亦當護訶,萬萬無他慮也。
對於馬經綸之來信,蔡獻臣的答覆就如以上。或是因忌憚李贄入獄乃神宗下令治罪,蔡獻臣雖云自己對李贄「嚮往」,但也云「未及識其人」;換言之,無法以自己的經驗認知,來判斷李贄是否真會犯下那些招人物議的罪名(不能為其擔保)。對禮科都給事中張問達的劾疏,蔡獻臣亦云「而其詞其誼,則未能有以難之」、難以找到反駁的施力點。收到此信時,蔡獻臣是已有去找過「當事者(朝中當道)」,但僅以李贄老病不堪刑訊為由乞憐說情,並不是為其清白陳言;基於「救鬪者不搏撠(出《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中孫子之語,謂調解打架的人不要自己抄傢伙捲入戰圈,以免公親變事主。)」之義,蔡獻臣不欲涉入太深。蔡獻臣有找過些同鄉,商量要給李贄送衣送飯(槖饘),大多也都贊同。但對於馬經綸請其發動同鄉拯救李贄出獄的呼籲,蔡獻臣答以「閩人孤立無援,欲望其出死力以為之轉移,則必不能;即弟(蔡獻臣自謂),亦徒有其心而已!」雖然蔡獻臣接著又云「承教愧死,敢不勉旃」,但嗣後蔡獻臣是否為李贄而有付諸更多行動,於今無法得詳。信末蔡獻臣建議馬經綸不要太常去看李贄,「不可過露形迹」,以免遭牽連,並安慰馬經綸:「以丈一片肝膽,即百神亦當護訶,萬萬無他慮也。」──由「得遂首丘」之語來看,蔡獻臣當是認為最終李贄會像張問達建請的那樣,被遣送回泉州;只要這期間不被動刑拷打,應該可以保全性命。但最終李贄引刃自決,縱有再多人為其想方設法,亦歸徒然。
--上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