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4日 星期一

賢不肖合傳──關於許光卿與許履坦的宦歷

     賢不肖合傳──關於許光卿與許履坦的宦歷

 

羅元信

 

         近代學者胡耐安先生,曾有《賢不肖列傳》與《賢不肖別傳》之作;在後者的弁言中,胡先生自謂其書寫乃「不拘其人之賢與不肖,不論其人之智與愚;不牽罣于愛憎恩怨,茍有可傳者,傳其可傳而已。」於今筆者所欲寫的兩位人物,一為賢者、一為不肖者,故而就借用了胡先生這「賢不肖」三字來入題。至於「合傳」雖是古已有之的體例,但往昔被合寫入一傳者的二人或數人,歷來都是因事類相近而被並列、恰恰相反的似乎沒有(至少淺陋的筆者不曾知見)。而筆者之所以要將賢與不肖者合而述之,自也非無因:這兩位都是金門後浦許氏家族的一員,是「快刀斬不斷的親戚」。雖然,出身於同一家族,往往就被視為具備了同樣的稟賦與德性、被加諸了同樣的期許;但五根手指尚且有長短不齊,一個家族會出賢良子孫、也會有不肖者,這也不是什麼不可思議之事。往昔修族譜的古人,有的會「眼不見為淨」,乾脆將被視為「不肖」之人從譜系裡刪去、就當沒有過這個人便罷──但這樣極端的方式其實也不見得要用上:反正只要不去提那些「不肖」的事蹟、只記「美談」就好了。人總有好善嫉惡、或者說「隱惡揚善」之念;不僅族譜,擴大到縣、州、府、省的範圍,眾人也都是同一般心思。因此,「不肖」在族譜或方志裡會被記載的例子,與「賢良」相較下向來寥寥無幾。當然,這也可能緣於舊時資訊傳遞並不發達,因而在外地已然臭名昭著者,在本鄉卻無人知其劣跡。不過就如俗話所說:人的名兒,樹的影兒。凡走過的,總是會留下痕跡。以下就來說說這賢與不肖的兩位:許光卿與許履坦。

        明代晚期的許光卿,在林焜熿《金門志》卷十〈人物列傳二.宦績〉部份有其傳:「許光卿,字用實,號賓明;後浦人。祖大來,萬州知州。光卿,萬曆甲午舉人,授河南西平教諭,陞廣東新寧知縣。器局恢宏,絕無脂韋之習。蔡復一嘗贈之曰:『門風孝弟,德宇清純;貌無脂縟,言必有倫』(「府志」。節「遯菴集」)。」據傳末所列引用來源,諒蔡復一曾有為許光卿撰文之舉。按:臺灣國家圖書館所藏繡佛齋鈔本《遯庵蔡先生文集》,其中所錄蔡復一諸體文章有五十七篇,但並未收入為許光卿所作者;另蔡復一之《遯庵詩集》、《駢語》、《續駢語》中,也找不到與許光卿相關的篇章。蔡復一當年為許光卿所寫的,究竟是篇什麼樣的文章、文章的全貌又是如何?於今已無法得知。《金門志》傳文中稱許光卿「絕無脂韋之習」,即謂其為人剛直,無油滑軟弱之態、絕不阿諛取媚於人(蔡復一謂其「貌無脂縟」,其義略同)。由「門風孝弟,德宇清純;貌無脂縟,言必有倫」等語觀之,蔡復一對許光卿的品格評價甚高;但蔡復一又是在何作出如許評價?一樣不得而知。而關於許光卿的生平大略,在《金門珠浦許氏族譜》所載,也沒比《金門志》裡的傳文多些東西。不過,有一點不免令人奇怪:其人既是列於〈宦績〉部份,但其傳文中卻無一字及於其仕宦期間的具體表現。在《金門志.宦績傳》所載諸前賢傳文中,字數最短的是宋代的顏五郎,而其傳中至少還有稱其「有治聲」;其他諸人在歷宦時的種種建樹,乃至因受百姓愛戴而在蒞職當地獲立碑甚或立祠奉祀等事蹟,於傳文中所在多有,不消筆者列舉。許光卿在出仕任官期間,究竟是個什麼樣的形象?於今可說還不曾有人真正去探討過。

  古之入仕,必講其由何「出身」資格。關於許光卿的科舉功名,據《金門志》卷八〈選舉表〉載,他是在萬曆甲午(廿二年,西元1594)年成舉人。不過許光卿真正出仕之時,去其中舉已過了十八年;由此來看,他在期間可能還曾數度參與會試、一再鎩羽之後才僅以舉人資格去作官。許光卿的第一個官職,是河南西平縣教諭。據清康熙間所修《西平縣志》卷之五〈官師志〉部份所列,許光卿係於萬曆四十年(西元1612)到任,其下一任教諭李克敬則是於萬曆四十七年接手;但《西平縣志》於此處諒有漏載,不然就是該縣教諭曾缺員數年、或是由其他教職人員代理而未真除,因為許光卿並沒在西平縣待這麼久(下文會說明)。除了到任的年份,《西平縣志》其他部份就再也無關於許光卿的記載,他在擔任教職時的表現如何,無從得知。至於許光卿去廣東新寧縣擔任知縣的起迄時間,據清光緒間所修《新寧縣志》卷三〈職官表上〉所載:「許光卿,福建仙遊人,舉人,(萬曆)四十三年閏八月任。」;其下一任知縣羅萬有則於萬曆四十六年閏四月接任(筆者按:在蔡復一遯庵先生文集》中,有〈贈新寧邑山羅君序〉一文,其中稱這位新寧知縣「君山羅君」,係「蔡子(蔡復一自謂)故人也」。查《新寧縣志》卷三〈職官表上〉所載萬曆至天啟間知縣名單,羅姓人士就只有羅萬有一個人,可知蔡復一為序以贈的對象就是羅萬有,「君山」應係其號;但蔡復一的贈序之中,也沒有一個字提及在其前任的許光卿。又,此處《新寧縣志》將許光卿籍貫誤記為仙遊縣。)而關於許光卿在擔任知縣時的表現,清光緒間所修《新寧縣志》其他部份也沒有隻字片語。照理說在其歷宦之地著有治績,就該有機會被列入當地方志的「宦績」部份才是,而許光卿的歷宦情形,卻只能說是無從稽考;至少光由方志或其自家族譜之中,還無法得見具體或至少個概貌。不過,古代早已有監察制度;雖說「天高皇帝遠」,但皇上的耳目仍是能達於基層,地方官的良窳與否自也不能免於評價。當許光卿在擔任新寧縣知縣時,朝廷派至廣東的巡按御史係田生金;而在田生金所著《按粵疏稿》卷之四中,有一篇〈糾劾有司疏〉,其一半的篇幅即概述了許光卿治理新寧縣時的情形。這大概是迄今為止最詳盡、也是唯一的文獻,可供今人瞭解許光卿在擔任「父母官」時的治績如何了。

        按:田生金,號雙南,湖廣黃州府麻城縣人,萬曆十九年成舉人、卅二年成進士。據《萬曆三十二年甲辰科進士履歷便覽》所載,田生金登第後一開始是都察院的「觀政進士(實習生)」,初仕為順慶府推官,萬曆三十八年時朝廷考選,於萬曆四十年授其為四川道御史;其後田生金於萬曆四十二年被派為廣東巡按、萬曆四十六年改應天巡按,天啟元年時陞為太僕寺少卿。另據《明熹宗實錄》所載,田生金於天啟五年八月間告病回籍。由《按粵疏稿》的書名,不消說就是田生金在萬曆四十二年至四十六年間擔任廣東巡按時,對朝廷所上奏疏的彙整。但,在述及許光卿歷宦情形的這篇〈糾劾有司疏〉,從開頭到結尾都沒有提到年月日期,因此無法知悉田生金上此疏的確切時間。若要盡可能縮小時間範圍的話,則此疏中田生金有云,他在上疏時是「會同總督兩廣軍務兼巡撫廣東地方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今陞南京戶部尚書候代周,據實為 皇上陳之」。這位兩廣總督兼廣東巡撫之周姓官員即周嘉謨,查《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四年六月十六日有記:「兩廣總督周嘉謨以老疾乞休,不允。」、萬曆四十五年三月十七日則記:「陞總督兩廣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兵部右侍郎周嘉謨為南京兵部尚書。嘉謨疏辭,不允。」由此來看,田生金的〈糾劾有司疏〉應是在朝廷陞周嘉謨為南京尚書職之後方奏上、也就是萬曆四十五年三月之後的事(筆者按:田生金疏中提到周嘉謨獲陞的南京職務是「戶部尚書」,但《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所記卻是「兵部尚書」;查《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有記:「以南京戶部尚書周嘉謨為工部尚書」,可知周嘉謨調至南京後,最初是擔任戶部尚書。田生金的奏疏內文無誤,《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中的「兵部尚書」應作「戶部尚書」方是。)。要之,由田生金上疏的時間與內容來看,其奏疏是與許光卿之去職有絕大關係的。

        在迻錄介紹田生金有關許光卿的這篇奏疏之前,筆者必需醜話說在前頭:該疏題為〈糾劾有司疏〉,即是為指陳失職之官員所犯過失、題請朝廷予以處分而奏上;可想而知,裡面可是連一句好話都沒有。田生金此疏中糾劾的官員有二:一是許光卿、另一人則是廣州府通判李鉁;雖然李鉁的劣跡與許光卿無關,不過筆者為了保留全貌,還是將田生金此疏全般照錄。依此疏所述,田生金來任巡按之時,廣東地區正逢「疊災」:在《明神宗實錄》萬曆四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所載田生金上疏,即有云「水旱之災,有一于此,民已不堪。而東粵一歲之中,蓋兩罹也。先是五月間洪水為虐,淹浸城市,壞廬舍、漂人民,殊為數十年未有之變。迨後七月不雨,至于十有一月,民間樹藝粒米無收。」為了搶救百姓身家性命,田生金忙於督促所轄境內「發倉廩,摉庫藏,審貧賑急,糴粟平糶,修城郭以防盜,築圩基(隄防)以聚民。」這種種舉措要落實到地方,自然得靠各級基層官員戮力從事。但當時廣東的地方官員中卻仍有怠忽職守、無視民瘼者;田生金職司巡按,當然有責任要向朝廷舉報,不能讓尸位素餐之劣員再繼續耽誤百姓。田生金之疏開頭即言明:對於犯的錯還不很重大的官員,他會給點時間讓其改正,先不列舉;有些官員毀譽參半,他也要等到查清實情再決定怎麼做。但對於情況最糟糕、沒什麼幡然醒悟的可能,而且劣跡已然昭著公認的官員,也就是許光卿與李鉁這兩個,田生金也就不再保留,要向皇上說個透徹。依田生金疏中所述,他在查察許光卿治理情形時,曾對許光卿屬下的吏員進行了「訪拏」;而在詰問許光卿時,許光卿竟然還是「毫無愧色」、「略無謝詞(謝罪、道歉的表示)」,就像完全不認為自己有犯了什麼錯似地。不難想見身為巡按的田生金碰上這樣「皮」的縣官,八成是給氣到混身抖擻,以致題請朝廷要給予「重創」。田生金的奏疏如下:

              糾劾有司疏

         題:為糾劾不職有司,以飭吏治、以安民生事。臣奉 命按粵,惟察吏之為兢兢;而況東粵疊災之民,柎循為亟。所期郡邑共事者洗濯其心、敷布其德,庶幾憔悴有賴焉。乃文告徒煩,而實效尚寡。據臣咨訪所及,除過端未甚者姑俟改絃、毀譽互淆者尚容徐覈外;其有悶悶不明、逐逐無厭,久任且益其垢,而論列實孚于公者,謹會同總督兩廣軍務兼巡撫廣東地方都察院右都御史兼兵部右侍郎、今陞南京戶部尚書候代周,據實為 皇上陳之:訪得廣州府新寧縣知縣許光卿,神昏氣濁、意放才疎。阿堵是營,弃隄防而不守;叢神多借,滋議論之沓來。其署順德也,左右為姦,甫數月而聲名已敗;其還新寧也,操持益肆,蓋踰年而瑕玷愈彰。受詞全無定期,每日以投文為放告;而監犯土宄,聽其捏害,良善何其擾也!審事不能察理,每以畫供為結局;而原被干證,一槩俱問贖鍰,何其濫也!一庫而三吏朋當;陳清等經臣訪拏,而本官毫無愧色。比較而吏書皆偽;張碧等經臣責問,而本官略無謝詞。何帝臣與!何永惠爭坦,以五十兩偏斷;而黃元俊奪馮元波之田,乃獲追價,實由莫子登交通也。伍加元與吳道同爭閘,以三十兩曲問;而談仲常占談國昂之巷,竟如其意,實緣麥瑞代稟也。羅廣生索債取衣,豈是掏摸?而嚴如捕賊;則羅子山之三十兩,封于門子何六矣。馮始謙用價佃田,豈是虛契?而坐以詐偽;則陳士奇之二十兩,付之倉吏李寵矣。陳德裔,人命兇手也,以財行求;非錢有靈,何寢案而不究?潘彥祥典女,貧犯也,濫擬徒贖;非臣駮問,將出獄以何時?甚至行劫陣獲之余三,倏而解道、倏而脫獄,何以杜失主李璧之詞?虜人勒贖之陳亞主,倏而轉招、倏而放歸,何以解被虜梁永信之口?總之狐鼠滿堂,耳目浸熒而不覺;苞苴有路,施為隨處以皆迷。此一臣者,才不如人、志尤趨下;非加重創,曷儆官邪?所當照不及例,降二級調用者也。

        廣州府通判李鉁,性質樸茂、舉動卑汙,一味止是頑冥。人如木偶,百為無可表見,官似贅疣。甫到任而債主填門,人謂長安之借貸不少;署增城而錢糧加一,人謂數月之剝取甚多。百戶王崇政侵屯被告,業已差役行拘。而復聽自投;則十五兩之入,假手賴贊耳。生員黃拱寅爭山構訟,致與刁民同鎖,而忽准開放;則十兩之送,假守王林鳳耳。偽造印信,固所當問,何至因劉勝脫逃,而濫監親屬,乃以二兩三兩方釋乎?盜犯徒黨,固所當拏,何至聽黎素等妄攀,而槩禁良善,乃以十兩五兩方保乎?詞訟但憑載鬼,則蘇遂登被匿名告姦而究問。李南疇被人命牽連而責監,而墟主鄧文俊般匿客貨,反謂虛掜,不究矣。大獄多由錢神,則單進以鎖死,非辜而沉案。黃貴泉以同謀殺命而問徒,而鄉民徐亞二妻死產難,輒復坐罪,苛索矣。他如盧天定之訟其庶兄也、宋孔奭之敺其嫡兄也,而惟賄是向,不顧兄弟之倫。曾宗聖之被賊也、劉進之被騙也,而惟利是求,全無曲直之辨。此皆其始至署縣,人言嘖嘖如此者。昨歲臣曾行道戒諭,竝革其衙役數人矣。悠悠歲月,初未覩其見長;碌碌班行,徒抱慙于尸位。此一臣者,証由吏胥、守忘檢押;但其心無機智、官係閒曹。經諭以來,猶知悚惕;稍加創艾,或可維新。所當照不及例、量調簡僻者也。伏乞 勑下吏部,再加詢訪;如果臣等所言不謬,將許光卿、李鉁分別降調。遺下員缺,另行銓補。庶吏治肅而民生有賴矣。緣係糾劾不職有司,以飭吏治、以安民生事,理未敢擅便;為此具本,專差承差魏應茂親齎。謹題請 旨。

奉 聖旨:吏部知道

             ──在田生金的這篇奏疏中,部份用語涉及明代縣級衙署日常政務處理,但關於這方面課題的研究尚屬有限,可供參考的資料不多;而有些案子的敘述又非常簡略,並不明晰。但為裨理解,筆者還是盡力解說(至於田生金糾劾廣州府通判李鉁的部份,筆者就略過不作註釋了)。

       阿堵是營,弃隄防而不守:阿堵,據《辭海》所釋,係六朝唐人語詞,猶云「若箇」、「這箇」之意,但田生金在此係指錢。《世說新語.規箴》載,王衍(夷甫)雅尚玄遠,口未嘗言「錢」字,但其夫人卻很貪財。有次其夫人要試試他會不會破例,便趁王衍睡著時叫婢女用銅錢堆在床旁圍了一圈,要讓王衍下不了床。次晨王衍醒來,見到銅錢為欄,但仍不口吐「錢」字,只召喚婢女曰:「舉卻阿堵物(把這些個東西搬走)。」後世遂有以「阿堵物」喻錢。前文筆者已提過,田生金按粵時地方發生水災,地方官員本當用心於護隄,但許光卿卻是「弃(棄)隄防而不守」,一心只在搞錢,田生金當然看不下去。      

        叢神多借,滋議論之沓來:叢神,典出《戰國策.秦策.應侯謂昭王》所載,范雎(曾為秦昭王宰相,封地在應邑,故被稱為應侯)見秦國大權旁落,便為秦昭王說了一個寓言故事(這則故事中的部份詞語,自古迄今解釋不一,以下筆者是以自己的想法來概述)。范雎告訴昭王:在恒思地方有處樹叢,有神靈憑依其中。恒思當地有個膽大包天的勇悍少年,竟想了一個計策去唬弄神靈。少年向神靈提出打個賭賽的請求:如果自己贏了,請神靈將其神力借給他用三天;如果神靈贏了,少年願受神靈拘禁。神靈同意打這場賭賽;但神靈沒有實體,不能和少年競技。於是少年提出以擲物遠近來定勝負:少年以左手代神靈擲物、以右手擲物代表自己;神靈也同意了。賭賽的結果不問可知,少年的右手擲得遠,贏了打賭,神靈便依約將自身的神力移轉給少年。但三天後神靈去找少年要索回自己的神力,少年卻翻臉不肯歸還,失卻神力的神靈也拿少年沒辦法。五天之後,樹叢便枯萎。七天之後,樹叢枯死,神靈也失去憑依之處。因當時秦國的政治權力並非昭王獨掌,還被華陽君芈戎、穰侯魏冉及昭王之母宣太后所瓜分,故范雎勸昭王要將權力集中,以免將來孤立無援。田生金稱許光卿「叢神多借」,其事實見於下文;身為知縣卻讓自己的屬下吏員去藉事索賄,將權柄授予多人胡作非為,失職莫此為甚。

       其署順德也,左右為姦,甫數月而聲名已敗;其還新寧也,操持益肆,蓋踰年而瑕玷愈彰:順德,縣名;與新寧縣同屬廣州府轄下。依此處言,先前許光卿曾短期代理過順德縣知縣,但他在該處亦是縱容屬吏肆行不法,才幾個月便搞到惡名周知。回到新寧之後,許光卿在自己治理的縣內益無忌憚,經過年餘的時間其劣跡更為昭著。

  受詞全無定期,每日以投文為放告:受詞,謂受理百姓遞狀打官司。舊時地方官府並非天天都會受理百姓「投文」告狀,通常會有規定的日期。據大陸何朝暉先生(北京大學圖書館館員,歷史學博士)所撰〈明代縣衙規制與日常政務處理程序初探〉一文中所述:「縣官受理百姓詞訟稱為“放告”,受理詞訟的日子稱為“放告日”,每隔三五日一次,一般是逢三、六、九日放告,也有五日一放告的,更有“民淳事簡之地”,只在每月初二、十六放告兩次。在農忙時節,為不妨農時,還要止訟幾個月。如四到七月農忙時,除人命、強盜等大案外,其他案件不予受理。」(見200511月《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29卷第6期。筆者按:「逢三、六、九日」,即每月初三、初六、初九、十三、十六、十九、廿三、廿六、廿九等九天。)明清時代的縣衙,在「放告日」還會擺出「放告牌」,讓百姓知道當天是可以遞狀告人的日子。但許光卿這位知縣大人「受詞全無定期,每日以投文為放告」;只要有百姓上門遞狀,天天都可以是「放告日」。這樣的做法,乍看也可以是以民事為急務,因而來者不拒。但由田生金所述新寧縣當時的種種案例可知:許光卿是把老百姓告狀當成「生意」、幾乎不論什麼案子都能由其中削一筆,當然不會把上門的財神往外推。舊時的觀念是不鼓勵百姓「興訟」的;在優良縣官的事蹟記載中,往往也會以其治下訴訟稀少為美談。然而許光卿卻是巴不得「公堂若市」、打官司者越多越好;這樣的作為自然免不了招來物議,更會使巡按大人側目。    

        而監犯土宄,聽其捏害,良善何其擾也:監犯,已被收押繫獄的人犯。土宄,地痞流氓之類。由於許光卿「喜訟」,新寧縣當地因事繫獄的囚犯或無事生非的惡棍也曉得了知縣大人的盤算:於是因案在監者誣詞攀連、拖清白者下水;土宄無賴則沒事找事、動輒尋釁把人告到縣衙。各種案件都能「搞大」、而每一個被告都可以是「財源」;在這樣的環境中,清白良民人人自危,不知何時就會被拘到衙門裡,若要消災就得破財。

        審事不能察理,每以畫供為結局;而原被干證,一槩俱問贖鍰,何其濫也:畫供,即涉訟者在公堂受審後於供詞的筆錄上簽名、認證供詞不虛及所供內容與筆錄相符之謂(亦即古裝劇中會有的「畫押」這個動作。畫供時本該簽名,但因舊時百姓多有不識字者,於是只要在供狀末自己的名字底下畫個圓圈即可。)舊時縣官審案,本該於狀詞之末對所審案件作出「判語」,將案件中人所涉罪責、縣官本人依何法理而作出判決有所敘述。作「判語」本是舊時欲出仕者需具備的能力,在明代鄉試、會試的第二場都要考「判語五條」,士子需依照題目所述案件內容作答,要把握律例且最好能再引經據典、寫出四六駢儷的文章。但依田生金所述,許光卿審案子「以畫供為結局」,而該有的「判語」根本留白、只於口頭作出判決。若其判決能合於法理那也就罷了,而許光卿卻是對原告、被告,甚至是「干證」都能判罰「贖鍰」;公親都能變事主,這怎麼都說不過去。

        一庫而三吏朋當;陳清等經臣訪拏,而本官毫無愧色。比較而吏書皆偽;張碧等經臣責問,而本官略無謝詞:庫,當謂新寧縣縣衙之公庫。公庫出納錢穀,本該由專人負責,而新寧縣是「三吏朋當」;這就能導致三人都想方設法搞五鬼搬運、竊盜公帑,而帳目被查出問題時又互推責任賴帳。田生金巡按地方,查帳當然也是必行之事,但新寧縣的公庫帳目卻是一本爛,自是大為光火。當田生金把管庫的陳清等三名吏員抓來問訊時,最該羞慚的主官許光卿反倒是面無愧色。「吏書皆偽」一語,當謂新寧縣各種政務行事的記錄都存在虛偽造假、只為應付上級。「」也能有「偽」,則新寧縣恐還有用人頭名目領俸給、吃空缺的情形。而當田生金把相關的張碧等人拘來責問時,最該對這一團亂負責的許光卿,卻連一句謝罪抱歉的表示也沒有。

         何帝臣與:與,同歟!田生金寫著寫著都不禁動怒:這是哪門子臣子!

        何永惠爭坦,以五十兩偏斷;而黃元俊奪馮元波之田,乃獲追價,實由莫子登交通也:坦,據漢代揚雄《方言.第六》:「坻、坦,場也。」,在此應是指土地。追價,謂官方裁定欠款的一方需付清所欠金額。這段話涉及的兩件案子因所述甚簡,筆者只能大概推斷:何永惠在與人發生土地爭執時原是理虧的一方,但他送了許光卿屬下的吏員莫子登五十兩,於是官司獲勝;馮元波的田地被黃元俊侵佔,告到縣裡之後裁定黃元俊得付地價,這也是靠了莫子登「交通」才打贏訴訟的。官司的勝負既端視有沒有送錢,則莫子登不消說是充當「白手套」、其間好處許光卿要拿大的一份。以下田生金所舉案例,也都是差不多的情形:許光卿當然不會笨到自己開口向涉訟的任一方要錢,而是讓屬下吏員去和人講價並收款,再看錢的份上作出對「施主」有利的裁決。

        伍加元與吳道同爭閘,以三十兩曲問;而談仲常占談國昂之巷,竟如其意,實緣麥瑞代稟也:此段所述的前一個案子,伍加元與吳道究竟何者在理不得而知,但理虧的一方送了三十兩請吏員麥瑞「代稟」,官司便贏了。至於談仲常侵占屬於談國昂家的巷道而能得逞,可知是靠「孔方兄」之力、「經手人」也是麥瑞。

        羅廣生索債取衣,豈是掏摸?而嚴如捕賊;則羅子山之三十兩,封于門子何六矣:此段所述,應是羅子山欠了羅廣生錢還不出,羅廣生便拿了羅子山的衣物抵債;但可能其拿走衣物當下羅子山沒有表示同意、或是原本同意後來又反悔,便以此事去告羅廣生竊盜。羅子山為了狠狠報復羅廣生,便經過縣衙的看門人(門子)何六送了三十兩,於是新寧縣衙役大陣仗出動將羅廣生逮捕──古代衙役上門逮人時,往往藉機捲走被捕者家中的財物;家人若有膽敢想阻攔,便會被威脅要一併帶走。羅廣生不但吃上竊盜官司,家裡還會雞飛狗跳損失一筆;「公權力」聽錢使喚故也。

        馮始謙用價佃田,豈是虛契?而坐以詐偽;則陳士奇之二十兩,付之倉吏李寵矣:此段所述,馮始謙原是向陳士奇出錢租下其田地,雙方還立了書面佃契,是有憑有據的。但後來陳士奇反悔了,稱馮始謙的佃契是偽造的,告官時經由管倉的吏員李寵送了二十兩,馮始謙便遭新寧縣裡判了個「詐偽」;而既然官方認定是「詐偽」、並沒有立契佃田這回事,則馮始謙當初付給陳士奇的佃田租金當然也要不回來了。

        陳德裔,人命兇手也,以財行求;非錢有靈,何寢案而不究:此段文意清楚明白:只要有錢,在新寧縣裡連人命案子都能擺平。

        潘彥祥典女,貧犯也,濫擬徒贖;非臣駮問,將出獄以何時:按,《大明律.戶律》中有〈典雇妻女〉這條罪名,其條文曰:「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婦女不坐(筆者按:被典雇的婦女不被治罪)。」明人雷夢麟所撰《讀律瑣言》對此條的釋文中云:「歸價聽贖曰典,計傭受直曰雇。」依此處所述,潘彥祥典女,應受杖刑六十。但這樣判的話一頓杖打完就完事,許光卿就沒法由其中榨出點油水;於是許光卿不判杖刑、卻判「徒贖」。按《大明律.名例.五刑》部份所載,「杖刑」有五等,自六十下到一百下;潘彥祥犯的案子該杖六十,是杖刑中最輕等,可以用銅錢三貫六百文贖罪免刑。而「徒刑」雖也分五等,但刑罰就重多了:判最輕的徒刑一年也要先受杖六十,然後還要被發配到鹽場去每日煎鹽三斤、或是到冶鐵場每日炒鐵三斤,直到刑期滿了;而這一年徒刑加杖六十的罪刑也可以用錢贖免,但代價則是銅錢十二貫。去外地鹽場或冶鐵場服勞役是苦差,若能付得起,人犯應都願意花錢贖罪。許光卿曲法判潘彥祥「徒贖」、徒刑而要其以錢贖罪,不消說是想著要錢;但潘彥祥本就是因家貧才典女、哪有可能吐得出這十二貫?於是便遭長繫獄中。若不是田生金巡按至新寧縣、否決了許光卿原本的判決,潘彥祥還不知要被關到何年何月。

        甚至行劫陣獲之余三,倏而解道、倏而脫獄,何以杜失主李璧之詞:陣獲,謂犯行當下被捕。解道,謂將人犯由縣衙往上移送府衙。余三本因搶劫被逮個正著,因是重案該往上遞解去廣州府,但卻脫獄遁逃了。犯人是怎會給跑了?問題不消說是出在新寧縣縣衙裡、有人「得錢買放」了。

       虜人勒贖之陳亞主,倏而轉招、倏而放歸,何以解被虜梁永信之口:此段所述,陳亞主綁架勒贖被捕後原本認罪,之後卻突然翻供,且旋即被開釋自由。曾被陳亞主擄禁的梁永信並沒被撕票,但他的指證卻毫無作用;這中間有何蹊蹺,不消多言。

        總之狐鼠滿堂,耳目浸熒而不覺;苞苴有路,施為隨處以皆迷:狐鼠,謂城狐社鼠狐與鼠都會襲擊家禽,人皆厭惡之。但居住在城牆下的狐狸與社壇(祭祀土地神所築土壇)裡的老鼠,卻沒人會去掘其穴剿滅之;因為怕毀壞了城牆與社壇。狐社鼠有所仗恃,故能肆行無忌;而在地方上,縣衙裡的「公人」也因有知縣作靠山,自是樂得經手三分肥、多多益善。許光卿治下的新寧縣,連倉吏、門子都能充當司法黃牛,「狐鼠滿堂」毫不誇張,而且一眾人等都幹同樣的事,不幹恐怕才成了異類會遭排擠。苞苴,謂用於行賄的財物。

        此一臣者,才不如人、志尤趨下;非加重創,曷儆官邪:對於許光卿,田生金的評語是非常糟糕;但田生金雖云該給許光卿「重創」以儆效尤,可是實際上他向朝廷建議的僅是「照不及例,降二級調用」,說起來不能算重。依田生金所述,許光卿在順德與新寧兩縣藉司法審判獲利非寡,但田生金並沒建請「追贓」、命許光卿吐出不法所得。或許是許光卿運用「白手套」得宜,將責任一推六二五、糊塗裝到底;又或許是田生金念在許光卿是個正途出身的舉人、功名得來不易,故沒打算真把他當個「贓官」來嚴辦。許光卿在順德新寧兩縣胡搞了兩年半,最終落個輕鬆還滿載而歸;要說這能起到「儆官」作用,恐怕不會有哪個老百姓相信。

        所當照不及例,降二級調用者也:按萬曆十五年刊本《大明會典》卷五〈吏部四.改調(降調附)〉部份有載:「凡外官(筆者按:謂京官以外之地方官員)以不及降調。正徳八年,令撫按等官考察才力不及官,各量才定擬堪閒散衙門、師儒職事、簡僻州縣,明白奏請更調。」依照田生金奏疏,當時朝廷對能力不稱其職的官員,可予以「降二級調用者」的處分。許光卿的知縣一職是正七品官,降二級就落為正八品;但筆者無法查到當年萬曆皇帝在見了田生金此疏後有何指示、而吏部對於許光卿又是擬出何種處分?關於許光卿的宦歷,由《金門志》或其家族譜所載,皆止於新寧縣知縣,沒有後來;則許光卿很可能是因被劾而乾脆自己辭職不幹了(也有可能其接受降調處分去了「閒散衙門」或「簡僻州縣」,但方志或修族譜者為了顏面故諱而不言)。

              ……其實,就算是遭「降調」,也不代表仕途的終結。例如稍早於許光卿的沙美人蕭復陽,他在萬曆二年間陞至正六品之順天府通判,但次年便因事被貶為從九品之順天府府學教授,比許光卿的「降二級」跌得更重;但蕭復陽不曾頹唐消極,而是兢兢業業恪盡職守,最終退休時是從五品之戶部員外郎,且在其曾蒞任的太湖縣甚至被立碑入祠以誌念其政蹟。宦海雖多波瀾,但要好要壞仍是端視各人自擇。所謂「公門中好修行」,許光卿得膺父母官之職,又逢天災;若他在任上好好安輯百姓、為生民謀福,何嘗不能真成為著有「宦蹟」的一位好官?但可惜的是許光卿不但不此之圖,反而縱容其屬吏弄權、以「銅錢眼裡翻筋斗」為能事;胡搞到議論沓來、聲名已敗、瑕玷愈彰,末了被巡按上疏糾劾而去官。這還能怪得了誰?蔡復一會稱許光卿「德宇清純」、「貌無脂縟」,恐怕是對其歷宦情形一無所知;但田生金之劾疏既然存世,又豈有能為許光卿辯白者乎?

               ──關於許光卿的宦歷,筆者就止於以上。接下來,談談在其一百多年後也是後浦許氏一員,曾任河南禹州密縣知縣、福建汀州府府學教授之許履坦。關於許履坦,過去筆者曾介紹過他在出任知縣之前、為了將被「引見」給雍正皇帝而準備的自書履歷(請見本站〈「恭呈御覽」──許履坦、王孔彰與洪淳瑛的履歷〉一文),並有迻錄乾隆五十三年刊本《晉江縣志》卷之八〈選舉〉部份關於他的簡短記載:「密縣知縣,革火耗羨餘,民咸德之。後改汀州教授。著有『叢青詩集』四卷。」。但筆者當時能寓目的密縣志書版本有限,因而未能找到其蒞職所在地對許履坦的記載。現今筆者檢得清仁宗嘉慶二十二年刊本《密縣志》,可藉以瞭解其歷宦情形。許履坦於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成舉人、雍正元年(1723)中進士,嘉慶刊本《密縣志》卷三〈職官表〉中,對其則記曰:「許履坦,福建晉江進士,雍正五年任(許履坦之後的下一任知縣係朱朗,福建莆田人,雍正六年到任)。」而在《密縣志》卷十二〈循政志〉部份,有為許履坦立傳誌記其政績,其文如下:


許履坦

  廉明仁恕。密邑辦糧,定例加一四徵解。履坦慨然曰:「凡作官者寬一分,則民受一分之賜。」遂出告示,加一二徵,民食其德者數年。有搆訟者,輒反覆勸諭。或經月不笞一人,不得已用刑,輒欷噓久之。謝事後,囊無餘資,虧穀二百餘石。密人聞之,肩挑背負,爭相代償,不數日而足。有西山民駝穀數斗至,履坦以穀足辭;其人愧無以仰意,傾之館門而去。去之日,老幼男女載酒泣送,終日未能出郭。東行四十里,有藍縷老婦攜稚子,以酒果跪進曰:「好老爺,乞飲貧婦一杯酒。」履坦淒然受之。士民至今感頌云。     

           《密縣志》之〈循政志〉中為許履坦所立之傳,文字簡白;惟「加一四徵解」與「加一二徵」之差異何在,需要多些解說。按,舊時官府向百姓徵收稅銀或稻穀時,會以碎銀傾鎔成銀錠的過程中有耗損、稻穀掺雜沙石或不夠乾燥增加了重量為由,在原訂正額外還得再加徵一定比例才能算「完納」。原本這樣的規則並非無理,但地方官往往以此「火耗」、「羨餘」的名義橫徵暴斂,且將之納入私囊。在雍正元年正月初一日,雍正皇帝對直隸及各省總督以下等官員所頒訓諭中便有提到:「今錢粮火耗,日漸加增,重者每兩加至四五錢。民脂民膏,朘剝何堪?」而在針對知州、知縣的訓諭中更有言:「至於錢糧,關係尤重。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霑一分之澤。」(見《清世宗實錄》)「火耗」、「羨餘」固然造成百姓的沉重負擔,但地方財政的虧空與官吏薄俸不敷用度的問題亦需解決,於是在徵詢廷臣大員等的見解後,雍正採用了「耗羨歸公」政策,將原本由各地官員自行作主的「火耗」、「羨餘」,改由朝廷訂出一定比例、不得多收;所得加徵則用於彌補官庫虧空、充當公務費用以及補貼官員所需開支。所謂「加一四」,即加徵百分之十四之謂。根據前引《密縣志》卷十之〈田賦志.賦役〉部份所載,該縣之「正賦」與「丁銀(人頭稅)」合計共「一萬四千八百九十八兩七錢二釐」。至於「羨餘」部份,地丁銀以一四計加耗,每年額徵銀二千零五十一兩三錢七分三釐,另外還得加上「漕耗銀」三十三兩一錢八分五釐;合計共徵銀二千零八十四兩五錢五分八釐(這是通常「平年」加徵之數,若遇閏年還得加銀三十九兩八錢八分七釐,變成二千一百二十四兩四錢四分五釐)。許履坦將朝廷所訂「加一四」減至「加一二」、等於減收原數的七分之一;以平年所徵數額計算,二千零八十四兩五錢五分八釐的七分之一,等於二百九十七兩七錢九分四釐。前面有提過:「耗羨歸公」是要用於彌補官庫虧空、充當公務費用以及補貼官員所需開支,那在密縣「耗羨」是如何分配的?《密縣志》卷十之〈田賦志.賦役〉部份有載:「按雍正二年,河南巡撫石文焯奏請將耗羨歸公,除給知縣養廉公費並典史養廉外,餘銀俱解司庫。」──由於筆者已無更進一步的詳細資料,故無從得知:在少收將近三百兩銀子的「羨餘」之後,剩下的部份許履坦是如何安排?若許履坦是從原本自己可以拿的部份扣掉近三百兩這筆錢、該分給典史等吏員的津貼以及繳交公庫的部份則不減少,那他的個人「犧牲」可當真不小。雖說減賦三百兩,均分到一個縣的範圍後,每個小老百姓能減免的數額也很有限;但對於廣大中下貧農來說,能因此每天多喝兩口稀粥,就已經算得上是「確幸」了。而由其傳中「民食其德者數年」一語觀之,許履坦在密縣雖然只當了約一年知縣,但其嗣後幾年間接任的知縣也還持續這項減免(「福利」一下就沒了的話,老百姓定是大不樂意;恐怕就要因此生事)。縱然許履坦能為百姓窮民所做的有限,但能有此一念之仁且付諸實行,即便涓滴之潤也是深入人心。又:由《密縣志》的記載可知:乾隆刊本《晉江縣志》關於許履坦的記載中言其「革火耗羨餘」,這說得太過誇張;當年「火耗羨餘」是朝廷訂下的比例,身為知縣也不能全拿,許履坦只能減收 (應該也只在自己能拿的那一部份裡去減)、他不可能「革」。

               除了減收加徵之外,許履坦在治理百姓時也是一秉「佛心」:碰上來告官的,他總要盡力勸雙方和解(和許光卿把百姓打官司當作「生意上門」的態度相比,天壤之別)。舊時老百姓若被「捉將官裏去」、受點皮肉之苦是司空見慣;但許履坦盡量不用刑、有時「經月不笞一人」;不得已動了刑,他自己還要難過老久。連最輕等的笞刑尚且這麼捨不得用,更重的杖、徒、流、死就更不用說了。因了他的「廉明仁恕」,密縣的百姓自是對其孺慕不已。在許履坦卸任後,密縣公倉裡尚有二百餘石穀子的虧空,若不補上,許履坦就得羈留當地走不了;而這時他囊無餘資,束手無策。密縣百姓們得知此事,紛紛挑著背著自己能出得起的穀子來代償,沒幾天就補足了虧空。有那住得遠的西山百姓來晚了,許履坦因欠糧已補足,婉謝對方揹來的幾斗穀子;這位大叔懊悔自己遲到,也不將穀子揹回家,就將之倒在許履坦館舍門口然後離開。當許履坦要離開縣城之日,百姓更是蜂擁而至、載酒泣送其起程,以致他一整天還出不了城門。出城後往東走了四十里,還有位衣著破爛的老婦準備酒果來送行,一句「好老爺,乞飲貧婦一杯酒。」,表達了全體密縣小民不捨的心聲。但即便百姓愛之敬之,對於許履坦的去職依然無力挽回。

              讀到這裡,有件事定會引人好奇且不解:既然許履坦於密縣知縣任上仁政恤民,受到百姓愛戴景仰、該縣方志〈循政志〉中為其立傳;那麼,他是為何會僅僅當了約莫一年就去職、而且還是降調左遷變成汀州府府學教授(清代知縣為正七品,府學教授為從九品;這一降就降了五級)?其實,真要說起來,許履坦在到密縣上任之前,其職位就已然埋下一個「不穩定」的因子;要說得更清楚些:就是當年「聖上」對他的觀感。筆者過去曾撰文介紹過,比許履坦稍早一點到河南陳州府太康縣當知縣(雍正二年至四年)的張對墀,其人之所以去職與遭流放的內情(請見本站〈雍正間太康知縣張對墀「卒於配所」案由考〉一文)。當時筆者是由時任河南總督之田文鏡所著《撫豫宣化錄》中一篇奏疏提到了張對墀已遭「解任解京」,進而查考相關事件而釐出了概略的情形。而在許履坦至密縣當知縣期間,田文鏡仍是在河南總督任上,以故許履坦的去職之因,亦見於田文鏡的奏疏中。惟《撫豫宣化錄》刊行於雍正五年,而許履坦係於雍正六年去職,因此《撫豫宣化錄》所收奏疏中並無涉及許履坦者。田文鏡奏請雍正要將許履坦降調教職的那份奏疏,見於大陸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之《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四○冊第三五頁,目錄中標為「河南總督田文鏡題請將朱郎補授密縣知縣本  雍正六年一月二十八日」。此份奏疏內容如下:

        河南總督臣田文鏡謹       題:為陞選郎中等事。該臣看得,密縣知縣許履坦,奉     :「人平常。」,著臣試看。行據布政使費金吾等詳,称「該員到任以來,留心試看,人実平常,難膺民社。查該縣係進士出身,頗有學問,尚堪秉鐸」等情。會詳前來,相應具        題。其所遺員缺,現有新任河內縣知縣朱朗,因河內縣員缺係臨丹河縣分,例應揀選熟練者  題請調補。經臣於臨河地方緊要等事案內,將  命往河工人員馬騤雲委署河內縣印務  題明。奉        旨:「該部知道。」欽遵在案。今朱郎無任可到,將文憑呈繳前來。查雍正三年三月十七日定例內開:「選補之員,已經引       見給憑赴任,無任可到者,應留該省,候有相當之缺,具題補授。」今查密縣一缺,將朱朗補授,除文憑繳部外,謹  題請       旨。雍正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題。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奉       旨:「該部議奏。」

           (筆者按:本件奏摺亦見於大陸線裝書局2004年出版《清代吏治史料.官員銓選史料》第十六冊、第九一一六頁)

               ──在田文鏡的這份奏疏中,有提到對於許履坦,「  旨:『人平常。』,著臣試看」等語。關於這「人平常」三字之所來,筆者茲於此稍加解說。過去筆者在〈「恭呈御覽」──許履坦、王孔彰與洪淳瑛的履歷〉一文中曾略述過:清代的待選官員在被派任之前,會有一個「引見」的程序:皇上要親眼瞧瞧這些將前往各處蒞職治民(或治軍)的官員,觀察其人言語相貌舉止、是否是個人材,甚且還要「垂詢」幾句。因為一次「引見」可能會有多達十餘甚至二、三十名待任官員,故安排「引見」的主事者會先準備好一份「履歷引見摺」,將所有被安排引見者的簡歷開列於上,以便皇上觀覽。而這些「履歷引見摺」一部份也有保存迄今,在一九九七年大陸東華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之《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這套書中,便有影印收錄。這些「履歷引見摺」除了簡要記述被引見者的基本資料與履歷,有些在各行間還會有後來加註上去的字句;這些後加上去的文字,便是記錄皇上在看了此人之後的當下觀感與指示。譬如,《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第二冊第二九一頁上,有收錄蔡攀龍之「履歷引見摺」,其原文由「蔡攀龍,福建人,年四十九歲,由行伍拔補把總、千總」,一直敘述到「五十三年十二月,內用江南狼山鎮總兵。」而在這些履歷的行間便有插入兩行小字,第一行曰:「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內召見     雖粗武,人亦可。」第二行則曰:「乾隆五十六年十二月內召見     福建派,雖出過力,人似假。」;在記載召見時間以下的寥寥數語,就是乾隆皇看了蔡攀龍之後的觀感了。蔡攀龍雖被列為「平臺二十功臣」、畫像懸於紫光閣且由乾隆御筆作贊辭;但私底下,乾隆卻覺得他「人似假」(到底為何乾隆皇會覺得蔡攀龍「假掰」,不可知也。)。

               ──話說回來:關於許履坦被引見給雍正時之「履歷引見摺」,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這套書中並未收錄。不過藉由其他諸多「履歷引見摺」的參照,可以推知田文鏡奏疏中「  旨:『人平常。』」數語,係雍正皇帝在「面試」過許履坦後,覺得其「人平常」。而聖上的觀感,不只會被加註在「履歷引見摺」的行間而已;因為許履坦是要去河南任職的,故雍正的「人平常」三字,也會被傳達給身為河南總督的田文鏡,要他接下來注意許履坦的蒞官表現。「人平常」三字,乍看下是不好不壞、中性的評語;但對講求吏治的雍正來說,治民者就得辦事精明、有「吏才」方可,僅具「中人之姿」是絕不夠的。「人平常」云云,若要說得難聽些,就是平庸、「庸才」之謂;雖然還是給許履坦試試手的機會,但本來就已對其不看好(類似的叮囑,在雍正朝的記錄中往往見之。譬如,據《雍正朝起居注冊》所載,在雍正六年二月初六日這天,吏部曾帶領在雍正五年十二月份及六年正月份掣籤選官者「引見」給皇上親眼鑑識;之後雍正有指示:「得河南項城縣之王奎,人中平;得涉縣之嚴有禧,人平常。俱著該督試看。」、「得江南興化縣之盧杰,人甚平常,着該撫試看;如不稱職,以教職用。」出身金門山後的王孔彰,也在這一天被「引見」;雍正對他的指示為:「得直隸遷安縣之王孔彰,人年老,着該督試看;如不能勝任,着以教職用。」)──而田文鏡身為總督、諸事纏身,自不可能像身為巡按的田生金親自去密縣瞧瞧;因此對於雍正的指示,田文鏡是交代「布政使費金吾」等人去觀察、打聽。而布政使費金吾當然也不可能為此自己跑去密縣,故而對於許履坦的「考評」工作,可想而知是又往下交代給道員、或密縣的上級開封府去做──但是據《密縣志.循政志》的記載,許履坦擔任知縣時一秉「佛心」,百姓愛之敬之、千萬般捨不得他走。若這些奉命去打聽許履坦治績的官員,真的有踏入密縣去聆聽輿論,所聞諒必皆讚美之聲才是;為何布政使費金吾卻會回報說許履坦「人実平常,難膺民社(能力不足以擔負治民之責)」?

              以筆者愚見:許履坦能於《密縣志.循政志》中立傳,是因其愛民作為;然他會招致「難膺民社」這種評價,恐怕也是因其愛民作為。怎麼說呢?朝廷下令「加一四」,而許履坦減至「加一二」,這雖說是遵循雍正皇帝的訓諭中所云:「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霑一分之澤。」然許履坦可以自願「安貧」,但他週邊的各個知縣可不見得也有此意。人與人之間總是有比較心理:眼看密縣可以「加一二」,週邊各縣的百姓們自然會有輿論興起、希望自家這邊也依樣葫蘆。這就給開封府轄下其他各縣的知縣們造成了「壓力」。再者,許履坦非到不得已不用刑,有時「經月不笞一人」。而在其他慣用「敲扑」作為取供結案手段的知縣來說,許履坦的「佛心」,像把他們都給襯托成了「酷吏」;而這不消說也是會反映在百姓的輿論上。許履坦的存在,既然是給他週邊的同僚有那種「芒刺」的感覺、則他們恐怕免不了要向上級的開封府有所抱怨;最終這些惡感,就會反映到布政使費金吾那裡。然而許履坦「廉明仁恕」、並無劣跡,因此只能用「難膺民社」這種含含糊糊的形容詞來詆毀他──要之,雍正原本就已覺得許履坦「人平常」;而善體上意的田文鏡,即便知道許履坦是個好官、沒有「難膺民社」這回事,他也犯不著去跟皇上的觀感唱反調,順水推舟就得了。此外,田文鏡還有一個得把許履坦「弄走」的理由:他必需在河南省當地「挪」出一個知縣的位子來。這一點,田文鏡在奏疏中也已說得明明白白了:他讓參與河工的人員馬騤雲(正白旗人,監生)去丹河流經的河內縣當知縣,而這時朱朗(福建興化府莆田縣人,康熙五十四年進士)被朝廷派為河內縣知縣,但其位子已被馬騤雲佔去了。於是,為了讓朱朗不致「懸著」,田文鏡就題請把「人平常」的許履坦改任教職、密縣空出來的知縣缺便讓朱朗補位。因河南與北直隸接壤,田文鏡於雍正五年十二月十八日題奏此事,在雍正六年正月二十八日便奉旨交由吏部議奏。十來天後,許履坦去職的命運便被決定了。當年吏部之議奏,亦見於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四○冊第一八三頁,目錄中標為「兼吏部行走朱軾題議河南密縣知縣許履坦改教職其缺由河內縣知縣朱郎補授本  雍正六年二月初九日」。內容如下:

         太子太傅內閣兼吏部行走加三級臣朱軾等謹     題:為陞選郎中等官事。該臣等議得:河南總督田文鏡疏称「密縣知縣許履坦到任以來,留心試看,人実平常,難膺民社。該縣係進士出身,頗有斈問,尚堪秉鐸,應請改就教職。所遺員缺,現有新任河內縣知縣朱郎,係引       見調補之員。因河內縣員缺係臨丹河縣分,例應揀選調補。經臣將         命往河工人員馬騤雲委署河內縣印務在案。今朱郎在豫,無任可到。查密縣一缺,將朱朗補授,洵屬縣員相當」等因前來。 今該督既称「密縣知縣許履坦難膺民社,尚堪秉鐸,請改教職」等語,應將許履坦准其回籍,以教職補用。至河內縣員缺,先經該督將  命往河工人員馬騤雲委署,其新任河內縣知縣朱朗留豫候補」,題明在案。今密縣員缺,應將朱郎補授。該員現在本省,停其給憑,仍將到任日期報部註冊,恭候  命下臣部,遵奉施行。謹        題請       旨。雍正六年二月初六題。初九日奉         旨:「朱郎依議補授。餘依議。」

             (筆者按:本件奏摺亦見於大陸線裝書局2004年出版《清代吏治史料.官員管理史料》第二十五冊、第一四八三五頁)

        雍正於六年二月初九日作出指示後,諒許履坦不久便接到回籍(回福建省)等候補派教職的人令;在補足前面提過的公倉虧空、一切事務交接完成後,許履坦便回返福建,嗣後成為汀州府府學教授。而關於許履坦在密縣任職一事,雖他僅當了約一年左右的知縣,但在道光間所修鈔本《晉江縣志》卷之三十二〈封蔭志〉中,有載其祖、父因他而獲敕贈,其文曰:「許鑣,以孫履坦貴  貤贈文林郎(清代正七品文官之散官階稱)」、「許元享(府志作亨),以子履坦貴  贈文林郎」。這裡的記載,乍看可能令人疑惑,因為按照四庫全書本《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三十〈吏部.驗封清吏司.封贈〉部份的記載:「順治五年定,一品封贈三代、二品三品封贈二代、四品至七品封贈一代、八九品封本身而止。」許履坦最高就是個正七品知縣,本應只能「封贈一代」,何以其祖父許鑣也能得贈「文林郎」?答案就在同卷的下文有關於「貤封」的規定:「雍正三年議準……四品至七品應封一代官,有願將本身、妻室封典貤封祖父母者,準其貤封。」──許履坦諒是運用了這個規定,讓祖父許鑣和祖母也能獲得敕命(可能許履坦也是想到:自己才當一年知縣就被降調,以後恐怕也難再有往上陞的官運,故而非得把握這個機會「顯揚尊親」不可)。至於許履坦是何時去汀州府府學擔任教授的?在清乾隆間修、同治六年刊本《汀州府志》卷之十八〈職官三〉部份,對於入清後擔任府學教授者,僅有修志當時現任的教授許殿輔,有記其係乾隆四年來任;其他諸人只有記姓名與籍貫、任官資格,沒有上任的時間。對於許履坦擔任府學教授時的表現如何,《汀州府志》也沒有其他特別記載。以其有《叢青詩集》之著來看,許履坦既能吟詠,在汀州府擔任教授時,應該和當地的文人雅士或官宦會有些文字往來才是;但迄今筆者在這方面還沒有任何發現。而在近年大陸民間人士的撰著中,有人曾將「許履坦」之名牽扯進一樁歷史事件之中;雖說這是個烏龍而已,但於下筆者還是來稍談一下以糾謬辨正,避免有人再被誤導。

               按:在清代前期,汀州府府治所在的長汀縣,曾出過一位著名畫家上官周(1665-1752,康熙四年~乾隆十七年);其人長於山水與人物畫,晚年所繪《晚笑堂竹莊畫傳》(亦稱《晚笑堂畫傳》)更是流布風行,洵為名作。而因其名氣甚大,很久以來閩、粵地區便有上官周曾受詔進宮為皇帝作畫的傳說。大陸的羅禮平教授(時任福建師範大學美術學院副教授)曾撰〈上官周“宮廷畫家”身份考辯〉(見《福建論壇.人文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5期)一文,對這些傳說進行了辨正。依其文中所述,首先是有1957年大陸的李浴先生編著之《中國美術史綱》一書第288289頁中,稱上官周繪製了《康熙南巡圖》中的人物;嗣後其他學者關於美術史之著作,便承襲了同樣的說法。仍在長汀居住的上官氏後人中,有位上官國理先生,因為見到李浴先生等專著中的說法,更是將上官周主繪《康熙南巡圖》一說大加想像,編成故事寫入《“天水堂”長汀上官氏官坊族譜》。而在《清代名畫家上官周傳》一文中,上官國理先生更是大加描繪寫道:「康熙五十三年間,聖宗(筆者按:此處羅禮平教授有注釋曰:「應作“清世宗”。」;但應該是「聖祖」才對。)想到‘康熙之治’,天下太平,於是便下旨宣詔天下名畫家上京繪圖。汀州府吳澍接到聖旨後,首先想到有‘江南民間神筆’之譽的上官周。立即與同知、推官、經歷等到‘竹莊’相訪。不幾天,府派李棟經歷和許履坦教授以及把總護送上官周上京。」而據羅禮平教授所述,上官國理先生諸篇文章的主要觀點,隨後又被一些知名學者的著作、以及重要媒體的電視節目轉載或引用;筆者是沒法去一一檢視那麼些個學者著作或電視節目裡的細節是如何,但「許履坦」奉汀州府知府吳澍之命護送上官周上京一事,或許已在一些閱聽大眾的耳目間留下印象了。但是,由前面筆者迻錄的方志以及田文鏡等人的奏疏內容,可知許履坦最快也是到雍正六年上半年才去汀州府府學當教授的;因此上官國理先生的文章中會牽扯上他,除了「瞎掰」無以名之──要寫「歷史小說」,放入一些實際存在過的人物,是使虛構看起來真實的方式:筆者認為上官國理先生諒是在《汀州府志》裡尋找一些曾在該府擔任幕佐屬員者的姓名,然後就把「護送」上官周上京這檔差事攤派到他們頭上了。若許履坦地下有知,恐怕也要覺得莫名其妙──關於上官周曾是「宮廷畫家」一說,據羅禮平教授考證,康熙皇帝確曾在康熙五十七年下過詔書要上官周入京,但上官周在好友僧人釋成鷲的勸阻下力辭了皇上的徵召。又:上官周活到乾隆十七年,許履坦在汀州府任職的期間,會不會曾與之有往來?按,上官周能畫亦能詩,有《晚笑堂竹莊詩集》之作,但篇幅僅一卷;此書筆者尚未寓目,姑俟日後查閱,方能知其中是否有與許履坦往來的記錄。

              關於許履坦在汀州府府學教授任內的歷宦情形、交遊狀況,迄今筆者還查無資料;唯一能知道的,是他去世的大致時間。在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所藏「內閣大庫檔案」之登錄號第012927號、福建巡撫盧焯於乾隆二年二月二日所上奏疏中,提到了許履坦病故一事。這件奏疏之內容提要為:「揭報乾隆元年十二月分教補教職出,有汀州府學經制教授許履坦病故,員缺擬以科分在先之福州府福清縣庚戌科進士、原任惠州府和平縣知縣改教已報到籍之吳應造補用等由,造冊詳送前來,伏乞敕部議覆施行(標點符號係筆者所加)」。盧焯這份奏疏中寫道:「……該本司布政使王士任,查得閩省在籍候選教職人員,應于本省教職缺出銓補。茲奉准吏部咨,奉  旨:『嗣後補用教職人員,着每月一次具題,永着為例。』等因。遵查乾隆元年拾貳月分推補教職出,有汀州府學經制教授許履坦病故,員缺擬以科分在先之福州府福清縣庚戌科進士、原任惠州府和平縣知縣改教,已報到籍之吳應造補用……。」因補用教職人員是每月一次具題,許履坦遺缺在乾隆元年十二月被開列,故他應就是在同年的十一月間病故了──有進士出身資格、好好的一位愛民知縣,在被貶為府學教授後才幾年,就這麽近乎無聲無息地去世了。

              關於許光卿與許履坦的宦歷,筆者所能考得者已盡陳於以上。再回看這兩位的事蹟,筆者不禁想起《史記.滑稽列傳》中,化身為孫叔敖的優孟在楚莊王面前所唱之歌:「……起而為吏,身貪鄙者餘財,不顧恥辱。身死家室富,又恐受賕枉法,為姦觸大罪,身死而家滅。貪吏安可為也!念為廉吏,奉法守職,竟死不敢為非。廉吏安可為也!」──許光卿在新寧縣與順德縣之所為,稱其「受賕枉法,為姦觸大罪」絕不冤枉;但他不僅未曾因此「身死而家滅」,安全下莊之後,在家鄉的方志中還名列〈宦績〉。許履坦治密縣廉明仁恕」、百姓愛之,但卻被「難膺民社」這枝冷箭給射下馬來。這又令筆者想到《史記.伯夷列傳》中,司馬遷那堪稱「天問」之語:「天之報施善人,其何如哉?」、「余甚惑焉,儻所謂天道,是邪非邪?」甚且,連《金門志》以迄現代《金門縣志》、《金城鎮志》,也未有為許履坦立傳,誠乃「類名堙滅而不稱,悲夫!」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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