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陳昌文的「名次」與其他


陳昌文的「名次」與其他

03, Jan 2011 11:29

羅元信

(本文原載於895月間金門日報浯江副刊,後曾於「金門大學」網站刊載,現加入文末「後記」部分)

八十七年七月,稻田出版公司出版之「金門學」季刊第三期有一則報導,是由署名「顏晨」者所撰寫,標題是:「二甲136名?三甲289名?古區進士陳昌文甲第名次兩版本」。報導的大要如下:明朝天啟二年,金門古區人陳昌文榮登進士金榜,其族譜與宗祠之「進士匾」皆記載他的甲第名次是「二甲第136名」;然而大陸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之「明清進士題名碑錄」,對陳昌文的記載卻是「三甲第289名」。兩者記錄相去甚大,不知是哪邊出了問題,尚有待釐清。
看到這則消息,引起筆者的考據癖,於是試著從不同來源的文獻去探究真相,總算得出可靠的結果;另外,在探討上述的問題之外,筆者也蒐集到一些關於陳昌文此人的史料,或可供地方文獻補闕拾遺之用。但首先,還是來看第一個問題。
在顏晨先生的報導中,筆者首先是覺得還有些語焉不詳,那就是:到底現今在金門古區的陳昌文故里,還存有幾種記載來源記錄了他的甲第名次?又:哪一件是「故物」?
顏先生的文章中,第一段是稱大陸方面的出版品記錄,明顯與古區陳氏宗祠所記載不符,但沒有說明是宗祠內保存的哪一種形式的記載;第二段中則提到陳氏宗祠的「陳昌文進士匾」有其甲第名次可查;最末一段則言:「古區陳氏宗祠關於陳昌文中進士的甲第與名次,係根據族譜記載而來」。以這上面三處對照,最末段所言「係根據族譜記載而來」,則第一段中在陳氏宗祠的那件載有陳昌文甲第名次的記錄物就不是族譜了;同一個來源便不該分而言之,若純是根據族譜,直說就得,用了「根據」二字,便是另有他者。那麼,是陳氏宗祠中的何種記錄物「根據族譜記載而來」、記載陳昌文的甲第名次?照文章中所提到的,應只有第二段中的「進士匾」了。
說到這裡,或許不易讓讀者明白:筆者何以要孜孜於計較到底有幾個記載來源?筆者的想法是:照理說,「進士匾」是在當年陳昌文上榜後不久便掛上的,這是家族鄉里的榮耀,決不會拖拖拉拉;「進士匾」若是當年故物,沒經過「重鐫」之類的工程,則出錯的可能性極小。可是,若照上面的對照得出的結論,則現今陳昌文的「進士匾」是依據「族譜」的記錄而來的;那麼,它已非「原璧」了嗎?原匾已不存了?
在顏晨先生的報導中有提到一件事:「原陳氏宗祠毀於1954年9月16日村前國軍彈藥庫爆炸,1984年重新修建」。彈藥庫爆炸毀了陳氏宗祠,掛於其中的「進士匾」恐是難免玉石俱焚,然這一點顏先生並未言及。看來,現今真正可被舉為對抗大陸方面相異記載的依據,實則只有一件:就是陳氏族譜。而現今陳氏宗祠內的「進士匾」是不能為據的,也沒有和族譜「互相印證」的價值;匾既是據族譜而來,自不會有「異辭」。至於,在當年的無妄之災中,舊有的「陳氏族譜」是否也隨宗祠被毀?這個筆者就無法推論,況且,族譜也可抄寫複本、藏於他處,不見得一本沒了就全完了。現在筆者只能先假定說:要探討的問題,是侷限在「陳氏族譜」與其他文獻的不合之處。
在顏晨先生的報導中提到的大陸方面記載,是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的「明清進士題名碑錄」;報導所附「陳昌文進士匾」照片的圖說則稱:「與大陸書記載有出入」。看來,顏先生是將這個問題當成是金門地方史料與大陸出版品間的歧異。其實不然:因為在臺灣,早在民國五十八年,華文書局即已出版了「明清歷科進士題名碑錄」一書,共分精裝本四冊。這部書在臺灣的許多大型公立圖書館都可找到,據書前該書局編輯部所撰影印此書緣起所述,這部書是由王爾敏教授於美國夏威夷大學查得全套,後交由該書局影印問世。在這部書內,也包含了陳昌文上榜的天啟二年壬戌科記錄,從一甲第一名到三甲的「孫山」都能查到(僅其中少部份漫漶不清)。這是在大陸出版品外的另一可供對照來源。
(筆者按:除了華文書局出版的這部書之外,在臺灣的公立、大學圖書館尚可找到兩種可供考究明代進士榜單的書。其一是文海出版社於民國七十年出版的「明清歷科進士題名錄」,由朱保炯、謝沛霖先生編纂,內容分兩部份:前部份是「明清進士題名碑錄索引」,將明至清代的進士們依姓名次序排列;後部份是「歷科進士題名錄」,依年代先後將明至清代的歷科榜單列出。此書內容經打字排版,對陳昌文的記載,前後兩部份都與大陸出版品一致--「三甲第二百八十九名」。另外,學生書局曾將國立中央圖書館館藏的明版書、俞憲所編「皇明進士登科考」一書影印出版;但可惜此書所收資料只到嘉靖二十九年的榜單,所以對天啟年間的問題無法提供解答。)
華文書局出版之「明清歷科進士題名碑錄」,內容是保存原書的木刻版形式影印,並未經重新打字排版。該書內容每頁分十行、每行記載兩個人的姓名籍貫,自第一二零七頁開始是天啟二年榜單,第一二一一頁第五行開始是該科三甲名單;陳昌文的名字是出現在第一二二五頁第十行上端,名下有雙行小字:「福建泉州府同安縣軍鹽籍」。算一算:他的甲第名次確乎就和大陸出版品所載一致,「三甲第二百八十九名」。
有這項另一處舊籍記載,對古區陳氏族譜的記載說法自是很不利的。不過,筆者也沒那麼快就下定論,還在想有何能夠「翻案」的依據,而且要比上述兩者「題名碑錄」有更強的證據力;想來想去,想到過去在學生時代曾在圖書館中見過一套大部頭書,收有許多碑刻拓本,裡面似乎就有「進士題名碑」之類的,費了一番功夫,總算在南港中研院郭廷以紀念圖書館中借覽到了。這部書名為「北京圖書館藏中國歷代石刻拓本匯編」,由中州古籍出版社於一九九零年出版,天啟二年的進士題名碑拓本見於這套書的第五十九冊。距今三百多年前的古碑,字跡漫漶不清是常有的,筆者最初也只抱著碰碰運氣的心理去瞧;這份碑文拓本真是有許多部份已無法辨識,不過,就這麼剛好:「陳昌文 福建同安縣」這幾個字,清楚地見於此碑的左下角。從此碑便可瞭解:陳昌文是出現在該榜近乎末尾之處,是三甲而非二甲;若是二甲,他的名字該出現在此碑更近於中間、甚至是靠前面的部份才對;再進一步比對陳昌文的前後名次,臺版「題名碑錄」第二百八十八名是「劉士禎」、第二百九十名是「李玉華」,這兩個名字在碑文拓本上的陳昌文之名上方及下方也都約略可辨。這塊碑文拓本證實:陳昌文確乎是三甲第二百八十九名,大陸出版品並沒有錯,是古區陳氏族譜--還有「進士匾」錯了。
       講到這裡,應該回頭敘敘這件碑文拓本的來歷,以見其證據能力。此幅拓本下方的說明如下:「天啟二年進士題名碑 京1489(筆者按:這文數字應是博物館的藏品編號) 明天啟二年(1622)刻。碑在北京東城區國子監。拓片碑身高171厘米,寬102厘米;額高20厘米,寬33厘米。正書,額篆書。碑泐甚,紀年據《明清進士題名碑錄索引》。」文中的「泐」意為石頭紋理的裂痕,該碑的石材可能原不甚佳,以致表面多有剝落,許多文字不可辨識。依說明文字看來,確定這塊碑的內容是藉助「明清進士題名碑錄索引」,那該當便是據碑文下方尚可辨識的陳昌文等人的名字而得以印證其所載榜單年份。這塊碑被豎於北京國子監,是當年「天子腳下」的全國最高學府,且地點便是在殿試舉行的京城內,碑上所錄資料的正確性該是絕無問題的。
觀大陸或臺版的明清進士名次資料,書名都有「題名碑錄」之稱,可知這兩者原先所據的古人刻本舊籍,都是按這「題名碑」的記載為基礎,再增補一些籍貫資料;例如碑文原只載陳昌文的籍貫為「福建同安縣」,大陸出版品則有細言其為「古區人」、臺版「題名碑錄」則說明他是「軍鹽籍」。可見這些明、清代的舊籍編撰者是有相當地用心,其成果到今天都還有價值。譬如說:天啟二年這塊題名碑已有相當部份文字剝落,但藉著「碑錄」,還可知道當年大多數上榜者的名字、名次等資料;在其他學術問題上,例如要統計明、清代進士出身的省份,有這「碑錄」便方便多了,不必遍檢各省「通志」或縣志也能得出相當詳盡的資料。
另外有一點該提的,就是「二甲第一百三十六名」的問題。明代進士考試二甲錄取名額時或有變動,筆者由臺版「明清歷科進士題名碑錄」查到的數據中,人數最少是洪武三十年的春榜,取十三人(該年尚有夏榜,取二十九人);最多則是世宗嘉靖二年,取一百四十二人。金門古區陳氏族譜所載的數字雖未超出此數,但天啟二年的二甲錄取人數僅有七十七人,絕不會冒出「一百三十六名」這種名次。
--陳昌文的正確進士甲第、名次已說明如上,現在該來談談為何在金門、陳昌文故里的記錄會有誤這個問題。筆者前已提過自己的想法(這是依據情況的推論,若不正確,敬請知悉詳情者說明指正):就是若「進士匾」是明代故物,則其出錯的可能性非常小;現在既然它錯了,而陳氏族譜也出錯,筆者只能認為這是匾跟著族譜出錯--匾已非故物,原匾恐已毀於彈藥庫之厄。但,陳氏族譜又是怎麼錯了的?這個筆者可就難言之,因不知其修撰源流,或是否還有明末或清初的族譜舊本存在,還是,這是到近代修撰時才出的岔……?但,總之:陳昌文的名次是「三甲第二百八十九名」,有在北京的古碑拓本可證,他不在二甲之列;若陳昌文地下有知,大概也不會願意冠上這種甲第名次躍升的「不虞之譽」。
通常人們看到舊宅第上掛著的書寫有舊時年號、落款是古人名銜的匾額,往往便直認為它是「故物」、是很有歷史的,上面所書都是古人手澤,不會有誤。但這種想法有時只是一種錯覺--例如在臺灣,有些祖厝或寺廟所懸之匾便有問題。盧嘉興先生曾於「臺灣風物」三十一卷四期發表「捏改古匾及篡改廟名考證」一文,指出如臺南萬福庵旁「陳姓祖厝」所懸的「貢元」匾,受匾人本該是個文生,但陳氏家族重新粉刷該匾時,卻因看不清被燻黑了的受匾人名字,便從房譜內挑了個有武銜的名字填上去,變成「文匾加武銜」的怪匾等等例子。繼盧先生之後,林文龍先生亦於「臺灣風物」三十三卷四期發表「寺廟竄改史實與偽造文物闢謬」一文,指出臺灣中部一些廟宇的管理委員會為廟撰「概史」時,將廟的創建年代大幅提前以提高地位,甚至還有寺廟竟冒出了「嘉慶題匾」這種據虛無傳說造出來的「文物」。這兩篇文章中提到許多辨別碑匾內容真假的注意要點,是頗值一讀的。
又:在林文龍先生的這篇文章中有提到一個例子,是與金門有關的,但地點不在金門。林先生文章的第七節題為「鹿港金門館匾額」,所指為這間祀奉蘇府王爺的廟內懸掛的「浯江舘」匾額,林先生認為其「也涉有偽造之嫌」。據林先生所述:民國六十四年以前,他為了採錄臺灣中部地區的清代古匾,便已數度到過金門館,但並沒見到這塊上款為「嘉慶乙丑年春月吉旦」、下款為「浯人許樂三敬立」的匾額;約在民國六十五年間或六十六年初,他重訪金門館,赫然發現多了這麼「一嶄新的金字匾額,綵帶猶存」。林先生當時雖覺可疑,但仍姑且信之,後來益覺疑點重重,才在民國七十二年發表的這篇文章中說出他的看法。
據林先生指出,首先:匾上的「舘」是「館」的俗字,嘉慶年間的古人立匾不該書以俗字,再者「彰化縣志」及金門館的門楣牌額、古碑,也皆書「館」字,此為疑點之一;立匾人名上冠以「浯人」二字也有待商榷,因為通常為廟立匾者,如無官銜,其自稱必為「信士」或「弟子」、其上或再冠以地名,絕不可能自稱「浯人」;第三,林先生據「重建浯江館記」,認為金門館成立在嘉慶十年,當時許樂三業已謝世,怎可能為廟題匾?林先生的總結看法是:現今這塊「浯江舘」匾,是出於該廟信徒「追本溯源、崇德報功的心理,而以許樂三的名義立匾,動機雖屬可嘉,但作法就不無商榷的餘地了。」
林先生這篇文章發表於民國七十二年,之後收入其所著「臺灣史蹟叢論下冊」,於民國七十六年出版。這篇文章面世已久,不知現今鹿港金門館的信徒或主事者可曾讀過此文?林先生對這塊匾所提出的疑問,相信是所有關心金門相關文物的人士都不會漠然以對的;若林先生的疑點是可以解釋、加以排除的,最好能有人撰文為之分說,否則這塊匾在讀過林先生文章的人眼中看來,恐怕免不了有些異樣的感覺。
接下來,筆者要談談陳昌文的甲第名次之外,對其個人史料的蒐羅結果。這可分兩方面來說:其一是關於他的履歷、其二是他擔任「給事中」官職時的言論。為便進行以下敘述,筆者先將林焜熿所修「金門志」(據臺灣文獻叢刊本所錄)中的陳昌文傳記列出如下:

「陳昌文,字清時,號伯武;古區人。天啟壬戌進士,授廣西平樂推官;治尚寬和。在粵九年,歷署諸篆,人誦為九印召、杜。嘗曰:『治有三要,清、慎、勤耳。』擢南刑科給事中,士民遮道。轉北吏垣,疏請各郡邑立倉,令縉紳捐粟以備賑;劾尚書張鳳翼防西失職狀。未幾,卒於官。」

這段傳記的內容,和現今八十年增修版「金門縣志」並無二致,陳昌文的生平大抵就是如此。筆者為了多獲得關於他的資料,曾檢索「明代傳記叢刊索引」、「明人傳記資料索引」兩書,但都沒有找到進一步的線索;也就是說,除了他籍貫所屬地的方志之外,一般的明人傳記著作中幾乎找不到有特別為陳昌文立傳的。連「明史」也沒有為其立傳。這樣要想獲得更多關於他的資料,就得從其履歷經過的所在去著手了,幸而所獲也還不少。首先筆者要澄清的一件事是:陳昌文到底在廣西當了幾年「推官」?
照「金門志」所載,陳昌文是於「授廣西推官」、「在粵九年」之後擢升。不過,筆者另外查了四庫全書本「廣西通志」的記載,其中對明代迄清初廣西境內大小文武官員的任職期間都有年號以至年份的記載,在明代的「平樂府推官」中也列出陳昌文,筆者且將他及其後一任推官的記錄列出如下:

陳昌文 福建同安人 進士 天啟六年任
唐邦教 江西安遠人 貢生 崇禎四年任

照這記錄看來,陳昌文自天啟六年(西元1626年)至崇禎四年(1631年)間擔任平樂府推官,算起來不過五年多而已;即便把頭尾不足一年的天啟六年與崇禎四年也都當滿一年計算,那也只有六年,為何「金門志」會稱他「在粵九年」?
對這個問題,筆者另查清代同治十年的重刊本「福建通志」,結果發現對陳昌文履歷的敘述文句上與前者有小異。「福建通志」卷一百五十二「明進士」中除了記錄陳昌文上榜的年份,也有關於他的簡傳:「平樂府推官,歷署九邑,人稱九印召、杜,擢南刑科給事中,改北吏科,劾尚書張鳳翼防邊失職,著直聲,卒於官。」
在福建通志的記載中,是稱陳昌文「歷署九邑」,筆者認為這是對的;而「金門志」稱其「在粵九年」則有誤。「金門志」既稱陳昌文得授平樂推官,之後轉南刑科給事中,則陳昌文在平樂推官的任職期間也就是他「在粵」的日子;前已說明,不會超過六年。故筆者認為:林焜熿會誤認為陳昌文曾在粵九年,可能是不明其真正到任的開始,以為陳昌文一考上進士就得授推官,由天啟二年至崇禎四年正好滿九年,故有「在粵九年」之謂。不過,「粵」在古時可包含廣東廣西兩省,也不能排除陳昌文有在兩廣其他地方當過官的可能,但筆者遍檢廣西、廣東通志關於明末地方官員的記載後,確定他只當過平樂府推官,於是便可確定「金門志」中「在粵九年」的說法是錯誤的。
至於,為何陳昌文擔任平樂府推官,會有「歷署九邑」之謂?這是因推官是協助知府「理刑名、贊計典」(見「明史」職官志四),府治的下轄單位當然亦在其職掌範圍內;依「明史.地理志六」所載,平樂府下轄一州、七縣,連府治本身正好九個地方單位。故陳昌文的履歷遍「九邑」,等於掌「九印」,一印等於一官。「召、杜」之稱,則是將之比為古之愛民好官。成語有「召父杜母」一語,指西漢的召信臣與東漢的杜詩,兩人都曾為南陽太守,俱有德政,當地稱誦兩人「前有召父,後有杜母」。陳昌文能被比為古之遺愛,可想見其在當地人民心中的地位了。
在陳昌文考上進士之後,尚未擔任平樂府推官前的履歷,筆者沒有特別發現資料,只能推測:他可能是以「辦事進士」的身分於北京某個政府單位內協理事務--在尚未正式得授官職之前,先磨鍊磨鍊案牘的功夫,待能力被認可可以獨當一面之後,再外放出去當官。
(又:關於「九印召杜」這個美稱,其實不只陳昌文曾獲此謂,蔡守愚亦嘗有之。據八十年增修版「金門縣志.摭錄志.叢談」部份有「大小蔡」一條,此條前半如下:「蔡發吾(守愚)為四川布政,會六詔用兵,兼綰九印,時稱九印召杜。……」惟蔡守愚「兼綰九印」的情形是包含哪些職位或行政單位,此條中並不曾詳言。世間之事固有巧合若符節,但像陳、蔡兩人既是同里、又同因「兼綰九印」而有相同美稱的情形,筆者還是認為有些太過巧合而生疑:陳、蔡兩人生存年代有重合,彼此相同的美稱,會不會是後人在為其中一人撰傳之時、誤將原屬另一人方有的「九印召杜」之謂給混用了?抑或「九印召杜」僅是稱美地方官的通用之詞、與兼管之職位或行政單位數目並無必然關係?筆者尚不能釐清,待考。)
前面提到,陳昌文是在崇禎四年離開平樂推官一職,之後是任「南刑科給事中」。這項人事調動,筆者在「崇禎長編」卷五十二中找到了。崇禎四年十一月一日(庚午日)有如下記錄: 

「考選科道各官:以朱邦祈為南京戶科給事中、陳昌文為南京刑科給事中、賈多男為江西道御史……。」

在「明史卷七十一.選舉志三」中有載地方官員得被擢為給事中的資格:「給事中、御史謂之科道,科五十員、道百二十員。明初至天順、成化間,進士、舉貢、監生皆得補選,其遷擢者,推官、知縣而外,或由學官。其後監生及新科進士皆不得與。……考選之例:優者授給事中、次者御史、又次者以部曹用。」由此段說明可以知道,陳昌文是在擔任推官的考績上得了優等,才能被擢為給事中這等「言官」職位。一般人們在戲劇故事中對「御史」的印象已是威風八面、代天巡狩,但在明代中葉以後,能當上給事中,可是比能擔任御史者被賦予更高的評價呢。
明代的「六科」言官有三等,最高為「都給事中」,以下尚有左右給事中(此二者又有差等,左給事中尊於右給事中)、給事中等職;至於其品從,由於在不同時期會有升降,故必須照時代較近的記載來考察。據申時行等重修、萬曆十五年刊本之「大明會典」所載:「六科都給事中」為正七品、「六科左右給事中」與「給事中」則同列從七品;至於陳昌文先前所擔任的職務「各府推官」,則是在正七品之列。
看到這種情形,可能使人不解:陳昌文不是因為考績優等才被擢為給事中的嗎?為何其品秩反而由正七品退到從七品、「升官圖」上倒退了?這種情形並不奇怪:明代的「六科」官員品從雖低,但卻被賦予極大的權力,在某些時期甚至可以「風聞言事」,意即不必提出任何實據或書面告發材料、光憑傳聞之辭就可彈劾大臣(在崇禎元年則是下令禁止這項特權),連對皇帝的制敕都能提出反對、「對著幹」;故其品從雖低,卻是不可小覤、能管上國內任一不公不法之事。而「推官」只能管到一府的刑名,範圍上差多了。
在陳昌文擔任南京刑科給事中時,曾有一次奏疏保留在史料中。筆者將之全錄如下:

「崇禎長編」卷六十六,崇禎五年十二月戊巳(初六)日記載:「南京刑科給事中陳昌文疏奏:臣見近日問刑諸臣多不稱旨,屢煩 皇上駁問。原其故,良非不虛不公,由律法之講求不豫,而慎罰之教疏耳。我 太祖高皇帝,參酌古今,定著大明律,既令百司官吏講讀律令矣;乃至科舉之式,士子入鄉、會試,亦必繼以五判。誠以律例三十卷中,其義時隱時見,非鞅掌簿書之下者所可旦夕通明;故當誦法孔孟之日,兼為申明皋陶之法。 聖祖之為天下萬世慮,至深且遠也。呂刑有言曰:『士制百姓於刑之中。』中者,不輕不重之謂也。先時不知律意,而臨時求中,難矣。漢臣張釋之曰:『法者,人主與天下共之;法一搖,民無所措手足。』搖者,不中之謂也。先時不曉律意,而欲臨時不搖,又難矣。今欲刑官訊擬得情,臣以為宜申嚴 聖祖科舉之式,敕禮部於鄉、會試所取士,五判俱必依本律,定五刑加減之數;如不曉律意、故行妄收者,查參罰治。庶乎就禮樂之典,寓刑罰之中;借德禮之教,神政刑之用。雖有兩端難決之獄、經年不結之案,可迎刃而解,又何讞不速、何淹不釋哉? 帝謂:講讀律令取士,自宜究心;但刑官類多徇情骫法,豈盡律義不明?令通行嚴飭。」

筆者按:此處陳昌文奏疏中提到的「呂刑」,係尚書篇名,所引文字與原書同;至於「漢臣張釋之」之語,見於史記卷一百零二「張釋之馮唐列傳」中,原語句是張釋之回覆漢文帝責問其何以對犯蹕者僅處以罰金,但史記原文和陳昌文奏疏是有出入的。史記載張適之之語原為:「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唯 陛下察之。」與史記原文對照,「長編」所載陳昌文奏疏,可能其上疏時本即只截取張適之語的首尾,也可能是編纂「長編」者加以節略過;但據筆者過去對照過這種記錄的與原奏疏文句的經驗來看,改易用字的情形並不多,故此奏疏中將「傾」易為「搖」字,極可能是陳昌文在撰此疏時沒再回頭翻翻書,僅憑記憶便下筆以致。這並不足病。要點在於:陳昌文在一府理刑名有五六年時間,對一般官員引律斷案的水準自有相當程度的瞭解,故提出在科舉時加強「五判」檢定的建議。但崇禎則認為是刑官「徇情骫法」才出毛病,表現了對臣下的不信任感。
又:所謂「五判」,指明代鄉、會試皆分為三場考試,第二場中有試「判語五道」這樣的題目。關於其出題方式,據明人賀復徵所編「文章辨體彙選」一書卷五十對「判」這種文體的解說,其運用於考試的方法,應是設定一「引律斷案」的情況,也就是考題係假設有某個案子發生,要考生依案情下判語,寫出類乎現代法院的「判決書」。不過古代試「五判」,當然不僅僅是以淺白文字陳述即可,而是必需以駢體寫成一篇瑰麗的文章;換言之考生除了嫻熟律令,還得長於四六文才能過關。關於「判」這種文體,早在唐代即有張鷟所輯「龍筋鳳髓判」一書以應考生需求,有興趣者可參閱之。
關於陳昌文在此疏中提到的,崇禎曾屢屢對司法官員的引律斷案感到不滿意、加以「駁問」的情形,筆者曾在其他史料中找到可供對勘參考的資料。明末江蘇興化人李清,於崇禎至弘光朝曾歷官刑科給事中、吏科給事中及右給事中、工科左給事中及都給事中等職,明亡後他將這段時期的回憶纂寫成書,即名之為「三垣筆記」,表示是自己「歷任三垣」時的記錄。依李清此書的自序所言,他是在崇禎十一年至十三年間擔任刑科給事中,其關於刑部的記事該是在這段期間的見聞;雖這與陳昌文上疏的時間上有差距,仍可為參考。李清的這段筆記如下:

「 上於刑部諸招多駁,每繇(筆者按:意同「由」)輕之重,然時有繇重之輕者。如某氏女已嫁夫,夫出不歸,復寓母家。一奸棍心涎其艾,懇伊母求娶,母不允,怒甚,誘殺母並幼子。時母現懷孕,刑部援殺一家三命律,擬凌遲。 上謂以孕作一命,太重,命改斬。又刑部失陷封疆一案,擬道臣李梴、王鳴善辟, 上命改戌。又擬棄城知縣劉貫與迎賊知縣劉業嶸不時決。 上命改棄城者為秋後。其矜慎如此。」

由前面「長編」中崇禎對陳昌文上疏的裁示來看,崇禎認為當時司法官員多有「徇情骫法」情形,意即懷疑其收好處而「筆下超生」。由此來看,當時崇禎「駁問」的情形應是把原本判得輕的給改成重刑,這也就是李清所謂「每繇輕之重」。但李清也舉出一些相反的例子以明崇禎不是一味用重刑的君王:例如把判凌遲的改成砍頭,「給他一個痛快」;砍頭的改充軍,小命可以保住;或把原判「不時決」(意即刑部回覆公文下到該犯所囚地方時,司法官員就可立即將人「拖出去砍了」,不必等秋後「霜降」節氣至才行刑)改成「秋後算帳」--雖然仍不能免於一死,但行刑時間展緩,家屬還可多送幾次飯,人犯能從容交代後事,這也算「皇恩浩蕩」了。
李清雖舉出崇禎寬刑的例子為之申辯,但他也另外提到,這種動不動「駁問」的作法引起的不良效應;就在筆者上引的這段筆記之前一條,李清記載了這樣的情形:

「 上於閣臣擬票及刑部諸招,間不適意,則或抹或叉。閣臣必繇淺之深,刑部亦繇輕之重。然 上意淵微,原未可測,乃附會者之過耳。……時刑部諸司官蓄縮尤甚,刻者加一等以防駁,巧者留一等以待駁,一駁則重,再駁則再重。甚有假此勒賄,動云 上意不測者。噫!律例蕩然矣。」

李清所描述的情形是如此:當時刑部官員由於崇禎常常「改作業」,所以他們也來了個「下有對策」:比較不在乎犯人死活的官員,就在「擬辦」時加碼,省得崇禎看了之後嫌輕加以批駁、對自己印象不佳;有人則想到要讓皇帝有滿足表現慾的機會,故意擬輕些;而有意從中取利的官員,若碰上有人會來通關節的案子,就可藉崇禎的習性來上下其手,恐嚇對方皇上向來不輕縱,得拿出更多財帛才能消災。崇禎如此不放心臣下辦事、經常表示意見,卻造成司法官員引律判案時不以合理適法為先,而是在「揣摩上意」,還可進一步牟取私利;其疑心病和師心自用的後果,倒霉的還是小老百姓。
--陳昌文在擔任南京給事中時,上疏建議加強取士時對律令嫻熟的要求,固然也是脩明刑政的要點,但可能當時他還不十分清楚問題的根源之一,是在皇帝本身和最高司法機關官員的心理;或者:他已瞭然問題癥結何在,但還不願將矛頭指向高層官員,並進而勸諫皇帝少加干涉,以免引出更多弊端?這就不得而知了。
在進行接下來的敘述之前,筆者先要對「金門學」季刊上的報導內容作一訂正。前面提到的「顏晨」先生的文章中,述及陳昌文的履歷至「擢為南刑科給事中,卒於官」,同一期季刊上姜鎮海先生的文章中臚列金門歷代進士的名字與官銜等等時,亦只言其為「南刑科給事中」;以上兩者的敘述,都是將陳昌文的履歷講到「官至南京刑科給事中」而已,這是不正確的。筆者前面曾引「福建通志」的文字,裡面已言陳昌文「改北吏科」,意思就是他被調為北京的「吏科給事中」了。對明代政制稍有瞭解的人都知道:明太祖原本定都南京,明成祖靖難後才改為定都北京,政治中心北移,但在南京仍保有各部衙門俱全的政府機構;陳昌文由南京調到北京,仍任給事中,雖品從依舊,但卻是由千里之外來到了「御前」,這在舊時可不是件小事。
       其實,林焜熿所著「金門志」中,亦有言及陳昌文被調到北京,但他是用了較不易瞭解的說法:「轉北吏垣」。在此「垣」字便是代表給事中官員任職的「科」。像這樣的用詞義例,筆者且舉兩個以明之:第一個就是前面提到的李清著作「三垣筆記」,此書名表示是他「歷任三科」時的記錄;與李清生存時期相當的許譽卿,則將其在吏科、兵科、工科任職時所上之奏疏輯為一書,名為「三垣疏稿」。但為什麼「垣」可做為「科」的代稱?這就要由唐代說起了:原來,明代給事中「諫正」的職司,在唐代是由門下省擔任的,而唐代門下與中書兩省位於「禁中左右掖」,故被稱為「掖省」,也叫「掖垣」;到了明代,「六科值房」仍被安排在紫禁城左右掖門外的大道兩旁,職司與辦公地點有承舊的關係,所以「科」可以「垣」為代稱。六科則可統稱為「掖垣」(萬曆年間的蕭彥,曾為明代歷朝六科給事中官員們編寫一部人名典,即名之為「掖垣人鑑」)。給想來顏先生與林先生是不明字義,所以漏述陳昌文調任北京的履歷了。
今人要閱讀舊時載記,好比像方志之類,最頭痛莫過於詞義不明、「攔路虎」一大票。筆者之前曾聞「金門縣志」將再刊印,並訂正先前的一些錯誤--最好是能請專家將其中一些不易瞭解的詞彙加以注釋,這樣更可達到實質的「廣為流布」,讓更多人能看得「懂」其內容。
至於,陳昌文是在何時被調到北京的,筆者沒有發現明確的記錄(況崇禎朝的記錄由於已近覆亡,故並不完全)。但按照「明史.選舉志三」所載官員「考滿」之例,滿三年為「初考」,則通常是擔任一職滿三年才進行「考覈陞降」。陳昌文於崇禎四年十一月調任南京刑科給事中,約要到崇禎七年底或八年初,才有再經考核後調任的機會(除非皇帝聽聞某人才能出眾、朝廷又急於用人下,獲得特旨超擢,才會有未滿考察期間卻被陞調的情形;但並沒有記錄可以佐證陳昌文曾有這樣的機遇,故筆者仍以一般情況論之)。
接下來筆者所找到有關陳昌文的記錄,見於「明史.列傳第一百四十五.張鳳翼傳」內,時間在崇禎九年二月。張鳳翼當時任職兵部尚書,在「金門志」內有載陳昌文曾彈劾他之事。不過,這段「明史」內文並不是記載陳昌文對張鳳翼「防西失職」的彈劾,文中並無針對特定人物的過失而發,而是對當時「剿寇」軍情的建議,內容如下:

九年二月,給事中陳昌文上言:「將在軍,君命有所不受。今既假督、理二臣以便宜,則行軍機要不當中制。若今日議不許斬級,明日又議必斬級,今日議徵兵援鳳,明日又議撤兵防河,必至無所適從。願樞臣自今凡可掣督、撫之肘者,俱寬之文法,俾得展布可也。兵法,守敵所不攻,攻敵所不守,奇正錯出,滅賊何難。今不惟不能滅,乃今日破軍殺將,明日又陷邑殘州,止罪守令而不及巡撫,豈法之平?願樞臣自今凡可責諸撫之成者,勿寬文法,俾加砥礪可也。」帝納其言。

 這段奏疏中之「督、理」,督指總督,如洪承疇以此身分「兼攝五省軍務」、理則是指如崇禎八年八月盧象昇被授予的「總理直隸、河南、山東、湖廣、四川軍務」;都可說是勦匪「戰區」內的最高指揮官。奏疏前半是請朝廷給予他們足夠的自主,以應付瞬息變化的戰情;「斬級」是指對流寇要將之「人頭落地」,或允其投降、回籍當良民;「鳳」指鳳陽、「河」指黃河;「守敵所不攻」兩句係節取「孫子.虛實篇」之語。整個來說,此疏旨在「充分授權、循名責實」,給督理便宜行事,也要他們拿出成績。在此時,陳昌文擔任的是吏科給事中,但也可對軍事方面提出建議,不受拘於科別。
 在前面這段奏疏中,陳昌文曾建議對流寇的處置要打定主意、或殺或赦得有個政策。這個建議看來崇禎是接受了,因為依「明史.莊烈帝本紀一」中的記載,崇禎在當年的五月壬子下了詔書:「赦脅從諸賊。願歸者,護還鄉,有司安置;願隨軍自效者,有功一體敘錄。」當時流寇勢大,然其中有不少人是受裹脅而來,或因災荒、官吏逼壓之下,才走上「無米終究要餓死,要活何妨作亂民」這條路。崇禎的詔書給這些人一條自新之路,鼓勵其反正,對挽回局勢不能說全無功效--只是,若官軍不能有效地將流寇圍堵、防其流竄,單這樣的寬赦並不保證這些人不致再度被裹脅而去;再者,若官軍的領軍者為了「尚首功」、多砍些腦袋來討賞求陞官,則歸降反可能枉送性命。(自古以來,「官軍」亂搞的程度往往不下於「賊軍」,殺降俘之事所在多有)要之,陳昌文盡心進諫,但「執行面」上的狀況則非是他所能掌握的。
 --追溯陳昌文的履歷言論至此,已漸接近尾聲了。照方志的記載來看,陳昌文一生中最重要也是最末的重大事件,就是彈劾當時的兵部尚書張鳳翼「防西失職」。筆者雖努力翻檢記錄,但很可惜並沒能發現他彈劾的文字內容,只好轉向瞭解張鳳翼是如何失職並被劾的情形;這樣,對陳昌文的彈劾之舉也可作個正確的評價。
由明史「張鳳翼傳」的內容來看,他是個極不稱職的兵部尚書,在任職期間失機連連,既缺少決斷力、又沒擔當,只想卸責;最糟的是:他能力不足卻被置於一個太高的位子,其個人的短處也就成了足以敗壞大局的致命處。譬如崇禎七年冬季,流寇出陝西向湖廣、河南移動時,有位給事中孫晉是安徽桐城人,擔心老家遭殃。張鳳翼卻對他說:「您是南方人,何必擔心這些流寇?流寇是打西北來的,他們不吃稻米,他們的馬也不吃江南的草。」等到流寇攻勢益急,張鳳翼才忙著張羅防務,但流寇已蔓延到不可制的地步。崇禎八年正月,流寇竟攻下了鳳陽,把鳳陽「皇陵」的樓臺殿閣、三十萬株護陵松樹都給燒了;姑不論古人對祖墳風水的信仰,祖宗的安息之地遭到如此破壞,簡直使崇禎無顏見先人。這一下,「言官交章劾鳳翼」,張鳳翼也覺這位子自己待不住,請崇禎免他的職。可是崇禎卻不換人,教他「戴罪視事」(用錯人又不肯趕快改正,正是崇禎最後會落到在煤山上吊的主因之一)。
       依方志所載,陳昌文是在到北京擔任吏科給事中之後彈劾張鳳翼的。前面筆者已提到,陳昌文至少是崇禎七年底或八年初才調北京,那麼方志所載張鳳翼「防西」失職,是指這次鳳陽失陷嗎?應該不是,因為鳳陽是在北京之南。由張鳳翼傳的後續記載,「防西」應是指崇禎九年七月清軍攻入河北的那一次:當時清軍侵入長城,從天壽山(在北京北方偏西約四十公里處,北平明皇陵所在,自明成祖以下的歷任皇帝皆葬於此)後進入昌平州,接著由北京西側南下,連取寶坻、順義、文安、永清、雄、安肅、定興等縣,安州、定州也失守;清軍幾乎是以反時針方向繞著北京外圍兜了一大圈,然後在八月底由東邊的長城「冷口」(去北京約一百九十公里)衝回關外。所幸這次清軍意在劫掠,還沒打算長期佔領或改朝換代,虜去十幾萬人畜便走人。北京雖因此戒嚴,還沒糟到兵臨城下的地步。不過,清兵在進入天壽山時也採取了流寇的搞法:放火把「德陵」(崇禎的異母哥哥熹宗的陵寢)燒了。身為兵部尚書的張鳳翼,自然又成了眾矢之的:天壽山被侵入時,便有給事中王家彥彈劾他「坐視不救」;接著眾多州縣失守,言官們更是「劾疏五六上」,痛罵其無能。張鳳翼因此「憂甚」,但這時他也已離死不遠了。
 據張鳳翼傳所載,他是因自知不免責罰,故意服大黃造成猛瀉使身體虛衰,死在崇禎九年九月初一。陳昌文彈劾他該是在此之前。對照方志中載陳昌文彈劾張鳳翼後「未幾,卒於官」,則陳昌文約當是於崇禎九年底以前便去世,至於正確日期尚無可考。
筆者雖沒能找到陳昌文彈劾張鳳翼的文字內容,但還是檢索到他去世那一年的另一次建言記錄,見於談遷所撰「國榷」中:

            「國榷.卷九十五」載:「崇禎九年七月丙寅(二十四日)。吏科給事中陳昌文言:往例,禮、兵部部郎及科道例轉乃得外道,餘部郎俱官知府;今畏錢糧參罰,俱就道闕。如松江知府方岳貢十年不調。故府闕或二三年未補,道闕競趨之。請今後部郎不得多越府轉道;道實俸二年方轉任加銜,庶收久任之實。蠲卹之詔,謂:四五年來,實欠在民,安得欠數之多哉?收糧之人,半奸胥猾吏,全收不納,妄開欠戶。有司曰:此欠在民也。上官責逋,何從偏弔?亦曰:此欠在民也。其未必皆民也。祖宗朝,凡有蠲免,多係本年租稅,則一當百、十當千,勝於蠲久年之逋也。設處之令,謂:民窮不堪重累,故責院道有司多方措置,或官贓、或各耗餘羨、或節省供應、或義助,毫不及此;其實各官未必盡有此公費。總之以丁畝為灌輸之府、關廂為銷歸之地,名不加派,其弊尤甚。設處原權宜,不當屢行,即不得已行之,正須裒益。通政民多本許封進,顧有冤民、有奸民、又有借冤以售奸,其為害豈直一二已哉。設令撫按虛公從事,庶冤民得白,而奸民不敢自喜也。」

以上所載奏疏內容,文字有些簡略,諒是因編纂時稍經縮刪之故,有些地方不太好懂。筆者只能盡力稍釋文意,沒有十足的把握來正確解說。其文意大致如下:
由開頭到「久任之實」這部分。其中的「部郎」當是指「六部各清吏司郎中」(正五品官),「科道」則筆者前已言之,指十三道監察御史及給事中,分別為正七品與從七品官。「外道」、「道闕」所指當是明代布政使司下所設「督冊道」、「督糧道」、「分守道」官職;據黎東方先生「細說明朝」中所述,這些道員都是由布政司的參政(從三品)、參議(從四品)所兼任。知府則是正四品官。陳昌文的奏疏中指出:依照往例,只有具備禮、兵部郎中及科道官資歷者,才能外放當道員;吏、戶、刑、工四部郎中只能當知府。可是當時由於其他四部郎中一想到當知府就得催督錢糧稅賦,繳不齊就要倒霉(當時天災人禍不斷,老百姓繳不出稅是普遍情形),於是便削尖了腦袋去鑽道員缺位,沒人要去當知府。以致產生某些知府職位已經兩三年沒人補缺、或久未輪替的情形。陳昌文建請糾正這種不合例的「卡位」,並提出限制道員必需任職滿兩年才允陞調,避免「五日京兆」心態。
這段奏疏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指出當時知府缺員無人願補的情形。地方單位缺少「正堂管事」,下屬佐副沒人催督,種種行政事務勢將廢弛,碰上不平靖的時期就更糟。「三垣筆記」中就記載了襄陽知府出缺,在找不到合適人選的情形下,竟讓一個昏庸好酒的官員王承曾去補位,此人到任不久,襄陽城便失陷了。失城的責任或許不該淨怪在剛到任者的頭上,然像襄陽這樣自古就是戰略重地的所在,被派去當知府的卻是這等膿包,就足反映當時知府缺員的嚴重情形,也可見當時官員畏苦怕難之一斑。
「蠲卹之詔」至「勝于蠲久年之逋也」,是希望崇禎頒詔免除當年百姓所欠糧稅,並說明百姓欠糧稅情形未必是不繳,而是徵收的胥吏中飽私囊後把責任推給老百姓所造成。關於此項建議可參見明史「莊烈帝本紀」的記載:崇禎八年十月,戶部尚書侯恂(即明末才子侯方域之父)曾請崇禎「嚴徵新舊逋賦」,崇禎的裁示是「從之」。在當時許多百姓已被饑饉、欠稅逼得喘不過氣的情形下,真不知這項決定又造成多少人投向流寇陣營、或逃離家園?到了九年五月,崇禎便又下詔,蠲免畿內崇禎五年以前的欠賦;由此可見「嚴徵新舊逋賦」的不良效應已浮現,但又迫於軍事支用的需要,不可能將欠賦一概蠲免,只能在京師周圍的畿內免繳一部份,好穩定京畿人心。然而這種差等待遇,恐怕只會更引起其他省份人民的怨嗟罷了。在當時國步惟艱的情形下,陳昌文不可能建請將欠賦一概蠲免,但他向崇禎點明了稅吏作弊的情形,並建議崇禎將蠲免的恩澤廣布萬民,即便只是今年一年也好。但接下來的幾個月中,只有在九年十一月曾下令蠲免山東自崇禎五年以前的欠賦(見「明通鑑」卷八十五)。國用不足,實在沒辦法通通「免了」。
「設處之令」至「正須裒益」數句,可能是建請徵收關稅、貨物稅,以紓解當時財政的困窘;並告訴崇禎:當時籌措財源的方式,像沒收官贓等措施未必有俾益,反倒可能轉嫁成小民的負擔--譬如地方官員為了給自己博得「節省公帑」的美名,可能會想方變法從百姓身上榨出錢來,再稱是節省下來的公費往上繳,做「業績」。
「通政」以下至最末,是說明當時「通政使司」執行業務上的弊端。按明史職官志載:「通政使,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於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齎狀奏聞。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於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黎東方先生簡述通政司的職務便是:「轉遞各衙門與一般人民寫給皇帝的公文」。有這樣的制度本來是極好的,受冤屈的小民有門路「告御狀」、請皇上主持公道。但問題在於:真正受屈的百姓可能不識字、不會寫辭藻動人的狀子、甚或不曉得有這種制度;反倒是魚肉鄉里的惡霸財主、訟棍之流者,方便利用這個管道顛倒黑白、請得「上級指示」來壓制地方官。陳昌文的看法是要從要求地方的知縣、巡撫等官秉公處理民事做起:若能如此,則「告御狀」便可以省了。
--以上,就是筆者所能找到關於陳昌文的最末一項記錄。除了上引的幾種史籍之外,筆者曾在四庫全書別集類中翻檢十餘位明末人士的個人文集,這些文集作者大多當過「京官」,有可能曾與陳昌文有往來;可惜在這些文集所收錄的書簡、行狀、墓志銘、祭文等等中,並沒有發現陳昌文的行述資料。另外,「三垣筆記」的作者李清在崇禎朝時也擔任北京的給事中,筆記中對當時科道官員的言行、風評等等有許多記述,但其中也找不到陳昌文的資料。會如此無跡可尋,想來是因李清於崇禎十年才到北京、十一年才擔任刑科給事中,而陳昌文在九年底以前就去世,兩人並未成為同事;雖李清敘述的人事也及於他成為給事中以前者,但可能由於陳昌文在北京吏科服職的時間不長(頂多兩年),同事對他的印象不深、少談到他,故李清的記述中也沒有一語道及。
對陳昌文的服職履歷有了上述的資料可供參考後,如何評價他在歷史上的地位?固然筆者花了一些時間去尋覓他的事蹟--幾乎每個從事特定歷史人物考察的工作者,都希望凸顯自己研究的人物在歷史上的地位--但筆者認為,搞「無限上綱」、過份夸言一個歷史人物的美、惡之處,並不是真正認識他們的好角度。個人的表現要和同時代的人物比較,檢視當時背景,才能為其下公允的評論。
筆者個人的看法認為:陳昌文在歷史上並不能算是很特出的人物。使筆者作如此想的原因,與他在科舉中的甲第名次居末無關;那只是小事,筆者關心的是「事功」--他擔任廣西平樂府推官時人民稱頌、考績優良,但一府之推官畢竟職掌範圍有限,只能算小規模的「澤加於民」。他在擔任言官時有提出一些好意見,不過這並不是他個人的專利。譬如以蠲免逋賦這件事來說,在崇禎八年初鳳陽皇陵被焚、崇禎下詔罪己之時,便有一位翰林院侍讀倪元璐向崇禎進言,請蠲免天下崇禎七年以前的一切欠賦,對地方官催督錢糧的績效考核也要放寬,以免官員為考績而嚴逼百姓;倪元璐並把話說得很明白:若追徵欠賦的動作持續,小民不堪重荷,將來有一天,全國都將陷入戰亂,老百姓都會變成賊寇。在同時有一位給事中劉含輝,也請求蠲免受流寇嚴重破壞的陝西地區的欠租。崇禎雖同意這兩人的看法,但並不能付諸實行。另外,像兵部尚書張鳳翼「防西失職」之事,筆者前已闡明:言官們曾多次上疏彈劾,並不只陳昌文一人;況且當時張鳳翼的「行情」跌到谷底,彈劾他也不像觸忤一些正處於極盛期的權臣或奸宦,要冒著貶謫邊荒甚至性命不保的危險(在明代曾有不少勇敢的言官就因此遭反噬,他們明知可能的後果仍義無反顧)。「困難度」沒那麼高,評價自不能逾美。筆者覺得最可惜的一點,是天不假年:在那動亂的末世,正是「忠臣奮發兮」的時刻,陳昌文卻溘然長逝,縱有濟世之才、報國之志,也無法盡展。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陳昌文還是有其可道之處。固然在方志之外的史籍或傳記集中不見有為其立專傳,但他能有這些篇幅的建言被採入史書,就已印證了他的意見切中時弊。眾多在榜單上居他之前的「同年」士人們,也不是每個人的言論、行事,都夠格得到史家青眼相睞、記上一筆的。「彼君子兮,不素餐兮」。身為言官,陳昌文已無愧無怍。他盡到責任了。

  附記
在考察陳昌文的相關史料之時,筆者另見到幾條記錄,是關於同是金門人的張廷拱之事。「金門縣志」沒有記載張廷拱受命巡撫大同的時間,「崇禎長編」四年四月丁巳(十四)日則有載:「以張廷珙為右僉都御史,巡撫大同。」此處「珙」字是抄本中手誤,當為「拱」。不過,由於崇禎朝正處末年,檔案資料會有毀損佚失、記錄不全,故後來編寫的不同史籍,在有些記事的繫時上並不一致,差異難免。例如大陸中華書局出版、吳廷燮編撰的「明督撫年表卷二」中,對張廷拱受命巡撫大同的日子注明是引「國榷」所記:「崇禎四年三月戊戌,張宗衡總督宣、大,張廷拱右僉都御史,巡撫大同。」筆者對照臺版的「國榷」,其中四年三月戊戌日只記張宗衡受命「總督宣、大軍務」,沒提到張廷拱。比對之下,「長編」和大陸版「國榷」所繫月日不一,而大陸版和臺版的「國榷」又可能因根據的底本不同,故記事詳略有差,此有彼無。像這種出入之處很難說是誰對。筆者力有不逮,無法判明,只能存而不論。
再往下,「長編」崇禎五年四月乙酉(十八)日有記:「大同巡撫張廷拱以大同府應州、馬邑、渾源、朔州、大同、懷仁、山陰等州縣灾祲上疲,奏請豁除新增三釐加派。章下所司察議。」同年六月乙未(二十九)日則有記:「大同巡撫張廷拱報:插部蟒阿兒正倘不浪至豐州灘各板升,分付住牧諸人仍前安住,本部人馬不久仍回。又報:我 大清兵將各板升房屋俱燒燬,止存銀佛一寺。」所謂「板升」,可能就是指木板房子。「辭海」有「板屋」條,稱西戎有舊俗,房屋以木板搭建。「插部蟒阿兒正倘不浪」當是山西地區邊民的領袖人物,帶領隨扈巡視他的屬民;按今之察哈爾地區,在明代稱此地的蒙古部落為「插漢」或「察罕」,張廷拱所言「插部」當即為其中一支。至於會冒出「我 大清兵」這種用詞,係因「長編」是進入清代後才編纂,其中有惹眼罣礙之處便會被抄錄者改易;若依張廷拱當時的用詞,大概是將之稱為「建虜」。總之,這條記錄是張廷拱向朝廷回報邊民領袖的動向,以及清兵侵毀邊民居所的情形。過了五個月之後,「國榷」崇禎五年十二月甲子(初一)日有記載如下:「巡撫大同都察院右僉都御史張廷拱卒」。
在「金門縣志」為張廷拱所立傳末,記載他得到「賜祭葬,謚襄靖,祀鄉賢」的哀榮。筆者在此補上一項。「國榷」有記:崇禎九年十月甲午日,張廷拱獲「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他去世時是正四品官,然在死後近四年還得到追贈為正三品的榮銜--有貢獻的人,其作為的評價也會因時間而增值的。縣志載崇禎曾對輔臣稱張廷拱是福將。在當年局勢一日不如一日的情形下,「莊烈帝」一定很希望眼前還能多幾個這樣的人才罷。

  後記:關於陳昌文生平、卒年的新發現與文獻補遺

筆者於八十九年五月間在金門日報「浯江副刊」所發表的「陳昌文的『名次』與其他」一文中,對陳昌文的卒年曾有推論:據方志中的記載,陳昌文是在彈劾當時的兵部尚書張鳳翼失職之後,「未幾,卒於官」,而據「明史」張鳳翼傳所載,他是因自知不免責罰,故意服大黃造成猛瀉使身體虛衰,死在崇禎九年九月初一;故筆者當時認為,以「未幾」二字觀之,陳昌文約當是於崇禎九年底以前便去世。不過現在筆者找到了一項提及陳昌文亡故時間的記載,是以對原來的推論要加以小幅的修正。所據記載,見於明末黃道周所著「黃石齋先生文集」之中。
按:黃道周,福建漳浦縣人,天啟二年進士,明史本傳稱他「以文章風節高天下,嚴冷方剛,不諧流俗,公卿多畏而忌之」。黃道周於崇禎初年官任右中允,後因疏刺大學士周延儒、溫體仁,遭斥為民。崇禎九年獲召復故官,仍秉其亟言直諫本色,屢犯帝怒,加上他又彈劾崇禎皇帝看重的楊嗣昌等人,得罪頗多,因而遭杖責後構陷流戍廣西。崇禎十五年八月,黃道周因諸輔臣緩頰而被召還,但在陛見崇禎之後便請假歸鄉,並未任官。當崇禎自縊於煤山後,庸碌的福王在南京成為監國,黃道周本不欲前往輔佐,但被馬士英質疑係欲附和史可法擁立潞王,黃道周方不得已而趨朝,拜為禮部尚書。第二年黃道周受命祭告禹陵,才方完事,南京便失陷了。黃道周轉赴衢州面見唐王,奉表勸進,拜為武英殿大學士。時清兵勢大,明軍日絀,黃道周為圖恢復,自請前往江西募兵,雖招募到九千餘人,但不幸在婺源遭遇清兵,戰敗被執,被押至南京,最後在鄰近明太祖陵寢的東華門受刑殉國,結束其英烈一生。筆者所找到黃道周言及陳昌文亡故的記載,係在其所著「黃石齋先生文集」卷之一「求言省刑疏」中,此疏開頭部份如下:

 求言省刑疏(小字註:崇禎十年六月)
右春坊右中允兼翰林院編修臣黃道周謹奏:為萬里孤臣,危病隻身,抱效既難,稱職不易,拊心多慚,仰祈一去事。臣冒昧不知進止,於前月二十八日具奏乞休。奉聖旨:「詞臣職業,最為難副,勿欺所宜,自矢建白,不在空言。黃道周以清望起用,正當深念時艱,矢圖報稱。至朝廷每有處分,原係臣子欺蒙自取,若不悉其事情本末,概從感憤,循名似美,責實何居?」臣不勝感激,自計此生應死不死、應黜不黜,曲荷生全者再四矣!徬徨彌月,欲求一靖獻不可得,凡懷疏欲上中止者三,非獨謂言非其職,亦深知建言之難也!鬱鬱昏病,沉眩二十餘日。時科臣陳昌文與臣同病,竟死。令臣當日死則亦死矣,縱有忠言,誰為白者?……

在黃道周此疏中所言「前月二十八日具奏乞休」一事,據明末清初的莊起儔所撰「漳浦黃先生年譜」所繫,是發生在四月份;之後黃道周的乞休疏「凡再上,不允」,至六月十三日又再度具疏請辭,所上之疏應就是前引這篇「求言省刑疏」。據黃道周疏中所言,他在崇禎十年四月底到六月中旬這段期間,曾有二十多天病得昏昏沉沉,而「科臣陳昌文」也與他同一段時間得疾,雖黃道周未言陳昌文的病狀如何,但「同病」一詞或許不僅是時間的相同,也包括了症候;黃道周幸而痊癒,而陳昌文卻沒能過得了這一關,撒手人寰。就黃道周奏上此疏的時間,陳昌文是在崇禎十年五月至六月上旬這段期間內去世的--要上疏給皇上,為人臣者自是會字斟句酌,無一語題外話,為何黃道周會在疏中去提到陳昌文的亡故?筆者認為:他會在疏中提及陳昌文的病卒,諒不止是因「同病」或同為閩人而已,而是有更深層的心理驅使他要提這件事;以黃道周「嚴冷方剛」、對君子小人之辨嚴若潔癖的道學君子個性來看,若其對陳昌文人格與歷官表現的評價不是將之引為同儕者,他是不會將陳昌文與自己的情形並提而言的。而黃道周會在病癒後再度乞休之疏中提及陳昌文,或許是有感於陳昌文的情形與自己相同:孜孜亟言直諫以求臻治,皇上卻不能採納;揆諸黃道周「令臣當日死則亦死矣,縱有忠言,誰為白者?」的話語,他似乎是能體會到陳昌文在卒前還懷抱著滿腹忠讜不得施為的憾恨,故他自己雖一再心生去意,終還是秉持著為人臣子的言責,為日益敗壞的時局朝政進言盡心,打拼直到生命的終點方止。
筆者雖尚未能找到陳昌文的墓誌或行狀,以更明白地描繪他的生平,但從黃道周的奏疏提及他的話語中所能讀出的言外之意,相信也足敷作為一種另類的「墓誌銘」--能得一為國殉身的正人君子之肯定,又何遜於一篇瑰麗的墓誌或行狀呢?
 在黃道周的奏疏之外,筆者復由大陸北京出版社出版之「四庫未收書輯刊」第陸輯第二十二冊所收蔡獻臣「清白堂稿」刻本一書中,檢得蔡獻臣為陳昌文所作的兩首詩及祭文,錄之如下。對於這兩首詩與祭文內容的探究,也涉及先前筆者因文獻不足而對陳昌文履歷的描述有欠正確之處,於下筆者將藉由蔡獻臣詩文中所透露的資料來加以修正。
以年代前後區分,蔡獻臣為陳昌文所作的第一首詩,見於「清白堂稿」卷十二下,題為「送陳伯武之南京刑垣」,詩題下未繫干支,但由卷十二上的「送陳伯武給諫還朝」一詩首句「申秋送君入南去」,可知「送陳伯武之南京刑垣」作於崇禎五年壬申秋季。按:筆者前文曾列出陳昌文由廣西平樂府推官被擢為南京刑科給事中的人事消息,見於「崇禎長編」卷五十二中崇禎四年十一月一日(庚午日)之載;由此來看,陳昌文在崇禎四年年底到次年秋天往南京履新之前,應是得了大半年時間的休假回鄉。蔡獻臣此詩如下:

    送陳伯武之南京刑垣
浯島于今開鎖闥,碧梧一鳳矢音鳴。六朝名跡供清賞,昭代讜論重舊京。
座列貫城平議獄,馬逢三獨揖分行。當陽 聖主多英斷,尚德飛章贊太平。

筆者按:三獨,指漢代御史大夫、尚書令與司隸校尉三職,在朝上有專席可坐,故有「三獨坐」之謂。給事中與御史同為諫官,職司類同,故蔡獻臣擬之為「三獨」。
第二首詩見於「清白堂稿」卷十二上,題為「送陳伯武給諫還朝」,詩題下有干支「乙亥」(崇禎八年)。按既言「還朝」,則蔡獻臣作此詩之前,陳昌文當係因事給假返鄉,之後銷假赴北京,故蔡獻臣賦詩送之--但筆者行文至此,卻發現一個關於蔡獻臣履歷的疑點:據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金門縣政府印行之手抄本「清白堂稿」,正文前第十一頁有作者不明之「虛臺公小傳」一篇,內中臚列蔡獻臣晚年官歷:「丙寅,正推常少,魏璫矯旨閑住。戊辰,起原官。辛巳崇禎九月,卒。」。依干支覈之,丙寅為天啟六年(西元1626)、戊辰為崇禎元年(西元1628)、辛巳為崇禎十四年(西元1641)。若照「虛臺公小傳」所載,蔡獻臣自崇禎元年便再度被起用,直到崇禎十四年亡故,這段期間他應是「在朝」;但觀「送陳伯武給諫還朝」詩,蔡獻臣作此詩時應是在家鄉,所以才會送陳昌文「還朝」。再觀「清白堂稿」卷之十六「祭吏科給事陳伯武文」,內中言陳昌文逝世後,「而經濟身後事者,維晉安黃太史是藉」;陳昌文卒於崇禎十年,當時蔡獻臣諒是不在北京,否則豈會對同里朋友的殯葬無所預事?又:「祭吏科給事陳伯武文」中,蔡獻臣自言陳昌文曾有於疏中推薦他之事:「矧予迂踈老朽,而濫掛大疏之提綴者哉?」。陳昌文能上疏建請朝廷再度起用蔡獻臣,應該是在他至少就任南京刑科給事中的崇禎五年之後;若依「虛臺公小傳」所載,蔡獻臣在崇禎元年就再度被起用的話,那又哪用得著陳昌文在疏中為之「提綴」呢?故筆者疑心:這篇「虛臺公小傳」中言蔡獻臣再度被起用的「戊辰」,會不會是「戊寅」(崇禎十一年)或「庚辰」(崇禎十三年)之誤?這一點,筆者得姑俟日後再查「崇禎長編」或「國榷」等書看看再說了。蔡獻臣的第二首詩如下:

 送陳伯武給諫還朝
申秋送君入南去,共羨丰裁表留都。離亭尊酒今四秋,欲續 聖主得賢書。
兩都鎖闈雖並建,北疏朝上夕報俞。況復比來頻呼召,一腔忠赤可面輸。
夫君三載讀禮中,世務靜觀了無餘。一入 帝京朝金闕,自當日直承明廬。
我聞 明主可忠言,將順止多寡匡扶。願言委婉敷陳遍,致 主一日上唐虞。

按:此詩中「日直」一詞,即值日之謂。明代的北京六科給事中們,每天每科都有一人要輪值,在殿上記錄皇帝的旨意。「承明廬」,為漢代侍臣在皇城內直宿所居之處,後代沿用此辭彙。至於「上唐虞」云云,「唐」為堯帝國號、「虞」為舜帝國號;「致 主一日上唐虞」,即杜甫「奉贈韋左丞丈二十二韻」詩中「致君堯舜上」之意。這首詩中最得注意的一句,是「夫君三載讀禮中」;所謂「讀禮」,係指古人居父母之喪時,除了禮書中關於喪祭的部份外不讀其他典籍,故「讀禮」便成為居喪之代稱。也就是說:陳昌文在崇禎八年赴北京出任吏科給事中之前,是在家鄉守三年之喪(不知是為父或母)。過去筆者因只見「崇禎長編」中記載崇禎四年十一月陳昌文被昇為南京刑科給事中、之後僅能於「明史.張鳳翼傳」內找到他在崇禎九年二月對勦寇軍事方面提出的建言,這中間幾年缺乏資料可考,故筆者過去是以為陳昌文在崇禎四年十一月由廣西平樂府推官被擢為南京刑科給事中,在此職務供事三年之後,約在崇禎七年底或八年初改任北京吏科。現在由於蔡獻臣此詩的出現,筆者應將對陳昌文的履歷描述加以修正:陳昌文在崇禎四年底獲擢昇通知之後,當是先得假返鄉,崇禎五年秋,在家鄉的蔡獻臣賦詩送其往南京赴任;但陳昌文在此一職務上只做了幾個月,便因守制而再返家鄉三年,到崇禎八年秋季或之後已將屆服滿,便受命改任北京吏科給事中。顯然陳昌文在南京刑科給事中一職雖做得不久,但其表現甚受肯定,故能於服滿即被調往北京。過去筆者曾說明:這是由千里之外來到了「御前」,在舊時可不是件小事。蔡獻臣詩中也進一步說明了這項調動的意義:改任北京給事中之後,早上呈上去的奏疏,當天黃昏便能知道皇上的反應,再不用像由南京上疏時候那樣一來一往要等上老久了;而且當時崇禎在讀了奏疏之後,還常將上疏的臣子召來問個詳細,陳昌文這一去,極可能也有機會當面向皇帝陳述其看法,進而更受見重而被賦予更多責任。對於陳昌文調任北京,蔡獻臣與陳昌文的所有朋友鄉親們,自是滿心祝福與期許;但性命之脩短,又有誰能逆料呢?
蔡獻臣為陳昌文所作祭文,見於「清白堂稿」卷十六。這篇祭文中言陳昌文年僅五十有三,照古人生下來就可算一歲的算法,他約生於萬曆十四年(西元1586)。此祭文中又言陳昌文「司諫兩都……兩載諫疏蓋十餘上」,「兩載」應是合其於南京與北京任職時間加起來算;雖然期間不算長,但據蔡獻臣所言,對於陳昌文的表現,「聖明鑒之、朝野宜之,僉曰:『是名諫議,宜都諫垣』」--已有宜擢其昇任「都給事中」的風評出現,只可惜天不假年。蔡獻臣之祭文如下:

 祭吏科給事陳伯武文
嗚呼!吾浯蓋海中地也。堪輿家言:龍脉過海愈旺,而鍾為人物愈奇。故吾浯前輩以德以學登科甲者匪少矣,然名位壽考未有大顯聿耄者。即逸所黃公(黃偉),亦僅五十一耳。比以文章功業位少司馬者,蔡元履(蔡復一)也,而年僅五十。以文章魁海內入翰苑者,許鍾斗(許獬)也,而年僅三十有七。以名司理徵選為南北諫議者,陳伯武也,而茲夏復不祿于燕邸,年僅五十有三。嗚呼!此數君子者,詎非吾浯產耶!伯武家世寒素,而讀書邁迹,蓋鍾之太文山為多。其司理廣右也,則闔省之官評吏治,率於公取衷,而優優焉、整整焉,如鑑空、如衡平。及司諫兩都,則尤留意於人才民生,兩載諫疏蓋十餘上,而 聖明鑒之、朝野宜之,僉曰:「是名諫議,宜都諫垣。」當其宅憂而家居也,不作氣勢於鄉里、不妄竿牘於有司,惟閉戶抄奏疏、親書史而已,蓋恂恂君子人也。使天假年,則異日必繼元履而都大位,乃一疾長往!而經濟身後事者,維晉安黃太史是藉。固宜見且聞之者悼惜之也,矧予迂踈老朽,而濫掛大疏之提綴者哉?嗚呼!公之當官,為恪職、為愛人;公之立朝,為勿欺、為敢言;公之居鄉,為飭躬、為和眾。繼述志事者,有諸令子在。總理家政者,有賢內助在。即不期顧,而視三君子固有加矣。公無憾也!尊酒瓣香,聊寫我哀。尚饗!

筆者按:蔡獻臣此篇祭文中有言,為陳昌文料理喪事者係「晉安黃太史」。查「晉安」係福州府之代稱,筆者據此檢視清修「福州府志」的記載,發現該府有一人在生存年代與官歷兩者皆符合:此人為黃文煥,永福縣人,天啟五年進士,曾任海陽、番禺、山陽三縣知縣,崇禎年間被擢為翰林院編修;後因黃道周以疏論楊嗣昌、陳新甲而觸怒崇禎皇帝致遭下獄時,其供詞牽連到黃文煥,導致黃文煥也被逮囚禁。嗣後黃文煥得被釋出獄,便乞身休歸,寓居金陵,卒年不詳。若這位福州人黃文煥確係為陳昌文料理後事者,兩人間必有一番交情;惟筆者於今除了查到黃文煥尚有「楚辭聽直」、「陶詩析義」等註解古人作品之書存世外,還沒能找到此人所著詩文作品集,故猶未能由這條線索訪得更多關於陳昌文的文獻。
又:除了蔡獻臣之詩文,筆者尚由明人曹學佺(字能始,福建侯官人,萬曆二十三年進士,曾任戶部主事、南京添注大理左寺正、戶部郎中、四川右參政、按察使、廣西參議等職,著有「石倉歷代詩選」、「易經通論」、「書傳會衷」、「石倉集」等多種)所著「石倉詩稿」卷三十二「西峰集卷之中」檢得一詩,亦為送陳昌文往南京任職刑科給事中而作。曹學佺此書該卷有註作詩年份為「壬申」,即崇禎五年,其賦詩時間與蔡獻臣同。詩如下:

    送陳伯武之南刑科
七年司理在祥刑,南省依然見法星。仲舉到時懸舊榻,謝安吟處對新亭。
日明紫氣青龍闕,秋落滄波白鷺汀。敬誦 高皇游詠勅,何如三祖信心銘?

曹學佺此詩中的典故如下:
祥刑:典出「尚書.呂刑篇」中「告爾祥刑」一語。謂用刑需審慎明察。
南省:「省」可為官署之通稱,南省即泛指明代留都南京之官署。
法星:指位於北斗七星斗杓中的天理四星,喻執法官員。
仲舉:指東漢末年之陳蕃,字仲舉,官至太傅,後因與共輔朝政之大將軍竇武合謀欲誅殺亂政之宦官失敗,反遭矯詔殺害。陳蕃是東漢末年的大名士,「世說新語.德行」第一條記的就是他,稱他「言為士則,行為世範」。所謂「舊榻」,係指陳蕃禮遇賢士的作為。據袁宏「漢紀」所載,陳蕃在出任豫章太守時,地方上有一賢士徐穉(字孺子),陳蕃對之慕名已久,得以結識後便在官邸為他專設一榻;每當徐穉來訪時,這張榻才被拿下來使用(即「下榻」一詞之出典),徐穉一走,此榻便懸而不用,他人莫得一坐。(另據後漢書陳蕃傳,陳蕃對於另一位高潔之士周璆也有同樣「特為置一榻」的禮遇。)惟曹學佺於送陳昌文所作此詩中用上這個典故,到底該如何比擬解說方妥當,筆者還沒能想出個說法。
謝安:東晉名臣,於苻堅南侵時鎮定指揮而獲淝水之戰的大勝,安堵晉室半壁江山,卒贈太傅。「新亭」,在今南京市之南的勞勞山上,亦名勞勞亭,是東晉諸名士每至暇日常往遊宴的所在,亦為著名的餞別之地。但筆者在「晉書」和「世說新語」中都無法查到謝安曾在新亭留下何種吟詠,無法詳闡曹學佺此句之意。
高皇游詠勅:明人詩文中所指「高皇」,即「高皇帝」,也就是明太祖朱元璋。可是筆者查閱朱元璋所著「明太祖御製文集」二十卷,由其目錄中卻找不到名稱有類似「游詠勅」這樣的文獻。筆者揣測曹學佺詩中所稱「游詠勅」,可能係朱元璋所著某一篇詩文之別稱,而非原本文題之省稱;因詩中所言太簡,故曹學佺到底指的是朱元璋所遺哪一篇文獻,仍無法確定。
三祖信心銘:指禪宗三祖僧璨所作之「信心銘」,係一篇僅有五百八十四字之短篇禪書,由三十六首偈子組成(其中三十五首為十六字,一首為二十四字),敘述禪之最高境界,常為禪僧所讀誦。曹學佺會在贈詩予陳昌文時提到此「信心銘」、甚且有視其較朱元璋所作「游詠勅」更具重要地位,可想見明末士人受佛學影響之深;陳昌文於佛學禪理亦當有所涉獵,故曹學佺贈詩中言及之。
--對於陳昌文生平資料的探究,筆者所能新得者已盡陳於前。按蔡獻臣祭文所言,陳昌文任給事中時曾有十餘次上疏,可惜截至目前筆者僅能找到三篇經過節縮的奏疏內容。近年大陸對於過去罕見之明代檔案史料正陸續進行整理出版工作,日後筆者若能由其中檢出更多關於陳昌文的資料,當再為文以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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