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9日 星期五

雍正間太康知縣張對墀「卒於配所」案由考

雍正間太康知縣張對墀「卒於配所」案由考

羅元信


  在研究中國古代人物生平行實的課題上,除了知名度高者得膺在國家修史時立傳,是最方便也最常被利用的引述來源外;較不具知名度者,其個人詩文、與他人往來的書信酬唱、死後方產生之行狀、墓誌銘、神道碑、傳記、家譜的記載,以及現存或「金石志」中所錄的碑刻內容、舊時各級地方單位的方志中所立傳記等,儘管各種來源會有詳略與可信度的差異,亦是可供拼湊還原其一生面貌的材料。但即便並非無跡可尋、且是在方志中有立傳的人物,其生前事蹟,亦不免會有緣於各種因素而被刻意隱諱、不敢直言的部分,尚有待今人勘詳探究,以明真相。過去,筆者對明代的金門人物,如給事中陳昌文與御史黃華秀,曾致力於將他們的面貌由縣志內的數百字記載,擴充至更詳盡的程度。這一次,筆者所欲探究的,是一位清代的金門人物;雖其年代較前開二者晚近,但其生時之事卻存在著一個謎團,數百年來無人釐清。於今,筆者雖不敢言盡得其實,至少可說已窺出端倪;但是否能有全般真相大白的一天,就得賴相關史料在未來是否會賡續公之於世,以及機緣所決定了。
  清代出身於金門的人物中,張對墀在今版「金門縣志」中被列於「文苑」傳。依方志所載,張對墀本是青嶼人,後遷姜嶼,再遷至晉江縣;故其在填具官方資料時雖自謂是「晉江縣人」(見張對墀於雍正二年往赴太康縣履新前呈給雍正皇的履歷),但他確是原出身於金門之青嶼。然張對墀雖被過去的方志修纂者擇入「文苑」之列,且曾著有「同江集」十二卷行世,但於今我們所能讀到的他的手筆卻僅是寥寥之數。除了今版「金門縣志」中,尚承舊時方志而迻錄張對墀所作「鷺門觀海」、「萬石巖」兩詩之外,筆者曾另由道光十九年周凱所纂「廈門志」卷九,覓得張對墀作於康熙四十七年之「鷺門山行記」一文(見「金門藝文訪佚」第二部分);以及「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第十四冊中所收張對墀自書履歷、民國十八年刊本「同安縣志」卷之八所錄張對墀代同安知縣朱奇珍所擬宋代先儒許升墓禁告示(見「金門藝文訪佚」第三部分);還有張對墀擔任太康知縣時所寫的一篇「募修二賢祠疏」(見筆者「『六進士』或『九進士』--青嶼村進士人數考實」文末所附,引自民國二十二年鉛印本「河南省太康縣志」),之外便一無所見了--在「金門藝文訪佚」第四部分,筆者雖曾由大陸「嶺海詩社」選編之「潮汕竹枝詞」一書中,抄出作者被標為「清.張對墀」之四首「潮州竹枝詞」,但因該書未詳記諸篇作者里籍,故筆者當時僅是為免遺佚而錄,尚不敢確認;於今筆者已知清代潮州曾有一位舉人名字也叫「張對墀」,因此這四首作品當非金門的「張對墀」所作--一位名列方志「文苑」傳、曾有自著詩文集行世之人,於今竟只能找到這些恐不及其一生之作百分之一的零星遺佚,令人不禁興嘆。
在過去,筆者主在收輯金門前賢佚詩佚文的過程中,也曾對方志中所載張對墀的生平行實發生興趣,為瞭解真相而努力探究過;吸引筆者注意的一點,是張對墀於表現優良的服公職期間,突然「獲罪」以至「卒於配所」、死在異鄉的原因與經過。這一點以往在方志中皆含糊言之,令人不明究裡。從已知的張對墀生平資料來看,他在康熙六十年的進士考試金榜題名,之後又在北京進修三年,於雍正二年接受考試,獲雍正皇帝欽取為一等第四名(見「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所收張對墀自書履歷);派任到太康擔任知縣後,亦不聞他有何公私過犯,且還「有政聲」--為何他突然間會丟官,還進而遭流配遠徙且死於異地這等悲慘的下場?到底是什麼原因,使當知縣當得好好的張對墀「中箭落馬」、且連嗣後修撰的方志中雖為其立傳,卻又不敢詳言其獲罪之因?其中諒必有諸多難言之隱。歷經一段時間的查考後,筆者於下要來說說自己對張對墀「卒於配所」一事原由的看法;而要進行這項工作,首先,就得看看過去的方志記載中,對張對墀的悲慘遭遇透露了何種蛛絲馬跡。
(筆者迄今尚未發現舊時人為張對墀撰寫之行狀、墓誌銘等,會對其生平有較詳細敘述的資料,因此只能由方志開始著手。而依筆者之見:想找到這類張對墀死後產生的生平綜述資料,希望恐怕是很渺茫的;即便真有,會說得多詳細恐怕也不太能指望。使筆者作如此想的原因,在以下會有說明)
就筆者所知見,各種方志中,曾為張對墀立傳者,係以原於乾隆二十六年(1761)所刊刻之「太康縣志」(列於大陸出版之「故宮珍本叢刊」第一廿九、一三零冊)為最早。(按:顏立水先生「《同安縣志》的沿革」一文中,曾舉出舊時所修「同安縣志」今仍存世的有四個版本:康熙、乾隆、嘉慶和民國十八年纂修者;不過時間上距張對墀謝世最近卻並未刊印的乾隆本、以及嘉慶間據乾隆本再加刪修的本子,這兩個版本的「同安縣志」筆者一時間尚無法入手,因此未能利用。)在這部乾隆二十六年所刊刻之「太康縣志」卷之四「職官」部分,對張對墀的記載如下:「張對墀,福建晉江人,進士,雍正二年任,有傳。」;該志同卷之「名宦」部份則有載:

張對墀,字丹颺,福建晉江人,辛丑進士,以廉能稱。每決事,兩造並陳,兼聽立判,人欽神明。蒞二年,民多感服,訟詞稀少。復立義學,多所成就,一時文風丕變。及去任,父老赴憲泣留者以千數,饋遺無虛日。各鎮店立遺愛碑,至今人尸祝之,著有『同江集』行於世。

--從張對墀獲罪失官當時任職的河南省太康縣縣志之記載來看,當地人士對他的治績評價很高,在他去職後縣境內還有許多地方為他立「遺愛碑」、甚至到修此志時(距張對墀去職之雍正四年已卅六年),「至今人尸祝之」;可見當地百姓對這位父母官是非常感念、依依不捨。但此志對於一個重點卻完全沒說明:張對墀是為了什麼原因而離開知縣的位子?該志中只很簡單地說他「去任」,既不言是被提拔而去、或是因獲罪遭咎而不得不離開;一般縣志內,對曾治理當地的「名宦」去職的原因,雖不見得也都有說明,但若和以下福建地區方志為張對墀所立傳記的內容對照來看,「太康縣志」之所以對此點不置一詞,諒是有使當時修志者忌諱的原因才會如此。
在乾隆二十六年所刊刻之「太康縣志」之後,筆者茲舉乾隆二十八年(1763)原刊、同治九年(1870)重刊本「泉州府志」,來看看張對墀自己家鄉為他所立傳記。該版「泉州府志」卷五十五「國朝文苑」部分,有傳如此:

張對墀,字丹颺,號仰峰,同安青嶼人,居晉江。康熙甲午舉人,辛丑進士。雍正二年考試一等,授太康知縣。殫心撫字,政聲踔起。□□□□□□□□□□□□□□□□□□□對墀博學多識,工時藝,為泉第一。詩、古文尤奧衍宏深,力追古人。所著『同江詩文集』、『同江四書文』行世。

--這版原刊於乾隆間、重印於同治時的「泉州府志」,為張對墀所立的傳記內,於再度印行時從書版中剜去了十九個字。從闕文位置的上下文來看,這段文字應當是述及張對墀失官去職的原因;乾隆時的修志者,原本對此點是有所說明的,但後來同治年間主持重印事務的人士,諒是因覺得這十九個字所述的過往最好是別再被提起,故而將之刪汰了。同治九年重印「泉州府志」之時,去張對墀失官的雍正四年已有一百餘年之遙,而主持重印事務的人士,竟還會有「戒慎恐懼」的心理、有意要將這段文字「滅跡」--這令人不得不認為:張對墀的去職,必然到牽涉相當重大的事由;以致於百餘年後的修志者,都還覺得該將過去前人曾攤開來說的話「掩蓋」起來比較妥當,可見張對墀當年招惹的禍事著實不小、足令人提心吊膽。幸好,與前開「泉州府志」重印時間左近的福建地區方志中,仍有對張對墀失官的原因有所述及--在同治十年(1871)重刊本「福建通志」卷二百三十九「國朝文苑.同安縣」部份,為張對墀所立之傳如下:

張對墀,字丹颺,號仰峰。康熙辛丑進士,授太康知縣,殫心撫字。後以與友人書被逮,卒於配所。對墀博學多識,工詩、古文,奧衍宏深,力追古人。

  在同治十年重刊本「福建通志」中所載張對墀失官之因,係稱他「以與友人書被逮」;雖然講得還是不清不楚(他寫給哪個「友人」的信?信中又寫了些什麼以致招禍?),但至少有了點苗頭可尋了。而在同治間的「福建通志」之後,由林焜熿總修之「金門志」(道光間即成書,但未能付梓;迄光緒八年方由林焜熿之子林豪續修並刻版印成)書中,於卷十「人物列傳二.文學」部份,為張對墀所立之傳如下:

張對墀,字丹颺,號仰峰;青嶼人,遷姜嶼,再遷晉江。康熙甲午舉人,辛丑進士;授太康知縣,有政聲。因友人事株連獲罪,卒於配所。生平博學多識,詩、古文尤奧衍宏深,所著有『同江集』行世。(「府、縣志」、「通志」)

  --在林焜熿「金門志」之後產生的同安、金門地區方志,如民國十八年版「同安縣志」,及民國八十年版之「金門縣志」,其中為張對墀所立之傳記,對他失官迄謝世的經過,都是承襲林焜熿「金門志」所載「因友人事株連獲罪,卒於配所」云云。比較起來,今所見同治十年重刊本「福建通志」的說法雖也不清不楚,但起碼還有一點糢糊的輪廓:張對墀是因為寫信給某個朋友才惹禍上身的;比起「因友人事株連獲罪」這種可容納諸多揣測想像的筆法,「福建通志」的記載更具體些。雖然,從這寥寥幾字到探悉張對墀失官之因,還有老長一段距離,至少是有個方向出現了。
  前面筆者提到:迄今尚未發現舊時人為張對墀撰寫之行狀、墓誌銘等,會對其生平有較詳細敘述的資料;而方志內對張對墀失官之因,最詳細也僅說是「以與友人書被逮」。那要探究真相,該由何入手呢?如果是研究一個具有相當知名度、或曾牽扯入重大事件的舊時人物,則即便此人沒有遺下行狀、墓誌銘,或連方志中也無立傳,還是有可能由時人記載或後人追述中發現一些資料。但張對墀雖然生時「工時藝(八股文),為泉第一」,且自縣份以迄省級方志內有立傳,他卻還算不上是個真正具高知名度的人物(官職最高也只到知縣);於今也很難查出他生時有哪些好朋友,有可能在他招禍之後還熱心為他記述行實,以提供足夠的資料讓後人瞭解他當年到底遇到了什麼事。說起來,實在是很棘手。筆者想來想去:知縣官職雖小,畢竟亦膺一命之榮,其黜退總該有所記錄;而既然張對墀是「被逮」,表示他是遭司法體系之手將其從知縣的位子上給拉下來,那麼「官方資料」中應該多少都會有跡可尋,只是要看這些文獻有沒給保存下來罷了--張對墀當年(雍正二年至四年間)官任河南縣太康知縣,如他遭到逮捕,則其上位的按察使或巡撫等長官,應該就是將其拘捕的人。從這些河南省當時的上級長官與朝廷往來的公文書中,或許便有透露能解開此一懸案的線索。
  說到在雍正初年出任河南巡撫者,近年曾看過大陸「雍正王朝」影集的讀者大概會有印象:此人即漢人田文鏡。按「清史稿」列傳八十一所載,田文鏡是於雍正二年由山西布政使一職調往河南,旋即署該省巡撫職務,不久後便得真除;雍正五年時,田文鏡又獲授為河南總督,加兵部尚書,次年更因其公正廉明,獲授河南、山東總督。雍正並明白昭告他賦予田文鏡總督兩省偌大權力的理由:「此特因人設官,不為定例。」,可見其對田文鏡辦事能力之信任。為了誌記雍正對他的信任與自己的治績,田文鏡曾將其在巡撫河南時所上奏疏與他對百姓仕紳之文告等彙為一書,名為「撫豫宣化錄」。而當田文鏡巡撫河南期間,也正是張對墀在河南太康縣擔任知縣之時。故筆者認為:欲探究張對墀於太康縣知縣任上去職的原由,從「撫豫宣化錄」之中或可窺出端倪。果不其然,在「撫豫宣化錄」卷之一所收的一篇奏疏中,田文鏡為了河南省太康縣與唐縣(筆者按:此非河北省之唐縣,乃係清代河南省南陽府之唐縣,民初改為沘源縣,後又改稱唐河縣。)二處知縣出缺之事,曾題請雍正俞允,將時任河南省扶溝縣知縣的郭紹璞,與已被任命為山西省浮山縣知縣之程秉禮,兩人調到太康縣與唐縣來補缺;而這篇奏疏中,便提到了張對墀去職的事情。筆者將田文鏡這篇奏疏相關部份節錄如下(略去部分以刪節號……表示):

  題為要地需員,請 旨調補,以收實效事。竊照:縣分有大小之不同,則政務有煩簡之各異。知縣一官,大半皆初登仕籍,而求其精明練達、才能肆應者,卒難其人。我 皇上勵精圖治,愛育黎元,每於初選引 見之時,即驗其人才,酌量員缺補授;凡得要緊之缺者,其人多與其缺相稱,諸政備舉,百廢具興,地方自有起色。臣荷蒙 皇上天恩,畀以巡撫重任,敢不仰體 聖心,於吏治民生時刻加意?臣查有太康縣一缺,係附近省會之大縣,紳矜百姓強悍者多,最稱難治,知縣張對墀,現准部咨解任解京。……臣查有扶溝縣知縣郭紹璞,係奉 旨揀選命往人員,補授扶邑二年有餘,克勤克慎,聲名素好。臣察其人學問甚優,辦事明白,扶溝小邑,實不足以展其所長,現在委署太康縣印務,請即以郭紹璞調補太康縣,庶稱人地相宜。……臣為員缺緊要起見,冒昧 題請,如蒙 皇上俞允,則扶溝、浮山二缺, 勅部另行銓補。倘太康縣現今部選有人,可否即以部選之員改補扶溝縣員缺?伏祈 皇上睿鑒施行。 雍正四年十一月 日。

  在田文鏡的奏疏中,雖沒有明白說出張對墀離開太康縣知縣一職的原因,但已提到是因「部咨解任」,表示張對墀的去職原是由朝廷方面下的命令,並非田文鏡自己曾彈劾張對墀有所失職以致;至於「解京」二字雖看似輕描淡寫,卻是十分嚴重——這表示張對墀由河南前往北京的路上已非自由之身,是被「遞解前往」、「起解」,已經是被當成囚犯般對待了。「撫豫宣化錄」原書雖未載田文鏡這篇奏疏所上的確切日期,但至少可藉以得知:張對墀是在雍正四年十一月或稍前之時,「以與友人書被逮」;河南與河北接壤,遭到「部咨解任解京」者的案子,辦起來必然很快,只要先確定田文鏡的奏疏何時寫成奏上,然後再由該日期向前追溯史料中的記錄,查出最接近於當時曾有什麼事件導致外省官員遭到「解京」,則這多半便就是張對墀被「友人」牽連以致遭流放的原因了。
  為了瞭解前開田文鏡的奏疏何時奏上,筆者查閱了幾種雍正時期的奏疏、諭旨的彙編,最後在大陸「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於二○○二年所出版之「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三十二冊第一五七至一五八頁,找到了前引田文鏡為調補太康縣與唐縣知縣所上的同一份奏疏;而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中所收這份奏疏,文末有記,係「雍正四年十一月初七日題」,這是田文鏡寫成並送出奏疏的日子。筆者便由這個日期開始,在「雍正朝起居注冊」(大陸「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北京中華書局一九九三年出版)這套書中,向前查閱當年雍正皇帝的諭示與官員的奏事內容,結果有了發現——「雍正朝起居注冊」在四年十月十九日丁丑這天有記:「奉 上諭:昨朕檢閱查嗣庭筆札,凡致私書之官員,俱已降旨解任來京訊問。……」而在這個日期的三天前,也就是雍正四年十月十六日這天,雍正對「大學士、九卿、詹事、翰林、科、道、庶吉士」等人面示的「上諭」之中,便已指示:「……查嗣庭處揀出諸人請托字札,及其日記中謗誹譏訕、幸災樂禍之語,爾等逐一詳細檢視,會同將查嗣庭審問。其請託諸人,現任者俱令解任,來京質審,非現任官員,爾等訊明查嗣庭,俱各行文究提。有關節等件,嚴行審究!特諭!」——從雍正諭示的內容與張對墀被逮捕原因之相符(「以與友人書被逮」)、以及兩事發生前後時間上的銜接性,筆者認為,張對墀遭到「莫名」逮捕以及被流放、嗣後「卒於配所」的原因已明朗了:他是被牽連進「查嗣庭文字獄案」才倒了大楣的!
  說到清代的文字獄,爆發於雍正四年九月間的查嗣庭案,多年以來,在台灣或大陸人士的著述文章中曾多次被提及;不過較早之時據原始資料詳敘其情的較少,而據野史傳說而言的反倒較多。對此案有印象的讀者或許有印象:據說查嗣庭是因在主持科舉試務時出了個「維民所止」的考題,結果被人告發「維止」是去掉「雍正」兩字之頭;雍正因而大怒,對查嗣庭及其家族人等施以重懲。關於查嗣庭之所以獲罪的原因,歷來被傳述最廣的就是上開這種說法。除此之外,在彙輯清代野史傳說之「清稗類鈔」一書「獄訟類」中,有「查嗣庭以文字被誅」一條,內中又記載了在所出試題之外,查嗣庭尚被查出其「筆札詩草,語多悖逆」;亦有言查嗣庭是「隆科多、蔡珽」所薦,係彼二人之死黨,故而獲罪;更有說法是稱查嗣庭曾著「維止錄」一書,「盡是詆斥滿洲」之語……。上開傳述之說法,部份是觸及了真相,但沒有舉出詳細的第一手資料。就筆者所知見,對於查嗣庭文字獄一案,十多年前曾有任職於大陸「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的張書才先生,由現存清代宮廷檔案中編選出相關記錄而撰成「查嗣庭文字獄案史料」一文(載於大陸學術期刊「歷史檔案」一九九二年第一、二期)。張書才先生所使用的史料來源,除了筆者前面已提到過的「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張書才先生文中稱之為「吏科史書」)」以及「雍正朝起居注冊(張書才先生文中稱之為「漢文起居注」)」,還包括了「宮中雜件.諭旨」、「宮中朱批奏折」、「刑科史書」等數種。不過張書才先生在「查嗣庭文字獄案史料」一文所編選進的史料,係以與查嗣庭一家有關者為主,至於受其牽連者的資料便未一一採入,故而該文所引數種史料中,並沒有任一處曾提到過張對墀之名。筆者為了找出張對墀被牽連入案的詳細內情,便將在台灣查得到的「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雍正朝起居注冊」、「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宮中檔雍正朝奏摺」、「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等幾種清代宮廷史料,由雍正四年十月一直查到雍正六年年底,但很可惜的是:在上開這幾種史料的這個時段中,除了田文鏡提到張對墀已然「解京」的那份奏疏、以及雍正皇帝對田文鏡所請補員的批示之外,筆者還是沒能找到張對墀遭審訊的相關記錄。
雖然筆者目前所能寓目的數種史料中,尚不能得其詳情,但並不表示張對墀案的內幕就只能探究至此;以下,筆者要對「查嗣庭文字獄案」這件雍正年間大獄的導因與經過加以敘述,再臚列出一些當時受牽連者遭判刑的資料,以裨讀者瞭解張對墀當年的遭遇--要瞭解這件案子,必需先將「鏡頭拉遠」、綜觀當時形勢,方能使人明白:何以一位「有政聲」、受百姓景仰的知縣父母官,最後竟成了流配罪犯?
  說起雍正帝,在歷史上以精明嚴厲、乾綱獨斷而聞名。雖從他澄清吏治、廢除賤民階級、任用能吏等等舉措觀之,都證明他不失為一個好皇帝;但自其即位之初,以至登基後數年之久、甚至到死後數百年,其負面傳聞仍是在人們心中久縈不去,而其中最常被人提起的,便是他「繼承大統」的正當性啟人疑竇。許多人大概都聽過一種說法:雍正在康熙瀕死之際擅改其遺詔,將「傳位十四皇子」一語改成了「傳位于四皇子」。而這個偷改遺詔的說法,在雍正統治期間為了駁斥對其不利的諸般流言而刊行之「大義覺迷錄」一書中就有記載。另外「大義覺迷錄」還有提到,曾有遭流放的太監對外散播:康熙曾在病重之時喝了一碗雍正所進的人參湯,之後「不知何如」,就駕崩了;以及本有繼位之望的皇十四子允禵在康熙死後遭雍正囚禁,太后欲見允禵而被雍正嚴拒,傷心氣憤之下,便在鐵柱上一頭撞死了……。由這些於雍正尚在位時就四處傳布的流言來看,雍正雖是坐上了龍椅,但私下質疑他的人(特別是與其爭位不勝的兄弟們),一直都想動搖他的地位。不過,筆者在此,倒覺得該為雍正說句公道話:當年不論最後是哪個皇子頂了康熙的位,恐怕都還是難免於惡意攻詰;探究本源,全因為康熙本人的意向不明故也。
說起來,在「繼承人」問題上會引發這麼多風風雨雨,前半生十分英明的康熙皇帝,他自己該負相當大的責任--原本康熙早年所鍾愛的兒子,是他的第一位正妻孝誠皇后所生的皇二子胤礽。康熙十四年時,尚在襁褓中的胤礽便被立為皇太子。但胤礽漸長之後,先是其外祖父大學士明珠失寵,繼而胤礽自己也和康熙產生摩擦,父子關係日漸惡化;嗣後康熙又大封諸皇子為郡王或貝勒,甚且將親近胤礽的退休大臣索額圖處死,種種跡象都顯示胤礽在康熙眼中的地位已不再。到了康熙四十七年之時,由於康熙認為其行為乖謬,胤礽終被廢去了皇太子的身分。這時康熙的其他兒子們便紛起爭寵,在一段時間的鉤心鬥角中,庶出的皇長子胤禔被疑心以施巫術害得弟弟胤礽精神失常,遭處終身監禁;而皇八子胤禩、皇三子胤祉、皇五子胤祺、甚至後來成為雍正帝的皇四子胤禎,也都曾一度因介入大位之爭而遭康熙處以拘禁,可見諸皇子間繼承權爭奪戰之劇烈程度。而到了康熙四十八年,康熙卻在大臣們表態擁戴皇八子胤禩的情形下,復立已被廢的胤礽再度成為皇太子;但不過才三年半後,康熙便又將胤礽再度廢位,且同時又有其他皇子遭康熙罪譴。經過如此長時間目睹兒子們磨拳擦掌的醜態,康熙心中之痛楚可知;在康熙的晚年,「君」成為朝中禁忌的話題,有敢提起的臣子不是賜死便是遭譴。嗣後直至去世,康熙不曾再立任一個兒子為皇太子,但諸皇子仍是私下培植個人勢力,暗結陣營。雖然在康熙生命中的最後幾年,他對皇十四子胤禵似乎有意表示出另眼相看,於康熙五十七年任命胤禵為撫遠大將軍、主持足以影響清朝國運的西北軍務,並授予胤禵使用正黃旗之纛(照依王纛式樣)。這時,連自知爭位無望的皇八子胤禩、皇九子胤禟等,也轉而支持胤禵。然而康熙仍是沒將立儲一事作出明白宣示、沒完成「冊立」的手續;結果當康熙六十一年他去世之時,胤禵仍在西疆戰地統兵,來不及回到北京。而康熙一死,理藩院尚書隆科多便傳出康熙的遺詔,命皇四子胤禎即位。其他諸子們的希望於是徹底落了空--對於雍正是否真是康熙所中意的繼承人、雍正有無擅改康熙遺詔、甚至康熙到底曾否在生前留下一份「遺詔」等種種問題,就筆者所知,目前史學界仍是意見紛紜(而且也許將永遠都沒有真相大白的一天),故筆者於此亦不敢妄自揣測康熙當年是真有傳下遺詔與否?要之,康熙在精神尚健旺之時,沒有將這個只有他能「敲定」的問題公開解決,以致留下千古疑案,不能不說是他一生中的重大失策--而「繼承人」名單在其身後方公開,即便真是康熙晚年所看重的皇十四子胤禵得登大寶,只怕也難免於其他爭位不勝的皇子們或有心人士要造作流言吧。
  關於康熙最後亡故的經過情形如何,截至目前學界亦是看法不一。認為雍正帝沒有暗出手腳的史學家們認為:康熙確是在將病故前向隆科多傳下遺詔,指定雍正為接班人,過程中沒有可疑之處。但質疑雍正「篡位」的史學家們則認為:當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初,康熙帝因身體不適而住進暢春園後,其對外的聯繫便遭雍正與隆科多控制,不許其他諸皇子人等接近康熙;因而康熙是在已無從表達自己真意的情形下孤寂死去,隆科多便能偽傳遺詔、將雍正拱上大位……。對於這「傳位」過程中是否有蹊蹺,歷來攻防辯駁者多,於此筆者不能置一詞。不過有一點,是誰都不能否認的:在這「傳位」過程中,隆科多實是具有左右大局的能力。
值康熙去世之際,隆科多不僅是理藩院尚書,而且自康熙五十年起,他就被授予「步軍統領」之職(此職亦被稱為「九門提督」),係負責京城「內九門、外七門」的警備,擔當拱衛京城的重責大任。當「先帝」生前意向不明,隆科多手握京城兵馬、兼以又是康熙去世時身在御榻之前唯一的一位大臣;在這樣的情境中,甚至可以說:隆科多想讓哪位皇子登基都可以。而雍正在登基後第七天,除了諭內閣:「嗣后啟奏處書寫『舅舅隆科多』。」、尊稱隆科多為「舅舅」之外,又接連予其加官進爵;這些尊榮寵遇,便成了質疑雍正與隆科多勾結矯詔者眼中認定的「酬庸」。惟嗣後不過數年,隆科多卻由權勢薰天而迭遭削奪,末了還被歷數四十一款「大不敬」、「欺罔」等罪名,依律當斬;雖隆科多最後倖免死刑,但卻被禁錮在暢春園外的三排房子裡,接著於遭禁後次年便身故--隆科多由尊榮寵遇而身價暴跌、且軟禁後不久便死,這又成了質疑雍正和隆科多掛鉤者眼中的「證據」之一:隆科多因為知道得太多、故被雍正「滅口」了。
說到宮廷的權力鬥爭,其中的機關詭秘,到底真相是如何?可能只有一句老話才是最正確的答案:「鬼」才曉得。後世之人無論如何努力蒐證、推論、解讀諸般記載中的蛛絲馬跡,但這種懸案真能獲致「無異議」結論的情形並不容易;特別是涉及「傳位」的秘密,最終的鬥爭勝利者自然會盡力抹除一切不利於己的證據,使真相的探索如入五里霧。有心探究雍正即位之謎的學者多多,欠學的筆者還不夠格在這個問題的論述中插進一言半語;之所以要在此先提到康熙去世前後的情形,因為這是左右日後朝廷政局的起點、也是本文中欲探究的:張對墀之所以遭失官流放的背景遠因。在探討歷史事件上,「蝴蝶效應」也是個用得上的概念:看似是沒有直接關聯的孤立事件,其實有其環環相扣之處。為了方便瞭解,筆者於此就先說明概況:隆科多是當初雍正即位時的有力支柱,而日後當雍正欲鏟除隆科多時,曾受隆科多提拔的禮部左侍郎查嗣庭,便也被雍正視為隆科多的羽翼而將之「剪除」;雍正並且「擴大偵辦」,把和查嗣庭曾有書信往來而被查獲的官員們也都牽扯進來、一併「嚴打」。而在這個過程中,很倒楣地,勤政愛民的太康知縣張對墀便是被這一排「流彈」給掃中,成了宮庭鬥爭下的犧牲品之一;他勉強只能說是整個大事件之中的一個「小咖」、甚至連稱不稱得上「咖」都還有待商榷,因為他並非事件中的焦點人物--倘若不是田文鏡的奏疏中曾提到他一句,今人要由何處去知悉張對墀莫明其妙倒大楣的原因呢?
  現在筆者再回到原來的視角上,闡述整個大事件的背景吧。
  在蕭一山先生所著「清代通史」第一百十七節「雍正間之大獄」,第一段「年羹堯之獄」的開頭,便有如此言:「雍正初年,胤禎有陽為寵信,而陰懷疑忌之大臣二,即年羹堯與隆科多是也。惟其寵之至,則肆作威福,殆亦難免;惟其忌之深,則一旦破露,勢必慘覈。」寥寥數語,已將年、隆二人所獲的隆寵與暴落之因說了分明。在張對墀被牽連而招禍的遠因之中,隆科多關係較深,故筆者要對其生平略作敘述:
  據「清史稿」所載隆科多本傳,他是滿洲鑲黃旗人,一等公佟國維的第三個兒子。隆科多的曾祖父、祖父、父叔等均位居要津,而他的姑媽又是順治帝的「孝康章皇后」(即康熙帝的生母),因此,隆科多的「家蔭」本就已十分顯赫。而隆科多的姐姐,即康熙帝之「孝懿仁皇后」;她於康熙二十八年七月病篤之際被冊封為皇后,但她得享此至尊名份僅只一天,次日便病故了。當其姐去世之前的康熙二十七年,隆科多已身任一等侍衛,之後又歷任鑾儀衛鑾儀使、鑲白旗漢軍副都統、正藍旗蒙古副都統等職;但到了康熙四十四年時,由於其所屬違法妄行,隆科多曾遭康熙諭責「不實心辦事」,並革去他鑾儀使、副都統等職,恩寵稍落。至康熙五十年,隆科多方又崛起,被任命為步軍統領;康熙五十九年,隆科多又被擢為理藩院尚書、仍管步軍統領事。在隆科多出任步軍統領後,康熙帝便曾在奏摺的朱批中告誡他,要小心不可輕信自己的側近家人,以免為彼等所愚、再蹈過去覆轍。對過去遭貶的教訓,隆科多在一段時間內確是謹記在心,行事謹慎,因而獲得了康熙的信任。除了擔任步軍統領外,隆科多尚承康熙之命,秘密監視被圈禁的廢太子胤礽,以及庶出的皇長子胤禔,以防彼等蠢動;甚至包括在京的王公大臣等人的舉止動向,都是隆科多需向康熙呈報的「資料」。隆科多身膺此情報首腦重任,加之以掌握衛戍兵力,不但京師內的風吹草動盡在其耳目中,若有任何異變,他亦能翻掌弭平。姑不論雍正之即位,是否真合於康熙之遺命、或其與隆科多之間是否早有協議;在其初登大寶、諸皇子覬覦之心未死的局勢下,是否獲得隆科多的全心支持,將是雍正能不能坐穩馬鞍橋的關鍵。而從已知的史實來看,隆科多當時確乎是「挺」雍正的:在康熙方死之後,隆科多便提醒雍正必需「先定大事,方可辦理一切喪儀。」雍正便派隆科多所統兵力關閉城門九天,使康熙的其他諸皇子不得擅進大內,在杜絕可能的變故危機之下從容布置,終於順利登上皇位。因為在這關鍵時刻的表忠,雍正對隆科多的賞賚十分豐厚;不但隨即便讓隆科多承襲其父佟國維所遺的一等公爵位(佟國維死於康熙五十八年,其所遺爵位虛懸三年之久),並任命他與貝勒永禩、十三阿哥胤祥等為總理事務大臣,還賜予「舅舅隆科多」的尊稱(雍正的生母係「孝恭仁皇后」烏雅氏,而隆科多的姐姐是「孝懿仁皇后」佟佳氏;雍正與隆科多之間,並無真正的血緣關係。雍正在登基之後特予隆科多此一尊稱,足見其寵遇不同一般。),進而又授吏部尚書、加太保。原本隆科多若能謹身慎行,或可富貴壽考以終;但或許是寵遇太過,驕其心志,進而專橫跋扈,以致不久雍正便對其無法容忍,欲去之而後快。在帝制時代,惹惱任何人都還可能平安無事;惟獨若觸忤「聖上」,則斧鉞臨身、金瓜碎腦之日勢不遠矣。隆科多沒能看清這一點,便已埋下日後敗亡的契機了。
  前面雖說到,隆科多在雍正即位之際表現效忠,但雍正卻未必全然信任隆科多。按雍正是於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廿日即位的,但登基方過五天,雍正便解除了隆科多的步兵統領一職--顯然雍正懼怕其他意欲爭位的兄弟,會以許諾更高的酬庸來收買隆科多倒戈,是以要儘速解除隆科多的兵權--然而,在隆科多解職過了十九天之後,雍正卻又宣布,讓隆科多「仍兼管步軍統領事務」。這短時間內解職與復權的變化,顯示了平靜表面下的暗潮:雍正本欲卸除隆科多的兵權,以免他威脅到自己;而若隆科多能明白「杯酒釋兵權」的典故,則這正是他向雍正「二度宣誓效忠」的機會。但隆科多或許是捨不下權力、或許是疑懼一旦失去武力後,將遭到「過河拆橋」的下場,因此暗中施壓,迫得雍正將京師兵權交還其手。短時間內,雖是「胳臂扭過了大腿」,但被迫讓步的雍正心中會作何感想,不問可知。嗣後雍正二年間,隆科多雖主動提出辭掉步軍統領兼職(至雍正三年方解職),但這時雍正對之已生嫌隙,欲表忠也來不及了。
  在雍正登基的開頭兩年裡,隆科多算臻至極盛之時;他是「密勿重臣」、他所提拔的人被稱為「佟選」,與年羹堯所舉薦之「年選」並稱,朝中無人敢有異議。而頂著「舅舅」的光環,隆科多甚至對身為雍正親信兄弟的果郡王胤禮都還禮數不周,其驕泰之相足使人生惡。更因了「擁立」之功,隆科多忘了過去康熙對他的叮囑,開始攬權樹黨、擅作威福。這一切不法與「無君」之行,雍正都看在眼裡。當雍正坐穩了大位之後,隆科多的下坡路便開始了:雍正三年六月,先是他的次子玉柱遭奪官,接著隆科多本人又被雍正懷疑有意庇護當時正遭整肅的年羹堯,因而遭削去太保銜與「一等阿達哈哈番」世職,還被派往阿蘭善山等處修城墾地。雍正並嚴辭諭示:隆科多「若不知恐懼」、不「痛改前非」,則「自干誅滅」的下場將等著他。到了雍正四年,隆科多的家僕牛倫因挾勢索賕而遭逮,在偵訊時供出隆科多曾收受年羹堯等多官之賄賂;結果牛倫被處斬,隆科多的吏部尚書一職也遭罷官。同年九月,禮部左侍郎查嗣庭遭逮捕,後以「悖逆」罪名誅死。因查嗣庭係隆科多所薦之人,故雍正亦咎問隆科多舉材不當之責,而隆科多的回答又不能使雍正滿意(此係當然之事),使其嗣後遭「算總帳」時的罪名又添了一條。雍正五年五月時,隆科多受命與圖理琛等人代表大清,和俄羅斯為邊界問題舉行談判;當時隆科多確乎是「實心辦事」,在折衝過程中堅持要求俄方歸還侵佔的蒙古地區土地、為大清的利益而努力。但此時雍正已等不及要「嚴打」隆科多,便以其私藏「玉牒」的罪名削奪其爵位,並召他回京,隨即逮捕(隆科多離開談判桌後,其他代表未再持強硬立場,結果使俄方在訂約時得利。)。隆科多回北京後,遭諸王大臣會審,最後在五年十月間被定了四十一條「實不容誅」的罪名,而「保奏大逆之查嗣庭」也是其中一條。大獄既成,原本雍正可以當下便殺了隆科多,但或許是不願予人太過慘刻寡恩的觀感(連「舅舅」都不放過!),雍正最後只命人在康熙逝世的暢春園外造了三排房子,將隆科多禁錮其中。隆科多的長子岳興阿則遭奪官、次子玉柱則發往黑龍江當差。遭禁後半年多,隆科多便於暢春園外去世--他與雍正在康熙逝世之際,到底曾有過勾結圖謀與否,自此便成為永難釐清的疑案了。
  --隆科多之失歡於雍正,是牽連張對墀倒大霉的「第一張骨牌」。在敘過隆科多之後,該來說的是:介於隆科多與張對墀之間的「第二張骨牌」、也就是禮部左侍郎查嗣庭。按:查嗣庭,字潤木,號橫浦,又號查城,浙江省海寧人。其家族由明至清,多出著名官宦與文人,是地方的望族。查嗣庭之父查崧繼生了四個兒子,都成了進士。老大查嗣璉(後改名「慎行」)、老二查嗣瑮、老四查嗣瑾(從小就過繼給叔叔查嵋繼,後來因此免於被算作「正犯家屬」而逃過一劫。),查嗣庭則是老三。查嗣庭於康熙四十四年成舉人、次年成進士,後由翰林院庶吉士得授編修;康熙五十三年任湖廣鄉試副主考,康熙五十六年提督河南學政,其後又昇為翰林院侍講學士。雍正元年正月,因時任吏部尚書之隆科多薦舉,查嗣庭獲「特令在內廷行走」、授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銜。雍正元年三月,查嗣庭先是被指派教習翰林院庶吉士,繼而奉派為山西鄉試正考官,並隨即又添「經筵講官」一職。雍正三年四月,查嗣庭在左都御史蔡珽的保奏下,獲授禮部左侍郎。當隆科多和蔡珽兩人正火紅之時,查嗣庭有彼等「罩」應提攜,宦途亨通;但當此二人成了雍正眼中的「毒草」之時,被視為彼等黨羽的查嗣庭便在劫難逃了。
  不論中外的朝廷,要看出哪個臣子是否得寵,總能有跡象顯示;但要窺出何人將成為下一個「天威難測」的犧牲者,卻往往連當事人自己都懵無所覺。到底從何時開始,查嗣庭成了雍正眼中的「大毒草」、打算一舉鋤之?在前面提到的張書才先生所撰「查嗣庭文字獄案史料」一文開頭,曾引「吏科史書」雍正四年四月初七日的記錄,吏部尚書孫柱(於雍正四年二月頂了隆科多遭削奪所空出的這個職位)曾題請將「授禮部侍郎,未及一年,屢干降罰」之查嗣庭降二級調用,但雍正最後則下旨從寬處置,免其降級調用。這條記錄,可以視為一個訊號:自雍正三年起,查嗣庭就已屢被逮著「犯錯誤」,早有烏雲罩頂之象。但話說從頭:隆科多在雍正即位之初的頭一個月就犯違抝,種下禍因,則查嗣庭在受其提拔之時,恐怕便也已被雍正「點油作記號」了--要打擊阿附權臣的黨羽,當然不能淨拿些小囉嘍來開刀,「祭品」必需有相當的份量,才顯得出主上肅清朝綱的決心、也更具震懾力--雍正之所以姑讓查嗣庭得以晉陞、且在其遭題請降調時還從寬處置,十之八九恐是為了抓住最好的時機與證據,再狠狠地修理他;且又顯得自己真是寬大為懷,不是沒給過查嗣庭自新的機會,但這個反骨逆臣卻不知幡然醒悟以報皇恩--而對「宦海無常」這種危機,查嗣庭顯然是毫無警戒,以致在日後遭抄家時被起出一堆惹眼的文字「證據」;他官臻禮部左侍郎的從二品「紅頂」,末了竟是陪上自己一家子與「友人」們的鮮血染成。像這樣的經歷與結局,在歷史上演的次數多矣,真所謂「前車倒了千千輛」;但後人戀權眷勢,能免於覆轍者,幾稀矣!
  雍正四年六月,查嗣庭受命往江西擔任該省鄉試主考官,隨後其事畢北上,雍正對他的整肅便開始了--據大陸陳伯良先生所撰「清代查嗣庭案本末」一文中所述:當年九月十三日這天,查嗣庭方由江西回到北京,連行李都還來不及打開,雍正便下令抄查其在京的寓所;「是夜三更,查方醉眠,圍而捕之。全家十三口,無一免者(據「清稗類鈔.獄訟類」所載)。」十三天後的九月二十六日(筆者按:陳伯良先生所撰「清代查嗣庭案本末」一文,稱雍正係於九月十六日發布歷數查嗣庭罪狀的上諭,誤也。),雍正首度對內閣九卿等諸臣「面諭」查嗣庭的眾多罪狀;自是查嗣庭一族的悲慘命運底定,也顯露出雍正「羅織入罪」的思路手段、更進而牽連到當時不少官宦坐罪,故需一覽。據「雍正朝起居注冊」的記載,這次上諭的內容全般如下:

二十六日乙卯,內閣、九卿、詹事、翰林、科、道等面奉 上諭:查嗣庭向來趨附隆科多,隆科多在朕前曾經荐舉,是以朕令其在內廷行走,授為內閣學士。後見其語言虛詐,兼有狼顧之相,料其心術必不端正,從未信任,因未顯有過失,因而姑容之。及禮部侍郎員缺需人,蔡珽又復將伊薦舉,朕遂用之。今歲各省鄉試屆期,朕以江西大省,人文頗盛,須得大員以典試事,故用伊為正考官。今閱江西試錄,首題「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夫堯舜之世,敷奏以言,取人之道,即不外乎此。況現在以制科取士,非以言舉人乎?查嗣庭以此命題,顯與國家取士之道大相悖謬。至孟藝題目,更不知其何所指、何所為也!《易經》次題「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詩經》四題「百室盈止,婦子寧止」。去年正法之汪景祺,其文稿中有《歷代年號論》一篇,輒敢為大逆不道之語,指『正字有一止之象』,引前代如正隆、正大、至正、正德、正統年號,凡有「正」字者皆非吉兆。夫人君建年,必揀選二字以為紀元。若以字畫分拆,則如漢之元鼎、元封,唐之開元、貞元,其他以「元」為號者,不可勝數,亦將以「元」字有「一兀」之象乎!如漢世祖以建武紀元,明太祖以洪武紀元,「武」字內即有「止」字,可云「二止」乎!此二帝皆稱賢君,歷世久遠,尚得不謂之吉祥乎!即如奸民蔡懷璽、郭允進造作妖言,妄行呪咀,謂「今年水旱為災,人民疾病,八月內有八千猛虎入京」等語。現今四海清寧,百姓安樂,各省田禾豐稔,為數十年所罕見。彼奸民造此狂悖無影響之語,不過自取誅戮耳。汪景祺呪咀之語,不過與此見解相類耳。因伊應服極刑之罪甚多,彼時若將此文併發,恐眾人謂朕惡其呪咀,故加誅戮,是以未將此文發出。今查嗣庭所出經題,前用「正」字,後有「止」字,而《易經》第三題則用「其旨遠,其詞文」是其寓意欲將前後聯絡,顯然與汪景祺悖逆之語相同。今將汪景祺《歷代年號論》發出,與眾人觀之。
查嗣庭所出二場表題,尤覺非體。京察係朝廷大典,五年例一舉行,令作謝表,不知為何人稱謝?從前查嗣庭告假回南,及來京時,奏稱途中不見一客,惟於淮關與慶元相會。及其上自陳本時,將此情節敘入,自認欺罔之罪。比將此本發與九卿觀看,九卿咸請將伊革職,朕寬恩令其刪改再奏,復經部議降調,朕從寬准其留任。今以京察命題,不知查嗣庭之意欲士子代伊稱謝乎?抑查嗣庭心懷怨望而出此題乎?
至策題內有『君猶心腹,臣猶股肱』之語。夫古人謂君猶元首,而股肱、心腹皆指臣下而言,今策問內不稱元首,是不知有君上之尊矣!又有『勤始怠終,勉強自然』等語,蓋伊見近來部院大臣實心辦事,與伊志趣不符,故為此論以蠱惑人心耳。查嗣庭在內廷行走三年,較外廷諸臣聞見更切,乃伊親見朕勵精圖治,求言納諫,如此之誠,而從未進一讜言,奏一要務。曾經條奏海塘之事,乃伊本地事宜,理宜明確,及問朱軾,則所奏皆不可行,是其於國家政事漠不關心可知。朕在藩邸時,聞九卿會議而歸,有紀錄所議之事,則羣然笑之。此等習俗,朕所深惡。今查嗣庭每事泄泄,若有不屑之狀,又蹈從前故轍矣!
朕因查嗣庭平日之為人,又見其今年科場題目,料其居心澆薄乖張,必有怨望譏刺之紀載,故遣人查其寓中及行李中所有筆札,則見伊日記二本。至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則前書 聖祖皇帝升遐大事,閱數行即自書其患病曰:『痔疾大發,狼狽不堪』。其悖亂荒唐,大不敬至於如此!自雍正元年以後,凡遇朔望,或遇朝會,及朕親行祀典之日,必書曰『大風』,不然則『狂風大作』;偶遇雨,則書曰『遇大雨盆傾』,不然則『大冰雹』。其他譏刺時事、幸災樂禍之語甚多。又于 聖祖皇帝之用人行政,大肆訕謗,以翰林改授科道為可恥,以裁汰冗員為當厄,以 欽賜進士為濫舉,以戴名世獲罪為文字之禍,以趙晉之正法為因江南之流傳對句所致,以科場作弊之知縣方名正為冤抑,以清書庶常復考漢書為苛刻,以庶常散館為畏塗,以多選庶常為蔓草、為厄運,以殿試不完卷黜革之進士為非罪;熱河偶然發水,則書『淹死官員八百人,其餘不記其數』,又書『雨中飛蝗蔽天』。似此一派荒唐之言,皆未有之事,而伊公然造作書寫!又有塗抹一處,乃痛詆滿州之文,大逆不道之語。至其受人囑託,代人營求之事,不可枚舉。又有科場關節及科場作弊書信,皆屬詭秘。朕今假若但就科場題目加以處分,則天下之人必有以查嗣庭為出於無心、以文字獲罪而稱屈者。今種種實蹟現在,尚有何辭以為之解免乎?今若仍加朕以深刻之名,亦難措辭矣!
爾等漢官讀書稽古,歷觀前代以來,得天下未有如我本朝之正者,況 世祖、 聖祖重熙累洽八十餘年,厚澤深仁,淪肌浹髓,天下億萬臣民無不坐享昇平之福。我 皇考加恩臣下,一視同仁。及朕即位以來,置腹推心,滿洲、漢軍、漢人從無異視。蓋以人之賢否不一,譬如五方之風氣不齊也,各處皆有善良,各處皆有奸慝,不可以一人而槩眾人,亦不可以一事而槩眾事。朕惟以至公至平之心處之。爾等漢官,當仰體朕心,各抒誠悃,交相勉勵,殫竭公貞,無負平日立身立德之志,或有一二心術不端者,亦宜清夜自省,痛加悛改朕!朕今日之諭,蓋欲正人心,維風俗,使普天率土,永享昇平之福也!爾等承朕訓旨,當曉然明白,勿存疑愧避忌之念,但能恪慎供職,屏去習染之私,朕必知之。朕惟以至誠待臣下,而臣下有負朕恩者,往往自行敗露。普天率土,皆受朝廷恩澤,咸當知君臣之大義,一心感戴,若稍萌異志,即為逆天。逆天之人,豈能逃於誅戮!應報昭彰,纖毫不爽,諸臣勉之!戒之!
查嗣庭係讀書之人,受朕格外擢用之恩。伊告假回里時,朕賜以御用衣帽,優待若此;而伊逆天負主,譏刺呪咀,大干法紀!伊若不願為本朝之民,即應遯跡深山,如伯夷、叔齊不食周粟。今伊既已服官食祿,且位列卿貳,而狂悖如此,是得謂之有人心者乎?聖人云:「匿怨而友其人,尚以為恥」。今匿怨而為之臣,古今寧有是理?查嗣庭與汪景祺同係浙人,或屬一黨,著將查嗣庭革職拿問,交三法司嚴審定擬。其副考官余鴻圖到京時,亦著訊問,若出題時彼此相商,則俞鴻圖亦不能無罪;若曾經勸阻,而查嗣庭不聽,則與伊無涉。特諭!

據這段起居注的記錄來看,雍正點出的頭一條罪名,便是查嗣庭「向來趨附隆科多」。到底查嗣庭對隆科多是怎麼個「趨炎附勢」法,因為記錄不詳,筆者無從言之(連雍正自己也僅言「向來趨附」,並未舉出具體的事證情狀)。但從雍正初年隆科多所曾受的寵遇來看,當時朝野中想走「舅舅」路線的人定不在少數;就算有迎逢拍馬的,也決不會僅是查嗣庭一人。況且:雍正對隆科多的寵遇,本就給臣下做了樣子;若有人對隆科多卑躬過度,說來也並不算是拂逆「上意」。但雍正既已決心要鏟除隆科多,則光是這頭一條「趨附」的罪名,就足夠讓查嗣庭死上好幾回了。然而,雍正既要「辦人」,又要杜絕悠悠眾口,是以這段上諭就得多些「材料」才夠紮實、且才不致顯得是為打擊隆科多而炮製出的大獄;因此查嗣庭在江西所出的試題、「在內廷行走三年」的言行、以及他的日記等等,才會被一股腦兒兜攏來「算總帳」。雍正上諭的「向來趨附隆科多」云云,是其之所以要將查嗣庭置之於死地的主因;拿這來當「破題」,便是要面承諭旨的諸臣們聽清楚「基調」何在。雖然著墨不多,但當時謹聆「玉音」的臣子們必能心領神會,嗣後在對「偵辦方向」的指示中,雍正便用不著再多提這一條了。
瞭解雍正的基本路線後,這篇上諭中,還有許多地方是需要咀嚼與解說的。
雍正要嚴打查嗣庭這麼個從二品的高官,首先就要面對一個矛盾:之所以要對其嚴懲不貸,是因為他很爛,該打、該死;但,既然查嗣庭是這樣一塊扶不上牆的爛土,何以英明的「聖上」,竟會容得此人濫竽朝中呢?所以,容許查嗣庭陞官進秩的失誤,就得由曾經薦舉過他的兩個人來扛:隆科多和蔡珽。而雍正之善於使用「循環論法」,在此就露了一手:要辦查嗣庭時,隆科多和蔡珽便也遭到「點名」;而當要辦隆科多和蔡珽時,「交結大逆不道之查嗣庭」,就成了他們兩人的罪名之一。總而言之一句話:隆科多和蔡珽兩人「蔽君之聰明」,更加倍地該死就對了。至於雍正自己呢,早就看出查嗣庭「語言虛詐,兼有狼顧之相,料其心術必不端正,從未信任」;並沒被查嗣庭唬弄,只是因隆、蔡二人的過失,才使這麼個反動份子得以行走於內廷、食君之俸祿竟還「逆天負主」。雍正為了將來嚴打隆、蔡二人寫下伏筆,也為維護自己的形象,在上諭一開頭就要撇清「識人不明」的責任。但,古有明訓: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既然雍正對查嗣庭「從未信任」,那又何必聽他人之言而「姑容之」?專制君主為了顧己顏面,雖是用心周全,也總有個說不圓的時候。
  關於薦舉查嗣庭的兩個人,前面對隆科多已有過敘述,在此也該略介紹蔡珽:他是漢軍正白旗人,雲貴總督毓榮之子,康熙三十六年進士。在康熙治期的後半,蔡珽由翰林院檢討、少詹事等職,漸陞到翰林院掌院學士兼禮部侍郎。在雍正尚未登基之前,曾有兩度向蔡珽致意,欲與其會面,但都被蔡珽拒絕了(或許蔡是並不看好雍正將來會成為「老闆」、不想與之有牽連而拒之;但這樣的做法,一旦壓錯寶,下場不言可喻);而雍正第二次的會面要求,還是經由年羹堯向蔡珽致意而被拒,這也種下了年、蔡二人之間的嫌隙。直到第三次,蔡珽於康熙六十一年在四川巡撫任上至熱河行在進謁聖祖,而雍正是時隨侍在旁,才總算和蔡珽見到了面。到了雍正二年時,年羹堯建請在川、陜開礦,但蔡珽卻上疏言四川不產鉛,無法配合。當時已是撫遠大將軍、炙手可熱的年羹堯便彈劾蔡珽有意阻撓,蔡珽因而遭部議奪官。之後蔡珽又因曾以言辭侮辱重慶知府蔣興仁,導致蔣興仁羞憤自殺,蔡珽卻向朝廷報稱蔣是病死之事,再度遭年羹堯彈劾其隱瞞實情。至此雍正對蔡珽已十分厭惡、再三詰責,蔡珽才自承罪狀。在蔡珽的二度罪狀下部議之後,本是擬斬,但當蔡珽於雍正三年正月被逮至京師時,他卻趁雍正召見他的機會,當面向雍正攤出一堆年羹堯貪瀆殘暴的罪狀、以及自己何以要抗拒年羹堯的原因。或許是瞧出了雍正與年羹堯間的矛盾,這一下,蔡珽為自己爭取到了生機:年羹堯跋扈專擅,已使雍正不能容忍,正思量找題目對付他;但滿朝文武多懍於年的權勢,沒人敢輕攖其鋒,而蔡珽正可充當這輛「撞牆車」。於是,雍正下諭:「珽罪應如律」,但因彈劾蔡珽的人是年羹堯,故若將蔡珽殺之,那會顯得是雍正聽了年羹堯的話,太阿倒持;故雍正以聖上的特權免了蔡珽的罪。不僅如此,接著雍正又特授蔡珽為左都御史、兼正白旗漢軍都統;不久後又讓蔡珽進任兵部尚書,仍兼左都御史。雍正對蔡珽,由欲殺之轉為寵遇,目的便是向朝野群臣揭示「大方向」:敢於公然向年羹堯開砲的人,朕重重有賞!果然,在蔡珽之後,四方督、撫等多人交章而至,猛烈攻擊年羹堯;雍正欲收拾年羹堯,這下便不乏「材料」了。
  在雍正與年羹堯的君臣鬥爭之間,蔡珽窺出一線生機而得保全首領,甚至加官進祿;但對於蔡珽,雍正可沒有真正「用人不疑」。加上蔡珽自己的行止不謹、給「抓包」的地方太多,也早種下了自戕的禍根--當年羹堯開始遭雍正清算時,直隸總督李維鈞有意徇庇,為年羹堯隱匿財產。雍正察覺後,便命蔡珽與內大臣馬爾賽前往查勘,事後李維鈞便遭奪官,由蔡珽署理直隸總督。不久蔡珽又調補吏部尚書,仍兼領兵部、都察院及都統事。但不過到了雍正四年,蔡珽便因「所領事多」,先後被解除了左都御史、都統、吏部尚書等職,只專任兵部尚書;不久又因在署直隸總督時曾包庇下屬一案,被降為奉天府尹。嗣後,蔡珽又緣於曾造謠譭謗頗受雍正信賴之川陜總督岳鍾琪,以及在擔任四川巡撫時曾收受夔州府知府程如絲賄賂等事爆發,遭「下法司彙讞」,給列舉了「挾詐懷私,受夔關稅銀」等罪,當然還有「交結查嗣庭」,一共有十八樁罪名;蔡珽該當處以「斬立決」,財產與妻子等也要沒入公家。但後來雍正命「改斬監候」,沒把蔡珽立時砍了。然而蔡珽的楣運尚未到頭:雍正六年,管理正白旗之信郡王德昭又上奏,稱蔡珽家中藏有應繳而未繳回之硃批奏摺三件,這是大不敬之罪,「應立斬」。蔡珽遭詔旨逮至京師後,又被控以「結黨欺罔」、傾陷田文鏡(也是雍正信靠之紅人)等罪狀;然這次雍正仍只是處蔡珽「改斬監候」,只關到牢裡而沒要他的命。到了乾隆即位後,蔡珽才終獲赦免出獄,後卒於乾隆八年。算起來,蔡珽於鬥倒年羹堯後之行運得時,也不過就一兩年的光景而已--宦海之險惡、天威之難測,由隆科多與蔡珽等人的命運便可見出:惹到了「聖上」,楣運之來,不過是早晚而已。
  ……敘過了隆科多與蔡珽的經歷,現在該回到正題上來,就是張對墀在遭「部咨解任解京」之前後,到底發生了什麼事?張對墀因「與友人書被逮」的內情如何?之後又可能是遭流放到何處?流放期間過著怎樣的生活……?等等。這些問題,很遺憾,筆者沒有直接明確的文獻證據可以鋪陳--查嗣庭案雖是清代之一大文字獄,但就筆者所知見,研究者多集中於查嗣庭遭入罪之證據,以及他本人與家族所遭罪譴;但之外因與查嗣庭有往來而被牽連倒楣的諸多人等,便不曾有人特別去彙整研究過、連一份最起碼的完整名單都沒有。若不是因田文鏡的請補官員奏摺中提到了張對墀,筆者連將他被逮的原因與查嗣庭案連結起來都辦不到。由於筆者迄今未能尋獲有明確記載張對墀涉案與遭處分情形之文獻,因此僅能由有類同遭遇者的資料上去排比,鉤勒出一個大致輪廓。許多數百年乃至千年前發生的、較之張對墀落難更大影響更深廣之事,往往也是多存口傳耳語而少文獻實物證據;在尋找歷史真相之路上,「文獻不足徵」,從來便常是求學者無可如何之障礙。至於將來是否能有一天,關於張對墀案件的文獻會「出土」而使一切大白,只能看是否有此機緣了。
  關於遭查嗣庭牽連之諸人,彼等獲罪情由如何,筆者亦無進行完整之搜輯彙整;於此既僅是供探究張對墀案參考之用,筆者姑以與查嗣庭案爆發時間較近之宮中史料來列舉數端,以見一二: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雍正四年十二月初三日:

……刑部摺奏,廣東廉州府參革知府李元偉、直隸慶都縣參革知縣劉紹曾、並山東解任兗寧道楊三烱與查嗣庭私書往來口供。奉 上諭:李元偉求查嗣庭致書轉託陳世倌(筆者按:浙江海寧人,與查嗣庭為同鄉,康熙四十二年進士,雍正二年閏四月出任山東巡撫,至雍正四年十月因母喪而離職回籍。)一案,李元偉既稱關防嚴緊,不能投遞,何以第二次又求查嗣庭寫書致託?此處爾等未曾詰問。劉紹曾求查嗣庭囑託蔡珽一案,劉紹曾供稱查嗣庭向蔡珽說與不說,不知道等語;今查嗣庭現在,爾等亦未質問。二件問語俱遺漏,但再行審問,其罪亦不過如此。此輩營求請託、寡廉鮮恥之人,加以笞責,乃其自取。李元偉、劉紹曾已經革職,楊三烱亦著革職,俱交刑部照例笞責,以為無恥營求者之戒。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雍正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諭內閣、九卿、翰林、科、道等:覽爾等所奏,查嗣庭案內李元偉、劉紹曾、楊三烱私書囑託情節。李元偉因沈元滄係查嗣庭同年,求其轉懇查嗣庭致書囑託陳世倌;楊三烱亦因係查嗣庭同年,懇其囑託牛鈕。可見爾等漢人於同年、師生之誼,黨比成風;平日則交相固結,有事則互相袒護,夤緣請託,背公徇私。似此頹風,不知起自何時,竟至積錮日深,相沿日甚;不以為可恥,而視以為當然,以致顧恤私交,罔知國法。此等惡習,實堪慨歎!……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雍正四年十二月初七日:

……奉 上諭……如江西道員孫蘭苾因事解任之後,私致書與查嗣庭辨白其枉。將來審明之時,若孫蘭苾無過則已;倘有過而向人強訴,必重治其罪。……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雍正四年十二月初八日:

……奉 上諭……如孫蘭苾互揭一事,致書於查嗣庭,求其辨雪。將來審結之時,如孫蘭苾果無干涉則已;若己身有罪而向人強訴,必將孫蘭苾從重治罪。朕素性不嗜殺人,但此奸惡之風,不得不殺一以儆百,實為人心風俗計也。……

  「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七日:

  內閣、九卿等議奏江南合肥縣參革知縣馬倬、江西宜黃參革知縣胡虞繼夤緣請託、妄遞供單,照越訴律治罪。奉 上諭:馬倬、胡虞繼俱係查嗣庭門生,夤緣請託、妄遞供單,情由可惡,今但照越訴律治罪,不足為黨比營求者示戒。況伊等本省俱有審理未結之案,馬倬、胡虞繼理應靜聽審結,若果有冤抑,亦應遵旨向都察院具呈申訴;乃於查嗣庭經過之時,藉師生情分,希圖囑託鑽營,非尋常通候書信可比。此等惡習,斷不可長。今馬倬、胡虞繼既有應發往江南、江西質審之案,著將馬倬、胡虞繼鎖拏解往。俟伊等案件審結之日,解送來京,另議奏聞。

  --從前面「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中檢出的例子來看,因與查嗣庭書信往來而遭牽連坐罪者,如李元偉是藉他人求查嗣庭「轉託陳世倌」、劉紹曾則是求查嗣庭「囑託蔡珽」、楊三烱則請查嗣庭「囑託牛鈕」,真正所欲求託對象並非查嗣庭而是別人,但仍被雍正視為是「營求請託、寡廉鮮恥之人」,不僅革職而且遭笞刑伺候(這還算情節輕的)。江西道員孫蘭苾則是因事解任之後,覺得自己冤枉,以書信向查嗣庭辨白。因孫蘭苾對朝廷的處分發牢騷、還想求查嗣庭出力「罩」他,雍正看了當然不爽:聲稱將來若審明孫蘭苾確實有過,就憑他「有過而向人強訴」這一點,「必重治其罪」。(據「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八輯所收、雍正五年四月十一日江西按察使積善所上「奏報官員互揭詐贓摺」中敘述,孫蘭苾是在擔任江西驛鹽道時,與德安縣知縣蕭彬兩人互指對方侵吞公款,故遭解職。嗣後據文淵閣四庫全書本「雍正上諭內閣」所載,雍正五年五月初九日,雍正諭內閣九卿等官:孫蘭苾遭屬員揭短解職後,本該安靜等候欽差大臣審斷,但他竟向查嗣庭處「投遞冤單,求其照拂」。該案經欽差大臣邁柱審明,孫蘭苾侵贓是實,於是雍正宣告將孫蘭苾改判「斬監候」,並要在三年內繳回十三萬餘兩的贓款,若到時還繳不完,「定行正法」。)至於像馬倬、胡虞繼,本是查嗣庭門生(筆者按:胡虞繼是湖南湘潭人,康熙五十三年成舉人、次年成進士。胡成舉人那年,是查嗣庭擔任湖廣鄉試副主考;應是查嗣庭錄取了胡虞繼的卷子,故有師生之份。有關胡虞繼與查嗣庭的往來,以下還會再提及。至於馬倬,他是河南睢州人,康熙五十年成舉人、五十七年成進士。按查嗣庭於康熙五十六年曾任提督河南學政,他應是在當時曾考察過馬倬的學業並予佳評,故馬倬尊之為師。),都在當知縣時遭題參革職,便「夤緣請託、妄遞供單」,想走「老師」的門路來翻案;這不僅是越級告狀(越訴),還犯了雍正最討厭的「黨比營求」、「囑託鑽營」,會遭治罪也不冤枉。
以上的幾個案例,因係載於「諭旨匯編」,是雍正看了奏本後的諭示,故所述案情甚簡,尚不易明瞭其中細節。筆者唯一能找到的、遭查嗣庭牽連坐罪而有詳細審訊供狀者,是一位候補知縣孟桓(河南人,康熙五十六年舉人)的案子。這份供狀載於「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係由大學士田從典等奏上,雖未載時間,但應不出雍正四、五年間,全文如下

  「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三十一冊(第五五八號)「大學士田從典等奏報會審孟桓代查嗣庭鑽營求謀一案情形摺」

  內閣等衙門大學士臣田從典等謹 奏為請 旨事。該臣等會審,得候補知縣孟桓代查嗣庭鑽營求謀一案。審問孟桓:你與查嗣庭是如何相與?你給查嗣庭的書內云:「前叼格外之愛,殊深醉飽之德。」,又云:「承命購求古書,得抄冊二十一史一部,專人呈覽。」等語。查嗣庭是河南學院,他如何格外愛你?定是他與你通同作弊、賄賣秀才,你方如此感激他、你纔替他購求古書。書內又稱:「桓因仁和夫子之召,十月初旬,期赴都門,不獲走謁。小兒孟然,年幼無知,兼之多病,愈加荒踈,料蒙格外曲全。茲當遠別,專此更瀆。或有北發音信,便中示下。」等語。「仁和夫子」是誰?你的兒子孟然,你要查嗣庭怎樣曲全他?查嗣庭是如何曲全了呢?「北發音信」,又是何事?又據「積翠」寄與查嗣庭的書內云:「睢州孟桓,真豪傑士也!一聞禮垣疏出,即來弟處相商,即至少宰處相懇,即至陸、孫兩選司處,催其將捐級說堂註冊,皇皇(惶惶)然甚於己事。此等肝膽,有非今人所能及者,實可為吾道之衛。」等語。「積翠」是誰?少宰并陸、孫兩選司,是何名字?「禮垣疏出」,所參何事?你如何一聞禮垣疏出,即到「積翠」處相商,即到少宰處相懇,即到陸、孫兩選司處,催其將捐級說堂註冊呢?必是查嗣庭出差,貪婪狼籍,故託你在京替他營謀料理。你一聞參疏,即替查嗣庭到處鑽營、打點衙門;通同作弊,內外為奸,無所不為。你將查嗣庭如何託你在京營謀、你到「積翠」處如何相商、又到少宰處如何相懇、選司處如何催促、并你得過查嗣庭多少賄賂之處,逐一從實供來!據孟桓供:「我是河南歸德府睢州人,原任陜州儒學訓導。湯右曾做河南學院時(筆者按:據四庫本「河南通志」卷三十五載,湯右曾於康熙四十五年提督河南學政。),我正做訓導,待我甚好。後我捐陞了知縣,到京候選,曾在湯右曾家赴席,見過查嗣庭,因與查嗣庭相識。後查嗣庭做了河南學院,我曾到他衙門去看他,留我吃過飯,所以書內有『前叼格外之愛,殊深醉飽之德』的話。後來他向我說:『你有好古書,替我留心購求幾部。』我因購求了抄冊二十一史一部送他是實,並沒有通同作弊、賄賣秀才的事。『仁和夫子』即指湯右曾。我在家時,湯右曾寄信叫我來京候選,故有『仁和夫子之召』等語。孟然係我兒子,是睢州秀才,年紀甚小,兼且有病,不能讀書。我恐其荒踈,則等第不能保全,求查嗣庭保三等是實,並無別的情弊,故書內有『格外曲全』之語。至『北發音信』,因我要上京時,問查嗣庭若有要寄京的書信,可以替他一帶,故書內云『或有北發音信,便中示下』的話。查嗣庭寄書一封與湯右曾,我替他帶進京是實。『積翠』是劉師恕的堂名(筆者按:劉師恕,江南寶應人。),陸是陸師,孫是孫常。『禮垣疏出』,因查嗣庭做河南學院時,禮科參了他報冊遲延。我聞得此信,到劉師恕處與他相商說:『如今查嗣庭被禮科參了,我要到湯少宰處懇他照拂。』隨即到湯右曾處相懇。湯右曾說:『查嗣庭有捐級,可以抵銷。速速註冊方好。』因此我又到陸、孫兩選司處說:『查嗣庭加級文書,久已到部,早該註冊。』催他們說堂註冊是實。原因查嗣庭在河南做學院,我進京時,他囑託我京中若有該照應處,替他照應。因此禮科參他延遲,我在京替他各處囑託是實。他是本地學院,我並無受他賄賂之處。所供是實。」等語。 復訊,據查嗣庭供:「我做河南學院時,孟桓曾來拜我。因他與湯又曾相好,曾留他吃過飯,並向他說:『若有古書,為我留心購求兩部。』後來他送到抄本二十一史,係刪改節畧草稿,約有七、八十本,至今還在家中。後來他進京時來說:『順便可以帶信。』,我曾託他帶湯右曾書一封。他兒子孟然要求保三等,我因保等尚屬小事,聽他情面是實。彼到京中,適值我解冊,被禮科參了遲延。他因我是本地方學院,替我在吏部料理加級註冊是有的。所供是實。」等語。各吐供在案。除大逆不道之查嗣庭,俟其兄弟子姪俱到,另行繕本具 題外,孟桓應革去職銜,照「官吏在京潛住交結者,發煙瘴地面充軍」律治罪。但孟桓代查嗣庭在各處打點鑽營,大干法紀,應將孟桓僉妻發遣黑龍江。臣等未敢擅便,為此謹 奏請 旨。
(筆者按,此摺末有雍正批語:「孟然一並發往黑龍江,與披甲人為奴。」以下尚有十餘字模糊難辨)。

  --由孟桓的供狀來看,他和查嗣庭間的往來實在也不算什麼大案:不過是曾去拜見過查嗣庭、吃個飯,幫查嗣庭買些古書、帶個信,還有幫查辦理以捐級抵銷報冊遲延被參之過(並非用賄賂通關節作弊);而他拜託查嗣庭的事,也只是出於愛子心切,想請查嗣庭放水,讓兒子孟然保有秀才頭銜。這其中並沒了不得的贓私收受、不涉及龐大利益,但田從典等依照雍正「嚴打」的路線,奏稱「孟桓代查嗣庭在各處打點鑽營,大干法紀,應將孟桓僉妻發遣黑龍江」。而孟桓的愛子之心,反倒使兒子孟然也倒大楣,給「一並發往黑龍江,與披甲人為奴。」--只能說流彈所及、難以倖免!
從前面這一些因與查嗣庭有書信往來而遭追究嚴訊的案例,可算對此文字獄案的牽連情形作了次取樣。不過,以筆者之見,前面這些例子,恐怕與張對墀被拖下水的原由並不相符:像李元偉、孫蘭苾等人,是因犯事革職而欲求查嗣庭設法翻案(或藉查嗣庭轉託他人);但張對墀在太康知縣任上「以廉能稱」,當地百姓愛之敬之、在他被迫離開時「赴憲泣留者以千數」。故張對墀絕不可能是當官時在公事上捅了什麼樓子,而必需向查嗣庭有所營求。而以張對墀治績之優,也無需為考核昇遷而有所請託。至於像孟桓那樣,為自己子弟而有求於查嗣庭的情形也不符;因查嗣庭既不曾至福建提督學政、也不曾當過福建鄉試的考官。也許:張對墀是因與查嗣庭相識、能說得上話,而受別人拜託,經由他代轉向查嗣庭提出某種請求;張對墀只是個「中間人」,並非為自己利益才與查嗣庭書信往來?但也可能:張對墀與查嗣庭僅是互通一般書信、並無請託干求,只是因噓寒問之間中不免會有的推許褒美之詞(就是像孟桓書信中的「前叼格外之愛」云云),就被視為是查嗣庭的「同志」黨羽,因而遭流刑重懲……?這中間實情,仍待更多文獻發現才能明白。
在這裡,筆者該回溯補充一點:就是張對墀和查嗣庭之間,到底是在何時結識、是什麼樣的「關係」?(這一點,原是筆者該在早先就說明的,只是因行文安排故置於此處;若不能確證張對墀當真與查嗣庭相識,那要說他被查嗣庭拖下水就缺乏實據了。)依張對墀的履歷來看:他於康熙五十三年成舉人(這一年查嗣庭是擔任湖廣鄉試副主考)、六十年中進士,之後經「學 帝京者三年」、「雍正二年考試,蒙 欽取一等第四名」(據張對墀授官前呈予雍正御覽之自書履歷),雍正二至四年到河南太康縣當知縣,然後便遭流放以迄身故。而前面也已提過:查嗣庭並沒來過福建當鄉試考官或提督學政。故要追溯張、查兩人有經歷交會之處,就該是發生在張對墀至京城赴康熙六十年進士考試(張對墀究竟由無參加過康熙五十四年之會試,筆者無資料可據:不過就算他有去考,這次也是落榜;而落榜者多無餘裕滯京徒耗盤纏、也無甚機會結交已為官吏之先進。故筆者先排除這個可能。至於康熙五十七年那次會試期間,查嗣庭正在提督河南學政,張對墀即便赴京趕考也碰不到查嗣庭。)、乃至到河南任職之前。這段期間,張對墀自道是曾「學 帝京者三年」。而他在任官前為何得在北京唸書三年?這一段,過去方志的傳記中皆無提及,在一般論述清代進士考試任用的著作或文章中也較少提及這項政策,故筆者要補充一下。
據「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百四十九載,康熙五十一年殿試後,康熙曾諭大學士等:「今歲考取進士額數無多,止一百六十一人;揀選庶吉士者不過四、五十人,其餘俱挨次選授知縣。縣令與民切近,有刑名錢穀之責;未登仕以前,如不知事宜典禮,則登仕之後,於地方民生事務無有裨益。今歲考中進士,除揀選庶吉士外,其餘勿使回籍(筆者按:回籍貫所在地等待候補知縣),俱交與禮部,選翰林內學優品端者數人,派令教習文藝、從事典禮。如有修書處,率同修書。」--康熙當了半世紀皇帝,也看出進士中有不少是只會讀死書作八股文、說到理事治民則迂黯不通者,故要求新科進士除了優秀拔尖者之外,其餘的得在京接受一段時間的「文官培訓」,然後才輪得到排隊等著當知縣。由於康熙有指示,接下來的幾次新科進士,除了被選入充庶吉士的佼佼者,都得在翰林教習下唸書進修、參與典禮事務(當個「官場見習生」),或是當校對謄寫等修書工作。這項培訓指示本是立意甚佳,但實行不過十年,就被繼任的雍正給取消了。雍正於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廿日即位,次月十五日便下指示,「諭總理王大臣等:從前揀選庶吉士外,諸進士俱留京學習三年;伊等若果有心學習猶可,如不用心學習,則留京何益?嗣後進士中學問好者,著令為教習,年滿照例錄用。其餘進士等俱令回籍,候缺補用。」--雍正的指示乍看下果斷明快,但其中卻有個模糊地帶:所謂「嗣後」,到底是要從什麼時間點起算?雍正下此指示是在康熙六十一年年底,但前一年、也就是康熙六十年通過殿試的辛丑科進士們(張對墀與他的「同梯」們),斯時尚有在京城讀書學習的,那這批人該怎麼辦?是立刻照雍正的旨意叫他們解散回家等通知補官?還是讓他們仍舊留京等三年滿再「放學」?由於雍正並未指明辛丑科進士也包含在內,當時主管新科進士分發訓練的禮部官員,或許便是本著「不做不錯」的官場老原則,沒立刻教這批進士回籍聽用,而仍讓他們留在北京。不過,這批進士最後仍沒有在京待滿三年--因為雍正在即位後,於雍正元年加開了一次「恩科」,又多了一批新科進士;而按照過去的老例,新科進士產生,前一批進士的學習班子就該結束了。為了給辛丑科進士的去向安排拿個主意,當時在禮部任職的查嗣庭,於雍正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了個奏摺請示聖上,這批辛丑科進士是該「仍照舊例,交與內閣散館考取學問好者,遇月官扣缺補用。或遵新例,免其散館,令回原籍候選」?大概到了這時候,雍正也才發現自己過去的指示不夠明確,於是在查嗣庭這份摺子後批了:「將此四十五名進士,交與怡親王、舅舅隆科多、田從典、朱軾、張廷玉、沈近思、吳隆元、塞愣額公開揀選,考取學問人品,分作二等,候旨補用。年考平常者,令回原籍候選。」(查嗣庭此摺與雍正批示,見「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二冊第319320頁)--張對墀在任官前呈給雍正御覽的履歷中,自道曾於「雍正二年考試,蒙 欽取一等第四名」,便是指這次雍正指示怡親王等辦理的考試了。而在查嗣庭此摺開頭,他是自署「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教習辛丑科進士臣查嗣庭」:查嗣庭是擔任這批康熙辛丑科留京學習進士的「班導師」,故他與張對墀的確相識,由此可以得到實證。在北京三年期間,張對墀與查嗣庭自有不少接觸機會;而末了張對墀又是以一等第四名的好成績畢業,查嗣庭對他諒是印象深刻,故在張對墀出任知縣後仍有書信通問、卻也因此種下張對墀的殞身之禍。
(關於查嗣庭此摺,筆者還有一點要補充:康熙六十年錄取進士共一百六十三人,依查嗣庭摺中所言,當年底便有十一人已被揀選去當教習,那應該還剩一百五十二人才對;但雍正的批示中卻只指示,讓「四十五名進士」進士去接受御試,還有一百零七人不在受試之列。依筆者之見,查嗣庭在上此摺時,可能已先將全部學員開了張清單,列出較優者四十五人,其餘為平常,俾便雍正揀選。故接下來雍正便指示,先對此較優秀的四十五人進行考選、隨即補官,其餘「年考平常者,令回原籍候選」。又:據查嗣庭摺中稱,雍正讓被揀選為庶吉士之外的進士都先發回原籍的指示,可「免進士旅食之苦」云云來看,當年康熙雖教進士留京讀書進修,但並未安排公家提供的食宿補助等費用。所謂「長安居,大不易」,筆者揣測:恐怕有不少進士在未滿三年之前,就以種種藉口先告假回鄉了,不然這筆生活費可是數目不小。辛丑科進士最終接受考試的只有不足三分之一的四十五人,「逃學」恐怕也是原因吧--反正就算乖乖在京城獃滿三年,也不是馬上就得以補官,照樣是要排隊等候;既然如此,何苦要白花這三年食宿等瑣費?)
敘過查嗣庭與張對墀相識的緣由與關係,接下來筆者試圖要描繪的是:張對墀遭判處流放時,可能是被流放到何處?以及流刑期間可能是過著怎樣的生活?在大陸的鈕勤瀚先生所撰「減死朔方誰考驗,徙家合浦竟飄零--歷代謫戍流放地圖」一文中,曾引用了「清史稿.刑法志」的一段文字,來列舉清代的流刑地:「又有發遣名目,初第發尚陽堡,寧古塔,或烏喇地方安插,後並發齊齊哈爾、黑龍江、三姓、喀爾喀、科布多,或各省駐防為奴。乾隆年間,新疆開闢,例又有發往伊犁、烏魯木齊、巴里坤各回城。……」從「清史稿.刑法志」的記載,清初乾隆以前,遭判流刑者多是被配發東北,範圍由較南的遼寧尚陽堡以迄北端的黑龍江境內(前面提到曾為查嗣庭奔走出力的孟桓,他與妻、子就是被發配到黑龍江去的),再來才是其他省份。但筆者檢索史料的結果,遭查嗣庭牽連而被流放的諸人,並不一定都是遠赴「北大荒」。例如,在雍正十年六月十二日,身為「提督管理陜西西寧鎮總兵官印務副將加一級」之武臣馮允中曾上奏摺給雍正,內中提到,雍正五年七月間,有一位因「與查嗣庭私書來往」而遭判流刑的解任湖廣臨湘縣知縣朱元裕,被發配到西寧縣來。由於在發配之初,雍正曾有諭示:這些遭判流刑的官員,「如伊等知罪改悔,安靜守分,數年之後,令各該管將軍具奏請旨。倘仍怙惡不悛,則永遠安置。」而馮允中摺中稱「據西寧縣並城守營呈報,朱元裕安靜守法,並無交結生事等情。」,算是給朱元裕的改過自新作了干證;不過,由於西寧當時正在用兵,需有人辦理後勤補給等文務,因此馮允中請示雍正,可否將朱元裕「就近交與軍需大臣等,令其効力辦差,以贖前愆之處。」(馮允中此摺,見於「雍正朝漢文硃批奏摺彙編」第二十二冊第692693頁)另外,筆者在中研院收藏的「內閣大庫檔案」中,還找到一件「建威將軍申穆德(滿洲正黃旗人)」於雍正十年(月日不明)上給雍正的奏摺,內中提到,在他管轄下的「右衛(位於山西西北邊境之「右衛城」)」,也有因與查嗣庭互通書信而在服流刑的三位前任官員,包括「解任山西陽城縣知縣彭景曾、江南如皐縣知縣曹樞」,以及「解任河南歸德府管河通判葉光會」,此三人「自咨送右衛居住以來,已歷五年,俱自知己過,改悔罪愆,安靜守分,並無生事之處。為此,遵旨奏聞。」申穆德也是因雍正指示,要觀察遭流刑者是否悔改,過幾年後再行回報。可惜馮允中與申建德兩者的奏摺之末,都未見有雍正的批示,故筆者無法得知:朱元裕等人是否得到贖愆乃至重回鄉里的機會。不過,由雍正「以觀後效」的指示來看,顯然他原無打算要把這些官員流放至死,只要他們吃幾年苦、不再惹事生非,就可考慮另予從輕處分;是好是壞,端視受刑人的表現。
從朱元裕等人的例子來看,當初受查嗣庭案牽連而處流刑的官員,大概是三三兩兩的被分散流放到各地;也就是東北、山西乃至陜西、以迄其他有駐紮兵馬的邊省軍區(各省駐防),都有可能是被「下放」的地點。要把這些人分散安置的理由不難理解:「同案」的受刑人一大堆都聚在一起,可能會因心生怨望而造作誹謗不道的言語文字、造成不良影響,故將之分散管理以免生事。再者,若這一堆人聚集群居、彼此扶持打氣,那就失去流放的意義了:流放就是要受刑者處於孤立無援、唯有鵠望皇上的恩典來救拔其脫離苦難,才能使流犯低首下心,不敢再有二念--可惜筆者在各種文獻來源中多方搜尋,還是沒見到有提及張對墀被流放至何地的指示或記載;因為可能的範圍很廣大,筆者也就只能暫時束手於此,等待來日若有新出現的相關文獻,再試試能否有所收獲了。
張對墀遭流放之處,迄今不明;那麼,他在流放期間,大概是過著怎樣的一種生活呢?在馮允中與申穆德之奏摺中僅提到:當初葉光會、彭景曾等人被送至流刑地時,雍正的指示是「令各該管將軍嚴加約束,不許交結生事、通鄉里親友書札往來」,並無一定要加以人身桎梏;看來這幾位流刑犯除了自己要「謹言慎行」,不好彼此往來、或在流刑地交結當地人士,以及無法與鄉里親友人等通信之外,大概是過著像「軟禁」的生活。反正已是送至「遠惡軍州」,就算不關不綁,除非流刑犯是野外求生專家,否則是插翅難飛;況且逃跑就是自絕於朝廷與皇恩,從此要終生當逃犯,還可能會連累鄉里親友,故這種傻念頭是動不得的。至於,像前面提到過的候補知縣孟桓,他和兒子孟然都是遭「發往黑龍江,與披甲人為奴。」的處分。「披甲人」,即官兵之謂;給官兵當奴僕,字面上看似是成了「奴才」或「勤務兵」,但也未必就真那麼糟--前面提到過鈕勤瀚先生所撰「減死朔方誰考驗,徙家合浦竟飄零--歷代謫戍流放地圖」一文中,曾舉一位在順治十五年遭流放東北寧古塔的吳漢槎(蘇州人。順治十四年江南鄉試,主考官等與士子串通作弊被舉發。吳漢槎與其他七名士人遭打四十大板,家產充公、並與父母兄弟妻子通通流放寧古塔。另有十七人處絞刑、家產妻子籍沒入官。其他尚有被革去舉人或罰停會試二科不等。)為例,大略描述了他的流刑地生活:

……像吳漢槎這樣生長在紈綺之中的江南士子,被流放到冰天雪地的寧古塔去,本身就夠殘酷的了。所以這些流人到流放地之後,雖然生活很艱苦,但當地官府對待他們並不很苛酷。雖然他們名義上是來給旗人使喚的,需要做各種苦差事。但實際上,他們並不住進兵營,只是在每月初一、十五前往點卯,並在戰時隨旗兵出征,服侍他們,而平常只是自己經營生計,相對而言,還是比較自由的。有些讀書人還可能被將軍、都統看重,請他們去教書。吳漢槎就受到寧古塔將軍巴海的賞識,請他為其子教授經書,從游甚眾。他甚至還和朋友們一起組織了一個「七謫之會」,縱酒放歌,談詩論史。一時之間,寧古塔竟成了關外的文化重鎮。
雖然並非每一個流人都有吳漢槎這樣的機緣,但流人在流放地基本上可以相對自由地生活,卻是沒有疑問的,只是不能離開流刑地……。

--吳漢槎與他的家人,在寧古塔待了二十三年之久,最後是在康熙二十年時,因納蘭性德(字容若,滿洲正黃旗人,大臣明珠之子。)出力救援,才獲奉詔賜還,結束流刑生活。吳漢槎是在順治到康熙間遭流放,那麼在一般認為會更「嚴苛」的雍正時期、且又是牽連到查嗣庭大獄的流刑犯,會有什麼樣的遭遇呢?從前面馮允中與申穆德的奏摺中已可見,他們都是在雍正十年間回報流刑犯狀況,可知雍正大概原只想把這些人冷凍個五年左右,並非要把他們都給「廢」了。而像朱元裕,馮允中不僅報告其行為良好,還建議讓他去軍需大臣處効力、為其再度出仕鋪路,可見得馮允中是滿欣賞朱元裕的。有軍區長官青眼相睞,即便最後沒能改去坐辦公桌,至少朱元裕在流刑地的生活是不至有問題的。
雖然朱元裕等人最後的下場如何,筆者大多無法知悉,不過,在被查嗣庭牽連而遭流放的其他官員中,確乎有一位是得慶生還--此人即筆者前面所引「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雍正五年正月二十七日諭旨中提到的「江西宜黃參革知縣胡虞繼」。在清光緒十一年(1885)刻本「湖南通志」卷一百七十九、以及光緒十五年(1889)刻本湖南省「湘潭縣志」卷八之三,都有為胡虞繼立傳。說起來,胡虞繼與張對墀也有些相似之處:張對墀在京學習三年的「班導師」是查嗣庭,胡虞繼則在康熙五十三年中舉,而查嗣庭那年擔任湖廣鄉試副主考;兩人與查嗣庭都有師生之誼。胡虞繼在康熙五十四年中進士後,也一樣有在京「學習三年」的資歷、在結業時也獲得「御試一等」的成績,與張對墀相同。嗣後胡虞繼出任江西宜黃知縣,治績亦佳,能「興利除弊」、保境安民。但後來據「湘潭縣志」所載,胡虞繼於「雍正四年,為同考官(參預江西鄉試試務)」,因「考官查嗣庭坐發譏謗,當大闢(死刑)」;而查嗣庭來主持江西鄉試時,自負文才不凡,對其他同考官員都簡慢傲視,唯獨與胡虞繼相善,兩人間有「詩章酬唱」。故當查嗣庭家裡的書信文札都被抄沒逐一檢視,胡虞繼便因這些「罪證」而倒了大楣;幸虧他雖遭連坐,但後來是「減死,戍榆林(在陜西北方長城邊境)」。(筆者按:「雍正朝漢文諭旨匯編」內提到,胡虞繼是遭參革後寫信向查嗣庭訴冤而遭逮,在光緒本「湖南通志」中亦言胡虞繼先是「以詿誤去官」、之後才「尋坐他事,遣戍榆林」。因此胡虞繼遭逮之因,當非如「湘潭縣志」所言是僅與查嗣庭唱和賦詩。但胡虞繼當初遭參革時是因為什麼案件,筆者尚未查出分曉。)當胡虞繼遭逮之時,「宜黃民走送者老幼相屬」,一如張對墀遭逮時太康縣民的挽留不捨。胡虞繼往戍榆林時,據「湘潭縣志」之載,他也是遇到貴人:「榆林總兵惠延祖、米國正知其冤,禮聘之,使教義學」;斯時榆林當地已有九十多年不曾有人中舉,但自胡虞繼開班授徒後,弟子中就出了十多個舉人。胡虞繼在榆林八年,終獲釋歸。(按:胡虞繼應是自雍正五年起戍邊,而雍正在位十三年;算起來,諒是乾隆即位後開恩赦免他的。)但那時他的四個兒子都已身故,胡虞繼和孫兒們相聚,「貧居十餘年」,後卒於八十一歲。經過大難不死,胡虞繼晚年十分謹慎:有位阮學浩是他的弟子,出任湖南督學時曾來拜訪,但胡虞繼辭謝不敢見面、也不收這位昔日學生的餽贈。在遭查嗣庭牽連諸人中,除了張對墀蒞官有聲,因而還有福建地區方志有記他最終是「卒於配所」之外,筆者僅能找到胡虞繼一個人的「下落」;其他罹禍者,或許是因為官之時無甚可道,抑是聲名本不佳、乃至是因牽涉查嗣庭之重案,連鄉里都不願再提及,以致難以查出最終結局。即便是胡虞繼,在「湘潭縣志」裡攤開講他是被查嗣庭拖下水,但早幾年刊印的「湖南通志」裡也還不敢直說,只言他「尋坐他事,遣戍榆林」--在查嗣庭案發生後一百五十餘年,湖南的省級志書都還不敢直道受累者坐罪緣由;這就無怪更早以前的福建地區方志也不敢明講張對墀倒楣之因,只能言其「以與友人書被逮,卒於配所」了。
……在臚列前述因與查嗣庭有牽連而遭流刑諸人的記載之後,筆者認為:基本上,張對墀「生還」的機率,較之他人本是不低。首先光看「立足點」,張對墀是個有政聲、受民愛戴的好官,比起贓私鉅萬者若孫蘭苾、或其他在被逮前就已因事解職的官員而言,張對墀需要「勞改」的程度該沒那麼嚴重、也就是說他應該能比別人更早被列入減刑或赦免的考慮之列才是(按,「新校本清史稿」高宗本紀乾隆元年有載:「三月庚子,釋汪景祺、查嗣庭親族回籍。」史載雍正是暴卒,故筆者認為其逝世前未必來得及對乾隆指示要開釋汪家、查家等文字獄案人犯;這多半是乾隆覺得「先皇」在這些案子上株連太過,故網開一面,也算為雍正修點功德陰騭吧--既然連「正犯親屬」都可回籍了,那其他被查嗣庭拖下水的官員,若除了與查嗣庭結交之外並無其他重大罪愆,照理說也該可釋放才是;前面提到的胡虞繼便是一例。張對墀本無公私過犯,就更不用說了。)。再者,張對墀是個堂堂三甲進士、在京學習三年後的考試又是「欽取一等第四名」,他的一肚子墨水到哪兒都能帶著走;若張對墀在流刑地也能遇著個知道禮敬斯文的長官,以其學力,不論是充平民義學的老師、或給將門之子當家教,都是綽綽有餘。即便沒這般好運,至少雍正當初流放這批官員時,曾囑咐在地軍事首長,幾年後還要回報他們受刑期間的表現,再決定後續處置;既然有皇上吩咐,這些受流刑者的生活起居條件應都不致太差(不然萬一他們死了,皇上要人時可不好交代),張對墀的流刑地生活應也不致太過艱困。第三、張對墀在雍正二年時才三十八歲,兩年後遭流放也才剛滿四十而已,正是中年健旺之時,身體應還耐得流刑地的生活(像胡虞繼,流放結束後還活了十餘年;倒推回去,胡虞繼遭流放時已過半百,尚能生還終老於故里呢。)--然而,張對墀最終仍是「卒於配所」,這恐怕只能怪:他的運氣實在不太好。
在前引的文獻中可見出,雍正對因查嗣庭案而處流刑的這批官員,原本並無「欲其死」的打算,只是要懲罰一番、看看成效後再另予處置。但「流刑」畢竟是僅輕於處死的重懲,從一開始就不輕鬆:可能得經過幾個月的疲勞跋涉,才能到達指定的流刑地;到了被限定居住的地點,又有水土不服、氣候極端等種種不適;在流刑期間又不得與家鄉通信,親眷情形一概不得知,令人牽腸掛肚……。在接踵而來的「天磨」困頓中,便是鐵漢也可能被收拾得神摧氣沮、意志消沉;若是再碰上受傷生病之類的狀況,在邊城又不易得到良好照護。諸如此類的阻厄,或許,便是導致張對墀沒能由流刑中脫出生天之故吧--歷史上許多大小事,往往緣於一個小轉折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倘若康熙當年沒指示揀選庶吉士以外的新科進士要留京進修三年,又或者張對墀沒在康熙六十年考中進士、沒搭上「末代進修班」的列車,或者他就可免於被牽連流放、乃至「卒於配所」了。


 附:張對墀佚文輯

在過去,筆者曾於拙文中陸續迻錄介紹過由不同文獻來源而覓得的一些張對墀的文章,分載於「『六進士』或『九進士』--青嶼村進士人數考實」,以及「金門藝文訪佚」第二、三、四部分等篇之中,為省讀者檢閱,在此便輯出於後,並加上以前未錄出之墓地示禁文兩篇。因筆者暇時有限,以下便直接由過去舊文中截取相關部分,不另加筆削;偷懶之處,尚祈見諒。

募修二賢祠疏(原載「『六進士』或『九進士』--青嶼村進士人數考實」文末附錄)

……除了立義學之外,張對墀在太康縣還曾募款為當地古賢人興修合祠,為此他寫了一篇勸募疏文;文中的「陽夏」係太康舊稱,至於「高、陳兩夫子」,便是孔子的門徒子禽(陳亢)及子羔(高柴)。兩位聖人之徒墓在太康,這是地方的光榮,然其合祠卻僅粗具形貌,甚是令人遺憾;注重興學的張對墀便以地方父母官的身分呼籲仕紳共襄此舉:

          募修二賢祠疏     清 張對墀 邑令

陽夏,古名區也,土疏人厚,代產賢豪,自王侯卿相以及文人學士,圖志所傳古蹟夥矣;而其最著,則莫若高、陳兩夫子。今夫兩夫子之葬於陽夏,不得僅謂陽夏人也。夫其列闕里之門牆、得至聖為依歸,當時函丈、後世廊廡,十五國山陬海澨,無不俎而豆之,名與天壤相敝,所謂天下萬世之人也。若陽夏之人私為己有,謂兩夫子生於某、葬於某、魄戀某方、神棲某所,是不知兩夫子之在天下如水之在地中也,豈通論哉?
雖然,兩夫子固非區區此邦人;而此邦之人,無以妥兩夫子之靈,則又不可。按志:兩夫子墓各有祠,既為春秋肸饗之所縣,南郭又有合祠。前令君(筆者按:張對墀的前任縣令馮千英,康熙五十一年任)以湫隘近市,改築於縣治之東,略構數椽,未卒事也。不佞下車以來,廉知其處,見地甚寬豁而荒蕪不治,且黝堊丹雘、垣牆門宇,皆闕乎未之有舉。私謂名賢祠廟,不宜如是,即欲更為葺理;顧以公事馳驅,未得其人以董之。
居無何,有王、祝二生來謁,首以是請。不佞聞之,慨然曰:生真有心人哉!夫邑有先賢而廟貌不振,此非司土者之責而誰責耶?二生又出廣文先生及自所為募文,曰:斯役也,獨不若與人、少不若與眾,請公諸同志。予惟:兩夫子之葬於陽夏,不得僅為陽夏人也;陽夏不得私十五國從祠(筆者按:此字疑誤,當作「祀」)之兩夫子為己有、不佞豈得私陽夏兩夫子之祠為己事哉?且前令君既已有心鳩庀,何僅如是止也?毋以馮君不得私,而留以俟後人;不佞其得私兩夫子之祠為己事哉?生勉之!吾儒作事,與與(此疑衍一字)緇流羽客大不相同,不佞亦無庸贅述;不徑不竇,聞禮聞詩諸舊說。為募化具,但凡詩書名教中人,聞有斯舉,必無以不得與為幸者;若其自外於兩夫子、而欲使他人私為己有,則亦不必以斯舉告之。然不佞竊謂:秉彝同好,吾陽夏必無是人也。


「鷺門山行記」(原載於「金門藝文訪佚」第二部分)

……據「金門縣志」載,張對墀著有「同江集」十二卷,然「書未見」,只在「藝文志」中尚存其所作「鷺門觀海」、「萬石巖」兩詩,可稍見其文采韻致。由這兩首詩題中的地名,可知是他遊覽廈門島後的紀行之作;不過,張對墀以此為題的作品並不止以上二詩,清道光十九年周凱所纂「廈門志」卷九還收有其所作「鷺門山行記」一文——因前述二詩又未署年月,故不能確知這篇遊記是否即與二詩作於同時,但既同為遊覽廈門之作,視之為一整體亦無不可。
「鷺門山行記」一文所載遊覽行程的年月,據開頭「歲在著雍困敦之蒲月」一語可知。按「爾雅」卷五「釋天」,太歲在戊曰著雍、在子曰困敦,合之為戊子年。就張對墀的生存年代覈之,應係康熙四十七年(一七零八年)。「蒲月」則為陰曆五月,因五月端午有以菖蒲辟邪之俗而為代稱。張對墀於康熙甲午年方成舉人(筆者按:康熙五十三年,西元1714年,今之「金門縣志」為張對墀所立傳中誤作康熙五十一年),這次出遊距他中舉尚有六年,但當時張對墀已有「門徒」相偕,可知他當時已作了教書先生。這篇遊記就文字上或許沒有詩篇那樣的雄豪氣勢,但正可作為張對墀不同風格作品的對照,凸顯其多樣性;文末留未竟之興以待將來更至,尤有餘味,作者真係知遊覽之趣者也。

鷺門山行記             國朝   張對墀
歲在著雍困敦之蒲月,筆耕稍暇,偕一二解事門徒,自後溪買舟,棹至鷺門港。觀所謂南溟天池者,縱覽迷津舸艦。由水登陸,命土人引道至衚衕,入村落,數折而遙徑路宛轉絕處。忽通告者曰:「此白鹿洞也。」疊石插天,中藏蘭若數椽,門外險仄,附以木版,著以疏欄。時山屐方瘁,揮汗如雨。稍憩大石下,覺有嵐色襲人。憑欄遠眺,見海潮拍岸似逼欲濺人,微風飄飄自欄外至,令人忽想北窗羲皇侶也(筆者按:此句係喻陶淵明「與子儼等疏」之句:「五六月中,北窗下臥,遇涼風暫至,自謂是羲皇上人」)。
須臾,微汗稍收。間道過虎谿,石壁嵯峨、曲徑幽邃;亭榭則畫棟飛雲、樓閣則珠簾捲雨。席草而坐,望山頂石檻,遙聞禪房深處,隱隱有小兒咿唔聲,因低佪久之。山行四五里許,至萬石嚴。巖下有水一泓,清淺可人,徑路幽隱,大類漁父問津處。至寺門有小路,自上而下,穿石穴孔,流水潺潺,紆回屈曲,萬竅玲瓏,時露天光;平處宜偃臥、廣處宜置食榻、幽處宜趺坐、洿處宜濯足、高處宜挺身直立、低處宜鞠躬。繚繞往復約里許,方出石外,通上巖焉。時片雲微黑、急雨驟至,點衣如風落松子。呼寺僧汲水煮茗,連吃盧仝七碗。而山風已送雨過別墅矣。(「盧仝七碗」,典出唐代詩人盧仝「走筆謝孟諫議寄新茶」詩中之句:「一碗喉吻潤、兩碗破孤悶;三碗搜枯腸,唯有文字五千卷;四碗發輕汗,平生不平事,盡向毛孔散;五碗肌骨清、六碗通仙靈;七碗喫不得也,唯覺兩腋習習清風生……。」)
南普陀寺者,靖海將軍(筆者按:即施琅)建也。寺面海背山,眾石磊磊可愛:左有石形似鍾(鐘),旁產一石槌,橫側似欲撞鐘狀;右有石形似鼓,旁產二石槌,並懸似欲擊鼓狀。寺後有石洞,大書「六月寒」三字,洞中石几水流過其旁,聲綜漂入人耳,殊為可愛。遇舊子姓遊僧若愚者邀入其坐(筆者按;據「辭海」解釋,「子姓」之意謂「孫或眾子孫也」,由此看來這位「遊僧若愚」應本是張對墀的親族晚輩),談祝(斷)髮後滄桑,不覺人語與泉聲俱長云。
遊興未闌,回故道,復步至碧山巖上絕頂觀海,過磊泉而歸。夜宿巨艦中,更闌潮湧,但聞奔騰淜湃聲,水漲舟浮、枕席皆動,恍疑方丈瀛洲巨鰲未戴時也(筆者按:典出列子湯問篇,瀛洲等五座海上仙山本由巨鰲用頭頂著,不料龍伯國的大人釣走巨鰲,使仙山遭漂流沉沒之厄,居於其上的仙人們也不得不慌忙搬行李逃離家園)。
凌晨起盥漱,東方未署(曙),殘月疏星,錯落映水,上下如珠璣,顧而樂之。少頃,主人告余曰:「有雲頂巖者,鷺門勝概也,盍更往觀乎?」迴首偶望白雲依依,歸思忽動,故置以為後圖。而自是扁舟命回,復為木石鹿豕中人矣。

筆者按:木石,謂物之無感情知覺者;鹿豕,用以稱鄙野無知、愚蠢之物,典出「孟子.盡心篇」。此次遊覽,於張對墀而言是一次滌清塵勞、歸復性靈之旅;但不知:當其宦海逢波、卒於配所之前,是否還曾有機會去一覽「雲頂巖」的壯觀,或竟成未至的遺憾呢?


張對墀自書履歷與代擬朱奇珍墓禁(原載於「金門藝文訪佚」之三)

……生於康熙年間的青嶼人張對墀,列名縣志「文苑」傳中,據記載他的作品曾有「同江集」十二卷行世,惟今不得見,僅有數篇詩文因方志之照錄而保留下來,與其文名相較,實在是相當稀少的孓遺。不過,藉由從廣泛的檢索各種文獻,筆者還是又找到了他的另一篇文章,而且特具意義——這是張對墀親筆書寫的,現今仍存於世間,見於大陸「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印之「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第十四冊;這套書內容包括五萬多件清代官員的履歷片、履歷單、履歷折等,且是依原件影印。張對墀所遺這件手跡,是他在雍正二年將往河南太康縣出任知縣前,呈給雍正皇帝御覽的履歷。在這篇履歷內,張對墀除報告了自己的籍貫、年紀、考試等第外,當然也少不得在後半大部分作一番頌揚聖恩的文章。至於這篇履歷的正本,目前當仍在北京的「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中妥善收藏著……。至於其中有需稍加說解之處,容筆者一一道來:
首先,張對墀自稱是晉江縣人,這是因他由青嶼遷到姜嶼、再遷往晉江,而當其呈報籍貫時僅言其現今居所之故(這段遷徙過程金門縣志內也已說過了)。又:據「全編」一書書前緒言的解說,在清代官員填寫履歷時,一般要寫明原籍,即祖籍。若該官因父、祖貿易游幕及出仕,于寄籍地方置有產業,在二十年以上者,經寄籍官核報吏部批准,可以填寫寄籍。由此來看,至少由張對墀之父開始,這一家便已遷離青嶼,而且時間也滿久了。至於雍正旨意中的「月官扣缺」云云,指的是清代內外官員出缺時,由吏部每月選補一次的方式,稱為「月選」;吏部每月將缺員官位列出,由待補缺位者自行掣籤來決定任職之所,故張對墀自言「掣得」太康縣知縣缺。下文中張對墀有自道「資熊丸之母教」,按「熊丸」典出唐書柳公綽傳,柳公綽之子仲郢幼年好學,柳妻韓氏為助子夜讀提神,便以熊膽汁和丸給仲郢咀嚼。張對墀用此典而未言「父教」,或許其父是長期遠出而不在、或竟已故世,故由張母擔起課子之責。其他駢儷文句,筆者就不叨敘了。張對墀自書的履歷如下:

臣張對墀,福建泉州府晉江縣人,年三十八歲,由廩膳生中式,康熙五十三年甲午科本省鄉試第六名舉人;康熙六十年辛丑科會試第五十九名、殿試三甲第二十七名進士;雍正二年考試,蒙 欽取一等第四名。奉 旨:遇有月官扣缺,即行補用。今掣得河南開封府太康縣知縣缺。欽惟我 皇上,堯天廣運,舜日重華。睿知聰明,性焉安焉之謂聖;蕩平正直,鼓之舞之以盡神。文教同武衛並宣,功巍巍而聲赫赫;知人與安民交至,朝濟濟而野欣欣。蓋惟敕天命 于幾,康 恭已垂裳,猶勵翼以明聽,是以徵景運于悠久。對時育物,共恬覆載;生成血氣,莫不尊親。臣工何能襄贊?伏念臣海濱下士,閩嶠庸材。少習雕蟲,資熊丸之母教;長聞鳴鳳,拜蕊榜之 君恩。學 帝京者三年,豈為志穀?叼 御試之一等,乃許服官。既蒙格外之知,彌切心中之愧。讀書何事?總緣社稷民人;脩爵所從,敢侈膏粱文繡?況中州為腹心之地,最宜撫綏;而縣令實父母之官,尤當勤慎。業受牛羊為牧,必嚴冰蘗以自持,凜一命之初膺。撫字有心,催科亦應有政,思百里之重寄愛人。在上易使乃可,在民勉矢靖共。恐難仰裨 聖治,希圖報稱,惟有務盡臣心。恭繕履歷,進呈 御覽,不勝戰慄悚惶之至。臣謹 奏。

筆者復得另一篇張對墀的文章,見於民國十八年刊本「同安縣志」卷之八「名勝.冢墓」部分。在同安縣古來知名人士中,宋代有位許升,字順之,號存齋。當朱熹於紹興年間來同安縣任主簿時,許升才十三歲,便從朱熹問學。其後朱熹秩滿離職,許升亦隨師從學於建陽,終生致力於修養與治學,朱熹稱他「恬澹靜退,無物欲之累。」當許升不幸去世,朱熹還曾為文祭之。嗣後朱熹以大儒而受立祠供奉之榮,許升亦配享同安朱子祠中,並另祀於鄉賢祠。張對墀的文章,即為知縣朱奇珍代擬的一篇禁止破壞許升墓地的告示。據「同安縣志」載,朱奇珍為長沙舉人,康熙五十一至五十二年間任同安知縣,雖他在職時間甚短,但由於他治民有方,推重先儒,故得被縣志列為名宦。一般來說這種告示定當是刻成石碑並安置在墓地左近,故許升墓地若於今還能保存完整,張對墀撰寫的碑文刻石或許就還在,值得去探訪。「同安縣志」內載錄之告示全文如下:

張對墀代擬朱奇珍墓禁。為敬衡昔賢之邱壟、嚴禁孔道之毀傷事。蓋聞:君子生而有益人,鄉先生沒而可祭於社,為教是亦為政,立德豈減立功?雖冷爾御風,常遊乾坤之表;而翩然披髮,必下桑梓之間。過墓哀思,警心在目。況雉牆密邇,有司易以稽查;而馬鬣高風,國人素所矜式。宜勿剪而勿伐,使是經而是程。宋儒許順之先生,當紫陽蒞邑之初,即絳帳執經之始。物欲淨盡,海闊天空,問答周詳,條分縷析。從建陽以卒業,道岸誕登;記存齋而贈言,龜朋是益。撰文致祭,恍惚喪予之嗟;配享同祠,依稀函丈之素。正位邱首,棲神縣南。苔草雲煙,何必銀騰化虎?松楸風雨,已看木拱成楨。樵採無聞,踐履曷慮?乃以年歷五百,晨昏閉幽室之敻敻;更緣路近衚衕,來往飛紅塵之滾滾。始焉行人所茇,終且築室成居。貿易諠譁,賣菜傭排列筐筥;輪蹄蹂躪,執鞭士縶維驢騾。背負肩挑,止息其上,濁泥污土,堆積在旁。潛闥成寢訛之區,高碑為架擱之所。雖葬日喪無烏集,過此並少鳥飛;豈當年卜是牛眠,于今果多牛喘?地蹀躞而皮爛,何論山衣?塋銷磨而頭童,不關鹿觸。如此驚長眠之曉,何以安不敝之神?本縣簿書餘閒,圖志聿考。繼朱夫子之治,敢曰能賢;聞許先生之風,願為私淑。深情烏烏,指日回家,簿醴特牷,虔誠謁墓。疑考亭衣缽,必有汲郡蝌蚪之書;奈附邑村墟,無殊田文狐兔之淚。合行飭禁,以便凜遵:所有前項摧殘,必務剋期改革。近市識貴賤之價,先哲應無陋居;高山興景仰之思,鄉人想必皆好。如有故犯,重究不饒!

    --前面臚列的這幾篇張對墀文章,是過去筆者在金門日報「浯江副刊」或「金門大學」網站中刊出拙作時曾錄出的;但以下這兩篇,往昔並無介紹過。在「金門藝文訪佚」第三部份,筆者曾由民國十八年刊本「同安縣志」卷之八「名勝.冢墓」部分,找到張對墀為康熙五十一至五十二年間擔任同安知縣之朱奇珍代擬的一篇文章,係禁止破壞宋儒許升墓地的告示。原本筆者以為,民國刊本「同安縣志」在這方面收錄的張對墀文章僅有此篇,但後來另檢其他文獻,方知張對墀為同安當地名賢墓地所撰之示禁文告並不只一處:原刊於乾隆二十八年、同治九年重刊本「泉州府志」卷之十七「宅墓坊亭」部分,便有張對墀為宋儒王力行及明人林希元墓地所撰告示,亦為代筆之作。其實,民國本「同安縣志」卷八原本亦有收錄張對墀的這兩篇文章,但不知何故,該志僅在許升墓地告示的開頭明言此係「張對墀代擬朱奇珍墓禁」,而在王力行與林希元部分的告示僅註明是「知縣朱奇珍禁約」,沒提到是張對墀代作。現今筆者檢視「泉州府志」中所載關於王力行與林希元之墓地告示,其中標明原係張對墀代知縣所撰者,與「同安縣志」中僅言係「知縣朱奇珍禁約」的兩篇告示文字大體相同,故可得知後者所載亦原係張對墀手筆。在張對墀之文集已不得見之今日,能更添二文,亦算小有收獲。
在抄出張對墀的文章之前,筆者得先說明:其實「泉州府志」在記載王力行與林希元墓地的文字中,也是有所刪落的,但何故刪去則不明所以。像對王力行的墓地,「泉州府志」在開頭僅言「先儒王力行墓在」,以下書版剜去了約三個字,這原本該是說明王力行的墓地所在,不知為何同治年間的重刊者將之刪去。民國刊本「同安縣志」中,反倒有詳言:「先儒王力行墓在同禾窑尾後田墘」。到底為何王力行墓地所在記載一度「不詳」,筆者推究不出原因。同樣奇怪的事還有:以知縣身分出具墓禁告示之人,他的名字在「泉州府志」的這個部分中也被刪去了;在該志所載王力行與林希元墓地告示的開頭,都只記係「國朝張對墀代知縣□□墓禁」。若按照民國刊本「同安縣志」所載,出具此墓禁告示者應是朱奇珍沒錯,但筆者觀「泉州府志」之兩處闕文皆僅有兩字剜去,故亦不能排除張對墀是為某個單姓單名的同安知縣代筆的。到底張對墀這兩篇文章為誰捉刀,筆者難言之,在另有證據之前,也只能信「同安縣志」的記載、將之歸為張對墀為朱奇珍代擬的墓禁了。要之,能屢屢被知縣委託撰文,可見張對墀在當時是被視為地方上文章的一把好手。
關於這兩處墓地中所葬同安籍名人,據民國版「同安縣志」卷之二十九「人物錄.儒林」所載:王力行,字近思,於宋淳熙年間與陳易等人同為朱熹門下弟子,朱熹嘗謂其「明敏有餘,而少持重」,王力行自是苦學善問,深得朱熹學問要旨,在「朱子語類」中也收有其向朱熹問與答的記錄。王力行曾著有「朱氏傳授支派圖」(故墓禁文告中有「當年傳授支派,總寫成圖」之語)、「文公語錄」,但似皆已佚。至於另一位同安名儒林希元,字茂貞,號次崖,正德十二年進士,曾官大理寺評事、寺正、欽州知州等官,後因與督臣異議而罷歸,年八十五卒。除了有蔡獻臣為其作傳外,「同安縣志」與「明史」亦有其傳,其著作「林次崖先生文集」仍傳世。張對墀所代撰之兩篇墓禁如下:

 國朝張對墀代知縣□□墓禁

為特崇名賢、謹護潛闥事。照得:輿圖有志,陵塚必書。蓋生奠厥居,君子之閭有式;而死表于道,賢人之墓宜封。神如水在地中,魂魄猶應戀此。愛彼人舍,棠下剪伐,皆曰無之。有宋名如王近思先生,銀邑名賢,考亭高弟。為學切問,隱勗制行於命名;尊聞行知,常得願學之真趣。當年傳授支派,總寫成圖;此日享祀春秋,旁參一座。既為文公許可,允是學士典型。祭獻宜修,墳塋必肅。本縣躬親造謁,意切叮嚀:夫僧墖(同塔)梵龕,行人猶多禮拜;斷碑荒塚,弔客尚為徘徊。況乎有道游魂,於此棲息;先賢蛻骨,在斯斂藏。縱使人遠風遙,非復墮淚之處;何至世媮俗壞,不如下馬之陵。為此,示禁遠近人民知悉:草滿青邱,求牧與芻而不得?庭開黃壤,築場為圃焉取斯?地脉不許傷殘,壙室尤禁踐履。除前不究,此後必嚴!倘有故違,定行重究!如謂本縣促裝伊邇,或少長鞭;試看爾民犯禁如飴,決遭縶縛也!慎之慎之,毋詒後悔!

--此篇墓禁文近末有「促裝」一詞,係「急治行裝」之意,即謂趕著打包準備上路。據「同安縣志」載,朱奇珍係於康熙五十一至五十二年間任同安知縣,任期不長,在他找張對墀撰此文時,大概是已近卸任之時;俗有謂「人亡政息」--一官員之美善規制常在去職後便遭玩忽而泯滅,故張對墀強調此禁不可輕犯、違者必嚴懲,以儆人心。

張對墀代知縣□□墓禁

為特設墳塋之禁,以崇理學之儒事。蓋聞:生正人而沒明神。雖云萬古不死,魂升天而魄入地,不免一坏長乾;不封不樹之前,莫問巾野如堂如坊,而後宜護穸臺。凡過墟者思哀,矧遇賢焉必式?思人及樹,南國歌棠;慕德觀碑,峴山墮淚。惟柳下禁五十步之樵采,庶雍門免千萬歲之愴悽。明儒林次崖先生,麝浦鍾靈,風里毓秀。八條新政,進藥石之格言;三理法司,問豺狼於當道。滇逆褫魄,閹豎落權。凡其坐言起行,皆本讀書。窮理存疑,箋註闡往聖之心;傳考古類,鈔示後賢以手援。固宜學宮俎豆,千秋馨香;尚惜勝代碑坊,八字淪沒。而草莽林麓之處,乃杖屨衣冠所藏。看守無人,變遷異狀。啼鷓鴣而走麋鹿,已非馬帳高懸;生梅棘而長松楸,空說漆燈暗照。加以牛羊踐履,斧斤往來。蹂躪徧於邱陵,毀傷及乎薪木。蕭條秋草,無復書帶之榮;冷落暮煙,不堪蓬顆之象。侮慢先哲,罪莫大焉!損傷佳城,罰難寬矣!本縣忝蒞斯土,恭謁是塋。杯酒奠誠,不啻親聆當年之謦欬;大號渙汗,尚期共愛佳氣之鬱蔥。倘有牧豎樵夫,仍前剪伐;如或土豪地棍,向後戕傷。一經告發訪聞,即刻拘提究擬。莫謂盜其坏土,難比長陵;當思置彼萬家,即賴仁里。為此禁飭,各宜凜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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