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4日 星期三


南京浙江道監察御史黃華秀生平與奏疏考(
附:蔡復一「劾殺石星」考


05, Jan 2011 14:42


羅元信



--在黃華秀所遺奏疏中的「楚藩有小人之構」一案,說起來是件很荒誕的事;它之所以會鬧得沸沸揚揚,基本上仍是導源於明神宗「寡人有疾,寡人好貨」的毛病。據「明神宗實錄」的記載,這齣鬧劇的開端情形大致如下:萬曆二十四年八月庚戌(十五)日,有一個武官,留守後衛百戶王守仁(此人名字和平定宸濠之亂的明代大儒王陽明一般無二,但「名相如,實不相如」)向朝廷上奏,聲稱他願將一筆原係皇家御賜、祖上所遺的鉅大財富捐給國家,用於挹注遭逢火災的乾清、坤寧二宮殿重建工程(大工)。但是,一個小小百戶,緣何竟聲稱自己擁有這筆鉅大財富呢?王守仁的說法是:他的叔祖王弼是明朝開國功臣,封定遠侯,王弼的長女則是當年藩王楚貞王的元妃。後來王弼死了,兒子還小,就由王妃姐姐扶養;而王弼曾獲欽賜的財產,包括「陝西莊田八十六處、赤金六萬八千餘、銀二百五十餘萬、珠寶不可勝計」,通通都寄存楚王府。到了王弼的第六代後人王錦(筆者按:「實錄」此條應係脫一「襲」字)之時,那些金銀珠寶都被楚王府吞沒了;而陝西幾十處莊田的產出利得,從永樂年間一直算下來,該有八百餘萬。王守仁便是要將這些聲稱該歸他繼承的動產不動產報效國家。

(筆者按:據下文會提到的巡按趙文炳及刑部左侍郎呂坤的奏疏,還提到王守仁有一個同黨,名叫王錦襲,惟他和王守仁的關係如何,筆者所見史料中則沒有記載可尋。但這王錦襲的惡劣程度實不下於王守仁,下文會述及。至於王守仁所提到的王弼,「明史」卷一百三十二有傳:他的確是明朝開國初年的勇將,善用雙刀,號為「雙刀王」,在明太祖對抗張士誠、陳友諒,以及元軍的戰役中屢次建功,獲封食祿二千石的定遠侯。洪武十四年又從傅友德征雲南,以功加祿五百石,爵位得以世襲。洪武二十一年,以副將軍從藍玉出塞追擊元嗣主脫古思帖木兒,深入大漠不見敵蹤;藍玉本想回軍,但王弼力持不可,藍玉聽從其言再度前進,終於攻入敵營。雖然脫古思帖木兒跑了,但明軍也擄獲元軍遺下的輜重,得勝而歸。洪武二十三年,王弼奉詔還鄉。洪武二十六年,因藍玉謀反不成,王弼被牽連其中,遭賜死,其爵位也被褫奪。他有六個兒子,女兒則為楚王妃。)
陡聞有如許進賬,明神宗顯然也很心動,真把這番掰話當回事,命將此案交下該管部門覆議具奏。次月(二十四年閏八月)初二,明神宗便命司禮監派出「公正內官」,帶領王守仁及撫按長史等官員去查明王守仁要進獻的家財。同月初五,明神宗更加派一位錦衣衛僉書莊德福前往楚王府查明屬於王弼傳下的家財;同一天,被派遣調查此事的司禮監太監孫舉也奏稱:王弼傳下的上千萬家產,都經由楚王府內的承奉司收管(這種說法,諒亦依據王守仁所稱),為了防楚王府「脫產」或管賬的負責人脫逃,請神宗敕令撫按將楚王府的承奉郭倫等人拘禁起來。由於動作頻頻,引起了朝中官員的注意,在幾天後的初九日,便有刑科都給事中侯廷佩針對此事上疏,大意是:楚府之寄託無因、中使(宦官)之遣行必妄,乞追回成命--希望明神宗快快醒悟。然而明神宗不但不聽,還對侯廷佩處以「奪俸一年」的處分。至此,楚王府的飛來橫禍已成定局了。
在明神宗派遣的太監孫舉、以及湖廣巡按趙文炳、巡撫李得陽等人到楚王府清查財產之後,給逼得沒法的楚王朱華奎也不得不反擊了。萬曆二十四年九月二十四、二十八這兩天,朱華奎給明神宗的兩份上奏接連到達朝廷,內中他辯稱:「王守仁非係王弼親裔,寄頓財物皆屬虛誑,假以進助為名,希圖承襲。乞賜研究,明正典刑,以為欺君之戒。」;況且王弼在洪武年間被牽連到涼國公藍玉的謀逆案之前,是隨藍玉出征的裨將而已,哪能有如許多財寶傳世?而楚王府過去曾一度由另一位藩王武岡王代管,當時楚王府的財富便進行了一次盤點,現銀僅有十八萬,哪有王守仁聲稱的數百萬之多?「此輩小人,虧聖德而殘懿親、傷國體,罪應殊死。」在這兩份上奏到達之間的二十五日,巡按趙文炳也上奏:楚王自願請神宗下令「避宮掘搜」--因古代人常將金銀財寶埋於地下,楚王在遭到如此惡搞之下,拼著自家地皮給人掀了,也要討個清白回來--但以上三件上奏,都落了個「不報」的下場;明神宗見到上奏,但沒回應。接下來到了十月十五(戊寅)這天,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張養蒙所上的奏疏中,也對神宗希冀從楚王府搾財之事提出勸諫:「……至于王守仁捏無影之寶貨,蓋欲騙久絕之侯封也,而使 陛下恩薄于懿親。……臣願 陛下寡嗜欲、端好尚,正王守仁欺誑之罪,以睦親藩。……」張養蒙的苦心,同樣也是「疏入留中」,毫無影響。大概在此時,明神宗還在夢想著那千萬財富呢。
萬曆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甲辰,黃華秀為楚王辯誣的奏疏到達朝廷。據「明神宗實錄」的簡短記載:「南京浙江等道御史黃華秀等奏:百戶王守仁誣害親藩,乞免遣內臣,專委撫按查勘,據實回報。疏入,留中。」就「等奏」兩字來看,黃華秀此疏是和其他幾位御史聯署呈上的,但內容當是主要出於黃華秀的手筆,故「皇明留臺奏議」繫此疏於黃華秀名下。先前刑科都給事中侯廷佩已因奏諫此事被罰一年官俸,而碰上這種皇帝講不聽的情況,「後浪」很可能遭到更嚴厲的處分,故黃華秀等人是要冒相當風險的。不過,奏疏進呈後僅是「留中」,不作裁示或懲罰上奏者,那麼明神宗此時也已可能意識到,王守仁的說辭中透著蹊蹺,故不願因此再降罪。
在黃華秀奏疏抵闕幾天後,十一月十九日,奉派查明此事的司禮監太監孫舉將清查情形奏報明神宗:「楚府寄頓財物符券,既奉旨查勘,承奉郭倫、高擢等違抗藐視,所奏冊內皆本府之物,且無符券(謂王弼財物寄託楚府時的憑據),非王弼家財。承奉還嚴刑追究,與同原奏官詳審查對定奪……。」--從孫舉的回報內容來看,明神宗當初要司禮監派出個「公正內官」去清查此事,但其實不然,主事者孫舉才不管王守仁聲稱的王弼家財是否確有其事,反正一口咬定,說什麼也要叫楚王府吐出金銀財寶來。楚王府的承奉郭倫和高擢造報的王府財產清冊中,看不出有應屬王弼的家財(這是當然,因為根本就沒這回事嗎!),就被說成是「違抗藐視」聖旨,還遭嚴刑拷打。幸好楚王府這兩位承奉十分硬骨,沒在威逼刑求下給屈打成招,跟著王守仁瞎掰出賣主子,不然楚王這下可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到了年底,萬曆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楚王再度對這件「奸惡誣衊親藩、欺罔天聽」一事上奏辯誣。至此,由於查勘無跡,給金銀財寶一時沖昏了頭的神宗總算醒悟:王守仁聲稱要報效國家的龐大遺產純是一番胡話;而為了此人的瞎掰,身為九五之尊的他,竟把同祖宗的藩王府搞得雞犬不寧,著實糗大了。該怎麼收場呢?神宗只得自找臺階矇將過去,諭曰:「朕初念開國舊勳(指王弼),故行查勘。據王(指楚王)所奏冊籍,年遠散逸無存,又厄遇多艱,姑不深究,以示親親之意。其差去內外官員及原奏(指王守仁)都便回京。還著部院該科,將先年案卷緣繇查明,詳細具奏。」在此時,神宗終究還是拉不下臉來承認自己被愚弄,只好推說既然從楚王府的賬上已查不出個端詳,那就算了;好像自己還很寬宏大量似的。而倒楣的楚王,或許是被先前太監孫舉及王守仁等人的氣燄給嚇著了,為了求個平安,在十二月十九日上疏要奉獻兩萬兩銀子作為「助工銀」,並獲得神宗表示嘉許--雖然楚王府遭遇的風暴已然過去,但搞出這一切風波的罪魁王守仁,又是個什麼下場呢?
萬曆二十五年正月十五這天,由於神宗先前曾指示:「部院該科將先年案卷緣繇查明,詳細具奏」,要搞清楚王守仁自稱是王弼後人的這檔事倒底真不真,戶部在這天覆奏:「守仁妄認弼為遠祖,所奏盡屬虛妄」--既知這王守仁是個騙徒,而且誣衊親藩、愚弄皇上,總該對他有所處分吧?沒有,戶部的這份奏疏落了個「留中」的下場。到了次月,也就是二月十日這天,神宗僅裁示:「發百戶王守仁原籍當差,以前妄奏楚府、查對不實也。」對於這麼個砍頭也不冤的無賴流氓,竟是只叫他回去當他的百戶,連懲罰都免了,這實在叫人看不下去。萬曆二十五年四月初一,刑部左侍郎呂坤上疏陳言「收拾人心數事」,其中便包括:「楚王毫無惡狀,神奸(謂稔於作姦犯科者)王守仁、王錦襲冒認王弼子孫,捏稱受寄財產,假傳詔旨,暗陷親王。宜誅此兩賊,而宗藩之心收。」四月六日這天,當初與太監孫舉一同前往楚王府查勘、目睹楚王府上下當時窘境的巡按趙文炳也上疏,請神宗快快將王守仁、王錦襲正法,不能就這樣放過他們。趙文炳的這份奏疏全文,今仍見於「神廟留中奏疏彙要」一書中,其中描述了王錦襲到了楚王府,與楚王朱華奎當面對質時的囂張言行:
「……臣等初入楚查對,金寶烏有。錦襲自知其偽,不索金寶,且瞑目疾視、手指楚王而數之曰:『你家王爺害了我祖宗性命!我祖宗死得苦!若無金寶,拿符券來!如無符券,拿保結來!這個都是奉聖旨來取,無得遲延!我一定要!』聲色俱厲如。此時楚王身著青衣,拱聽查勘,一被此辱,俛首含悲,唯唯戰慄,有頃入宮復出。宮眷知錦襲窘楚王,合宮悲嚎,哭聲徹天……。」據趙文炳疏中所言,他自己及其他文官目睹此狀,都忍不住潸然淚下,在楚王府外聚集的上千當地父老,看到王爺一家受此荼毒,也莫不為之垂泣。只有司禮監太監孫舉竟還問道:他們是在哭個什麼勁兒呀?
為了加強說明功效,趙文炳在上此奏疏時,還將當時他目睹的楚王府上下悲慘情狀繪圖以進,希望神宗看在同宗親戚無故受辱的冤屈上,至少還他們一個公道。但這份奏疏與圖畫,皆是一入宮中,便如石沈大海。接下來的四月廿九日這天,兵部也因王守仁、王錦襲誣衊藩王,奏請神宗應將兩人處斬,但神宗同樣沒有回應--對於王守仁的下場,筆者稍後再敘,且先來看看黃華秀當時為楚王府辯誣的言論吧:

            乞察讒誣親藩疏            黃華秀

臣等閱邸報,見留守衛百戶王守仁獻其先祖定遠侯王弼所遺御賜金寶財物,乃二百年前寄頓 楚府者;臣等竊心尤其誕,以為捐貲應取諸己、進獻必其見存,豈有借財於 宗藩、輸助於遠代者? 陛下行查,或者欲俟其詐欺情窮,始坐之罪耳。其何事臣等呶呶?乃中外愚民見臺省交章,未蒙 明察,真以 陛下為若有利于 楚府者。臣等謹再據所聞,為 皇上陳之!
臣等聞之:「詩」曰:「大邦惟屏,大宗惟翰。懷德惟寧,宗子惟城。」(見「詩經.大雅.板」篇)言親親也。說者謂周家有道之長,實基於此。漢文治幾三代,至淮南粟布之謠,稱盛德累矣(筆者按:淮南,指漢高祖少子淮南厲王,因聚黨謀反,遭漢文帝流放,不食而死。當時百姓遂作歌刺此事:「一尺布,尚可縫,一斗粟,尚可舂,兄弟二人不相容!」)!我 祖宗分封同姓,比隆成周,而 陛下敦篤宗誼,尤有加無替。諸凡 天潢之派,無不被分外之榮、享域中之樂者。即近日韓王孝行卓異, 陛下特為表章(筆者按,據「明神宗實錄」載,萬曆二十四年九月十九日,禮部奏題韓王朗錡孝行著聞,神宗隨即於同月廿七日差官前往韓王府,頒予綵幣羊酒與建坊賜匾等獎勵),豈顧獨於 楚府寡恩哉? 陛下以 楚府果有珍藏乎?臣等查先臣鄭曉「吾學編」載:楚宮于宣德五年被火,譜系符敕並從更給。(筆者按:鄭曉,浙江海鹽縣人,嘉靖二年進士,官至兵部尚書,著有「今言」、「吾學編」等。)今無論守仁之先原無寄頓,即其有諸,而回祿之後, 符敕已不能保,矧財寶煨燼,其存尚能十一乎?又其國多難,胤續多孤。聞 先朝時曾被通山王挾私誣訐,行撫按官會同查勘,該府積貯僅可十餘萬;後為武岡王權攝侵盜乾沒,又日銷耗矣!此皆往牒所載,卷案具徵,楚今日蓋無以為寶者。又無論 楚府空虛,無用詰問;即使府中遺藏或有一二餘蓄,而以 楚王世守之物,入小臣奸欺之語,無故而輕籍之,亦恐與尚德親親之意不類,非所以示天下公而垂訓後世也!況其無之而徒徇憸夫之口,貽楚國之憂,重失 諸藩之望!臣等願 陛下之熟計也!
臣等按「高廟實錄」,凡功臣之卒無不備書,獨王弼不書卒,意必有別故。及查「國朝人物考」載:王定遠以 洪武二十七年坐奸黨,不食死,國除。始知守仁所稱:「王弼暴卒宴廷,停柩謹身殿」者,俱屬迷罔,而其餘欺誕不辯可知!且如陝西牧地的係 皇祖欽賜楚業,先是撫臣蕭廩題請收租充軍餉,猶蒙 陛下念 皇祖之賜,不忍無故追奪, 明旨炳然,為年易考。而守仁亦敢巧飾捏誣,謂其先世遺產!則其欺 上罔下,真不容於 聖明之世者!
臣等聞 楚王孱弱,差官將至,撫按奉旨持王宮甚急,王之妃眷合宮人等,憂懼不知所出!此在諸臣,虞異日差官查府中無有,恐無以塞責,其勢不得不爾。第恐楚王萬一不諒 聖慈無他,而或以憂疾,甚至有不忍言者(暗指楚王可能因恐懼而自戕), 陛下得無悔之晚乎?又將何以謝 諸藩也!
臣等讀史,見七國之變始於晁錯,後雖伏誅,無救禍亂矣!夫七國負重罪錯,猶願忠者,計畫稍失,尚為難端。今 楚府無辜,守仁自適己便,故行離間;有如 諸藩抱憤流言,為不必然之圖(筆者按:前有燕王以「靖難」為名起兵,後有寧王宸濠之叛亂可鑒),竊意磔守仁不足以謝天下,而於陛下聖德虧損多矣!
臣等願陛下俯念宗盟,垂情親睦, 敕該部併行撫按,會同差官,從公查勘。果係守仁欺罔,差官不妨據實回報,仍正守仁之罪,以為奸欺之戒,是臣等狗馬之忠也!其或追回 成命,姑免差查;又或只委彼中撫按,免遣內臣,則恩降自天,誼出獨斷, 宗藩之福! 楚王之幸!天下之望!又臣等之所大願而不敢過徼者也。臣等職司糾繩,分難終默,故敢冒昧 上陳,伏惟 聖明裁察!

在這裡,筆者要補敘一下王守仁此人的來歷。明末談遷所著「國榷」一書,在萬曆二十四年九月廿五日記載趙文炳奏疏內容的末段有提到:當年定遠侯王弼因涉叛亂而身故時,是有個年紀還小的孫兒寄養在楚王府中,因此逃過一劫,而且後裔頗盛。而王守仁呢,本是奉化地方的游民,不知怎麼迎逢巴結,竟混得一個百戶出身。其後王守仁認識一個孫某,就是此人把王弼的後人受楚王府養育長大的故事告訴他。王守仁希冀富貴,於是藉此為楔子,編出一大套王弼家財寄頓楚王府的傳奇故事。在王守仁的心態來說,或許他是認為拿這種難以對證的陳年老賬來瞎攀,楚王必定無從反駁;所謂「直不疑無兄,世人謂之盜嫂」,越是空穴來風的指控,當事人越是撇不清。那麼就算皇帝從楚王府榨不出多少油水,至少也會念在他「報效」的一片忠心,給他加官進秩或打賞。反正這種瞎攀也不耗什麼工本,所謂富貴險中求,就搏一搏--但王守仁想錯了,他編的那套故事破綻頗多,雖得囂張一時,但不久就在朝廷查覈、官員駁斥之下給揭了底。可這王守仁的運氣著實好得出奇,他犯的罪拿命來抵都不夠,神宗卻礙於自身顏面而不能果斷懲罰他;因為越是儘速重懲王守仁、公佈他的罪狀,就等於明白詔告天下:當今「聖上」是如何財迷心竅、竟相信一個光棍的鬼話,還使自己的同宗受到屈辱;身為皇帝,神宗的臉皮雖是夠厚,但這個臉也實在丟不起。
關於王守仁的下場,據前面提到的談遷「國榷」那段記載之末所言,他在被勒令還籍之後,不久又被逮至京師,處以「論戍(充軍)」的懲罰;「國榷」於萬曆二十六年五月戊戌日又載:「王守仁、王錦(筆者按:此處應脫一「襲」字)仍入京謀告詰,下獄。」。筆者在「明神宗實錄」中檢索後發現,萬曆二十六年五月十八日,神宗的上諭裡曾提到,在那年春天他曾命東廠訪奏王守仁的惡狀後加以發落。大概這就是談遷所言王守仁「論戍」之事吧。說起來,王守仁這兩個光棍真可稱得上是「欠砍頭」;誣衊藩王、誑騙皇帝之後沒被嚴刑伺候,還不肯就此安份過日子,一定要以訛詐為常業,不論是充軍或蹲土牢都還是太輕了些--雖然神宗對這兩個奸賊最後總算是有略施薄懲,但由於處分得太慢也太輕,在王守仁事敗不到兩年內,同樣以奉獻為名、「借財輸助」的伎倆,竟然就又出現了兩次。綜合「明神宗實錄」和「萬曆邸鈔」的記載,這兩次事件的情形大致如下:
第一次事件的發端,在萬曆二十五年十一月七日這天,有一名男子「楊新芳」冒充做工的軍人混入大內,向朝廷投疏。疏中他聲稱自己是已故工部尚書楊兆的孫兒,而他的祖父在擔任兵部與工部官職時,曾剋扣侵吞數以百萬計的軍餉與部銀。楊新芳說他揭發自己祖父的罪行,是為了要將這些公款進獻給國家,另外他還檢舉自己的叔叔楊汝業有「違禁通夷」的罪行、以及楊家曾蓋造違制踰禮的仿造宮殿建築與墳墓等罪狀。明神宗見疏後,下令司禮監與錦衣衛派人帶著楊新芳出發,會同楊兆陝西老家當地的撫按官員去查封其家產,五城兵馬司與廠衛則受命對楊新芳指稱楊兆所遺在京的房屋進行查封。九日這天,大學士趙志皋等上奏,指出這個「楊新芳」既然自稱是楊兆的孫子,卻跑來揭自個兒爺爺的黑底,未免不近人情,著實可疑,似另有隱情;而且他既是要獻財給國家,何不光明正大地來,卻要偽裝潛行?再者,楊新芳聲稱他要獻的財產光是銀子就達上百萬兩,還外加許多奇珍異寶;如果他所奏不實,必會挾皇上查勘的旨意誣陷良人、累及無辜。趙志皋等希望神宗只差官員會同撫按將此案送公詳審,如果楊新芳說的是實話,那也只要將他本家現有的財產充公、將違制的房墳拆毀即可,不要驚擾地方;如果楊新芳撒謊,那就該將他重重治罪,以免奸人有樣學樣。結果神宗回話了:「此輩(指楊兆)剋剝侵扣、衊視法紀,朕故怒耳。卿等此說,意見欲何(有懷疑趙志皋等包庇的味道)?」趙志皋等慌得再上疏:「臣等原非為楊兆解說,亦非別懷意見。第恐所奏未必的確,差人奉行太過,必將胡攀亂扯、貽害不小。況奸民無處無之,若懷私挾詐、紛紛告訐,則 皇上本以懲貪,人反疑以取財。不若消融其可疑可議之跡,尤為至治之光也!」但明神宗對此疏不理不睬,照樣派人將楊新芳所指在京的楊兆所遺房屋查封,連同租用這些房屋的客商所囤放的貨物一股腦兒沒入,一時間弄得客商們雞飛狗跳。幸好後來神宗還是「姑允」將這些貨物發還,沒真幹出皇帝白晝搶劫的混事來--這件案子一開始鬧得風雷火炮,但最後到底如何了局,筆者在「明神宗實錄」裡一直查到萬曆二十七年年底,也沒瞧出個端詳,但這位已故工部尚書楊兆的家族人等,只怕是少不得遭一番敲骨食髓。趙志皋等人的奏疏中雖未指名,但很明顯地是認為楊新芳所為係受王守仁「啟發」而搞出來的指控。據談遷「國榷」對此事的記載,是稱楊新芳和其叔楊汝業爭財產,贏不了叔叔,便以告御狀的手段陷其入罪,了不起「鍋砸了大家吃不成」。依談遷所記來看,這「楊新芳」還真箇是楊兆的孫子,但他指稱自己爺爺的罪狀是否真確、以及他從這次告狀中是否得著何等好處,由於缺乏記載,筆者就不知道了。
第二次「抄襲」王守仁的事件,據「明神宗實錄」萬曆二十七年三月五日甲申的記載如下:「徽州歙縣人吳養晦投揭稅監(管關卡收稅的太監)魯保,稱其祖守禮為兩淮巨商,累貲百餘萬。伯叔時修等吞併無分。且守禮在日曾逋(逃稅)鹽課二十五萬,賂寢不追(經打點後沒被催討治罪)。乞斷追匿課,并追給養晦應分家財,于內願獻五萬兩以助大工(連「報效」的指定用途都一樣)。魯保為請。上命追課給產,如保議。」這件案子,因為被指控者「吳時修」並無特記其身分,顯然不是天潢貴冑,只是個普通老百姓,被牽扯到的人裡也沒有前任高官,在明神宗已指示「追課給產」之下,會不會有人費心為之剖辯,恐怕還真成問題。挨了這麼一記,藩王還能有驚無險,但小老百姓恐怕是難逃家破人亡的下場。王守仁、王錦襲的奸惡,在事敗後還仍導人以造孽之途--冀圖僥倖的宵小層出不窮,若為君者為利慾所蔽,再怎麼善於補過的言官,也真是難以盡格其非啊。
在「皇明留臺奏議」所收這篇「乞察讒誣親藩疏」之後,史料中尚有一次黃華秀上疏的記錄,見於「明神宗實錄」萬曆二十五年三月癸卯(十三)日:「南京浙江道監察御史黃華秀等,乞罷斥石星、趙志皋,發帑金以修外禦;而又停礦役、亟選除補守令、亟行取以圖內治。不報。」依此簡短記載,黃華秀是與同僚聯名上疏,就朝鮮再度遭日軍入侵的責任問題,請求明神宗將主張冊封議和的石星與趙志皋罷斥,以及加強軍備、停止開金銀礦、官員補缺等事進言。可惜對於黃華秀最後這篇史料中能考見的領銜奏疏,筆者只能知道梗概如此,無法覓得全文。在黃華秀上奏此疏以後至其身故之間的事,筆者亦尚無法由史料載記中考得。方志中的黃華秀傳記所提到與他「為讀書之會」的幾位朋友,「德興祝世祿、甯國張應泰、潛江歐陽東鳳,及邑人李范廉、駱日升」等人,筆者也曾試圖由彼等著作中去考察是否有關於黃華秀的資料。其中祝世祿著作存世尚有「環碧齋尺牘」與「祝子小言」,可惜此兩書對黃華秀並無一語道及(筆者按:「環碧齋尺牘」中有予蔡獻臣書信一封,題為「答蔡體國」,惟部分文字漶漫不可識且與本文無關,故不于此抄出)。另外,駱日升所存著作亦有「駱先生文集」一書,惟筆者於此書中亦無所獲。
就方志中僅記載黃華秀之父黃思孝獲「贈廣東韶州府推官」觀之,黃華秀擔任南京浙江道監察御史的時間應不滿三年,故其父尚不能因子擔任之職「三年考滿」而獲贈同樣官銜。原本筆者很希望能找到同時代人為黃華秀撰寫的行狀或墓誌,這樣一來他的家系在南安與同安間的遷徙經過,以及生卒年、塋地等等就有望一舉知悉,但筆者試遍自己所知曉的檢索方式,仍是不得要領,也只能暫告作罷。迄今筆者唯一能覓得關於黃華秀之卒的文獻,只有蔡獻臣「清白堂稿」卷九「禱祭文」中的一篇「祭同年黃居約侍御文」,作於萬曆戊戌(廿六)年;「居約」即黃華秀之字,「侍御」即明人對御史之別稱,黃華秀與蔡獻臣同於萬曆十六、十七年科舉連捷,故為「同年」。這篇祭文如下:

祭同年黃居約侍御文
於嗟居約,胡畀之特?疇奪之遄!
伊予兄弟,並起海上,皇路聯翩。三山歌鹿,金臺題雁,肝膽共憐。
余入留署,兄出李官,宦轍各天。室遠心邇,鴻魚之問,予後子先。
暨予告歸,音驛都廢,兄也常然。徵書于粵,簪筆柱下,攬轡南天。
鐘阜玄湖,余獲追隨,再司其銓。二三知己,談必促膝,聚必流連。
杯酒壺局,間日不見,如有失焉。予耽名理,兄表風稜,太阿龍泉。
射隼埋輪,白簡虹吐,三尺石堅。都城紛拏,迎刃以剸,萬口稱便。
惟余黭淺,時披胸臆,兄曰韋弦。載集良朋,努力千載,游神汗編。
脩予罔棄,予亦心許,遽訃以旋!胡別未幾,兄無夙疾,一旦長捐!
嗚呼!
澄清之志,方發于硎,未究其全。鉛槧之業,已發其藩,未鉤其玄。
豈形之太勞,進之太銳,竟夭天年!抑芳蘭易萎,龍劍易缺,脩短靡遷?
垂白在堂,呱呱在抱,彼蒼者天。有令昆季,黽勉立孤,瓞也終綿。
言念英風,光明磊落,凜凜生前。忸彼蜍志,人雖膚立,厭厭重泉。
魂兮歸來!陳些招之,不殄涕漣。兄死者形,不死者名,造物匪慳。
吾儕未瞑,耿耿寸心,素車猶延。
嗚呼哀哉!

關於黃華秀最後的安葬之所,今之「金門縣志」、民國版「同安縣志」,以及戴希朱總纂之「南安縣志」俱無提及,看來他並沒有葬在同安或南安。那會是在何處呢?筆者有一揣測:清修「韶州府志」在述及黃華秀於當地獲立祠受祀的記載中,誤稱其籍貫為華亭人;而華亭與於黃華秀卒任之地的南京邇近,會不會當年因黃華秀身後無餘貲,雖同僚友人共同設法,仍無力將其遺體遠送回福建,只得在鄰近的華亭縣為其覓地安葬?而「韶州府志」的編纂者藉由某種途徑知悉此事,才會誤以為黃華秀乃華亭人?但這也還只是筆者的揣測,尚無更有力佐證,因筆者並沒能在明代華亭縣一地的相關志書中找到黃華秀墓葬的記載。這項最後的考證,或許得等更多的考古發現才能解答了。
--行文至此,筆者屆今所悉一切關於黃華秀的資料,皆已臚敘如前。較之方志內原有的數百字傳記,筆者已經極力去尋覓擴充,欲使其行實更顯清晰;但這一切關於他的知識,所闡明的是什麼?對他在歷史上的地位,又該賦予何種評價?
過去筆者在「陳昌文的『名次』與其他」一文之末曾言:「幾乎每個從事特定歷史人物考察的工作者,都希望凸顯自己研究的人物在歷史上的地位--但筆者認為,搞『無限上綱』、過份夸言一個歷史人物的美、惡之處,並不是真正認識他們的好角度。個人的表現要和同時代的人物比較,檢視當時背景,才能為其下公允的評論。」對於黃華秀,筆者也是以同等的觀點視之,毋寧冷酷也不要流於抒情。即便這種態度好似是在抹殺自己的努力,但筆者必須點明的是:世界是很大的,一個人放在他生存年代的環境中時,有人在一段時間內具有左右全局的能力,有人只能在局部發生作用,但更有人雖競競業業克盡厥責,卻受非其所能掌控的因素所限,其努力並未能產生何等明顯的影響。崇禎年間的北京吏科給事中陳昌文有其環境侷限,萬曆年間的南京浙江道監察御史黃華秀也相同;但他們無論是在擔任一府之推官、或晉擢為「言官」時的表現上,都可謂俯仰無愧,這是值得肯定的。
要談一個人在歷史上應受的評價,觀其傳記所載自然是最便利的引述途徑,但過於簡單的作法常會有流於不盡其實的閃失。黃華秀於「明史」中或其他筆者所知見的明人傳記彙集中,並無專傳。「同安縣志」、「金門縣志」,以及康熙十一年成書的「南安縣志」,對他的記載雖較簡短,但也比較持平而合度;至於清末戴希朱總纂的「南安縣志」,對黃華秀的載記內容雖視前三者增富許多,但筆者不得不說:也比較估高與誇張。
例如:戴纂「南安縣志」的黃華秀傳記中有言,在他奏上「三殿修省疏(即「畏天變恤人言疏」)」之後,由於其所言「皆切中時事」,故獲「上優旨答之」。但筆者前已說明,黃華秀奏上該疏之事並未見載於「明神宗實錄」、更不消說神宗見疏之後的正面反應了;如果當時神宗真有「優旨答之」,那在於「厭薄言官」的神宗來說,誠然是好得出奇的反應,十分惹眼,實錄編纂者是不會將之遺漏的。況且,黃華秀在該疏中勸諫諸事,神宗於嗣後連一件也沒有依言採行,故此疏並未發生實際上的效應。至於黃華秀對開金銀礦與王守仁誣衊楚府所為奏疏,戴纂「南安縣志」中稱,此兩疏上後,「礦事幾息而楚府遂安。」但看看當年的實情:黃華秀在萬曆二十四年九月間對「礦稅」一事上疏,然神宗是到萬曆三十三年底,才格於輿論而下令全面停止開礦,要說是黃華秀的諫止發生作用以致,那就扯太遠了;另外,黃華秀為楚府辯誣之疏奏上後,據「明神宗實錄」所載,神宗的反應是「留中」,對該疏不予批示或命傳口諭。雖然黃華秀之辯誣抵京,與神宗下諭對楚王府有沒有侵佔王弼家財一事「姑不深究」,在時間上很相近,但也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神宗是因黃華秀的辯誣才幡然省悟的。至於戴纂「南安縣志」稱黃華秀在當年「時稱賢御史」,筆者覺得對這種說法該持保留態度,至少截至目前,筆者還沒能從與黃華秀有某種關係而會為之「美言」的方志、祭文之外,找到其他當時的載記對其有如此推許。關於明代的歷朝著名御史生平,今有原刻於萬曆二十五年、後於崇禎四年續刻的「蘭臺法鑒錄」一書彙載。此書包括南、北京各道監察御史,萬曆年間所收人數也很多,但筆者詳細檢視的結果,其中並沒有包括黃華秀。當然,筆者不是謂其「非賢御史」,但黃華秀在當時的「知名度」,恐怕並不算很高。筆者認為:這與他卒於任上、沒能再擢昇其他官職而有更多表現,應該是有相當的關係吧。
撇開戴希朱總纂的「南安縣志」對黃華秀的過度渲染,就黃華秀可考見全貌的四篇奏疏,配合其上疏當時的形勢來看,他的意見之正確、切中時事是無可置疑的。除了筆者已在前面分敘過的以外,像他在「預防倭患疏」中建請神宗要採行總督孫鑛的策畫,只在宣府、大同一帶邊境徵調援救朝鮮所需的兵員,不要從南方老遠調兵往赴北地戰場。這一項建議神宗沒有聽從,嗣後萬曆二十六年四月,朝廷就接連接到兩起南方開來的遠征軍「以下剋上」事件的報告:一件是「總兵陳璘統領廣兵至山海關,各兵挾糧鼓譟,毆辱旗鼓官」,另一件則是「征倭川兵鼓譟,毆傷副將」事件--由於明代採衛所兵制,表面上看起來,雖有大量被列為軍籍的兵員可徵調,但平日既缺乏訓練,與帶兵官之間也多沒有受其統馭的經驗,因此碰到臨時有事而被徵調來的兵員,無論在戰鬥力與紀律、服從性上本都已大成問題;加上勞師遠征,在開上戰場前就得耗掉不少糧食,而萬曆中期國力已呈外強中乾,糧餉不繼已非罕事。在這種種不利條件下遠調「南兵」援韓,絕非好辦法。黃華秀的奏諫有其長遠思慮,並非因自己出身而只顧周全南方國土,但神宗沒採納他的奏請,結果便是這類意料中的事件爆發。黃華秀雖盡心獻策,然其言論既不被採用,又能奈時局何?
對於黃華秀奏疏意見的價值,筆者是肯定的。但是,就像筆者過去在介紹吏科給事中陳昌文生平時曾闡明的情形:與黃華秀同時代的官員,也有很多對於他所奏諫的同樣事情各抒己見、他們的奏疏也各有其正確性與價值。前面筆者說明過,黃華秀在「畏天變恤人言疏」中奏請神宗採行的要務,大多可以說是由萬曆中葉過渡到後期都還存在的問題,在這麼長的時期中,針對這些問題各別或綜論所上的奏疏自然是車載斗量。另外像開採金銀礦與抗倭援韓之戰,也都時歷數年,當時百官專對這兩事由各種角度切入所上的奏疏,要彙整起來也是相當可觀的數量。就連始末時間最短的王守仁誣衊楚王府案,據黃華秀「乞察讒誣親藩疏」所自言,在他上疏前也已有「臺省交章,未蒙明察」。對這些朝政時事進言,並非黃華秀一人的專利;應該說,他是當時眾多亟言直諫的官員之一。在他之外,如筆者前面提到過的,光是為了反對開採金銀礦,便有二十多名地方文武官員因而下獄甚且被陷死,其他因上疏反對而遭咎譴者更比比皆是;這些遭難官員雖未必都以上疏為挽救危機的方式,但其忠愛之心也是見諸於行動的,更以生命為付出。另外,像抗倭援韓之戰期間的直隸巡按曹學程,他因直言倭情變詐、不可許封貢,而遭神宗命錦衣衛將之逮捕,並被繫獄達十年之久;神宗還多次欲科以重罪將他治死,幸得多官交章諫救,曹學程最後才保住性命。相較之下,黃華秀的表現,與所導致神宗的反應(僅是「不報」、「留中」或「已有旨」),自然就不那麼醒目了。
然而,如許之多的官員們為振衰除弊所付出的努力,仍是不能挽救時局,大明的國勢還是日漸頹敗。清代史學家趙翼在「廿二史劄記」中有言:「論者謂明之亡,不亡於崇禎,而亡於萬曆云。」--為何忠讜之言無所施為、無法挽救國家於危亡?治亂之契機,又在於何時?
據大陸學者李治亭先生在「明亡于神宗辯」一文(見「史學集刊」一九九八年第二期)所提出的看法:「事實上,影響明朝命運的重大事件……具體說,是在萬曆十年到十一年和萬曆二十年到二十五年這兩個時間發生的。自萬曆十年到二十年的十年間,壞新法(筆者按:指張居正所定新法),播亂政,由微入漸,至萬曆二十五年,已成積重難返之勢,以此為契機,整個形勢才急轉直下,真的陷入了亡國的迷途。」在這段說明之後,李治亭先生是節錄刑部侍郎呂坤的奏疏來概括當時的國家局勢(這篇奏疏,也就是筆者前面於王守仁案中提到呂坤在萬曆二十五年四月初一所上者),筆者於此依「明史.呂坤傳」所載,將這段沉痛之言摘錄於下:

「今天下之蒼生貧困可知矣!自萬曆十年以來,無歲不災,催科如故。臣久為外吏,見陛下赤子凍骨無兼衣,饑腸不再食,垣舍弗蔽,苫藳未完;流移日眾,棄地猥多;留者輸去者之糧,生者承死者之役。君門萬里,孰能仰訴?今國家之財用耗竭可知矣!數年以來,壽宮(筆者按:謂神宗為自己所營造的陵寢)之費幾百萬,織造之費幾百萬,寧夏之變幾百萬,黃河之潰幾百萬,今大工、採木費,又各幾百萬矣!土不加廣,民不加多,非有雨菽湧金,安能為計?今國家之防禦疏略可知矣!三大營之兵,以衛京師也,乃馬半羸敝,人半老弱;九邊之兵,以禦外寇也,皆勇於挾上,怯於臨戎;外衛之兵,以備征調資守禦也,伍缺於役占,家累於需求,皮骨僅存,折衝奚賴?設有千騎橫行,兵不足用,必選民丁。以怨民鬥怨民,誰與合戰?」

光看這一段民貧財困與軍力空洞化的描述,就已夠叫人心驚。而呂坤疏中列敘的弊病還有:織造、燒造、採木採礦、收解官店租銀等享受與聚斂的名目所造成的民生痛苦;宗藩、勳戚遭誣陷不白的怨懟;抄沒株連之法對人民的荼毒;以及神宗動輒對宦官宮妾施加箠楚甚而致死,其酷厲已使左右之人對之無所忠愛,外加神宗不臨朝不批答章疏的怠政、對直諫官員的嚴懲;以及當時尚未解決的日本侵韓大軍對北京造成的威脅,而朝廷卻久宕不能下決心東征掃蕩。這些都是亟待神宗下決心變革才能有所轉圜的危機。呂坤在此疏末段為天下之民哀哀求告:

「今民生憔悴極矣!乃採辦日增,誅求益廣,斂萬姓之怨於一言,結九重之讎於四海,臣竊痛之!使六合一家,千年如故,即宮中虛無所有,誰忍使陛下獨貧?今禁城之內,不樂有君!天下之民,不樂有生!怨讟愁歎,難堪入聽!陛下聞之,必有食不能咽、寢不能安者矣!臣老且衰,恐不得復見太平,籲天叩地,齋宿七日,敬獻憂危之誠。惟陛下密行臣言,翻然若出聖心警悟者,則人心自悅,天意自回。茍不然者,陛下他日雖悔,將何及耶!」

呂坤在此疏中曾痛陳:「今日之政,皆播亂機使之動,助亂人使之倡者也。」雖不明指,但誰才是造成這些亂政的「禍頭子」,不喻自明。而神宗對此疏的反應仍是那句老話:「不報。」呂坤隨後便稱疾乞休,獲中官傳旨允可,之後他家居講學,終身再不獲見用,卒於故里。呂坤與當時眾多官員連篇累牘的奏疏,終不能令神宗回頭,趕緊汰除種種壓搾民力的虐政;加以水旱乾潦、寧夏變亂、援韓出兵、播州造反等等天災人禍的消耗,大明的國力遂遭到連番的嚴重斲傷。依李治亭先生的看法,神宗所導致或放任不管的「亂機」,還有廢除張居正整頓財政的新法、坐視朝廷中群臣結黨互鬥、以及放任吏治敗壞等三大項。(至於李先生所提的萬曆十年至十一年間所發生影響明朝命運的重大事件,即努爾哈赤的崛起;然而當時朝野誰也料想不到這麼一支關外的小小部族,日後竟能問鼎中原,故這一事件並不能獨責神宗之不敏。)自萬曆十年至二十五年間,神宗的種種作為或不作為,已為明朝的覆亡埋下了導火線,而他在接下來二十餘年的親政時期,依舊怠惰頹廢,貪財好貨,對民生痛苦罔若未聞。繼神宗之後,光宗雖有心振作,可惜命短,在位僅一個月。熹宗則是聽任魏忠賢與其閹黨殘害忠良,使得朝中正人幾乎一空,局勢比萬曆朝更糟。思宗雖在蒞政之初勵精圖治,但卻背負前代遺下的沉重包袱,既無力挽救財政,也沒法消弭黨爭,加以他剛愎自用,無識人之明,終至天下大亂而無人守土,潰爛不可收拾。按李治亭先生提出的結論:熹宗、思宗未能革除神宗時代的種種腐敗,反而亂上加亂,故這兩者之於明朝的終結亦難辭其咎。然而,追溯種種「亂政」的累積源頭,還是在神宗朝的萬曆十年至萬曆二十五年這段時期間。
黃華秀就是在這個「治亂之機」的末期,被擢為南京浙江道監察御史。不僅如此,他擔任此職的時期,也正逢御史、給事中等專責的「言官」人數空缺甚多的期間。前面筆者曾提到,在萬曆二十四年正月,神宗曾一口氣將南、北京三十多位給事中、御史削籍為民;雖筆者沒有當時兩京給事中、御史人數的統計資料,但以神宗動輒重譴言官、對官員缺額又常延宕不補的常態來看,這一次大規模的罷黜,諒必使六科與十三道的在職員額降到了極低點。黃華秀卒於萬曆二十六年間,而據「明神宗實錄」萬曆二十七年二月的記錄,當時的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趙煥曾奏請朝廷遞補人員,內中提到:「南京監察道御史,額設三十九員,今見任只有二員。」可想見黃華秀在南京的期間,他的「同僚」人數真箇是屈指可數--光看到都察院衙門內冷清若此,而且皇上對進言者還常加咎譴,不然也多是不理不睬、毫無作用的惡劣局勢,要叫人不感到心灰意冷也真難--但黃華秀不氣沮、不怠惰,本著言官職責,為朝政局事孜孜上疏,與朋友切磋學問。雖他不幸中道殂落,其志其才不得盡展,他的奏疏對挽救時局也沒能發揮何等影響,徒留遺憾;然他忠君愛國、勤於任事、恤民憂時的一片赤誠,並不因其尚不能躋身歷史名人之流而減色。筆者謹將對他考查的一切所得謹陳於前,與給事中陳昌文併列,以為合傳。



附:蔡復一「劾殺石星」考

無論中外,只要有相當人文歷史的所在,多少就會產生當地出身名人的軼事,成為鄉野傳述的一部分。這些軼事在耳口相傳與載記的承襲下,或多或少都會產生變化,增添了傳奇性甚至靈異、神怪的色彩。軼事的主角若為姓名甚且生存年代不詳者,則傳述者還較有自覺這只是「故事」或「傳說」,未可遽言其確有;但依附於真實歷史人物而產生的軼事,因其人物、遺跡可考,傳述者多,有時則更會由略而詳,添枝加節,煞有其事,最後甚且被列入地方史料,使人信之不疑。然而,這一類附麗於實存人物生平的故事,由於其非若神怪之說無可循跡也無從駁辯,故欲釐清其真貌還是可以辦到的:只要有足夠的資料進行對勘,其說是否具可信度,自可剖明。從另一方面來說,為正確瞭解古人行實,對這類軼事也有考察的必要。所謂春秋義法,筆則筆,削則削,不該牽連的事情,還是把它由嚴格的「史料」中排除,才是對歷史敬謹的作法。在以下,筆者就要對傳說中蔡復一曾「劾殺石星」的故事,作一番考察。雖然,故事之真偽可斷,然而其附麗的緣起與逐漸形成的過程,就非筆者所能揣摩復原的了。
說到蔡復一,相信對於金門籍的讀者來說,其生平是毋庸筆者在此叨述了。他以總督貴州雲南湖廣軍務得賜尚方劍,又與譚元春、鍾惺等著名文人交好,堪稱文武全才之人傑。而他出仕後的第一件大事,依現今「金門縣志」卷十二「人物志」為其所立之傳來看,便是彈劾石星以致使之遭「御審」處死的這件事,其傳中言:「授刑部主事,即疏劾石星冒殺平民要功狀,御審處死,中外憚之。」不消說,從「石星」這個名字,以及蔡復一於萬曆二十三年成進士、給假歸娶後得授刑部主事的時間點觀之,這位「石星」再不會是別人,就是在前面筆者為黃華秀「預防倭患疏」作背景解說時一再提到的那位兵部尚書。那麼:蔡復一彈劾以致使石星授首,是真有其事嗎?
除了「人物志」之外,「金門縣志」卷十四「摭錄志」亦有「蔡復一劾石生」一條,文末記出處為「浯洲見聞錄」。該書係始纂金門專志者林焜熿所作,文曰:「史稱復一好古,博學善屬文,耿介負大節,既歿,無餘貲。九閩賦,稱其多才善用兵。銀城懷古賦,稱其踵張囊惠、陳莊江為一人(筆者按:此處縣志有字誤,應作「張襄惠」,即惠安人張岳,字惟喬,正德十二年進士,官至刑部侍郎、掌都察院事,又嘗總督湖廣、四川、貴州,卒諡「襄惠」;至於「陳莊江」所指係何人,筆者遍查不得,或又有字誤?)。少時聞故老最豔譚殺石生事,考明史郡邑乘,及池直夫撰傳,並無言此。及閱通志本傳,此明史諸書殊略,而有公授刑部主事,即疏劾石生冒殺平民要功狀,御審處死,中外憚之數語,是則所傳非虛矣。」
在這段引述的林焜熿記載中,「石星」被誤為「石生」,不知誤緣何起,這點筆者就不考究。要之,按林焜熿的說法,「故老」們談起蔡復一的軼事時,最常提到的就是蔡復一劾殺「石星」這一段。但林焜熿對這段傳說的真實性,原本是抱保留態度,因為他在「明史」以及「郡邑乘(筆者按:應指「泉州府志」與「同安縣志」兩書)」內找不到這種記載;後來他是看了蔡復一在「通志」內的本傳,裡頭確實有這種說法,才相信故老所言不虛。林焜熿雖未言他看到的「通志」是哪個版本,但查四庫全書本「福建通志」卷四十五之蔡復一傳,開頭即有言:「……授刑部主事,即疏劾石星冒殺平民要功狀,御審處死,中外憚之」數語,可見蔡復一「劾殺石星」之事,的確很早就在官修方志中見載。由於有這麼個權威來源,故林焜熿轉而相信此事,沒再加以辨析,並且在他所修的「金門志」蔡復一傳記中,把這段見於通志的話加了進去--那麼,林焜熿所聽到的故老相傳故事,又是怎麼樣的內容呢?
       在民國八十六年,由文建會贊助,金門縣政府企劃,金榮華先生(時任中國文化大學中文研究所所長)主持整理而成的「金門民間故事集」一書中,曾收錄由鄭炳章先生主述、吳安其先生等補充的「蔡復一的傳說」一節,其中除了第一段「七鶴戲水」的風水傳說,另三段都是講述蔡復一與石星之間的糾葛,大略如下:當蔡復一赴京趕考的那一年,主考官是具有皇族身分的石星。有個算命的告訴石星他命中犯了南方來的「口劍」,排解之法是要給南來的舉子們一些補助,或尚有一線生機。石星照辦了。可是蔡復一卻因瘸了一腿走得慢,在應試當天才抵京,而石星的差人在考前一天以為舉子應已到齊,向石星覆命了,這項補助蔡復一便沒份。當蔡復一通過初試,將赴殿試之時,又逢石星把守宮門,見蔡復一殘缺貌陋,故意留難,但在蔡復一對答如流之下,不得不放他進試場。蔡復一自此對石星心生嫌隙,暗誓若能出頭,非殺石星不可。蔡復一在殿試高中,皇帝給他作大官。後來石星犯了罪,蔡復一藉此奏請皇帝殺石星。皇帝沒准奏,只給口諭,要殺石星得有三個條件:日不殺夜不殺、見天見地不殺、城內城外不殺;此外殺石星時還得放三門響炮。蔡復一既得口諭,便把令來行:挑在子丑相交之時將石星押到甕城裡行刑並放響炮。皇帝聞炮聲要趕來阻止,早已不及;見蔡復一並不曾違逆口諭,也莫奈何,只能說他一句:「你真胔性!」後來蔡復一果真應了聖口,因胔而死。
       在金門地區流傳至今的蔡復一「劾殺石星」傳說,對蔡復一與石星結下樑子的前因後果都有述及,但中間卻少了一個重要環節:就是石星犯了什麼罪?在林焜熿的記述中,也沒提到故老相傳對這部份的說法,他所引據的是「通志」中所提到的,石星有「冒殺平民要功」的罪狀。這是怎樣的一種罪行呢?筆者且舉「明史」中的兩段以明之:

「明史.葉盛傳」:「……時兩廣盜蜂起,所至破城殺將。諸將怯不敢戰,殺平民冒功……。」

「明史.程啟充傳」:「今倖門大啟,有買功、冒功、寄名、竄名、併功之弊。權要家賄軍士金帛,以易所獲之級,是謂買功。衝鋒斬馘者,甲也,而乙取之,甚者殺平民以為賊,是謂冒功……。」

從前面兩段「明史」文字來看,出現在「福建通志」中的「冒殺平民要功」云云,只能有一種解讀:就是帶兵官出征討敵,卻不敢和敵軍交戰,便去殺些無罪的老百姓,以這些無辜者的首級向朝廷報功。但這和史實中石星的罪狀有關嗎?
對石星的生平、官歷,筆者所能找到最詳細的資料,見於其出身地河北省「東明縣志」一書卷八之下,由石星的同時代人鄒元標(江西吉水人,萬曆五年進士,天啟間官至左都御史,封太子太保)所撰「大司馬東泉石公傳」。這篇傳記的前段,對石星早年以至官拜兵部尚書的經過是這麼說的:

大司馬石公,名星,字拱辰,號東泉,直隸東明人也。曾祖、祖父俱以公貴,贈光祿大夫、柱國、少保,兼太子太保、兵部尚書。先是母燕夫人夢大星投懷,而公生。長而儀狀魁岸,望之若神人,然性沉毅篤實。弱冠起家進士,官行人。穆廟改元,授吏科給事中,疏六事,曰:保聖躬、講聖學、勤視朝、速俞允、廣聽納、察讒譖。時閹滕為蠱,公疏其奸,忤旨,廷杖六十。祥為監,公復詈之,祥怒,杖益厲,以故濱死者數。友人穆詮部(穆文熙,亦為東明人,時任工部郎)護持,得不死。是時里中紛傳公已斃杖下,元配鄭聞之,觸柱死。當道欲以烈聞,公曰:「不可。主恩未死臣,而吾妻死夫,誤耳。」。竟未以聞。
比數年,上登極,詔起原官。晉尚寶少卿,由廷尉、卿,轉南太僕寺卿。時江陵(張居正)陰忌爭臣在廷,公遂歸。江陵歿,公起冏卿,陞僉都御史,協理院事;晉副都、兵部侍郎,工部、戶部尚書。飭綱提紀,推賢解網,士民有陰被其澤而不知者。
時邊疆多事,改兵部尚書……。

--由鄒元所撰傳記,可以看到:自吏科給事中以迄兵部尚書,石星都是擔任文官職務,並不曾統兵殺伐,因此要說他有「冒殺平民要功」的罪過,只能是無根之談(在石星任職兵部尚書期間,亦不曾率軍出戰)。還有一點:當蔡復一應進士考試的萬曆二十三年時,大明與日本之戰雖烽火暫息,正在進行「冊封」的事典,石星當時稍得喘息;但他是兵部尚書,「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萬曆皇帝也不可能叫他在禮部主持的試務上插一腳,派他去把守宮門的。
要論石星被捕下獄的罪狀,最清楚的官方記載,莫過於當時的審訊記錄了。前面筆者曾提到,在萬曆二十五年九月間,神宗曾命「三法司(即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會審石星。當時的刑部尚書是蕭大亨,在他所著「刑部奏議」一書卷二,有三篇奏疏便是向神宗呈報此次審訊情形;而這場審訊之所以得分三次上疏才能道盡,便是因為神宗對三法司初擬的石星罪狀僅言其「主封誤國」十分不滿意,嚴辭呵責,把蕭大亨等人嚇得魂不附體,只得趕著先再上疏求神宗稍緩雷霆,給點時間,隨後對石星從重擬罪,末了總算獲得神宗首肯。從這三篇奏疏的臚列,當年朝廷最高司法官員與神宗所認定的石星罪行,於中當無所遺漏。筆者由中央研究院傅斯年紀念圖書館所藏蕭大亨「刑部奏議」一書影本中抄出這三篇奏疏,如下:

           會審原任石尚書疏
       題:為傳奉事。該司禮監太監田義傳奉聖旨:「倭奴猖狂,掠占屬國,窺犯內地,皆前兵部尚書石星諂賊釀患、欺君誤國,以致戕我將士、擾困我民,好生可惡不忠!著錦衣衛便拿送法司,從重擬罪來說!欽此!」欽遵。隨該本部題請會同都察院、大理寺諸臣公議具奏。復奉聖旨:「著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從公擬議具奏。欽此!」欽遵。隨於本月初九日,臣蕭大亨、臣朱鴻謨、臣楊俊民、郭惟賢、臣白棟、臣甘士价、臣陳惟芝會審,得原任兵部尚書石星口稱:自萬曆二十年間,寧夏哱賊,朝鮮倭寇,東西警急,屬國告援,兵餉不繼。二十一年,經略宋應昌因行長等乞封,許還所侵朝鮮七道,復其王子陪臣,故為代請。因廷議未協暫止。後因小西飛守候已久,朝鮮又為代請。皇上憫其誠懇,特令來京。奉旨:「會同大學士趙□□等、定國公徐□□等、吏部尚書孫□□等、科道官耿隨龍等,俱赴東闕宣諭小西飛。」責其三事,逐件登答,詞極恭順。於是博采廷議,會題請旨予封。實欲藉此羈縻,息兵省餉,以分皇上東顧之憂。今兵不可息,餉不可省,孤(辜)負聖眷,誠宜愧死!致蒙皇上責以欺君誤國,誠不敢辭。但沈惟敬領有專敕,調戢兩國,如夷情稍有不妥,即當據實揭奏,乃東來塘報,更變情形,並無一言,部中豈能遙度?是惟敬欺星,星因以誤欺皇上;惟敬誤星,星因以誤誤國。沈惟敬奉旨拿解,不日到京,試一質問,虛實自見。是星明不足以知人,力不足以任重,致勞聖慮,罪實難逭!又稱:自寧夏宣捷,及延綏、甘肅、遼東敘功,濫叨恩廕世襲指揮,受國厚恩,未能圖報。今以用人不當,誤致僨事,情愿認罪等語。臣等看得:石星身膺重寄,謀乏僉同。初以自用成愚,卒以偏聽僨事。方經略宋應昌議封之日,既昧幾(機)先,及冊使李宗城私逃之時,更蹈迷復。惟沈惟敬奸言是用,致朝鮮國被創愈深。雖未諂賊,殊為釀患。顯是誤國,何辯欺君?即云塘報出自彼中,要以奏聞,實由該部。星言惟敬誤星,星誤皇上,真今日之斷案也!加之以罪,夫復何辭?查得萬曆二十年,日本初犯朝鮮,七道並陷,王京不守,王子陪臣被擒,擄殺士女無筭,其禍不減於今。仰賴我皇上威靈,卒使倭奴退守釜山,盡復屬國之舊。維時命將出師,力主戰救者,此石星也;今日損威傷重,惟和是恃者,亦此石星也。昔何以謀出萬全,今何以一籌莫展?即今日倭情盡變,知當年封事全乖,是惟敬之罪固不容誅,而星之罪亦難末減!又查得本年三月內,星因揭辯楊方亨參論事情,蒙下廷議,隨奉聖旨:「石星主封,原為息兵省餉,情有可原。欽此!」仰見皇上天高地厚之恩,實欲寬星之罪。茲竟敗乃公事,將所許一應擔當之,謂何?夫初稱一倭不留,今且猖狂掠占矣!星之罪一;初稱不犯朝鮮,今且窺犯內地矣!星之罪二;初稱受封恭謹,今且戕吾將士、困擾我民矣!星之罪三。此無論皇上罪星,即臣等亦何能為星解也!無論臣等公議不容,即星亦安能自為解也!臣等謹照律例,逐款引比:主封誤國,原無正條,惟是遵奉綸音,原情議罪。欲擬大辟,念係大臣,平夏功多,應在八議(見「周禮.秋官.小司寇」,係八種減刑的考量條件,「議功」為其中之一)之列。欲擬充軍終身,念惟釀患誤國,僅罰其躬,恐不足以盡辜。合無擬以極邊,永遠充軍,俾世世從戎,仍追奪世襲恩廕,以為謀國不忠者戒。臣等矢心天日,謹按三罪,從公條列上請。若念其掌樞年久,東西宣捷微勞,削籍為民,此又皇上浩蕩之恩,非臣等所敢私議也。伏惟恩威出自朝廷,可否取自宸斷,惟復聖明,別賜裁奪等因。萬曆二十五年九月初十日題奉聖旨。

           三法司回話疏
       奏:為認罪回話事。本月十三日伏奉聖旨:「石星交通外夷、欺君誤國。爾等大臣,職在守法,且石星所犯,乃背君忘國,大逆之律,如何謾言主封之條?好生徇私誑上、朋比不忠!石星還著另擬罪來看。三法司堂上官,都著回將話來!欽此!」臣等見之,不勝隕越!先該刑部題請會議原任兵部尚書石星情罪。奉聖旨:「著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從公擬議具奏。欽此!」欽遵。臣等謹按:石星釀患誤國,條列三罪上請。蓋以軍國重犯,朝廷大法,非臣下所敢專擅。惟是臣等愚昧,擬議欠當,致蒙嚴旨切責。臣等跼蹐待罪,惶懼幾死。但念臣等受國厚恩,職當守法,寧忍負星,決不忍負皇上。徇私誑上、朋比不忠,乃萬萬不敢者!且星盡排輿論,一意擔當,臣等亦嘗恨之。星何德於臣等,臣等何敢私於星也?伏望皇上擴天地之量,俯宥臣等愚昧,少寬斧鉞之誅,容臣等遵旨盡法,另議上請等因。萬曆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題奉聖旨。

           再審原任石尚書招由疏
       題:為傳奉事。該臣等會審,得犯官一名石星,原任兵部尚書,招稱:萬曆二十年間,倭奴入犯朝鮮,朝鮮告急,該部題遣侍郎宋應昌經略。有今奉旨挐解奸犯沈惟敬,詭稱行長乞封。宋經略代為陳請。星不合妄意擔當,信任沈惟敬往議封事,將玉帶、命服、駱駝、馬騾等物,私送關白,往來交通。二十二年,沈惟敬誘引倭使小西飛進京,謬為恭順。星即豐其供饌賞賚,又於原賜禮物外,私添彩幣等物,題令正使李宗城、副使楊方亨齎冊往封;又不合就將沿海備倭官兵盡議撤散,不行防守。原約釜山一倭不留,然後渡海;星又不合不待倭退,屢促冊使前去,以致關白故將冊使羈留,陰為積兵運糧,以圖掠占。及正使李宗城逃回,真情畢露,比星只合明白具奏,預備兵餉,征勦為當,不合復催副使楊方亨等,竟入倭國,并遺厚饋,希圖僥倖成事,多方彌縫。卻又不合密差家人張竹潛往彼中探聽,將倭奴一切窺犯情形,通行隱匿,不速奏聞;反偏信沈惟敬捏報關白已斬清正、燒燬營房,欺誑朝廷。後楊方亨訐奏,星猶執迷不悟。倭奴因肆猖狂,侵擾朝鮮,失陷南原等處。是星辜負聖恩,敗壞國事,欺誤不忠,所審前情是的。該臣等參看得:石星久叼樞筦,全乏忠猷。聽沈惟敬鬼蜮之謀,力排輿論;信小西飛犬羊之約,盡撤兵防。謬自擔當,竟釀寇亂!密遣家人偵探,不避通夷之嫌;暗將厚賂餽遺,罔恤媚倭之辱。冊使逃出,悉已露彼情形;釜賊尚留,猶欲塗人耳目。邊報日警,而日事彌縫;眾議愈騰,而愈加執拗。始以冥頑致誤,終以蒙蔽成欺。忘國背君,損威傷重,擬以大辟,實當厥辜!將星取具罪犯一議:得石星所犯,合依飛報軍情,兵部另具實封奏聞;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因而失誤軍者律斬,秋後處決。卷查先該司禮監太監田義等傳奉聖旨:「倭奴猖狂,掠占屬國,窺犯內地,皆前兵部尚書石星諂賊釀患、欺君誤國,以致戕吾將士、擾困我民,好生可惡不忠!著錦衣衛便拿送法司,從重擬罪來說!欽此!」隨該本部題議:會同都察院、大理寺諸臣公議具奏。復奉聖旨:「著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從公擬議具奏。欽此!」又該本部等衙門會議具題。奉聖旨:「石星交通外夷、欺君誤國。爾等大臣,職在守法,且石星所犯,乃背君忘國,大逆之律,如何謾言主封之條?好生徇私誑上、朋比不忠!石星還著另擬罪來看。三法司堂上官,都著回將話來!欽此!」將石星所犯情罪,從重擬議上請,惟復聖裁定奪等因。
       萬曆二十五年九月十五日題奉聖旨:「石星交通外夷,背君忘國,大逆不忠!本當處以極刑,念寧夏微功,著監候處決,還革去世襲恩廕。妻子俱流發煙瘴地面,永遠充軍,遇赦不宥!如有朦朧開免的,該科即時參奏重治!」

       綜觀以上三疏縷敘石星被定罪的過程,最初蕭大亨等是對石星科以「主封誤國」的罪名,但神宗最後的裁斷是「交通外夷,背君忘國,大逆不忠」;既然罪犯「大逆」,除了一死是再無轉圜餘地。從「再審」一疏中石星的供詞也可見到:即便沈惟敬沒對石星實說議和不成之事,但石星自己便有密遣偵探去調查日方的整軍情形,已瞭解到秀吉將再度出兵;然他卻還隱匿情報,不趕快積極備戰,只抱著僥倖心理坐待。因此,說石星「諂賊釀患、欺君誤國」,並不冤枉。
       在詳勘石星定讞的經過後,現在可以回頭檢視一下蔡復一「劾殺石星」的傳說,與「福建通志」內「冒殺平民要功」之語的真實性了。從鄒元標所撰之傳,可確定石星並非皇族,在他的歷宦生涯中也不曾帶兵作戰,根本沒有被劾以「冒殺平民要功」的可能。再者,筆者檢視「明神宗實錄」的結果,自萬曆二十二年三月,戶科都給事中王德完上疏直言「本兵(現任兵部尚書,指石星)誤皇上」開始,以迄萬曆二十五年九月石星罪刑定讞,其間諸臣對兵部陳報的朝鮮軍情提出質疑、乃至請求神宗將石星治罪的上疏,多不勝數,但就是沒有蔡復一上疏彈劾石星的隻字片語記載;而且這些劾疏中,也從不曾有人指陳石星「冒殺平民要功」。池直夫為蔡復一所撰傳文,據林焜熿稱其中並無「劾殺石星」云云,此篇傳記筆者雖不曾寓目,但與蔡復一同時代的漳州人張燮為他所撰的行狀,今仍見於張著「群玉樓集」)國家圖書館善本書室有微卷)卷之五十三,裡面也同樣沒提到這檔事。與蔡復一同時代又關係密切者所撰傳記與行狀,對這件應算蔡復一仕途上的第一件大事皆不言之;這種傳說的可能性如何,可以思過半矣。
       張燮撰的行狀,對蔡復一成進士以至初仕的這一段是如此言:「乙未(萬曆二十三年),舉南宮第七人。黃太史輝得公闈中牘,大奇之。比徹棘,甫弱冠,則已稱日下(京城)無雙矣。時李夫人尚未來歸,登第後請假還娶,里人榮之。丙申(二十四年),拜比部郎。公年倍少,然曹務有疑滯,公從末坐遙判之,同舍服為老吏,即老吏不如也……。」--從行狀的記載來看,蔡復一登第時固然已名動京城、被視為鄉里之光,當「曹務有疑滯」時,他也常表現出幹才;但在「三法司」高層官員奉皇命會審、受審者又曾為兵部尚書的重大場面裡,以蔡復一任職刑部郎官約僅一年左右的資歷,若上司允他能列席「旁聽」或擔任書記官作作筆錄,那就要算破格青眼了;至於要說蔡復一能對這場「三堂會審」的過程或結果出什麼意見,筆者認為:這種可能性更是微乎其微。況且,石星最後是瘐死獄中,並非被斬首。傳說中蔡復一在皇帝「見天見地不殺」的口諭下將石星處斬,這種以巧智出奇制勝的橋段,和另一段傳說中其岳父因嫌蔡復一貌陋家貧,便聲言除非「無天無地」,否則不把女兒嫁他的故事情節如出一轍。而這種故事,除了凸顯主人翁的心思敏捷外,本就缺乏事實依據,頂多能視為助談資料罷了。(其實,只要略一思索,亦可知傳說中蔡復一之岳父在蔡家上門提親時有意刁難的這段故事,其為真實的可能性是小之又小:蔡復一是考得進士後請假歸娶,而他以甫弱冠之年考得會試第七名、殿試二甲第二十七名的高成績;在注重科舉的舊時社會,像這樣的年少英才,打著燈籠都沒處找,豈會有人拒其提親?)
       綜合以上各點,筆者認為:傳說中蔡復一因與石星私怨而向皇帝要求殺之、最後遂願的故事,不僅是嚮壁虛造,更把人格高潔的蔡復一染上睚眥必報、心胸狹窄的色彩,實在不能算「美談」。但是,過去的故老造出並傳述這種故事,想來也只是為強調蔡復一敢於觸忤權勢與巧慧的一面;對於在今日將這些段故事娓娓道出的鄭炳章等諸位先生,筆者也只有敬意。剖析傳說真假,只是筆者的考據癖。不過,對於「金門縣志」內沿襲「福建通志」的說法,稱蔡復一「授刑部主事,即疏劾石星冒殺平民要功狀,御審處死,中外憚之。」云云,筆者覺得:這種無徵之言是不該出現在縣志之「本傳」內的(列於「摭錄志」倒還無妨);況且以蔡復一之文采功烈,又何待這種不實之語來增添傳奇性呢?
       要之,若說蔡復一和石星之死有何干聯,唯一的一點,就是石星是在他任職刑部時受審並下獄。大概就是這個時間點與職務上有沾著邊的相關性,使鄉里想像力豐富的故老以之敷衍成一段傳奇;而「福建通志」的編纂者不察,把這類傳聞之辭寫進方志,從而使林焜熿也相信是說不虛。其實,以林焜熿的學養,應該知道石星這個從不曾統兵作戰的「文人部長」不會犯「冒殺平民要功」的罪狀才對;可見方志中寥寥數語的正確性,對後人判斷力的影響有多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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