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北宋進士陳綱、陳統詩作與職官考


北宋進士陳綱、陳統詩作與職官考

05, Aug 2009 16:21

羅元信




       追跡金門的科舉史,北宋時首位登第的陽翟人陳綱,不僅是「開金進士」,也是同安的史上第一人。現今八十年版「金門縣志」中,陳綱是被列於「人物志.鄉賢」中的頭號人物,且他也可說是金門史上的第一位顯宦。關於陳綱的生平,民前的福建地區志書以迄八十年版「金門縣志」中皆有立傳,提供了一概略輪廓;惟於方志已具之傳記外,雖是千年前的古昔往賢,仍有於不同文獻來源輯補其資料之可能。本文即試由數種古籍中爬梳攢集,對陳綱以及其「弟」陳統之生平,補充方志中的不足處,並採得過去方志中亦不曾提及之兩人詩作,以資見其文采一端。為利解說本文將引入之資料,已知的部分,是進行更多探索有賴的基礎;八十年版「金門縣志.人物志.鄉賢」中,關於陳綱的傳記如下:
   
陳綱,字舉正,陽翟人。父元愷,善屬文,絳縣令。綱淳化三年(公元九九二年)進士,為宋同安登第之始,初授建州觀察推官。故事,歲春夏,率丁夫數萬採茶,綱入奏,以北苑茶供御,餘皆賦民而收其租,入在民者,官定其值償之,則民不困,而國亦利,詔如其請,建民德之。累官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祀鄉賢。弟統,統子昌侯,俱進士。(通志,泉州府志,同安縣志)

  觀「金門縣志」沿襲以往志書的傳記,可以看出,關於陳綱的生平,志書中可謂「首尾俱全」;知道陳綱中進士後的初授官職與作為、以及他最終所臻職位,但中間的部分卻是空了一大段。而欲由古籍中採輯資料、補充這些部分,在引入之前,更重要的還包括如何「剔除」的問題;蓋因「同名同姓」是一個不可忽略的可能。「陳」是大姓、單名一個「綱」字亦非特殊罕見,若在搜集資料時真不巧碰上同時代也有人姓名亦是「陳綱」,恐就會有糾結難辨的情形。由已知的宋代同安進士「陳綱」的資料,他是於北宋太宗淳化三年時中進士;雖不知其生年與幾歲登第,但或可約設其自登第後「歷宦」最大期間不超過五十年。如此假設下,自北宋淳化三年(西元992年)以迄太宗謝世(西元997年),陳綱在史籍中出現的年代還可能跨真宗朝(咸平元年至乾興元年,西元9981022年),約至北宋仁宗慶曆元年(西元1041年)為止。亦即:若在這五十年間,古籍中發現了有一個以上姓名為「陳綱」者之科舉或仕宦紀錄,那就可能導致難以區分的困境;但若是晚於仁宗慶曆元年此一下限,應當便可放心沒有「犯複」的可能。
     欲由浩瀚古籍中蒐尋同名者,原本是相當龐大的工作,所幸科舉與仕宦記錄,歷來便是各地方志必不可少的部分;而收入各省方志及一些宋代地區方志之「四庫全書」,現今也已有建置資料庫可進行全文檢索。筆者運用「四庫全書」的全文檢索功能,檢出於宋代同安籍「陳綱」之外的同姓名者科舉資料,共有如下幾人:

      「嘉泰吳興志」卷十七「進士題名」部分載,南宋高宗紹興二年(西元1132年),該地出過一位進士「陳綱」。
「咸淳毗陵志」卷第十一「文事.科目.國朝」部分有載,南宋高宗紹興廿一年(西元1151年),該地出過一位進士「陳綱」(「毗陵」即宋代之浙江省常州,包括晉陵、武進、宜興、無錫四縣)。
      「淳熙三山志」卷第三十「科名」部份載,南宋孝宗淳熙五年(西元1178年),福州府侯官縣出過一位舉人「陳綱」。同書之卷第三十二又載有一位「陳綱」,於南宋理宗端平二年(西元1235年)獲賜「文舉特奏」。所謂「特奏名」者,多係因久歷科場不第,朝廷憐其年老久困,故以恩例賜其出身,以遂士子仕進之心願。以此來看,「淳熙三山志」這前後兩處出現的「陳綱」,諒是同一個人。
除了前三種宋代所修方志外,四庫本「福建通志」有載,甌寧縣於南宋高宗紹興二年(西元1132年),也出過一位進士「陳綱」--但這和「嘉泰吳興志」所載年份相同,不知是否真的就這麼巧:同一年竟在福建省的甌寧與浙江省的吳興,都出了一個姓名同樣是「陳綱」者榮登進士?抑或根本就是同一個人,但不同地區的方志中,有一部是誤將他鄉子弟列入本地籍貫?因此事與本文大旨無關,筆者姑置不論。另外,四庫本清修「福建通志」又載,南宋理宗端平二年(西元1235年)有一位「陳綱」獲賜「特奏名」出身;此當與「淳熙三山志」卷第三十二所載「陳綱」為同一人。又,四庫本「江西通志」卷五十載,南宋孝宗淳熙十四年(西元1187年),南城縣也出過一位進士「陳綱」。
   
以上幾位宋代之「陳綱」的科舉記錄,最早也是在南宋高宗紹興二年(西元1132年)時方出現,故彼等與北宋前期同安籍的進士「陳綱」,不會有混淆之虞。惟宋代士人晉身之階,除了必需考試的進士、明經科之外,尚有「制舉」(亦需考試,惟非定期舉行,如「賢良方正」、「茂材異等」等科目),以及無需考試便可直接任用之「薦舉」、「蔭任」等途徑;但筆者檢視四庫本各省方志中之宋代人物傳記,除了於淳化三年中進士的同安人陳綱,北宋間並無其他同姓名者於各省省志中有立傳、或特記其職官。經過這一番過濾之後,大致可信:在古籍中所載北宋前期的官員「陳綱」,應當就是同安--金門陽翟出身的這一位進士了。
由「金門縣志」等志書所載陳綱傳記,已知他的初授官職為「建州觀察推官」,曾為當地茶農奏請減免勞役、又能達到官民兩便,而為當地百姓所感念。宋代「建州」,相當於明清時福建省建寧府,在福建省北部。因福建所產茶葉,在宋代已以品質、加工優良著稱,故成為上貢之物資與國家重要經濟來源--有「特產」乍看是好事,但在古代,供應皇室御用與國家徵賦,卻常是產地百姓的長痛。出身福建之陳綱,當知其中苦辛,故為本籍之民眾尋求省勞役與增加收入的辦法;他也因而被明代弘治年間所修「八閩通志」列為「良吏」、嘉靖年間的「建寧志」亦將他載入「名宦」之列,可謂實至名歸。
  欲追溯陳綱擔任「建州觀察推官」之後的宦歷,尚有一些關於宋代官制的基本事項必需稍作說明;因在陳綱出仕的北宋前期,官制十分紊亂。茲依考選部民國七十三年印行之「宋代考選制度」書中「宋代官制的結構」一節,簡述如下:在宋代,士人一出仕便可得授「官」,但此「官」與實際奉「差遣」而擔任的「職」是兩回事,此為宋代獨特之「官職分立制」。士人出仕,先行敘階(即定其「散官」或「階官」高低),而後任職(「差遣」、職事官);亦即有「官」者不一定有「職」,但有「職」者必定有「官」。「官」在平時僅為定祿秩、用以敘薪之空名,其名義與實際可能獲差遣之職事不一定相關;除非獲朝廷給勑制、指定去某地某職管事,否則即便帶有「官」銜者,也僅是領乾薪的一個名義(此所以宋代文官冗員造成國家財政重大負擔,職位有限,但領乾薪者有增無減以致。)由於「官」、「職」分立,故造成有人的「官」是「河中府司錄參軍」,但「職」卻是「監楚州鹽場」;「官」階與任「職」的內容地點,竟會全不相干。若弄不清宋人「官」與「職」有別的情形,在敘述其宦歷時就會造成迷惑。以下要引述與陳綱宦歷有關的古籍中,也存在這種情形,故必先有所說明。
  在方志的陳綱傳記中,記其初授官職為「建州觀察推官」。依照大陸中華書局一九九七年出版之「宋代官制辭典」所釋,「觀察推官」是「幕職之官、階官名」,其系銜冠以州、府名。由陳綱擔任「建州觀察推官」、又為建州茶農福利上奏觀之,這時他的「官」與「職」還是相合的(宋代雖採「官職分立制」,但在宋初,「階官」與「職官」仍有名殊而實同);這是「知建州事」者之下的幕僚職。陳綱於北宋太宗淳化三年(西元992年)中進士,而他在建州任職的起迄時間、嗣後是否另有陞遷差遣,筆者無法檢得詳細的記載。僅能得知在他中進士十二年之後,宋人李燾(西元1115~1184)所編撰之「續資治通鑑長編」中,曾有三處陸續出現「陳綱」之名,可以稍見其行事,於下依序列出: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五十七、真宗景德元年(西元1004年)閏九月:「丁巳(初五日),內出銀三十萬兩付河北轉運司貿易軍糧,命國子博士張紳、秘書丞陳綱、大理評事秘閣校理劉筠同經度之。」

在這段記載之末,有一段註文:「張紳,未見。陳綱,泉州人。」前面已提過:在北宋的科舉記錄與各省人物傳記中,姓名為「陳綱」者僅有一人,此處註文又寫明係「泉州人」,故可信所指者確是同安之進士陳綱。這段記載中所謂「內」,即「內中」、也就是指宋真宗皇家大內的庫房。「河北」指「河北東路」與「河北西路」(「路」為宋代地方行政區域最高一級,以下分府、州、軍、監、縣。),其地域約當現代河北省自天津以南的範圍,以及河南省北部的一小部份。「轉運司」即「轉運使」之公署,宋代於各路置轉運使,掌理該路租稅、軍儲,以供國家及地方公費所需,並掌糾察官吏、薦舉賢能等事。宋真宗之所以會於當年自出三十萬兩銀子,命張紳、陳綱等至河北協助購買軍糧,乃因當時與北方的契丹之間戰事方殷,故必需多作儲備。後於景德元年十一月間,契丹避開河北的大城市,長趨直入,攻至河北路南方,距宋都開封僅二百里許。當此危機,真宗遂決意御駕親征;此舉使將士大為振奮,在澶州將領兵入侵的契丹大帥撻覽射殺。契丹攻勢受沮,只得遣使講和,嗣後並退出塞外。雙方在當年十二月交換誓書,即後世所稱「澶淵之盟」,雖此盟約使北宋的財政又添加「歲幣」的沉重負擔,但與契丹間也得以維持了一百二十年的和平,利弊併存。要之,此戰對維繫北宋政權具有重大影響;在契丹將至河北南方時,已有朝臣主張遷都金陵或成都,若真宗不是在寇準等人主張下挺身一搏,宋朝的國土與國祚恐都會因而縮減。
在這次重大軍事行動前受命共同籌度軍糧時,陳綱的「階官」係「秘書丞」,但在宋初這其實僅是敘薪用的名義,與「秘書省」無關。之後約過三年,「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六、真宗景德四年(西元1007年)七月部份又載:

「癸巳(廿九日),復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上(筆者按:宋真宗)出筆記六事,指其一謂王旦(筆者按:大名府莘縣人,太平興國五年進士,景德三年拜工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真宗朝的丞相之一。)曰:「勤卹民隱,遴揀庶官,朕無日不念也。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一夫受冤,即召災沴。今軍民事務,雖有轉運使,且地遠無由知。先帝嘗選朝臣為諸路提點刑獄,今可復置,仍以使臣副之,先命中書、樞密院擇官具名進內。」上曰:「河北、陝西,地控邊要,尤須得人,取性度和平有執守者。」故親選授太常博士陳綱、李權、李及,自餘擬名以聞,咸引對於長春殿遣之。所至專察視囚禁,審詳案牘。州郡不得迎送聚會。所部每旬具囚繫犯由,訊鞫次第申報,常檢舉催督。在繫久者,即馳往案問。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聞。諸色詞訴,逐州斷遣不當,已經轉運使批斷未允者,並收接施行。官吏貪濁弛慢者,具名以聞,敢有庇匿,並當加罪。仍借緋紫,以三年為任,增給緡錢,如轉運使之數。內出御前印紙為歷,書其績效,中書、樞密院籍其名,代還考課,議功行賞。如刑獄枉濫,不能擿舉,官吏曠弛,不能彈奏,務從畏避者,寘以深罪。」

       在這段記載中提到的官職,諸路「提點刑獄官」,全稱為「路提點刑獄公事」,最初是在北宋太宗淳化二年創立,但至淳化四年便廢置;真宗時再度設此官職,故曰「復置」。此官職掌,依「宋代官制辭典」介紹,係「掌一路刑獄公事,察所部疑難不決案件、所繫囚犯案牘覆審,每旬將本路所關押囚犯因由、審訊情狀申報,如判決有不符事實者,移牒復勘。」以現代的公職比較,「提點刑獄官」類乎高等法院之法官,掌理複審,以期毋枉毋縱。宋真宗之所以復設此職,在於惟恐地方刑獄官吏未必稱職,若有冤抑,則受屈者之戾氣將致不祥(古人相信「天人感應」,故有「竇娥冤」這類戲曲故事產生),於國於民皆不利。在接受此差事時,陳綱的「階官」係「太常博士」;此僅係敘祿秩之名義,與掌管宗廟禮儀之「太常寺」無關。而要獲「提點刑獄官」這種任命,除需嫻熟法令不待言,真宗還強調需是「性度和平有執守者」,陳綱會被真宗相中,也等於是皇上對其人品操守的肯定。為示慎重,對這一批「提點刑獄官」,真宗還召見、面詢彼等蒞職後將採作為,然後才差遣他們上路。此批身負皇命的司法官員,不僅治刑獄、也可舉劾「貪濁弛慢」的官吏,又兼俱監察性質。雖然在位階上,「提點刑獄官」是在諸路「轉運使」之下,但朝廷因其職司重大、特予「加給」,使他們的薪俸與轉運使等同,隱隱有分庭抗禮之勢,可說是極為光榮的差事--然而朝廷給予重權,相對在表現要求上也很嚴格;中書省與樞密院,對這批「提點刑獄官」有專門登錄考績,他們為避嫌不但不能接受地方送往迎來,倘若轄區內出了冤獄或瀆職官員,還會被加重處分,可謂令人戰戰戰兢兢的差使。但若表現優良,其宦途光明亦自可期。
      在陳綱被授以「提點刑獄官」差使後約五個月,「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八、真宗景德四年十二月部份,記載了他的一次上奏,如下:

「辛酉(廿七日),河北提點刑獄司陳綱上言:『杖罪械繫者,其枷未有定制,望令特置,以十五斤為準。』從之。」

       在這段記載中的「杖罪」,指的是需受杖刑以為懲罰之罪。自「隋書.刑法志」開始,「杖刑」便被列入「五刑(笞、杖、徙、流、死)」之一,算是較輕的刑罰。關於陳綱的這次上奏,在「宋會要輯稿.刑法六.枷制」部份,還有更詳細的載記:「宋朝《獄官令》:諸枷大辟重二十五斤,流、徒二十斤,杖罪十五斤。……(景德)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太常博士、河北提點刑獄陳綱言:『諸州勘事,杖已下法當令眾,及抗拒不招、當枷問者,未有定制。自今請置枷重十五斤。』命法寺參議,如綱奏,從之,仍須情狀頑惡及準條令眾者方得行用。」另外,宋人王闢之所著「澠水燕談」,也有提到陳綱的奏請:「舊制,枷唯二等,以二十五斤、二十斤為限。景德初,陳綱提點河北路刑獄,上言,請置杖罪枷十五斤,為三等。詔可其奏,遂為常法。」--在陳綱有所奏請之前,宋代被判犯「杖罪」且已受刑後的犯人,有些因犯行較重還被判要示眾、或是頑抗不招者,就得戴枷,而且是和犯流罪、徙罪的犯人上路時戴的同樣二十斤重的枷具。陳綱基於杖刑既是較流、徙為輕之罪刑,則其所用枷具自然也該減等,故提出「減五斤」之議。真宗得奏,遂命最高司法當局商討,結果准如陳綱所奏;而且嗣後對已受杖刑者是否還得戴枷也更審慎,除非真是「情狀頑惡」,否則不輕用。陳綱提出將枷具分為三等的改革,不僅行於宋代,在後世「元史.刑法志」以及「明會典」中所載,基本上對枷重之規定也還承襲相同的三等分法。可見陳綱基於「比例原則」所提出的改革,確有見地。
  --以上這三處記載,是「續資治通鑑長編」中僅見的關於陳綱的資料。再往下,筆者所要迻錄者,便是陳綱的詩作。這首詩,在四庫本「山西通志」卷二百二十五、清人厲鶚編撰之「宋詩紀事」卷八,以及明末清初之顧炎武所撰「求古錄」中都有載入,文字互有小異,但以「求古錄」對作者、詩題之記載最詳,故筆者採之;亦因以顧炎武治學之嚴謹,其所錄內容諒必最符合該詩原貌。在「求古錄」書中,顧炎武將此詩標為「霍山中鎮廟宋陳綱詩」;筆者先將此詩錄出,再介紹其內容相關資料:

留題霍山應聖公廟 太常博士知晉州陳綱

峻極巍峨勢望雄,層巒疊嶂翠重重。為神有感興唐祚,作鎮無疆福晉封。
材產十州資構廈,泉分數邑潤耕農。幽巖舊榻高人隱,絕頂遺墳古帝蹤。
欲雨片雲生峭壁,未明先日照危峰。斷崖當午晴雷震,深壑經秋積靄濃。
樵去每逢遊洞鹿,僧禪時見戲潭龍。名光祀典傳千載,仰祝牲牢致享恭。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岢嵐軍判官鄭世卿書、栗再興刻字

--在這首詩開頭所記,陳綱的「階官」是「太常博士」,與五年前景德四年時相同(真宗大中祥符五年為西元1012年),其「職官」則是「知晉州」、晉州之知州(晉州後於宋徽宗政和六年升格為「平陽府」)。晉州地區,在宋代之河東路(約當現代之山西省)西南部,包括臨汾、洪洞等十個縣。「霍山」則是晉州內的名山,也被稱為「霍太山」或「霍岳」、「太岳」,自「周禮.夏官.職方氏」中列出天下九州各有鎮山之說開始,霍山便被列為古代冀州(包括山西省大部分)的鎮山。「隋書.禮儀志」曾載有詔立祠之五座名山中,「冀州鎮霍山」亦在列(其他四山為:東鎮沂山、西鎮吳山、南鎮會稽山、北鎮醫無閭;霍山是「中鎮」)。唐代朝廷特派人祭祀之五鎮山之中,霍山仍居其中。據宋人閻光度於宋太祖乾德五年(西元967年)所撰「重修應聖公廟記」所言,隋末唐高祖李淵打天下時,霍山之神曾顯靈助陣,因而獲封「應聖公」(見「全宋文」卷十一);陳綱此詩中有「興唐祚」之語,即指此事。宋代仍相沿對此山的崇祀,在宋徽宗政和年間還將此山山神封號提陞為「應靈王」。至於為陳綱書寫此詩之「岢嵐軍判官鄭世卿」,「岢嵐軍」係宋代河東路北境的地方行政區域,後改為縣,位置很接近與遼、西夏之邊界;「軍判官」則係該「軍」之長官「知軍」(或「軍使」)下的幕僚官。按:「岢嵐軍」與陳綱管轄的晉州,相去至少兩百公里;這位「鄭世卿」之所以會為陳綱書寫此詩,可能是赴任或卸職時途經晉州,因書法造詣而受邀揮毫。為陳綱此詩刻字之「栗再興」,筆者無法查得其來歷;然既有人刻字,此詩當年應有立碑或摩崖。清初顧炎武撰「求古錄」時,係「搜索古碑手自繕寫」,故該詩刻清初應仍在;雖現今存否情形不明,但或許還有拓本傳世。詩中的「幽巖舊榻高人隱」、「絕頂遺墳古帝蹤」:前者當指上古時的隱士許由,傳說他是洪洞縣人,堯帝曾欲以天下禪讓,但許由避而不受;「古帝」則可能指伏羲氏或堯帝(洪洞縣有「伏羲冢」,臨汾有「堯陵」)。這首詩除了敘述了霍山受崇祀的來由,其寫景致氣象之變化亦是佳作,增添神秘玄妙之感。由此作度之,陳綱之文采亦自不凡。
關於陳綱,筆者前面已提過,「續資治通鑑長編」中僅有三處見載其名,最晚一條見於真宗景德四年(西元1007年)。「求古錄」所載陳綱知晉州時之詩,作於真宗大中祥符五年(西元1012年),距陳綱中進士後二十年。而據「八閩通志」卷之六十七的陳綱傳記,他的宦歷是「終淮南江淛荊湖制置發運使」。然在其於晉州任職後,筆者就無法由福建地區方志以外的其他古籍中,檢得陳綱的宦歷記載,這一點令人費解:「淮南江淛荊湖制置發運使」是很重要的官職,其任命與解職,「續資治通鑑長編」中的真宗、仁宗朝部份屢見記載;大致上何時誰上任或交卸,可以排出個年表,但其中就是不見有「陳綱」之名。照理說,一個人入仕早期、官職較低時的言論行事既已被注意到,沒道理在他陞任更高且重大之職務時,反而不見隻字之載。按:「續資治通鑑長編」成書於南宋孝宗朝,雖因卷帙過多、艱於傳寫刊刻,導致北宋晚期如徽宗、欽宗二朝的部份佚失,但哲宗朝(1086~1100)以上大抵詳備,關於陳綱的記事被「獨漏」的可能性應不大。對這種情形,筆者揣測:陳綱終官於「淮南江淛荊湖制置發運使」,可能只是在其告老還鄉之前的「榮譽性擢陞」,並非久居該職,故未見載--現今的政府機關中也會有此情形,即對於屆齡退休且資歷年久、但屢與加官進秩失之交臂的官員,在其離開公職前,若正值其上位官職有出缺,會予其短暫陞職,然後旋即辦理退休;這樣不僅是由較高之職位「榮退」,而且退休俸自然也會有相當提升,是面子與實質兼俱的優惠--關於「續資治通鑑長編」中未載陳綱何時擔任「淮南江淛荊湖制置發運使」這個疑問,筆者僅能做此推敲,但沒有確據可言必是如此。現今既無法得知陳綱任此職務的期間與行事,筆者姑先對該職的職掌內容稍作敘述:
在於今筆者所能追溯到的,最早為陳綱立傳之「八閩通志」,記載他是官至「淮南江淛(筆者按:義同「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但宋代因官職職掌內容會有擴大更迭,故在不同時期同一職司名稱也會有變動。據「宋代官制辭典」所釋,北宋太宗至道元年(西元995年),始置「江、淮、兩浙發運使」,真宗咸平二年(西元999年)時擴大為「江、淮、兩浙、荊湖六路發運使」,至咸平四年此職稱再添「都大」二字,又帶「制置六路茶、鹽、礬稅」,於是此職全稱變成「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礬稅兼都大發運使」。前面已提過,陳綱在真宗大中祥符五年時的官職是「知晉州」,故他擔任制置發運使的時間必晚於此,亦即在其可能的歷宦期間,陳綱所擔任的這個職務,全稱便是「淮南、江、浙、荊湖制置茶鹽礬稅兼都大發運使」。此一官職,「宋代官制辭典」謂其職掌係「轉輸東南六路穀粟以供京師之事,又兼控制六路茶、鹽、香、礬百貨之利。」此一職位所包含「東南六路(江南東西路、淮南路、兩浙路、荊湖南北路)」的幅圍,地跨現代江蘇、安徽、湖北(東部)、湖南、江西、浙江等省份,皆是物產豐富的魚米之鄉。負責將此六路物資輸運供應京師、以及掌理各種出產稅收的職務,可說是對北宋的經濟、財政具重大影響的官位;即便僅是短期權代,亦是十分榮耀的差遣,故筆者認為陳綱稱得上是「金門史上的第一位顯宦」。
除了「續資治通鑑長編」與「求古錄」的內容之外,筆者亦曾翻檢「全宋文」所載北宋前期各家各體之文章,但可惜並未覓得諸如陳綱任官時之敕制、他人寫予陳綱之書信文章,或陳綱之行狀、墓誌。關於陳綱之宦歷、行事所知,筆者能增補者已具陳於前。以下所介紹,是關於「陳統」的宦歷與詩作。
在本文開頭,筆者稱陳統為陳綱之「弟」,然二人間的關係仍有不明。「金門縣志.人物志.鄉賢」部分的陳綱傳記中,記載其父係「元愷」、「絳縣令」,並有「弟統」(第一四六一頁)。但在「文舉表」(第一四三三頁)的部分,關於陳統的身分卻是如此言:「綱弟,同安志作邑令洪濟子、綱傳作龔邱令元愷子。」--陳統之父到底是「陳洪濟」還是「陳元愷」?若「洪濟」與「元愷」僅是同一人之別稱,陳綱與陳統是親兄弟便無疑義;若否,則二人當是堂兄弟關係。這個疑問,可能得藉助於陳綱家族的族譜才能釐清,筆者於此姑置不論。以下僅臚列由舊時文獻中所得對陳統的記載。
關於陳統,筆者亦如尋覓關於陳綱的記載,首先是得排除有同名者的可能。在四庫本各省方志的載記中,除了北宋時中進士的同安之陳統,「福建通志」及其他方志中並無複見宋代有同名者的科舉記錄。陳統中進士的年份,據「金門縣志」等載,係在北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西元1012年,也正值陳綱任職晉州之時)。約當陳統中進士之十年後,四庫本「福建通志」卷二十三有記,在宋真宗乾興年間,曾有一位「陳統」在南安縣當過知縣(「乾興」年號僅有一年,即西元1022年);雖然四庫本「福建通志」未記這位「陳統」籍貫何處,但以前述各省方志中沒有同時期同名者的記載來看,這位南安縣知縣即是同安之陳統的可能性極高。
在真宗朝之後,清代敕撰之「續通志」卷一百六十八「金石略二」所載宋代石刻詩文中,有一篇「讀中興頌詩」,夾註中記其係「陳統撰 鄭紘書 行書 景祐五年 祁陽」。景祐五年(西元1038年)係仁宗朝,去陳統中進士二十六年,時間上而言也還符合。「祁陽」則是在清代湖南永州府。這處陳統所撰詩作刻石,在清光緒十一年重刊本「湖南通志」卷二百七十五、以及清道光八年(西元1828年)刊本「永州府志」卷十八「金石畧」中都有記載,但以後者較詳細。陳統於祁陽所留詩作,共有二首,係刻於該縣浯溪畔的崖壁上,第一首題為「讀元、顏二公中興頌碑」、第二首則是「經浯溪元次山舊隱」。所謂「中興頌碑」,即指唐代元結(字次山,天寶間進士,官至經略使)於唐肅宗上元二年(西元761年)八月撰寫之「大唐中興頌」,係為慶賀安史之亂平定而作;後元結於唐代宗大曆六年(西元771年)守喪隱居浯溪,便將由顏真卿書寫的這篇頌文鐫於浯溪畔之崖壁。因此篇頌文詞翰古雅,又是據書法大師手筆所刻,遂成為當地名蹟,後世文人官宦途經祁陽,多會至浯溪一覽此作,或賦詩文誌記、或拓碑珍藏。在「大唐中興頌」摩崖之旁,也留下一些歷代文人的誌記詩文刻石,陳統的詩作便是其中之一。雖至明、清時,有些「後來居上」的文人官宦,會故意鑿去前人所遺石刻,好騰出地方留下自己的大作,但道光刊本「永州府志」對於「宋陳統浯溪詩」的狀況,仍註為「存」,則陳統詩作之原刻,或仍可見於浯溪之畔。
據「永州府志」所載,陳統於留詩時所記本身官職為「提點刑獄公事、尚書祠部郎中」:湖南之永州於北宋時屬荊湖南路,故陳統應即是荊湖南路之「提點刑獄官」,這是他所奉「差遣」;至於陳統之「階官」在當時是「尚書祠部郎中」,但實與「祠祀」無關,僅是敘薪俸階(一如陳綱以「太常博士」出任河北提點刑獄官)。陳統當年諒是因公出,舟經祁陽,慕前代手跡盛名而前往一覽。然因久曝風雨,「讀元、顏二公中興頌碑」一詩刻石已有二字不可辨;筆者雖試於「湖南通志」及「永州府志」以外的舊籍中尋覓,仍無法將闕字補上。在陳統詩作之末,除了賦詩年月,尚有記當時與他同賞此頌摩崖者為「內殿崇班□□祇侯同提刑柴貽正」。「祇侯」係宋代武職,因「提刑官」若有副手時,係以文武各一人搭配,文官為正、武官為副,這位「同提刑」柴貽正當是陳統的副手。在柴貽正留名之後,刻石尚有「進士鄭紘書、進士周賁刻」等字跡;前者當即為陳統詩作揮毫者,後者則「永州府志」中已有考辨,係宋哲宗(1086~1100)時人,距陳統賦詩之時已五十年,故這位「周賁」之「刻」,當是將已模糊之字跡再加鑿,而非初始之鐫石者。陳統留刻於浯溪畔的二詩如下:

讀元、顏二公中興頌碑 提點刑獄公事、尚書祠部郎中陳統

中興碑頌崢嶸,三百年來蠹不生。湘水無窮流善價,山長在聳高名。
文傳幼婦詞原贍,翰灑崩雲筆力精。按部艤舟思訪古,拂塵珍賞眼偏明。

經浯溪元次山舊隱

次山曾此隱,溪壑水清漪。廢宅羣山合,高名千古垂。
修篁森釣渚,樂石聳豐碑。唯有喬林色,蒼蒼似昔時。

景祐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內殿崇班□□祇侯同提刑柴貽正同賞 進士鄭紘書、進士周賁刻

--對於陳統在景祐五年之後的宦歷,筆者尚無進一步發現。在陳綱、陳統之後,據「金門縣志文舉表」中所列陽翟陳家所出之宋代進士,尚有四人,包括陳棫(北宋仁宗慶曆二年、西元1042年進士)、陳昌侯(陳統之子,北宋仁宗皇祐元年、西元1049年進士)、陳良才(「八閩通志」作「才良」,北宋徽宗重和元年、西元1118年進士,「金門縣志」中載其為「棫從弟」),以及陳槱(陳良才之孫,南宋寧宗慶元二年、西元1196年進士);此外在「薦辟表」(縣志第一四四二頁),尚載有一位「陳楷」,係陳棫從弟,於北宋神宗元豐二年(西元1079年)獲「特奏名」出身。在「八閩通志」卷之五十「選舉科第」名單中,對陳綱、陳統的籍貫尚記係「同安人」,然而在他們之後的陳棫等幾位(連陳統之子陳昌侯亦同),其籍貫都已被列為「晉江人」。會有此變化,諒是因陳綱、陳統登第仕宦之後,家族發達,故遷往內地以便子弟續受更好的教育、也便於與地方仕紳往來。縱令籍貫有移易,然「浯陽陳氏」能自宋代便奠定了於「舉業」方面無可超邁的紀錄、成為金門最早顯揚名世的家族,回溯昉始,仍是由陳綱、陳統二人肇基。前面所列幾種古籍記載關於陳綱、陳統的文獻資料與詩作,雖僅是二人生涯中的零星片羽,然於千年之下可稍見其行述與詩才,尤彌足珍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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